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是银行日常业务中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有效提高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的学习与培训管理,制定相关办法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份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管理办法模版,供参考。
一、总则1. 为提高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水平,促进银行业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全行各部门和职能机构的人民币收付工作。
二、学习内容和方式1. 学习内容(1)人民币基础知识和政策法规。
(2)人民币收付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3)人民币账户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
(4)人民币付款结算方式和信用证操作流程。
2. 学习方式(1)定期组织培训班,由专业培训机构或行内培训师授课。
(2)鼓励员工在工作中勤学苦练,加强与同事和上级的交流和沟通。
(3)引入新技术,如网络学习平台、在线交流等,方便员工学习。
三、培训管理1. 培训需求调查(1)针对不同岗位,确定相应的培训课程。
(2)定期组织调查,收集员工对于不同课程的需求和意见。
2. 招生选课(1)培训班招生应依据员工不同职级和能力水平等条件,合理分配名额。
(2)员工应根据自身需求和职业发展规划,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课程。
3. 培训管理(1)定期组织培训班,制定培训计划、课程安排、教材配发等。
(2)统一管理培训资料和资产,定期更新教材,确保教学内容符合实际需要。
4. 培训评价(1)课程结束后,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以确定今后改进方向和措施。
(2)应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对参加培训的员工进行综合考核,并在晋升和确定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重视。
四、责任和要求1. 政治责任全行各部门和职能机构应加强对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充分认识到人民币收付业务在银行业务中的重要性,严格遵守银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人民币收付业务的安全、高效和规范。
2. 领导责任全行领导应正确引导员工学习和培训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严格监督培训计划的实施和效果的发挥,确保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质量和效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7.05.23•【文号】银发〔2017〕126号•【施行日期】2017.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附件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平稳、有效运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的操作和使用,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公布)及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系统,收集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信息,对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及预警。
第三条依法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应当接入系统,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在系统中公布并更新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和信息报送指南》及有关规定向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
第四条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

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人民币的收付管理必须非常重视。
我国的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主要由人民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涉及银行、企业和个人等各个方面。
首先,人民币的收款管理是指对人民币收入进行监管和管理的制度。
在我国,人民币的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收入、企业收入和个人收入等。
政府收入是指政府通过税收、国有资产收益等方式获得的资金,企业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销售额和利润等,个人收入是指个人通过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方式获得的收入。
对于政府收入,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会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管理,保障政府财政的公平和透明。
对于企业收入,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等措施,保障企业的合规运营和健康发展。
对于个人收入,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个人账户管理和反洗钱控制等措施,保障个人的财产安全和权益。
其次,人民币的付款管理是指对人民币支出进行监管和管理的制度。
在我国,人民币的支出主要包括政府支出、企业支出和个人支出等。
政府支出是指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出,企业支出是指企业通过工资福利、生产原材料购买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出,个人支出是指个人通过消费、投资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出。
对于政府支出,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会通过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管等措施,保障政府支出的合规和效益。
对于企业支出,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贷款管理和信用监管等措施,保障企业的融资和经营需求。
对于个人支出,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消费金融和个人理财等产品,保障个人的消费和投资需求。
此外,人民币的收付管理制度还涉及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清算结算等业务。
在人民币的收付活动中,涉及到大量的收退款、转账汇款、代收代付等业务,必须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准确性。
因此,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国际结算、内部结算、风险管理等措施,保障资金的流通和结算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人民币的收付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人民币收付制度(出纳制度)

人民币收付业务内控办法第一章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第二章柜面业务第三章调拨业务第四章风险控制管理第五章业务检查第六章反假货币及样币第七章报表及现金收支分析第八章错款及案件处理第九章奖惩第十章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制度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制定。
—1—第一章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第一条从事出纳业务的人员须经点钞、反假培训,持有上岗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和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二条各级管辖行须设立出纳业务专职管理岗和反假货币岗,配备相应的出纳管理人员。
一级分行,必须配备3名以上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含1名反假专管员);二级分行,必须配备2名以上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含1名反假专管员);二级分行以下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必须配备1名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兼反假专管员。
第三条金库设置金库主任岗、管库岗、调拨岗、调度审批岗,自行押运的金库设置解款岗;集中作业的金库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增加配款岗、整点清分岗等。
金库主任的任命须报一级分行会计部门备案。
第四条金库配备正主任。
金库正主任由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担任,特大城市中设置两个以上金库的,金库主任可以由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和营运管理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别担任;未设立营运管理部门的机构,金库正主任由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行长担任。
主要职责是:(一)监督金库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二)按规定xx;—2—(三)检查专职副主任的工作;(四)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金库配备专职副主任。
专职副主任由营运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未设立营运管理部门的机构,由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是:(一)xx各项规章制度;(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三)合理控制库存;(四)按规定xx;(五)负责金库内部岗位设置和分工;(六)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金库配备两名以上管库员,两名管库员对保管区内的实物负有同等责任。
管库员任职条件:(一)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忠于职守;(二)从事出纳工作二年以上;(三)熟悉出纳业务及有关制度规定;(四)无不良行为记录。
银行人民币现金管理办法模版

人民币现金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4月25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工作程序 (3)第四章附则 (7)附件: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现金管理,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防止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套取现金、公款私存、逃废债务、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对外办理的人民币现金业务的管理。
外币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总行负责全行的现金管理工作,制定现金管理制度,负责现金管理的培训和检查。
第四条总行负责全行反洗钱管理、账户管理以及现金业务的事后监督。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本行的现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营业部主任负责落实现金管理工作,指导前台现金业务处理。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进行转账结算。
第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基本账户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第十一条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境内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保证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二章收付业务的开展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适当的业务准备和风险管理措施,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有关规定,对收付业务进行审慎审查,防范非法交易。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和风险水平等,建立科学的业务管理体系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业务的合规、便捷和高效。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便利、高效的收付服务,确保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保障收付业务的稳定运行。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人民币收付业务相关信息进行妥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与交易安全。
第三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本办法的主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收付业务进行监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并防范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确保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人民币收付业务操作手册2.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手册3.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公司实施银行业务的组织形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近期,有关方面反映,个别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片面追求自身经济效益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为公众调剂人民币券别、兑换残缺或污损的人民币;不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致使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再次流入市场。
这些违规做法损害了群众利益和金融行业的形象,也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法规,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为公众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按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认真受理顾客的投诉,切实改进和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
二、各金融机构要重视回笼人民币的整点工作,认真执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制定切实有效的内控机制,将属于《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规定的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交存人民银行,防止将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大对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柜面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金融机构交存的人民币钱捆要严格把关,不符合“五好钱捆”(即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标准的钱捆不得入库,对差错率高的金融机构要通报批评。
商业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办法
商业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办法为了加强对营业机构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切实从日常操作、管理流程和运作机制上落实营业网点业务人员现金收付管理内控制度,提高、督促各网点支付、上缴现金钱捆质量,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现金收付管理考核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目的:为了进一步提高本行现金收付业务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以及窗口支付和上缴人民银行钱捆质量的全面提高,确保柜面现钞的收付、兑换、整点、上缴、结账的规范操作和主要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保障现金安全,切实履行货币管理和服务职责。
二、考核范围:本文适用于本行所有现金服务窗口机构,现钞的柜面收付、兑换、整点、上缴、结账等业务活动及其管理。
三、考核内容:1、办理现金业务网点临柜人员对外支付现金是否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流通标准;2、临柜人员是否掌握《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3、是否按照残币兑换办法为客户无偿兑换残损人民币,兑换程序是否合规;4、临柜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持反假币资格证书上岗证进行假币收缴;5、营业网点业务人员是否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只收不付人民币、停止流通人民币:6、储蓄存款客户存取现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储蓄柜台人员是否要求客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由代理人代理的是否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验无误后予以支付。
7、办理收付业务时,发现可疑类交易和反洗钱交易特征的业务是否及时上报。
四、具体挑剔、兑换标准如下:(一)残缺人民币的兑换标准:1、票面缺少部分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或缺角的;2、票面有孔洞,直径大于10毫米的;3、裂口长度超过票面长度(或宽度)1/5或损及花边、图案的;4、因票面断裂而粘补的;5、票面纸质软、较旧的;6、由于油浸、墨渍等造成脏乱污面积较大(大于1平方厘米)或涂写字迹较多,妨碍票面整洁的;7、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的;8、硬币残缺、穿孔、变形、墨损、氧化损坏花纹的。
(二)残损人民币兑换标准:1、凡残损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持币向银行照全额兑换:(1)票面残损不超过1/5,其余部分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1/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银行人民币国内同业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国内同业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管理办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人民币国内同业代付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障金融系统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代付”,指银行之间在客户授权下进行的互相代付的业务,包括银行卡转账、网银转账等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民币同业代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同业代付业务应遵循诚信、自愿、平等、安全、法律合规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同业代付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同业代付业务风险管理的制度与规范。
第六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网点、ATM机以及网站等场所向客户明确提示同业代付业务的风险提示和业务流程,承担提示客户风险义务。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同业代付业务风险加强监管机制,确保业务资金的安全和稳健。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条件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人民币结算账户;(二)系统建设并有完善的人员配置,健全内部控制及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三)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四)掌握相关的业务知识,取得必要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申请同业代付业务时,要求客户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书等资料,严格审核客户身份信息和授权合法性。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留存客户签名、审核人员签名、授权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开展同业代付业务时,应当建立业务记录,保留业务审核、授权、发送、接收等记录。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管理部门,制定同业代付业务风险管理的政策与措施,确保业务运作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信息保护制度,保护客户隐私,防止业务资料泄露。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进行身份验证,确保代付交易中的订单信息符合授权人身份。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的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三条银行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原则,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风尚。
第四条人民币收付业务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业务安全、合规、有效运行。
第五条人民币收付业务包括:现金存取、支付结算、代理收付等。
第二章现金收付业务第六条银行接受客户存入现金,应当按照客户要求妥善保管,并依法及时办理存款业务。
第七条银行付出现金,应当注意检查现钞真伪、品质、面额等情况,并留存记录。
第八条银行收缴假币,应当及时安排送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接收点,并填写《假币交接证明书》。
如有相关证据,同时报案有关部门。
第三章支付结算业务第九条银行开展的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货币金融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算。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账户管理系统,确保账户管理规范、资金清晰透明。
第十一条银行按照客户要求开具支票、汇票等,应当严格审核确保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
支票每月定期清点。
第十二条银行按照客户要求为其代付各种款项时,应当确认代付事项的合法性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风险。
第十三条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程序及纳税义务等。
第四章代理收付业务第十四条银行为客户办理代理收款业务,应当遵循客户自主选择、合法合规、及时安全、费用合理的原则,明确委托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妥善管理代收款项的制度和监控机制,尽职调查委托事项,防范代收风险。
第十六条银行为客户办理代付款项业务,应当确认代付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客户意愿,严格审核并采取防范措施,保障代付款项的安全性。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审计、风险评估、资产负债、资金运营等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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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规范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xx银办发[2013]123号)等,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收付业务是指人民币收付、兑换业务。
具体包括:现金收付、现金整点、反假人民币、残缺污损(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
第三条各级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人民币收付业务,确保所有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支行应向公众公布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情况或服务的反馈。
第五条分行应根据本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要求,制定人民币收付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章现金收付和现金整点
第六条收付现金应根据合法的凭证办理,收款坚持一笔一清和当面点清,付款坚持叫名、问金额,按付款凭证金额逐位点交清
楚。
收付款登记券别明细,按券别收付款。
(一)认真审查凭证是否套写。
(二)日期、账号、收款单位、款项来源、开户单位(简称五要素)是否填写清楚。
(三)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四)收付款必须填写券别。
(五)收付款时按券别明细先核打大数后清点细数,收款应做到一笔一清和当面点清,不得将几个单位的款项混淆。
(六)柜员对收入的现金应加强复核,清点无误后,进行系统账务处理和凭证打印,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名章,将回单联退给客户。
(七)每笔款项未收妥前,不得与其它款项调换券别,收妥的款项应及时分版、剔残、整理成把、成叠。
未经整点的现金严禁对外支付或上介。
第七条凡营业期间办理的现金收付业务,必须纳入当日账务处理,做到日清日结。
如有特殊情况要次日入账的,必须经支行领导和收款单位的同意,收妥的款项要封包入箱作寄库处理,严格与库款分开,不得混淆。
第八条对个别缴存现金较多的单位,如当面清点有困难,可通过协商,签订协议,采取当面点大数、卡把、清点尾数,事后清点细数,多退少补的办法进行业务处理。
第九条柜员自柜台收入的原捆钞券,无论是本行的还是他行的钞券,均应当面拆封清点。
第十条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时,应认真核对凭证各要素并进行系统账务处理后按凭证金额配款。
超过现金支付限额的,按xx银行大额资金汇划和现金支取业务审批管理规定的要求处理。
第十一条现金收付超过规定限额时,应按照xx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处理。
第十二条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客户使用现金的范围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支行应通过办理现金收付,了解市场票币流通的券别比例,并有计划做好市场主辅币的调剂工作。
第十四条各支行要加强用现计划性,按核定的业务库存限额,合理保留业务库存现金,超现金库存限额的应及时缴存总(分)行大库,不足时向总(分)行大库领取。
第十五条整点现金应按“五好钱捆”的标准办理,即做到: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
第十六条整点票币应做到:
(一)每捆、把未清点完,不得将原封签及小腰条(10条)丢掉。
(二)纸币应按券别、版别平铺整理,100张为1把,10把为1捆;硬币100枚为1卷(或50枚为1卷),10卷为1捆。
(三)完整券扎把在钞把中间扎一道白色绵纸条,残损券扎一道原色牛皮纸条,每把(卷)需加盖经办人名章。
第十七条在办理现金收付、整点现金时,应按《不易流通人
民币挑剔标准》做好剔残工作,并注意防止混进假钞和被破坏的票币。
挑剔损伤票币,既要考虑市场票币的整洁,便于流通使用,又要贯彻节约的原则。
第十八条上介钱捆需严格按以下标准:完整券中夹杂残损券的比例不超过5%,残损券中夹杂完整券的比例不超过3%。
第十九条已配置清分机的支行上介人民币现金(含10元及以上面额)须全额清分并留存冠字号码,且上介钱捆应按要求进行封捆并粘贴“已清分”标识封签。
第二十条已实现冠字号码留存的支行,应自留存冠字号码相关信息起至少保存3个月。
第三章人民币兑换
第二十一条各支行应无偿为公众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回收业务,不得互相推诿、拒绝办理。
第二十二条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业务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
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时,应当着兑换人在票面上加盖“全额”或“半额”印章及经办员名章。
第二十三条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纹等印坏的票币,应予以收回。
收回的印坏票币原封签通过总(分)行库房管理中心送人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人行相关规定确定兑换标准。
经复核和营业部经理确认无误后,分券
别按全额、半额使用不可恢复性的专用袋密封,同时,填制《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以下简称《兑换单》),《兑换单》一式三联,一联支行留底,一联粘贴在专用袋上,一联交持有人。
第二十五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或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兑换支行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兑换支行应告知持有人可向人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鉴定,或经持有人同意,兑换支行可以将残钞通过总(分)行库房管理中心交人行当地分支机构鉴定,支行凭人行当地分支机构鉴定结果兑换给持有人。
第二十六条支行应按交存规定将装有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专用袋和其他残损人民币一起交存总(分)行库房管理中心。
第四章反假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支行应重视反假防假、反破坏人民币工作。
柜员要提高对人民币的鉴别能力,分析掌握假币的特征。
第二十八条柜员在办理人民币收付业务时,一旦发现伪造和变造的假币,应由支行两名以上柜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在假币正、背面加盖有行号的“假币”印章和收缴人及复核员名章;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支行应向持币人开具《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人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人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第二十九条已收缴的假币应登记《假币登记簿》,并连同一联《假币收缴凭证》一并交假币专管员入库管理。
假币专管员原则上由支行库管员担任。
第三十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由人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办理现金收付的柜台,应配备紫光灯、放大镜和“假币”印章(带行号)等基本反假工具。
凡是柜员收缴的假币(变造币)要立即缴库,专人保管,定期上缴,严禁柜台留存。
第三十二条支行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枚)(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时,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支行向人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人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第三十四条持有人要求由收缴支行向人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人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假币鉴定时,收缴支行应于收缴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可疑货币送至总(分)行库房管理中心,由总(分)
行库房管理中心交人行当地分支机构进一步鉴定。
第三十五条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收缴支行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收缴支行按人行规定通知持有人鉴定结果。
第三十六条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收缴支行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收缴支行按人行规定通知持有人鉴定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会计结算部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