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笔记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3、债权制度(1)债的概念:《查士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法锁指特定双方间用法律来连结和约束的意思。
其特征:A、债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的连锁关系,其中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负有应当履行的义务。
B、债的标的是给付。
债权人对标的物无权直接行使权利,只能向债务人行使请求给付的权利。
C、债受法律保护。
债权人的请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同样,债务人也应遵照法律的规定担负给付的义务。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有永久性,债权是暂时的;物权享有人可直接对物实施权力,无需依赖他人;债权则需依赖他人的行为,是间接的、有条件的;物权有追及权和优先权,而债权则没有这两种权利。
(2)债的发生原因:古典时代,发生债的原因分两类:一类是因当事人签订契约,另一类是由于不法行为(叫做私犯),其余列入“其他复杂原因”,并分为两项,即准契约和准私犯。
准契约是指当事人虽不缔结契约,而与缔约发生同类的债务关系,跟契约具有同一效果;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在法定各种私犯之外的侵权行为。
罗马早期只流行少数契约,如买卖、借贷等。
订立契约具有严格形式,必须讲固定的语言,配合一定的动作,否则无效,不产生权利义务,这种契约叫要式契约。
共和国后期,契约形式主义逐渐丧失,出现各式契约,分为四大类,即要物、口头、文书和合意契约。
要物契约指转移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契约,如果没有标的物的交付,即使当事人意思表示已经一致,也不发生效力。
这类契约,主要有借贷和寄托。
口头契约以一定的语言订立,债权人问债务人答,上古时期流行。
文书契约是登载于帐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只在共和国时期流行一个阶段。
合意契约流行最广,签订手续灵活简便,既不需用文书也不要求当事人一定在场,只要双方“意思一致”,彼此能以“善良”、“公平”原则履行即可,此类契约如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等。
准契约与上述契约完全不同,这是一类各种式样混杂在一起的债,没有订立契约是他们共同特征,但与订立契约具有同样效果。
国家司考法制史背诵笔记

以下是为⼤家整理的关于的⽂章,供⼤家学习参考!中国法制史从⼤的⽅⾯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古代部分和近代部分。
古代部分有四条线索:⽴法、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
代部分则重点掌握西⽅法律体系在中国的建⽴过程。
朝代歌: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统秦两汉;三分魏蜀吴,⼆晋前后延;南北朝并⽴,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此完。
第⼀次公布成⽂法:郑国/⼦产/“铸刑书”;第⼀部系统的封建成⽂法典:《法经》/战国/魏/李悝;第⼀次改法为律:商鞅/秦;第⼀次废除⾁刑:汉⽂帝;第⼀次确⽴“亲亲得相⾸匿”:汉宣帝;第⼀次“⼋议”⼊律:《魏律》;第⼀次“官当”⼊律:《北魏律》/《陈律》;第⼀次规定“重罪⼗条”:《北齐律》;第⼀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第⼀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北齐律》;第⼀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第⼀次设⽴⼤理寺:北齐;第⼀次规定“⼗恶”:《唐律疏议》;第⼀部刊印颁⾏的法典:《宋刑统》;第⼀次以六部体例定律:《⼤明律》;第⼀次设⽴⼤诰:明太祖/朱元璋;最后⼀部(倒数第⼀)封建成⽂法典:《⼤清律例》;第⼀个宪法性⽂件:《钦定宪法⼤纲》;第⼀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清新刑律》;第⼀部资产阶级宪法性⽂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部近代正式公布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法制史提要古代部分 法典的沿⾰变化:1.注意法律名称的变化:刑——法(法经)——律(商鞅变法)——刑统(宋)——⼤明律——⼤清律例。
2.⽴法思想的演变:明德慎罚(西周)——德主刑辅(汉)——德本刑⽤(唐)——民刑弼教(明)——中体西⽤(清末修律) 西周的⽴法:西周的⽴法活动主要是“制礼做乐”,其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这⾥的德包括三个⽅⾯德内容: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刑宽缓。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8)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8)
一、西欧和北欧封建法律制度
西欧封建社会起于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止于公元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经过三个发展阶段:早期即公元5-11世纪,封建制形成和巩固时期、中期即公元12-15世纪,封建制繁盛时期、后期即公元16-18世纪,封建制瓦解和资本主义成长时期。
西欧封建制是罗马奴隶制社会内部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封建因素,同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期的土地占有制和亲兵制相结合而形成的,与此相适应,西欧封建制法律是罗马法同日耳曼法相融合的产物。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在日耳曼各部族入侵下灭亡,建立了蛮族国家,主要有东、西哥特王国和法兰克王国等,适用法律实行属人主义,对本族人实行原有习惯法,对被征服的罗马实行罗马法,日耳曼和罗马人间用日耳曼法。
公元5世纪未6世纪初开始,各日耳曼王国在罗马法学家和基督教僧侣协助下编纂了成文法典,主要记载各部族的习惯,统称“蛮族法典”。
随着西欧封建化(封建领地制的形成和自由农民的农奴化)的加深,及9世纪查理大帝帝国瓦解后政治割据的形成,封建贵族在领地上享有审判权。
这。
全国2010年1月自考外国法制史试题和答案解析

全国2010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和答案解析课程代码:00263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1.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是【】A.《苏美尔法典》B.《乌尔纳姆法典》C.《赫梯法典》D.《汉穆拉比法典》正确答案:B注解:约公元前2113年——公元前2096年,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2.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实际经济生活中则存在两种土地形式,即【】A.王室土地和私人土地B.公社占有土地和私人土地C.王室土地和私人占有土地D.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正确答案:D注解: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则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土地两种形式。
3.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的、用诗歌体裁写成的古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A.吠陀B.法经C.法典D.三藏正确答案:A注解: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一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
4.颁布于公元前5世纪,于19世纪发现于克里特岛的古希腊早期保存最完整的法律文献是【】A.阿提卡法典B.罗德岛海商法C.哥尔琴法典D.庇希特拉图立法正确答案:C注解:领布于公元前5世纪,于19世纪发现于克里特岛的《哥尔琴法典》,是保存最完整的希腊早期的法律文献,对研究古希腊法有重要价值。
5.公元前5世纪雅典最早出现的法院阿留帕格斯由原来的氏族贵族拥有审判权的权力机关逐渐演变为具有司法性质的【】A.普通审判机关B.普通议事机关C.专门审判机关D.专门议事机关正确答案:A注解:阿留帕格斯是最早出现的法院,它原本是氏族贵族的权力机关,拥有审判权,公元前5世纪,逐渐演变为具有司法性质的普通审判机关,主要审理故意杀人、毒害及纵火等案件,案件在露天场所当中公开审理。
全国2010年1月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和答案

全国2010年1月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和答案全国2010年1月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和答案课程代码:00263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是( D )导论-2/3A.《苏美尔法典》B.《乌尔纳姆法典》C.《赫梯法典》D.《汉穆拉比法典》2.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实际经济生活中则存在两种土地形式,即( D )1-15A.王室土地和私人土地B.公社占有土地和私人土地C.王室土地和私人占有土地D.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3.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的、用诗歌体裁写成的古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 A )2-23A.吠陀B.法经C.法典D.三藏4.颁布于公元前5世纪,于19世纪发现于克里特岛的古希腊早期保存最完整的法律文献是( C )3-36A.阿提卡法典B.罗德岛海商法C.哥尔琴法典D.庇希特拉图立法5.公元前5世纪雅典最早出现的法院阿留帕格斯由原来的氏族贵族拥有审判权的权力机关逐渐演变为具有司法性质的( A )3-45A.普通审判机关B.普通议事机关C.专门审判机关D.专门议事机关6.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法律规定,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该法律为( A )4-57A.《引证法》B.《狄奥多西法典》C.《格利哥里安法典》D.《优士丁尼法典》7.为了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罗马于公元前242年设立了( D )4-52A.保民官B.内事裁判官C.执政官D.外事裁判官8.在日耳曼习惯法成文化最迟的北欧地区13世纪才出现的“蛮族法典”为(A )5-81A.《裘特法典》B.《埃塞伯特法典》C.《伊尼法典》D.《阿尔弗烈德法典》9.源于日耳曼氏族制度的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制度规定,氏族公社享有管理权,家庭没有..土地的( C )5-84/85A.占有权B.使用权C.处分权D.收益权10.教会法规定,凡强占教会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应受到的严厉处罚是( B )6-100A.没收财产B.弃绝罚C.报复罚D.补赎11.教皇教令集是教会法的重要渊源,在私人编纂和官方编纂的基础上,1582年教皇哥列高利十三世将其进一步汇编定名为( A )6-97A.教会法大全B.哥列高利十三世教令集C.天主教会法典D.官刊教令集12.13世纪末德国最早的城市法《萨克森城市管辖法》,主要是一部( C )7-109A.城市习惯法汇编B.法院诉讼程序汇编C.法院判决汇编D.城市成文法汇编13.中世纪城市宪章是城市法律系统中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它的产生主要是由( B )7-110A.城市立法机构自行制定B.国王或大主教颁发C.市民委员会制定D.市议会制定14.在伊斯兰法中以奉献真主之名捐献的土地,被称为( A )8-129A.瓦克夫B.圣地C.伊克特D.米克尔15.《古兰经》规定每一个身心健康的穆斯林男子,除“五功”外还必须履行的宗教义务是( B )8-128A.捐献B.圣战C.狩猎D.宣誓16.被称为“柔性”宪法的是( D )9-160A.美国宪法B.日本宪法C.法国宪法D.英国宪法。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7)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7)
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终于形成发达和完备的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体系。
它对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一切重要关系,都有非常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因此,它全面维护了奴隶社会的私有制,促进了商品经济关系广泛的发展;同时还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保证了罗马国家机关的权力得以实现。
罗马私法的形成和发展有自己的特点。
它主要是凭借法学家的研究工作和着述以及罗马长官在解决私人间纠纷方面的司法活动来对各种财产关系进行调整。
这样使得罗马法在不损坏原有的形势下,能够适应社会生活条件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基本上满足了客观需求。
罗马法内容和立法技术更为详尽、高超和发达,它具有法理精深、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措词确切、严谨、简明和结论清晰、语言精辟凝练等特点。
它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对欧洲许多资本主义法律特别是民法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法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先秦法制主要内容、秦汉律的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法制思想、出礼入刑,秋冬行刑,八议、五服制罪。
熟悉: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五刑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铸刑书与铸刑鼎《法经》)秦汉律的法/律教育/网整理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文景帝废肉刑亲亲得相首匿)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八议五服制罪)司法制度(大司寇五听三刺廷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永徽律疏,六赃,五刑,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明清会典,罪名与刑罚,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中华法系,十恶、保辜,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清律与例。
熟悉:翻异别勘,审级管辖,会审,死刑复奏,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十恶六赃保辜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自首与类推化外人)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清律与例罪名与刑罚(折杖法刺配凌迟奸党罪)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故杀与谋杀)司法制度(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与都察院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翻异别勘审级管辖廷杖与厂卫会审死刑复奏)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理解:清末“预备立宪”。
熟悉: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谘议局与资政院)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四级三审制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贿选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1947)》第二章外国法制史第一节罗马法基本要求:了解: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記生活日记 2006-08-22 12:30 阅读244 评论1字号:大大中中小小外国法制史笔記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楔形文字法--(前3000-前100)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广大地区先后兴起的各奴隶制国家〕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
二、楔形文字法的沿革: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汉穆拉比法典》拉尔萨的法典三件《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伊新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埃什嫩那的《俾拉拉玛法典》三、楔形文字法律的传播《亚述法典》《赫梯法典》四、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①结构体系完整,分为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三部分;②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虽然被说成是听从神的意志而制订的,但这些立法均非宗教性质,一般均由世俗的君主通过各种手段加以制定或编纂,不像印度、希伯来等法律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③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是习惯的记录。
《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制定的。
《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主要由于下面三方面的需要:a.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
b.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
c.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法典的结构和体系:是一般司法判决的汇编。
分为序言、本文和结语3部分,本文共282条。
历史地位:是奴隶制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主要内容和特点:P211、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散布“君主权力来源于神”的思想,将神权与政权密切结合,用神权维护政权,借以愚弄、欺骗广大奴隶和平民)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法典的首要任务)法典还将奴隶视为“权利客体”,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出卖、转让或抵押。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楔形文字法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背景(原因)1.加强中内集权,实现法律统一的需要。
2.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调整新的经济发展关系3.为了缓和自由民内部分化,巩固奴隶主阶级统治。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1.楔形文字各法典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
2.法典内容涉及面较广3.楔形文字法大都比较重视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4.楔形文字法各法典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历史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
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亚法的先驱。
古印度法古印度债法的特点1.约关系较为简单2.己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3.以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古印度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征:1.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
2.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3.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
古印度继承法的特征:1.实行长子优先原则2.与种姓制直接挂勾古印度刑法的特点:1.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
2.不同和同罪异罚。
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1.与宗教密不可分。
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有人称为种姓法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古希腊法雅典宪法的形成提秀斯改革;设立中央议事机构和行政机构,使雅典城具有了国家的性质,跨出了摧毁氏族制度的第一步。
德古拉立法:将雅典的习惯法加以整理汇编,制成雅典第一部成文法。
称为德古拉立法。
德古拉法肯定了债务奴役制,采用重刑,区分了故意杀人与非故意杀人,反对血亲复仇,规定一切伤害案件由国家组织法庭依明文规定审理。
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特权。
梭伦改革主要内容:1.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
2.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
3.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与陪审法院。
4.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5.废除德古拉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美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美国法第一节美国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一.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1607-1776)主要是吸收和移植英国法,但并非全盘吸收,原因在于主观上不愿意遵循英国法;客观上英国法带有封建色彩,不一定适应殖民地的需求。
1.殖民地早期(整个17世纪)(1)英国殖民统治不十分稳固,相对粗浅(2)殖民地本身缺乏熟悉英国法的法律人才以及相关书籍(3)适用英国法很粗浅,各个殖民地“各自为政”,甚至以《圣经》为判案依据,更有根据根据衡平原则的2.殖民地中期(18世纪上半叶)(1)加强英国的法律统治,英国议会审核殖民地的法律(2)说明殖民统治加深3.殖民地晚期(18中叶-1776)(1)这是继承和吸收即全盘继受英国法的阶段(2)1772年,爱德华·柯克的《英国法总论》和布拉克斯(William Blackstone)的《英国法释义》(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3)司法机构:殖民地设立适用普通法的地方法院,取代巡回法院,法官来自英国,受过良好的法律训练二.建国初期(1776-1828)1.从盲目排斥英国法转向有理性地批判性地继承英国法2.起初反感英国而学法国,并掀起法典化运动,其中,路易斯安那州比较彻底,因为它原来是法国殖民地,属于大陆法系;纽约州编出“菲尔德法典”,英国法学家边沁主张功利主义,认为判例法过于庞杂,于是建议制定法典,但这里的法典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法典,它是在继受英国法的基础上的法典化3.后来因为法国法律尚处于变动之中和随着美国与英国关系的修好,又提出“回归英国法”,这里的“回归”是指重新确认1776年以前的已经在殖民地推广的法律继续适用,但如果该法律与独立事实不相融,则不再适用4.判例只有说服力,无拘束力三.改革时期(1828-1868)1.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已往的法律体系(制度)进行重新的评论和改革2.手段和步骤(1)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令,使资产阶级的某些法制观念得以确立(2)法学理论上的某些准备:肯特(Kent)的《美国法释义》和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的多种着作——共同特点是结合美国条件对英国普通法进行系统阐述(3)司法实践:初步取消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区别(4)官方出版的从1789到1847的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集,总共90卷3.美国现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基本确立四.现代立法时期(1868年至今)——主要变化1.从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出现新型的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的立法,赋予政府机构更大的权力干涉经济,最明显的标志是《反托拉斯法》2.20世纪40、50年代的将近20年的时间里,美国社会发展处于动荡时期,制定大批的反劳工、反民主立法3.20世纪60、70年代,社会思潮由反民主到大谈社会福利,1962年后,南方黑人运动高涨,种族歧视色彩减弱4.20世纪70、80年代后到现代,随着技术革命的深入,新型的有关计算机方面的立法出现,新型立法的不断出现补充、弥补了原有法律(《法律重述》不是成文法,而是判例法,是对判例法的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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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劝学》荀子 第 1 页 共 13 页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1)罗马法的产生 1、 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 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步入共和国时期,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2)《十二表法》的制定 1、 在此之前使用习惯法,元老院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 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某些规定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 3、 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二)、罗马法的发展 (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后来,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 1、 市民法,共和国前期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2、 万民法,共和国后期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2)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1、 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国前期,许多法学家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2、 法学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 3、 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他们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作用是: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活动。
(3)《国法大全》的编纂(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四部法律)
1、 《查士丁尼法典》,将历代罗马皇帝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2、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以盖尤斯《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3、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法学汇编》,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4、 《查士丁尼新律》,法学家对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敕令的汇集。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1、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的基本法律渊源。 (2)议会制定的法律。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劝学》荀子 第 2 页 共 13 页 (3)元老院决议。共和国时期元老院是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有一定的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被皇帝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2.罗马法的分类:
(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 1) 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 2) 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 1) 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 2) 不成文法是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 1) 自然法 2) 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 3) 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 1) 市民法是古罗马固有的法律 2) 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
1) 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
2) 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 3) 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人法 物法 诉讼法) (1)人法 1、自然人 (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 (2)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 1) 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 2) 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 3) 罗马法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也作了详细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 罗马法上没有明确的1) 社团法人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劝学》荀子 第 3 页 共 13 页 法人概念和术语,但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分为两种: 2) 财团法人
3、婚姻家庭法 (1)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古罗马所称的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所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奴隶和土地等。 (2)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 1) “有夫权婚姻” 2) “无夫权婚姻”
(2)物法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的影响最大。
1、物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主要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2、继承。 (1)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2)早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限定继承”的原则。 (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3、债。在罗马法中,债是物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1)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两类:
1) 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债; 2) 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 (2)准契约和准私犯也是债的发生原因。 (3)罗马法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的物不同,对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主要有:特定债和种类债,可分债和不可分债,单一债和选择债,法定债和自然债。 (4)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
(3)诉讼法
1、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1)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 (2)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2、诉讼程序先后有三种不同的形态: (1)法定诉讼 (2)程式诉讼
(3)特别诉讼
(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A、罗马法复兴
1、复兴的原因
12世纪初,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个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罗马法的复兴不是偶然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当时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而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这一法律遗产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发展变化的需要。 2、复兴的(1)注释法学派与罗1) 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
2) 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劝学》荀子 第 4 页 共 13 页 过程 马法的复兴 3) 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 4) 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 1) 14世纪,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 2) 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
3) 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以后,很快扩展到西欧各主要国家。
3、复兴的意义 (1)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和扩张,这都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这就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而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3)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进行反封建斗争的主要思想武器,而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正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的原则。
B、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1、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2、 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地加以仿效。 3、 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等。 4、 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第二节 英美法系 一、英国法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的发展比较平稳,分为三个时期:
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详见后表)
(1)普通法的形成
(2)衡平法的兴起 (3)制定法的发展
2、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变化 (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 (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