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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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锡劳社综[2006]25号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锡劳社综[2006]25号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锡劳社综[2006]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经市政府同意,授权我局发布,具体调整意见如下: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一类标准调整为750元/月。

无锡市区(包括锡山、惠山区)、江阴市执行最低工资一类标准。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调整为6.3元/小时。

无锡市区(包括锡山、惠山区)、江阴市执行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

二、调整宜兴市最低工资类别:宜兴市最低工资类别由二类调升为一类。

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调整到6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5.8元/小时;从2007年4月1日起分别调整到新一类标准750元/月和6.3元/小时。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晋政办发[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54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520元、二类480元、三类440元、四类400元,依次调整为550元、510元、470元、43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3.3元、二类3.05元、三类2.8元、四类2.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6.5元、二类6元、三类5.5元、四类5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参考全省不同地区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的。

三、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单位:元┌──┬────────┬──────┬───────────────────────────────────────────┐│类别│ 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适用区域││├───┬────┼──────┤│││月│小时│小时││││标│标准│标准││││准││││├──┼───┼────┼──────┼───────────────────────────────────────────┤│││││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大同市城区、矿││一类│550│3.30│6.50│││││││区、南郊区,阳泉市城区、矿区、郊区,长治市城区,晋城市城区、泽州县,朔州市朔城区│├──┼───┼────┼──────┼───────────────────────────────────────────┤│二类│510│3.05│6.00│清徐县、新荣区、长治市郊区、潞城市、高平市、平鲁区、怀仁县、孝义市、离石市、汾阳市、晋││││││中市榆次区、介休市、临汾市尧都区、侯马市、霍州市、运城市盐湖区、永济市、河津市、忻州市││││││忻府区、原平市│├──┼───┼────┼──────┼───────────────────────────────────────────┤│││││阳曲县、左云县、浑源县、大同县、盂县、平定县、长治县、襄垣县、屯留县、黎城县、阳城县、││││││沁水县、山阴县、应县、交口县、交城县、文水县、灵石县、左权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三类│470│2.80│5.50│太谷县、祁县、平遥县、翼城县、襄汾县、洪洞县、古县、汾西县、吉县、乡宁县、蒲县、隰县、││││││曲沃县、临猗县、稷山县、绛县、新绛县、芮城县、定襄县、代县、宁武县、陵川县│├──┼───┼────┼──────┼───────────────────────────────────────────┤│││││娄烦县、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右玉县、繁峙县、神池县、五寨县、河曲县、保德││四类│430│2.60│5.00│县、偏关县、岢岚县、静乐县、五台县、榆社县、平顺县、沁县、武乡县、沁源县、壶关县、长子││││││县、大宁县、永和县、安泽县、浮山县、闻喜县、平陆县、垣曲县、夏县、万荣县、兴县、方山││││││县、岚县、临县、中阳县、柳林县、石楼县│└──┴───┴────┴──────┴───────────────────────────────────────────┘。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劳社发[2006]33号)文件精神,2006年哈尔滨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90元。

即:将现执行的360元最低工资标准调至438元加“三险一金” 152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

县和县级市城镇为380元、400元。

现就执行此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实施等级工资的人员,以及实施其他工资形式或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人员,只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货币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于纳入市委市政府改革改制规划范围的国有企业涉及最低工资标准的,仍以调整前的最低工资标准评定。

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补偿标准按国家批准的安置方案执行。

三、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机械加工、基本建设、仓储运输和执行提成工资形式的餐饮、服务等行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测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哈劳社发[2005]153号文件发布的非全日制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4.30元/小时、县级市2.60元/小时、县2.50元/小时的企业,已经考虑了“三险一金”缴费因素,此次暂不调整。

六、按照《劳动法》规定,各用人单位应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用协商工资制办法,保证内部工资分配的公开、公正、公平,保证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1.14
•【字号】乐府发[2006]45号
•【施行日期】2006.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乐府发〔2006〕45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电〔2006〕8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金口河区、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00元(每日19.12元)。

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犍为县、井研县、峨眉山市、夹江县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金口河区、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4元。

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犍为县、井研县、峨眉山市、夹江县行政区域非
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9元。

以上标准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435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社资发
[2001]164号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

412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社资发
(2000)117号2000年7月1日—2001年6月30

40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社资发
(1999)90号1999年9月1日—2000年6月30

32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
[1999]82号1999年5月1日—1999年8月30

31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
[1998]93号1998年7月1日—1999年4月30

29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
[1997]88号1997年6月1日—1998年6月30

27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
〔1996〕161号1996年7月1日—1997年5月30

24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资发字1995年7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9.19
•【字号】内政字[2006]296号
•【施行日期】2006.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政字〔2006〕296号2006年9月1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精神,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方案如下: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区、包头市区、鄂尔多斯市区、乌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小时。

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区、巴彦浩特镇、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

三类地区:赤峰市区、通辽市区、乌兰察布市区、巴彦淖尔市区、乌兰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为4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5元/小时。

四类地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400元/月;非全日制工
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元/小时。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1997年7月1日 以后分类 一类
适用区域 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 市,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阳泉市城区、矿区、郊区,长治市城区, 晋城市城区、泽州县,朔州市朔城区 太原市清徐县,大同市新荣区,长治市郊区、潞城市、晋城市高平市,朔州 市平鲁区、怀仁县,忻州市忻府区、原平市,吕梁市离石区、孝义市、汾阳 市,晋中市榆次区、介休市,临汾市尧都区、侯马市、霍州市,运城市盐湖 太原市阳曲县,大同市左云县、浑源县、大同县,阳泉市盂县、平定县,长 治市长治县、襄垣县、屯留县、黎城县,晋城市阳城县、沁水县、陵川县, 朔州市山阴县、应县,忻州市定襄县、代县、宁武县,吕梁市交口县、交城 县、文水县,晋中市灵石县、左权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太谷县、 祁县、平遥县,临汾市翼城县、襄汾县、洪洞县、古县、汾西县、吉县、乡 宁县、蒲县、隰县,曲沃县,运城市临猗县、稷山县、绛县、新绛县、芮城 太原市娄烦县,大同市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长治市平顺县、 沁县、武乡县、沁源县、壶关县、长子县,朔州市右玉县,忻州市繁峙县、 神池县、五寨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岢岚县、静乐县、五台县,吕 梁市兴县、方山县、岚县、临县、中阳县、柳林县、石楼县,晋中市榆社 县,临汾市大宁县、永和县、安泽县、浮山县,运城市闻喜县、平陆县、垣 曲县、夏县、万荣县
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开始执行日期 1995年5月1日 1997年7月1日 1999年7月1日 2002年1月1日 2004年7月1日 2006年10月1日 2007年10月1日 2008年10月1日 2010年4月1日 2011年4月1日 一类 200 230 300 340 520 550 610 720 850 980 二类 180 200 260 300 480 510 570 670 780 900 三类 160 170 220 260 440 470 530 620 710 820 四类 140 140 180 220 400 430 490 570 640 740 五类 120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5至2012)作者:王现辉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4日点击数: 23835 免费法律咨询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衡水市、涿州市每月18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冀劳[1997]32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各省辖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通过的关于《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到所属基层企业单位,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1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

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

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

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冀劳[1999]78号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为了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为了保障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物价和消费水平,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含文号)与职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


92477 101599 94258 106168
7706 8467 7855 8847
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2734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36097
3008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39867
3322
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44715
3726
48444
4037
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50415
4201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56061
暂缓调整
京人社劳发〔2010〕139 号
京人社劳发〔2010〕300 号
京人社劳发〔2011〕375 号
京人社劳发〔2012〕349 号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
2015年
1720
京人社劳发〔2015〕44号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1890 2000 2120 2200 2200 2320
1311
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 18092
1508
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20728
1727
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日至2005年6月30日 28348
2362
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32808
2005年
580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2006年
640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2007年
730
京劳社资发〔2007〕111 号
2008年
800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大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0次调整)【可编辑范本】

大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5年~2011年(10次)1995 大连市首次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大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5—1-1【法律文号】:大政发[1995]10号【执行日期】:1995-1—1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职工和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机关企事业单位最低离退休费和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做如下规定:一、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辽宁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1994年53号令)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发[1995]8号文件),我市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前提下应取得的最低工资标准定为:1.市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下同)和长海县每人每月220元;2.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每人每月175元;3.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每人每月280元。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最低离退休费标准1.离休人员,市区为230元,其他市、县为200元;2.退休人员,市区为180元,其他市、县为154元;3.退职人员,市区为155元,其他市、县为150元。

三、市内四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居住并具有大连市城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月人均生活费低于140元的,均可申领社会保障金。

享受优待抚恤对象的抚恤金和老复员军人定量定期补助费不计人家庭收入之内。

四、本规定中涉及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发放办法及资金来源,由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分别会同市财政局、统计局、老干部局、总工会等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历经10次调整,其调整如下:第一次调整—-—1997年关于确定大连市19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文号】:大政发(97)7号【执行日期】:1997—1-1现将大连市19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如下:一、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每人每月200元;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250元;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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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第21号令)的精神,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企业
公平竞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决定对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经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类区:由400元调整为550元;
二类区:由360元调整为500元;
三类区:由320元调整为45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类区:由4.6元调整为6.3元;
二类区:由4.1元调整为5.7元;
三类区:由3.6元调整为5.1元;
三、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表格附后)。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
费。
五、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上述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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