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化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1年3月) 201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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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瑞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XXXX-03-04

杰瑞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XXXX-03-04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经2008年12月21日公司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司配合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2011年深市年报时间披露表(按时间顺序)

2011年深市年报时间披露表(按时间顺序)

首次预约日期 2012-03-06 2012-03-06 2012-03-06 2012-03-06 2012-03-06 2012-03-06 2012-03-06 2012-03-06 2012-03-06 2012-03-06 2012-03-07 2012-03-07 2012-03-07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10 2012-03-10 2012-03-10 2012-03-10
公司简称 乾照光电 和顺电气 三维工程 烟台万润 ST 零七 司尔特 鼎汉技术 中海达 渤海物流 大华股份 中海科技 亿纬锂能 星河生物 中成股份 吉林化纤 渝 开 发 宝新能源 顺鑫农业 康力电梯 高德红外 金岭矿业 万昌科技 飞亚达A 深天马A TCL 集团 珠海港 东方宾馆 *ST 远东 四川美丰 秦川发展 神火股份 凯迪电力 山东威达 云南旅游 山河智能 康强电子 精艺股份 精华制药 森源电气 天虹商场 达实智能 天马精化
首次预约日期 2012-01-10 2012-01-17 2012-01-18 2012-01-18 2012-01-18 2012-01-19 2012-01-20 2012-01-20 2012-01-20 2012-02-01 2012-02-01 2012-02-03 2012-02-06 2012-02-07 2012-02-09 2012-02-10 2012-02-10 2012-02-11 2012-02-11 2012-02-11 2012-02-11 2012-02-13 2012-02-14 2012-02-15 2012-02-15 2012-02-15 2012-02-15 2012-02-16 2012-02-17 2012-02-17 2012-02-17 2012-02-17 2012-02-18 2012-02-18 2012-02-18 2012-02-18 2012-02-21 2012-02-21 2012-02-21 2012-02-21 2012-02-21 2012-02-21

西部建设: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7

西部建设: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7

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用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3.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4.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5.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五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江山化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1-23

江山化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1-23

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江山化工公告编号:2010-026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保证董事会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1日下午2:30时在浙江江山国际大酒店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由董事帅长斌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11人。

公司监事列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一、会议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选举帅长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董星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二、会议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撤销原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

三、会议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刊登在2010年11月23日的巨潮资讯网。

四、会议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刊登在2010年11月23日的巨潮资讯网。

五、会议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刊登在2010年11月23日的巨潮资讯网。

六、会议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第五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组成如下:战略委员会:成员为帅长斌先生、董星明先生、马大为先生、曹一平先生、陈安先生、毛正余先生、冯源先生,召集人为帅长斌先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邵毅平女士、徐旭青先生、孙勤芳先生,召集人为邵毅平女士。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三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第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内容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十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一条公司应负责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的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江山股份:正式终止收购,继续寻找良机

录》,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生农生化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省农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巴斯夫植物保护(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富美实植物保护剂有限公司等37家植保产品生产单位被纳入首批全国生态环保优质农业投入品(植保产品)生产试点范围,试点期3年。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作为国家农安中心授权的全国生态环保优质农业投入品(农药类植保产品)推广应用技术依托单位,开展常态化生态环保优质农业投入品(农药类植保产品)试点组织申报和技术审核工作,履行类似于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优质化业务技术工作机构技术审核推荐职能,承担生态环保优质农业投入品技术培训组织、生产应用、生产指导和产销对接服务信息等技术工作。

的所有资产,出让完成后,泰州瑞世特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原泰州瑞世特阻燃剂相关业务将由公司在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成立的新型阻燃新材料公司承接。

本次资产处置预计不会发生损失。

此外,由于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新安植保的业务内容已不符合公司作物保护业务板块的总体战略发展要求,同意公司以750万元向浙江睦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让所持有的建德市新安植保有限责任公司(“新安植保”)52%股权。

出让完成后,新安植保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资产处置预计投资损失为185.2万元。

近日,新安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关于出让子公司资产与股权的议案》、《关于出让泰州瑞世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资产的议案》及《关于出让建德市新安植保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

据悉,由于泰州瑞世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泰州瑞世特”)所在的泰州市高港区和医药高新区将合并、融合,根据新区规划,园区内化工企业将根据统一产业调整规划安排,由区政府国资平台出资收购,依次完成退园。

鉴于上述情况,结合经营实际统筹安排,同意公司以6990万元向泰州市华永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出让控股子公司泰州瑞世特名下新安股份拟出让新安植保52%股权大资产重组事项。

”据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始于2021年3月29日。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西证监局赣证监发[2004]16号《江西证监局关于江西上市公司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意见》(以下简称“监管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发行股票、上市后增发、上市后配股等)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专户存放、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和如实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第六条 为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将采取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的方式,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

第七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募集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财务监督,严格按照《监管意见》的规定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新股上会情况一览表(至2011年3月11日)

新股上会情况一览表(至2011年3月11日)
序号
公司名称
申报日期
当前状态
上会日期
申购日期
上市日期
拟发行数量(万)
拟上市地点
详细概况
专题
公告
1
福建省闽发铝业
2011-3-11
未上会
2011-3-16
4300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详细概况
--
公告
2
重庆金冠汽车制造
2011-3-11
未上会
2011-3-16
1700
2011-1-25
2011-2-11
2100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详细概况
专题
公告
84
北京东土科技
2010-12-13
上会未通过
2010-12-17
840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详细概况
专题
公告
85
上海大智慧
2010-12-10
上会已通过
2010-12-15
2011-1-20
2011-1-28
11000
上海证券交易所
33
张家港化工机械
2011-1-21
上会已通过
2011-1-26
2011-3-2
2011-3-10
4800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详细概况
专题
公告
34
兄弟科技
2011-1-21
上会已通过
2011-1-26
2011-3-2
2011-3-10
2670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详细概况
专题
公告
35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
2011-1-21
上会已通过

000697+炼石有色: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000697 炼石有色:募集资金管理办法000697 炼石有色: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名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3月11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制度编号:LSYS-DSH—015—(第二版)-2014 2014—03—11 发布签发:张政募集资金管理办法LSYS—DSH—015—(第二版)-201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报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和批准程序. 第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的监督. 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七条募集资金存放地点由董事会决定.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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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 总 则 1.1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等)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1.2 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1.3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4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和规范。 1.5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2.1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先向 2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2.2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5)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7)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2.3公司应积极督促开户银行履行协议。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3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3.1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实施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投资管理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3.2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3.3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3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3.4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支出,均须按照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部审核,逐级由项目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核准,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报副董事长审批,50万元报董事长审批,方可予以付款。 3.5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3.6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3.7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该收购原则上应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或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或有利于公司拓展新的业务,但必须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能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披露的有关规定; 3)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披露的有关规定。 3.8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3.9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4

3.10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4)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5)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6)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7)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8)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3.11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4)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4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4.1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1)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4.2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5

4.3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4.4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4.5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1)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原因说明; 2)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3)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4)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6)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7)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有关信息; 8)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4.6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4.7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4.8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2)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3)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4)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5)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6)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7)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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