吉林省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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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来源:浙建〔2011〕04发布时间:2011-9-6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具体负责委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型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 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l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具体深度要求及格式内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执行。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建设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以及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由行政审批管理处统一审查、受理,提出分办意见和办结时限,由项目主办处室会同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审核办理。

第八条项目主办处室经初审拟同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将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附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对转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进行节能评审和审查。

发改局立项服务指南

发改局立项服务指南

县发改局项目立项服务指南项目立项是指项目单位依法获得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手续(也称为立项批文),可以进入项目实施阶段。

根据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内容及资金来源等情况的不同,建设项目划分为审批类项目、核准类项目和登记备案类项目,其立项流程分别执行审批制、核准制和登记备案制。

县发改局项目立项的受理范围、依据、程序及其他相关内容遵循如下流程:一、权限内投资项目审批(一)审批类项目范围1、县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2、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及参照管理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3、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4、县级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5、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6、按有关规定必须实行审批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审批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鲁发改审批[2011]1437号);(三)审批程序1、项目单位应首先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并向规划、国土、环保、地震、投资等主管部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或原有土地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抗震安全性评价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招投标核准意见。

另外,特殊行业项目由安监、文物保护、无线电管理、消防、人防、水利、水保等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

2、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立项申请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提供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或原有土地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抗震安全性评价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招投标核准意见及特殊行业已办理的相关手续。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9•【字号】扬府发[2007]157号•【施行日期】200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7〕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扬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能源的源头管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扬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本市的节能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审查工作;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权限负责其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审查工作。

发改、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节能审查第四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以下简称节能篇)、节能评估机构的节能评估报告和节能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项目批复文件或请示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评估和审查结果的批复或请示内容。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皖发改环资[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1〕18号)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0年11月1日实施。

根据该《办法》在我省实施的情况,我委制订了《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提高全社会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安徽省范围内需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估,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依据节能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湖政办发[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高全社会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第6号令)、《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电力折标系数按等价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审查。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民用建筑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以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经信委)负责。

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

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主管部门依法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节能评审是指节能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项目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的行为。

评审意见为节能审查提供依据。

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机构是指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经信委备案公告,在相应的行业、专业范围内开展节能评估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其中,符合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比照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下项目归类管理。

第六条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并报送节能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见附件。

第七条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实行分级负责。

省经信委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设区的市节能主管部门。

陕发改环资〔2011〕1531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陕发改环资〔2011〕1531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我委制订了《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附件: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和审查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管理制度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壹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关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且编制节能评估方案书、节能评估方案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且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壹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壹)总建筑面积于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之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方案书;(二)总建筑面积于基准建筑规模之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方案表;(三)总建筑面积于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评估机构应当于其业务范围内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建设单位能够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评估机构不得和所评估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未予备案或者超越备案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湖南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湖南省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 长期举办“节能评估报告编写、能源审计报告编写及案例 4 分析培训班” 联系人:于辉 13552669202 email:fgwyuhui@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相关工作成果汇总表,包括已完成的节能评估文件、可研报告节能 篇章、企业能源审计报告、节能量审核报告等。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二、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须向我委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等四部分。申报机构在提交申请时,应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胶装成册(一式两份,电子版 光盘1张),并编制材料目录。具体申报材料包括: (一)单位申请书 1、承诺书; 2、申请报告; 3、基本情况表; 4、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
所在地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所 属行业
承担工作
审批部门及批复文号
注:承担工作按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可研报告节能篇章、节能量审核报告等四类填写。
fgwyuhui126com7单位基本情况表单位名称地址主管单位注册资金万元单位性质成立时间传真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网址办公面积共平方米其中自有平方米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姓名职称专业技术证书编号主专业辅专业职工总数专业技术人员数从事节能评估业务年限单位联系部门从事节能评估报告编制业务人数其中
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 长期举办“节能评估报告编写、能源审计报告编写及案例 2 分析培训班” 联系人:于辉 13552669202 email:fgwyuhui@
4、按照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专业划分类别(见附件一)提出申请备案专业类别申请,每个专业类 别应当配备2名以上具有相应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并且有3个以上相关评估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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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
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确保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质量达到国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文件,包括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
能评估报告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是指在吉林省
内设立的开展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事业单位。
第四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由省发
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第五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经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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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相应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业务。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设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三)具有专职节能评估报告编制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热能、
电力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四)节能评估报告编制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节能评估、节能审计、节能量审核等相关工作2年以上,其中
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节能评估、节能审计、节
能量审核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近两年开展节能评估、节能审计、节能量审核等相关工
作业绩不少于10个;
(六)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的质量管理
体系和制度。
第七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织机构将申报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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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审定通过后下发备案管理通
知。
第八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有效期1年。
第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
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备案资格。
(一)经检查,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
行办法、行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市场竞争规则的;
(二)经核实,节能评估文件质量考核存在问题的。
第十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
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变更或终止的
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重新备案。
(二)单位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向省发展改
革委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业务,其
备案资格自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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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要建立相应的自检制
度,并随时接受省发展改革委检查。严禁假借资质、泄露委托方的
商业秘密等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吉林省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填报要求

附件:
吉林省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填报要求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申请材料应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
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四部分,分别按顺序装订成册。
并将文本文件(一式3份)、电子版(光盘一式2张)同时报送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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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改革委环资处。
一、单位申请书(表样附后)包括:
(一)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申请表(封面);
(二)承诺书;
(三)申请报告;
(四)基本情况;
(五)机构设置情况;
(六)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
(七)技术负责人简介;
(八)专职从事节能评估报告编制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持有证书情况。
二、单位证明材料包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编制证复印件。
(二)工程咨询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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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应组织章程;
(六)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三、人员证明材料包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技术负责人的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社
会养老保险和人事证明材料);
(四)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
四、业绩证明材料包括:
已完成的节能评估、节能审计、节能量审核等相关案例文
本10个。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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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编: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吉 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监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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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书

我们 (单位名称)已认真阅读《节能评估文
件编制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完全理解并严格按
照有关要求进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的申报工作。
此次上报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
检查,全部内容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
起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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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告

单位成立背景及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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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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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申请类别
地 址
主管单位 注册资金(万元)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传 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网 址
办公面积 共 平方米,其中自有 平方米 微机数量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 称

专业技术
职称

专业技术证书编号 主专业 辅专业

职工总数 专业技术人员数 从事节能评估报告编制业务人数
高级职称人数 中级职称人

从事节能评
估业务年限
年 单位联系部门
12 / 21


机构设置情况
部室名称 人数 业务内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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