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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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课件:商法总论

司法考试课件:商法总论
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 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
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 企业组织。
4)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 活,交易中的 关系;对股东的关系,对员工的关系。
5)商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 关系
6)营利主体活动须发生在持续营 业中
(三)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的区别
1、主体范围及行为内容不同
1)民事主体为公民、法人、非法 人组织;商事主体是不含有自然人特 征的抽象的经营单位 。
2)民事行为包括经营活动和非经 营活动商事行为只是经营活动。
2、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
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事关系只涉及财产关系。
3、财产关系的性质不同
1、含义:
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 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 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2、体现:
1)平等交易原则
------交易主体地位平等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股权平等、商业登记中的准则主义、 商事契约法中的不当免责的禁止
2)诚实信用原则
------现代民商法中的帝王条款 ------各国商事法限制欺诈和各种不正当 行为,确保交易的真实与公平 ------虚假登记时,得撤销登记并罚款;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
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 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的支配权 。
商事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商品 生产关系、经营关系;不仅是财产的支
配权、重点是财产的管理权、经营权。
4、民事关系重点强调主体的平等权 利,即私法上的权利;商事关系同时 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 理权。
(四)商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扩大
第二、商法体系应为:
◆商主体法:公司法、独资及合伙 法、代理商法、破产法。

司法考试商法总论精华笔记

司法考试商法总论精华笔记

司法考试商法总论精华笔记第一章商法是什么一、商法的概念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法律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4、立法与司法解释5、商事自治规则英美法的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第二章商法的特征和原则一、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二、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1)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

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

(2)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3)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私法公法化性质。

(4)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则偏重于技术性。

(5)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以商事组织为本位。

(6)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7)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8)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2009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8国际法学.doc

2009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8国际法学.doc

2009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8-国际法学:前程() 2009-5-2016:25:26 【前程:】点击进入购买此书内容简介尽管近年来司法考试命题有所改革,但是法条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是难以取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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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理论科目,以知识点为线索,穿插〔命题点分析〕、〔真题演练〕、〔题型运用〕等,帮助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试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

点击进入购买此书第一部分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第三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四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主体第一节国际法主体概述第二节国家第三节国际组织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第一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第二节国家责任的形式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第二节海洋法第三节国际航空法第四节外层空间法,第五节国际环境保护法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一节国籍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第三节引渡与庇护第四节国际人权法第六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第一节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第二节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第三节领事关系法第七章条约法第一节条约第二节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第三节条约的缔结第四节条约的效力第五节条约的解释与修订第六节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第八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第一节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第二节政治方法和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第三节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第九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第一节战争与战争法第二节战争状态和战时中立第三节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第四节战争罪犯点击进入购买此书第二部分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二节国际私法的渊源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第二节法人第三节国家第四节国际组织第五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第一节法律冲突第二节冲突规范第三节准据法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第一节识别第二节反致第三节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第四节分共秩序保留第五节法律规避第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第三部分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货物买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点击进入购买此书。

全国司法考试大纲

全国司法考试大纲

全国司法考试大纲全国司法考试大纲是为了规范司法考试内容和要求而制定的,目的是选拔优秀人才,确保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该大纲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考试科目全国司法考试主要包括以下科目:1.民法与商法:涵盖民法、商法基础知识,包括民法总则和各分论部分的内容,以及商法的基本知识和商事法律制度。

2.刑法:主要包括刑法基础知识、刑法分则和各分论部分的内容,以及刑事法律制度。

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包括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础知识、法律制度和相关实务。

4.经济法: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经济法相关知识。

5.民诉法与诉讼实务:涵盖民诉法和诉讼实务的基本理论和相关规则。

6.刑诉法与诉讼实务:包括刑诉法和刑事诉讼实务的基本理论和相关规则。

7.法律职业道德和法治理论:重点考察法律职业道德和法治理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二、考试要求全国司法考试大纲要求考生能够掌握以下知识和技能:1.理论基础: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包括法律理论、法学思维方法等。

2.法律素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了解法治理念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

3.法律实务:具备一定的法律实务能力,包括法律文书的撰写、案件处理等。

4.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独立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能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

5.法律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遵守法律、严守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考试形式全国司法考试采取笔试形式,分为两个阶段:1.第一阶段:全国统一笔试。

主要考察考生对基础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理解能力。

笔试采用选择题和简答题的形式。

2.第二阶段:地方性笔试和面试。

主要考察考生的应用能力和实践经验。

地方性笔试主要是案例分析和论述题,面试主要是对考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察。

四、考试标准全国司法考试评分采用综合评分制度,主要考察考生的知识掌握程度、应用能力、综合素质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

考试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专业知识掌握情况:对考生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理解能力进行评价。

司法考试商经法内容

司法考试商经法内容

司法考试商经法内容
商经法是指商法和经济法两个方面的法律知识。

商法是指与商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商业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等。

商法主要用于规范商业交易和商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是指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劳动法、税法、金融法、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经济法主要用于规范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关系,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在司法考试中,商经法的内容涉及商业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公司组织与治理、知识产权的保护、金融市场的监管、劳动关系的处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考生需要掌握商法和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定,理解其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方法,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除了理论知识,考生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实务能力,能够熟悉相关的法律实务操作流程,掌握法律实务文书的撰写方式,了解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和规范性意见,能够在具体案例中准确分析问题、判断法律适用,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商经法是司法考试中重要的考点之一,对考生来说,需要广泛掌握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关知识,熟悉相关法律实务操作,才能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09年司考卷四及答案

09年司考卷四及答案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试题及答案(A卷)一、主观题(共6题,每题25分,满分150分)1. 案例分析题(1)案情摘要: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成立后,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丁,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后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供应商货款100万元。

供应商要求公司偿还债务,公司无力偿还。

供应商遂要求甲、乙、丙、丁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2)问题:① 甲、乙、丙、丁四人是否应对供应商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② 若甲、乙、丙、丁四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如何分配各自的债务份额?2. 刑事诉讼法试题(1)案情摘要: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了三次讯问,前两次讯问未告知张某有权聘请律师。

第三次讯问时,张某要求聘请律师,但公安机关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

(2)问题:①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什么?② 若存在违法行为,请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

3. 民法试题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乙支付购房款。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部分购房款。

后甲得知房屋所在地块将被征收,遂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2)问题:① 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② 若甲无权解除合同,乙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 行政法试题(1)案情摘要:某市环保局对一家化工企业进行环保检查,发现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遂对企业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维持了环保局的处罚决定。

(2)问题:① 企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② 若企业提起行政诉讼,可能的法律后果有哪些?5. 商法试题(1)案情摘要: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后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丁,未征求乙、丙的意见。

(2)问题:① 甲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② 若甲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乙、丙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 国际法试题甲国与乙国签订了一份投资保护协定。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说明: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紫色字体为调整内容,绿色字体为删除内容第一章民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货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价证券的类型第二章自然人基本要求: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与经济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个人所得税法)【圣才出品】

第九章个人所得税法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纳税义务人。

常涉及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认定、应纳税所得额及对应的税率;(2)纳税申报制度。

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方式、申报主体等内容与纳税人的认定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查,还可能将申报与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扣缴义务等内容结合起来进行考查。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及其纳税范围1.居民纳税义务人(1)概念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2)纳税范围居民纳税义务人境内境外取得的收入。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1)概念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2)纳税范围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解小贴士: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给定的是一外国人时,首先要认定是居民还是非居民;这里的纳税义务人,不论年龄,即使婴儿购买彩票中奖也须纳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减、免1.征税范围工资、薪金等;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财政部确定应纳税的其他所得等。

2.减税范围(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征的。

减征个人所得税体现了国家对弱者的保护,主要针对特定群体。

理解小贴士:减征个人所得税须经批准。

3.免税范围具体见该法第4条10种情况,不一一列举,注意以下几点:(1)由省部级以上单位(包括解放军军以上)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才能享受免征的优惠;达不到省部级级别的任何奖金均应纳税;(2)利息中只有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银行储蓄存款利息的利息免税,公司债券利息仍要纳税;(3)退休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但他们的其他所得仍要纳税;(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保险赔偿免征个人所得税;(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不论数额多少均免征。

2009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详细解析-卷四

2009 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卷四一、(本题20 分)材料:1840 年鸦片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的。

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封建法律面临挑战。

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于20 世纪初下诏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法的现代化从制度层面上在中国正式启动。

新中国成立后60 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国法的现代化以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为建设目标,历经曲折考验,取得巨大成就。

特别是改革开放30 年来,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和观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总结凝练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指引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并推向深入,形成了以""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精神实质和根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问题:请结合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的认识。

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不少于400 字。

【答案】1.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法的现代化、中国法的现代化、中国法治现代化);2.中国法治现代化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3.改革开放继续向前推进的关键历史时期,党中央审时度势,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引和思想基础,是指导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指明了政治方向、明确了历史使命、提供了科学方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二、(本题22 分)案情:甲和乙均缺钱。

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

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

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 “家里没钱。

”甲在丙家吃饭过夜。

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

司法考试辅导:《商法》:三大必考点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考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先必须是具有经营管理才能的人。

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第147条,法律对其任职资格作出很多限制性规定:第一,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行为无效。

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五种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考点】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的义务和责任:(1)忠实的义务。

(2)勤勉的义务。

(3)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

(4)按照股东会要求列席会议并接受质询的义务。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1)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

(2)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自己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存储。

(3)借贷与担保的禁止义务,即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交易的禁止义务,即不得违反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竞业禁止义务,即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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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渡网 www.kaodu.net 渡过这条河,对面就是岸 www.kaodu.net 考渡网QQ群 74632252 1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商法

友情提醒:09年司考大纲的更多信息请访问考渡网 www.kaodu.net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理解:公司的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规定与意义,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关系及其立法体现。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基本原理在分析和解决公司实务问题中的适用。 考试内容: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概念 公司的营利性 公司的独立财产 公司的独立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的种类(公司的不同分类标准及其意义 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本公司与分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鼓励投资 公司自治 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 股东平等 权利制衡 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设立的几种立法主义,公司名称与住所的法律意义,公司章程的性质和效力。 理解:公司设立登记的效力,公司资本及与其相近概念的联系与区别,股东出资的法律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资本与资产、股东出资的法律要求、股东出资责任等原理和制度在具体分析和解决公司实务中的适用。

考试内容: 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 募集设考渡网 www.kaodu.net 渡过这条河,对面就是岸 www.kaodu.net 考渡网QQ群 74632252 2 立) 公司设立的登记(公司登记与营业登记 登记机关 登记的程序 登记的效力)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性质 公司章程的特点 公司章程的订立与修改 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的资本(公司资本、资产及净资产的概念及相互关系 公司资本原则 资本的一次缴纳制与分期缴纳制) 股东的出资(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 股东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责任 股东出资的形式 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

第三节 公司的股东 基本要求: 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 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 法人股东 国家股东 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原则 股东权利的特征股东权利的类型 股东权利的内容 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一般义务 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 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 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第四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要求: 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和违反此种义务的行为后果。

考试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 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 勤勉义务 禁止性行为 违反禁止性行为所得收入的归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赔偿责任对股东的司法救济)

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考渡网 www.kaodu.net 渡过这条河,对面就是岸 www.kaodu.net 考渡网QQ群 74632252 3 理解: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对公司的分配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分析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 会计事务所的聘请与解聘 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公司法对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收益分配顺序 股东利润的分配)

第六节 公司债券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债券制度的一般原理和规定。 理解:公司债券与股票的联系和区别,债券发行行为的合法性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债券的特征 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 公司债券的发行(债券发行的核准制 发行主体发行条件 发行程序 债券发行承销协议) 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的方式 转让的场所 记名债券的转让 无记名债券的转让)

第七节 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变更的概念,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种类。 理解:不同形式的公司合并、分立的相互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要求和法律后果,并对实践中公司合并、分立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作出分析认定。

考试内容: 公司合并的种类(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 公司合并的程序(合并协议 对债权入的通知 合并公告 对债权人的救济) 公司合并的后果(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影响 合并后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 公司分立的种类(新设分立 存续分立) 公司分立的程序(分立协议 对债权人的通知 分立公告 对债权人的救济) 公司分立的后果 (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影响 公司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担 分立后公司的连带责任)

第八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基本要求: 考渡网 www.kaodu.net 渡过这条河,对面就是岸 www.kaodu.net 考渡网QQ群 74632252 4 了解:公司终止和解散的概念和原因,公司清算的法律意义。 理解:公司终止、解散、清算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司法解散、清算组织、清算职责、清算顺序等原理和规定,并能对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的实务问题作出分析和处理。

考试内容: 公司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公司的解散(公司解散的事由 一般解散的原因 强制解散的原因 司法判决解散) 公司的清算(清算组织的成立 清偿顺序 剩余财产的分割)

第九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基本要求: 基本了解和掌握本节内容。 考试内容: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节 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要求: 了解:有限公司的特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及其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一般规定。

理解: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及与其他制度和规定之间的内在关联。 熟悉并能够运用: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股权转让等原理和法律规定,并能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各种问题。

考试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人数 股东的资格条件 注册资本 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出资协议 出资方式 缴资与验资 注册资本的分期缴纳 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与股权确认(出资证明书 股东名册 登记机关的股东登记及其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对内转让的规则 对外转让的规则 转让的条件 转让的程序 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考渡网 www.kaodu.net 渡过这条河,对面就是岸 www.kaodu.net 考渡网QQ群 74632252 5 司的特别规定 第十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要求: 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股份转让的一般要求,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性及与其他制度和规定之间的内在关联。 熟悉并能够运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组织机构、股份转让限制的原理和法律规定,并能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各种问题。

考试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起人的条件及其义务 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其效力 对董事、经理和监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股份发行的条件 新股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股票的形式 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的原则 股份转让的场所 股份转让的限制 收购本公司股份) 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的概念 上市公司由股东大会决议的特别事项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基本要求: 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合伙企业设立条件、财产性质、业务执行、入伙退伙等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普通合伙的设立条件、财产性质、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的条件和法律效力,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特殊法律规则等,并能运用这些原理和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合伙企业设立和经营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合伙制度概述 合伙的特征(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 共负盈亏 对外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与公司的比较(出资人的比较 出资方式的比较 资本的比较 组织机构的比较 财产性质的比较 盈亏负担的比较 民事责任的比较) 合伙的类型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考渡网 www.kaodu.net 渡过这条河,对面就是岸 www.kaodu.net 考渡网QQ群 74632252 6 合伙人(合伙人的行为能力 法律禁止作为合伙入的情形)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形式 合伙协议的生效) 合伙出资(出资的方式 出资的作价 出资的缴付) 合伙企业的名称(法律对合伙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财产的范围(出资财产 积累财产) 合伙财产的性质(区分以所有权出资和以使用权出资 合伙财产的按份共有性质) 合伙财产的管理、使用及处分

第四节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 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 合伙人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 交易禁止 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

第五节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 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性质 清偿标的 清偿顺序 连带清偿 无限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 对内追偿权及其行使)

第六节 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 入伙的条件与程序 入伙的后果(入伙人的权利 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 入伙协议关于债务承担的对内与对外效力) 声明退伙(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当然退伙的法定情形 除名退伙的法定情形) 退伙的后果(合伙人资格的丧失 退伙结算 退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

第七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与设立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赔偿责任)

第八节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合伙人 合伙协议 出资 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人与企业的交易 同业竞争 有限合伙份额出质与转让) 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入伙(责任承担) 退伙(法定退伙 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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