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暴力强迫他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定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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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相关规定有哪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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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相关规定有哪些一、出资未到位的股权仍可进行转让二、股东转让股权向其他股东征求意见时,应给予其他股东必要的承诺期间三、违反章程有效规定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四、股权转让合同并非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股东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

合同是我们常常会在生活中使用到的可以进行更改的、调整的民事协议书中的一种,合同分为不同的形式和种类,其中有一种合同是股权转让合同,下面大家就跟一起来看看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相关规定有哪些吧。

股权转让即股东依法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自由转让原则为基础,股权限制转让原则为例外。

但审判实践中,往往由于当事人各方因对股权转让限制规则的理解不同而引发纠纷。

根据是否给付对价?股权转让可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

有偿转让从某种意义而言,是将股权进行权利商品化,使其成为一种特殊商品在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行为。

无偿转让主要指因公司股东赠与、继承、夫妻分割财产等情形而使公司股权主体发生变动的行为。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主张股权转让无效一般多因股权交易转让合同。

纠纷形成的事由多为:出资未到位的股东转让股权;转让股权未履行股东同意手续;转让股权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后成为一人公司;股权转让违反了公司章程内容等。

当前,认定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所适用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一般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及其他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公司章程进行综合性审查。

在此先举一例:2003年2月,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约定各出资50万元,甲、乙均已实际出资到位,丙仅出资30万元。

该公司章程明确载明:原始股东因任何事由均不得对外转让出资。

2004年5月2日,丁邀请甲、乙、丙到当地某一酒店用餐。

席间,丙表示欲将其股份作价60万元转让给丁,甲和乙当时未表态。

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

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

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强迫交易罪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重大犯罪,它着重于恶意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非常大。

因此,对其立案和案件审理有明确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结合犯罪嫌疑人个人案情因素和典型性,制定如下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一、立案条件(一)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欺诈手段,强迫被害人履行不得撤销或者改变的民事法律行为,使被害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二)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已经犯有犯罪的事实;(三)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动机与行为,可以构成强迫交易罪;(四)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动机与行为,可以构成刑法的其他罪名;(五)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能依据故意犯罪的要件认定为故意犯罪,但犯罪嫌疑人明确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其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六)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系属于惩罚性损害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超出了正常可以接受的范围;(七)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对被害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但故意把损害结果加大。

二、立案案件(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受到强迫交易行为的威胁、暴力、欺诈等影响,直接导致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受到重大损失;(二)强迫交易造成群众财产重大损失,在社会舆论上引起关注,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三)个人财产重大损失,数额接近或超过被害人日常生活一个月的收入;(四)威胁或暴力行为对社会治安的影响较大;(五)被害人受到重大精神损伤;(六)犯罪嫌疑人行为为中伤他人名誉、侮辱他人等行为。

三、立案拒不(一)犯罪嫌疑人故意犯罪的要件缺失,以及在犯罪行为中不具备攻击性和恶意;(二)犯罪嫌疑人在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承诺履行其承诺的民事法律行为;(三)犯罪嫌疑人违反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出于强迫,而是出于自愿放弃此项行为;(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未造成被害人财产的实质损失;(五)被害人受到的损失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得到补偿或有利可图;(六)据及时发现,事实上发生的强迫交易行为可以按一定规定处理。

股东强制转让诉讼

股东强制转让诉讼

股东强制转让诉讼股东强制转让诉讼是指股东之间因合作关系变化、公司经营情况或其他原因导致出现争议,一方通过法院来强制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本文旨在对股东强制转让诉讼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股东强制转让的法律依据股东强制转让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但在特定情况下,当一方持有的股份对公司的利益构成严重危害时,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转让股份。

此外,股东强制转让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股东强制转让的条件在股东强制转让中,存在着一些必要的条件。

首先,被申请转让股份的一方的行为必须对公司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表现为一方股东在公司经营中采取了违法、违约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其次,其他股东可以证明该损害是实际存在且严重的,而且股东强制转让股份的请求是保护公司利益的必要手段。

最后,法院也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满足转让的条件。

三、股东强制转让的程序股东强制转让的程序主要包括诉讼、举证和判决执行等环节。

当一方要求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必须通过起诉,即向法院提起股东强制转让诉讼。

在诉讼中,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被申请人确实对公司利益进行了损害。

而被申请人则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辩解自己的行为并反驳申请人的主张。

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并对裁决结果进行执行。

四、股东强制转让的效果在股东强制转让诉讼中,一旦法院作出转让股份的判决,并且在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必须按照判决的内容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转让义务,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可以通过法院对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同时,法院还可以对违法违约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

五、股东强制转让的效益与不足股东强制转让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手段,有着一定的效益。

首先,它能够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防止某一方持有的股份对公司造成长期的损害。

其次,股东强制转让可以保障其他股东的权益,确保公司的持续经营。

通过公司章程限制或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公司法权威解读

通过公司章程限制或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公司法权威解读

通过公司章程限制或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公司法权威解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两高疑难案件律师团队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主编出版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撰稿人:唐青林、李舒、李斌、张德荣、李元元、孙晗雪。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可见,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法并不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但该条第四款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那么,这个特殊规定的界限如何?公司是否可以通过章程限制或者强制股东转让股权?一、公司章程限制或强制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综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款规定充分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可以对股东间股权转让、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前三款不一致的规定。

但是,股权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应当允许其自由转让,股权自由转让也属于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禁止公司章程作出禁止或者变相禁止股权转让的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做出特殊性规定引发争议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司章程作出“强制股权转让”的条款,例如:“公司股东因故(含辞职、辞退、退休、死亡等)离开公司,其全部出资必须转让”,对于该种条款的效力,大部分法院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规,体现了公司的意思自治,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公平正义等原则的情况下有效,本书作者将在下文通过六个判例展示这一裁判规则。

二是公司章程做出“禁止或变相禁止股权转让”的条款,例如:“公司股东的股权禁止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股权强制转让条款是否有效?

股权强制转让条款是否有效?

股权强制转让条款是否有效?股权强制转让条款是否有效?强制性转让条款是公司章程在“同意条款”和“优先购买权”之外经常采用的一种限制性措施。

一般认为,强制性转让是在章程规定的强制转让条件被触发时,触发条件的股东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之价格和方式,将股权转让给章程指定的对象。

那么,强制性股权转让条款是否有效?一、强制转让条款的合法性问题一般而言,基于对公司内部意思自治的尊重,法律对章程中强制转让安排并不予以干涉,但前提是强制转让的安排在内容和程序上应当合法、合理。

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规定股权强制性转让,但也没有明确禁止。

如果公司章程在股东自治基础上作出的强制性股权转让条款已包含了“自愿性因素”,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

这就如同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或合同条款。

具体理由如下:(1)公司法已经授权公司章程可就股权转让另行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71条第4款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另行规定,这就为公司通过章程设定股权强制性转让留下了空间。

(2)股东已事先同意或认可,并不违法转让股权将直接导致丧失股东身份和地位,设计股东的根本利益,未经法律许可,非自愿地强制剥夺股东资格属于严重侵犯股东权的行为,显然无效。

如股东事先已同意或认可的,则属于权利自由处分范畴,并不违法。

只要股东同意,原则上对他就没有什么不公正。

如果股东事先已同意或认可股权强制性转让条款,但该条款规定的强制转让条件被触发后,触发条件的股东又拒绝执行的,有违诚信原则,事后反悔无效。

二、公司章程中的股权强制转让条款应获得全体股东同意或认可判断强制性转让是否合法、合理的一条重要规则是,事后修改章程而加入的强制性限制条款必须得之前股东的同意,强制转让的安排不溯及既往,除非得到股东之同意。

可见,公司章程中的股权转让条款既可以在公司设立之时规定,也可以通过后来修改公司章程时添加。

但无论何种情形,其中都应包含股东对股权强制转让条款的同意表示。

公司章程强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认定

公司章程强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认定

走 出实务 困境 。

后 果 :在 理论 上 ,各 方 学 者 针 锋 相 对 ,见 解 相 左 ; 在实务 上 ,因为没 有统 一 的判断标 准 ,常常 出现 同
案不 同判 的尴 尬局 面 ,使 得 之后 的审 判人 员 在 处理
公 司 章 程 强 制 股 权 转 让 条 款 之 效力争议
第3 2卷
第 2期
洛 阳理 工 学 院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 na r l o f L u o y a n g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
要从 事民商法研究.
第 2期

璐 :公司章程强制股权转让条 款的效力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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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 能 限制 转股 ,既可 以限 制全部 转 让 ,也 可 以 限制 部 分转 让 ,除非章 程完 全禁 止转 股 。从 以上 国家 相
股东 仍持 有原 公 司的股 权 ,势必 会 打击 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人合 性 。因此 ,从 有 限责任 公 司属性 方 面进 行
未领 取 。之 后 ,滕 某 于 2 0 0 6年初 向 常熟 市 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 ,认 为强 制股 东转股 条 款无 效 并应 确认
对 股权 的 内外部 转让 做 出了相 应规 范 :有 限 责任 公 其股 东身 份 。法 院支持 了股东 滕某 的诉求 ,否认 了 司股东 之 间可 以相互 转让 其 部分或 全 部 股权 ,向股 强制 股东 转股 条 款 的有 效 性 。 同类 案 件 时 有 发 生 , 东 以外 的人 的股 权 转 让应 经 其 他 股 东 过 半 数 同意 。 判决 结果 也是 大相 径庭 ,因此 ,笔者认 为确 有必 要

股权转让能否强制执行

股权转让能否强制执行股权转让能否强制执行引言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商业交易中,股权转让是常见的一种操作方式,可以帮助企业融资、合并重组、退出等。

然而,当股权转让发生争议时,是否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来解决问题一直是热点话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探讨股权转让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

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1. 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组织形式和运作的基本法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股东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人,但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2. 合同法股权转让往往伴随着转让合同的签署。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一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合同的内容和性质,判决其履行,或者依法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股权转让的强制执行条件股权转让的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下是常见的条件:1. 合同履行不能股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了股权转让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如转让价格、转让期限等。

在合同中,通常约定了一方违约后的补偿、解除合同等条款。

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时,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强制执行。

2.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股权转让需要符合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股权转让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使对方遭受了损失,受损方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3. 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对于能够强制执行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股权转让合同一般被视为债权的一种,当一方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时,对方可以请求法院执行。

股权转让的强制执行程序当一方申请强制执行股权转让合同时,通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提起诉讼申请方首先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包括股权转让合同、违约证据等。

强迫交易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强迫交易是指一方利用经济、技术、组织、管理等手段,迫使对方进行交易,或者采取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迫使对方放弃交易权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还严重侵害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为了打击强迫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强迫交易的定义、法律适用、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强迫交易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强迫交易是指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迫使交易相对人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损害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特征(1)主体:强迫交易的主体为经营者,包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经营者。

(2)目的:迫使交易相对人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损害其合法权益。

(3)手段: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威胁、恐吓、经济制裁等。

(4)后果:损害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三、强迫交易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对强迫交易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等条款,对强迫交易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也包括强迫交易行为。

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条款,对强迫交易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进行了规定,其中也涉及强迫交易行为。

根据该法第四条、第五条等条款,对强迫交易行为实施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强迫交易行为进行了刑事处罚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等条款,对强迫交易行为实施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地一家电力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的设备,否则不予供电。

有限公司章程中强制转让条款的效力分析

有限公司章程中强制转让条款的效力分析有限公司章程中强制转让条款是一种常见的约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定当股东需要退出公司时,其他股东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和价格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公司。

而强制转让条款的效力涉及到法律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一、强制转让条款的法律依据强制转让条款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规定了有限公司章程的约束力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况,包括转让价款、转让程序等规定。

而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效力和约束力,强调了股东应该遵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违背章程的规定。

二、强制转让条款的约定内容通常,强制转让条款会约定以下内容:1、转让价格:规定转让股份的价格,一般是根据公司估值或者原有协议确定的价格。

2、转让程序:规定转让股份的旅程,例如转让的通知、成交的条件等。

3、接受转让的范围:规定了接受转让的对象,例如其他股东或者公司本身。

4、违约责任:规定了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协议,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

以上内容是强制转让条款的基本约定,不同公司的条款可能存在差异。

但是,不论具体规定如何,强制转让条款的约束力通常是仅对参与签署的股东具有约束力,而不能超出其签署人的范围。

三、强制转让条款的效力分析1、是否违反公司法规定由于有限公司章程的效力和股东转让的规定是根据《公司法》确定的,所以强制转让条款是否违反了该法可能会影响其效力。

然而,我们可以发现,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禁止有限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强制转让条款,只要规定合理、合法,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并由签署人自愿签署,就可以认为是有效的。

2、是否超出股东的权利范围强制转让条款是否有效,还需要考虑其是否超出了股东的权利范围。

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章程约定的规定是双方均应遵守的法律规则,不会侵犯股东的权利。

如果强制转让条款不是通过强迫、威逼等方式强加给股东而是在有限公司章程中合法地约定,就不会违反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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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暴力强迫他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定性
作者:锦传涛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10期
[案情]李某想垄断本地的长途货物运输,但本地的畅通快运公司却与其形成了激烈的竞争态势.李某多次找到该公司老板张某,提出要参股,被张某拒绝。

2001年2月3日,李某突然带人来到快运公司,将张某从办公室挟持到一间车库内进行毒打,并强令张某在股权转让合同上签字。

张某无奈,只好签字同意将畅通快运公司50%的股份以1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李某。

自2001年3月起,李某每月都来找张某收利润,到2002年4月。

李某收取“利润”共计350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行为人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从犯罪对象上来看,取得了股份并不等于取得了财物。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成立要求当事人主体合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李某是在对张某进行毒打后强令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这份合同是违背张某真实意思的,并且内容显失公平,应当认定为无效,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虽然张某在合同上签了字,但并不表明李某就获得了相应的股权,更不能说明其获得了股权所代表的财物。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股权虽是一种财产性利益,但并不等同于现实的财产,若李某没有进一步索取股权所代表的财物时,张某是不会遭受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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