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注:①▲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试行) 目录 1 总则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与分级配置 3 教育设施规划 4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 5 文化体育设施规划 6 集贸设施规划 7 社会保障设施规划 8 附则

1 总则 1.0.1为了加强对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科学合理的布局,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河北省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以下建制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区位优势明显、规模大、发展快的个别建制镇,可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标准配置。 1.0.3中心镇、一般镇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镇区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按照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来确定。中心镇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确定,除考虑为全镇服务外,还应考虑为周边乡镇服务。 乡和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 1.0.4在发展较快的村镇,规划中应预留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1.0.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贯彻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考虑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2根据村镇区位、环境、交通等因素,综合考虑建筑的布局和造型。

3尊重地方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现代建筑,创建能够承载历史记忆和时代特点的精品公共建筑。 4历史风貌建筑以及有价值的近现代建筑的改、扩建,在规划中应予以保护,改扩建部分要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1.0.6村镇公共服务设施的环境景观规划应满足以下要求: 1突出公共服务设施在村镇风貌中的引领作用,形成以公共服务设施为主体的村镇景观。 2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的建筑及公共艺术品、园林景观必须与主建筑协调,共同形成公共服务设施风貌区。 3公共服务设施地段其他建筑的色调应与公共服务设施协调一致,突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志性。 4 应控制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建筑物的尺度、体量、高度、距离等,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视觉形象。 1.0.7本导则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中所列出的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是规划配置中所必须考虑的基本项目,在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还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所列项目以外,增加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1.0.8 城市近郊村镇应充分考虑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辐射范围,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能覆盖的区域,一般不再单独建设。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表1 分类序 号 名称 每处最小规模 (万㎡/处) 备注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文化娱乐设施1 区级 图书馆 0.6~1.0 0.5~0.9 宜独立设置,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2 区级 文化中 心 0.6~1.0 0.6~1.0 含歌舞剧院,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3 区级 青少年 宫 0.5~1.0 - 为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应符合相关安全防 护要求,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体育设施4 区级 体育馆 0.6~1.0 1~1.2 宜独立设置,含室内游泳池。每个行政区不少 于一所。 5 区级 运动场 地 - 2.5 包含标准足球,网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 乒乓球场等。每20万人规划设置一处。 公园 与绿地6 区级公 园 - 5 每10km2应规划不少于一处。 医 疗卫生7 区级 妇幼保 健所 0.3~0.5 - 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卫生监督所以及区级健 康教育机构可合并建设。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 所。 8 区级0.12 -

卫生监督所 9 区级 疾病预 防控制 中心 0.3~0.6 0.4~0.7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应独立设置,不宜毗 邻学校、市场、交通干线、公共娱乐场所,不 宜远离居民区。 10 区级 残疾人 康复中 心 0.3~0.5 - 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等服务 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原则每个行政区一所。 11 区级 人民医 院 5.4 6.9 一般不宜少于600床。新区建设可按5床/千人 的标准计算规模,用地规模按115㎡/床, 建筑 规模按90㎡/床。每20万人设置一处。 12 区级 中医院 2.4 3.3 一般不宜少于300床。区级中医院用地规模按 110㎡/床, 建筑规模按80㎡/床。每20万人 设置一处。 养老福利13 特殊教 育学校 0.4 1.0 弱智、盲、聋哑教育等,每20万人设置一处。 14 养老院0.6 0.6 达到5万人的居住区应配建养老院一处,一般 规模为150-200床位,应独立设置。用地面积 应不小于40㎡/床,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0㎡/ 床。 15 儿童福-0.8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1所,宜选址在环境较好的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与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与节约用地,创建与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与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与人口规模、用地与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与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 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 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与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与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与服务业、金融与保 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与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与出版类、 图书与展览类、文化艺术与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 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十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指标等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乡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时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对于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和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名称、功能、位置、权属、指标等进一步核定。同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合格。 (二)公共服务设施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且未通过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附则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v1.0 可编辑可修改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 青岛市规划局 2010年5月

青岛市规划局 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编制说明 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

ICS 91.020 DB P53 备案号:21149-2007 北京市地方标准 Setting Rules for 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 (1)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一般要求 (2) 6 废物箱 (2) 7 交通类护栏 (3) 8 街牌 (3) 9 步行者导向牌 (3) 10 公交车站设施 (3) 11 信筒 (3) 12 公用电话亭 (4) 13 信息亭 (4) 14 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 (4) 15 座椅 (4) 16 活动厕所 (4) 17 报刊亭 (5) 附录A(资料性附录)设施带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 路口人行带 (7)

机械设备安全检查表

检查人员:检查时间:年月日 序号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检查办法 检查评议 符合不符合及主要问题 1 基础 管理 1、主要生产设备应建立台帐。 2、特种设备应建立台帐,并有定期检查记录。 3、消防设备、设施应建立台帐,并有定期检查记录。 查资料 2 缺陷 处理 1、设备发生缺陷,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能排除的应立即排除,并有相应的详细记录 2、岗位操作人员无力排除的设备缺陷要详细记录并逐级上报,同时精心操作,加强 观察,注意缺陷发展。 3、未能及时排除的设备缺陷,必须由相关部门制定详细的解决方案。 4、在安排处理每项缺陷前,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明确专人负责,防止缺陷扩大 查资料 3 运行 管理 1、操作人员应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2、操作人员负责对本岗位使用的设备进行检查,要全面掌握设备运行动态 3、操作人员巡检时,发现设备不能继续运转需紧急处理的问题,要立即通知上级领 导组织处理。 4、设备管理部门要依据设备动态资料,列出设备薄弱环节,并制定检修计划。 查现场 看资料 查记录 4 现场 管理 1、车间设备完好率在98%以上 2、设备卫生管理达到无油污、设备见本色 3、备用设备随时可以启用,并达到运行参数 4、各转动装置安有防护装置; 5、各动、静设备密封点无漏点 6、设备铭牌完整、无损 查现场 5 维修 管理 1、日常维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做好维修记录。 2、设备检修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并做好维修记录。 3、设备备品配件按计划提交采购申请。 4、相关方管理记录(安全维修协议等)。 查记录 备注:每季度检查一次

检查人员:检查时间:年月日 序号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检查办法 检查评议 符合不符合及主要问题 1 基础 管理 1、主要生产设备应建立台帐。 2、特种设备应建立台帐,并有定期检查记录。 3、消防设备、设施应建立台帐,并有定期检查记录 查资料 2 缺陷 处理 1、设备发生缺陷,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能排除的应立即排除,并有相应的详细记录 2、岗位操作人员无力排除的设备缺陷要详细记录并逐级上报,同时精心操作,加强 观察,注意缺陷发展。 3、未能及时排除的设备缺陷,必须由相关部门制定详细的解决方案。 4、在安排处理每项缺陷前,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明确专人负责,防止缺陷扩大 查资料 3 运行 管理 1、操作人员应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2、操作人员负责对本岗位使用的设备进行检查,要全面掌握设备运行动态 3、操作人员巡检时,发现设备不能继续运转需紧急处理的问题,要立即通知上级领 导组织处理。 4、设备管理部门要依据设备动态资料,列出设备薄弱环节,并制定检修计划。 查现场 看资料 查记录 4 现场 管理 1、车间设备完好率在98%以上 2、设备卫生管理达到无油污、设备见本色 3、备用设备随时可以启用,并达到运行参数 4、各转动装置安有防护装置; 5、各动、静设备密封点无漏点 6、设备铭牌完整、无损 查现场 5 维修 管理 1、日常维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做好维修记录。 2、设备检修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并做好维修记录。 3、设备备品配件按计划提交采购申请。 4、相关方管理记录(安全维修协议等)。 查记录 备注:每季度检查一次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表1.0.4 城市规模 小 城市 中等 城市 大城市 ⅠⅡⅢ 人口规模(万人) ﹤ 20 20~5050~100100~200 ≥20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表1.0.5 城市规模分项 小城 市 中等 城市 大城市 ⅠⅡⅢ 占中心城区 规划用地比例 (%) 8.6~1 1.4 9.2~1 2.3 10.3~1 3.8 11.6~15 .4 13.0~1 7.5 人均规划用地(㎡/人) 8.8~1 2.0 9.1~1 2.4 9.1~12 .4 9.5~12 .8 10.0~1 3.2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新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探讨

新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探讨 摘要:公共服务设施是一个地区开展经济、文化等公共活动的中心,同时也是地区公共活动最频繁、最集中的场所,它为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提供了便捷的条件,对一个城市的发展,尤其是新城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关键词: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 前言: 为优化城市空间结构、体现土地经济价值,国内一些大中城市纷纷开展了新城建设活动。但在新城建设过程中,目前存在一个共性问题,即缺乏公共配套设施,以及由此带来的人气不足、摆动人口较多给城市造成的交通压力等问题。从国外新城规划和发展的经验来看,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往往作为重要组成部分而备受关注,一方面,新城以高品质的公共服务和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现其时代发展特征和综合生活质量,并以此作为吸引人口和产业入驻的重要前提条件,另一方面,通过提供各类收入、年龄、种族、宗教都能支付和享用的公共服务设施,促进新城群体的社会融合和凝聚力,从而可以推动新城健康快速地发展。 一、新城建设过程中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研究的意义 首先,市场经济下政府迫切需要加强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尤其发挥规划职能,重点保障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这也是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其次,国内外新城建设的实践显示,公共服务设施导向的开发模

式(sod,service oriented development)是政府常用开发引导模式。需要在新城开发中充分发挥其导向性作用,引导新区功能和用地开发的有序拓展,并积极推动城区功能和空间资源的重组与整合,促进新城城市职能和形象品质的全面提升; 最后,从规划学科的发展来说,当前城市社会发展和结构分异的趋势对公共设施的供给模式和内容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无视社会个体特征的规划方法已难以满足社会需求,需要对相关规划方法进行深入探讨和有效改进。 二、许昌新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规划原则 (1)以人为本 为“人”服务是对规划的基本要求。规划要创造人性化的服务环境,满足人们需求。 (2)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规划强化公共设施的生产服务、生活服务职能,突出公益性服务设施供给的开放共享和便利性,激发城市活力、打造城市凝聚力、强化城市辐射力。 (3) 发挥综合效益 规划突出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发挥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效益,保障城市协调、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许昌新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体系 新加坡新镇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示意图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及其配置:城乡比较

陈伟东张大维: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及其配置:城乡比较 标签:公共服务● 陈伟东张大维 摘要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分为生活服务设施、社会管理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三类。根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辐射率、拥有率和覆盖率等主要指标,目前,我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在城乡之间存在不均衡现象。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城乡统筹均等发展,在规划上,乡村应该借鉴城市配建经验,选择适当的设施项目和建设指标、适度的投资主体和建设方式,同时,还要考虑实施单元、服务半径、服务当量等相关性要素。 关键词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城乡比较;均等化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转型提高了人的需求层次,社会转型扩大了公共需求主体,这些都需要大量增加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产品。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从初步小康向全面小康过渡、从生存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转变的时期,居民日益增长的公共产品需要与公共产品供给短缺且分配不均衡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现今我国社会的突出矛盾。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的问卷调查显示,高达82.0%左右的专家学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公共服务提供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和分配不均。[1]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城乡公共产品分配不均显得更加突出。统筹城乡发展,逐步建设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成为当前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要求“着力解决县乡财政困难,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逐步增加国家财政投资规模,不断增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形成城乡协调互动发展机制,建立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扩大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建设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但由于长期忽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科学分类和对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现状的比较分析,致使业已失衡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很难获取合理的规划建议。 本文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为研究对象,在合理分类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基础上,通过文献研究和实证调查,分析我国现阶段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现状,尤其是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在城乡之间的均等化状况,并据此提出我国现阶段可供参考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的配置思路。 二、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内涵与分类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直接为本社区居住用地内居民提供服务的基本性、共享性设施,一般包括公共建筑及其场地,还有附属设备等。按照居住区的功能和结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则有城乡之分,即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部从城市居住区的角度,对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进行了界定。从宏观上讲,建设部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修订本)]中将其按使用功能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

3公共服务设施配建9页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 分类分级 3.1.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施、社区服务、生活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共9类。 3.1.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2.1【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2【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级是指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市内五区、各开发区、上街区、荥阳市、航空港试验区及相关新城组团。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以下14项设施:区级图书馆、区级艺术中心、区级青少年宫、区级老年活动中心、区级养老院、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区级人民医院、区级中医院、区级社区服务中心、区级体育馆、区级运动场地和区级公园。 除医院外,功能相近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区级市民活动中心。各项须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如表3.2.2。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表3.2.2

3.2.3【区级养老院】 各区应按20万人一处进行配建,每处养老院的规模为200~300床。养老院应独立设置,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计算,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日照阴影线以外。 3.2.4【区级运动场地】 各区应集中建设一处区级室外运动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5公顷,应包括:标准400m跑道、标准足球场1处,篮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和乒乓球场各5~10处,也可酌情配建其他专项体育场地,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1.3【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1.4【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1.5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2.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包括城市商业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含社会福利设施)、邮政设施的规划。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属城市居住区、工业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居住区、工业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二)应当大力进行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各级组团中心的形成与完善相结合; (三)密度1区、密度2区应当加快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填空补缺、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设施的水平; (四)密度3区、密度4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高标准,配套设施要齐全; (五)大、中型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处

理好其功能与城市交通、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人、车流量大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进行动、静态交通分析,合理组织人、车流集散。 第五十条城市商业设施包括城市商业中心、商业网点、肉菜农贸市场、专业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城市商业中心可分为市、区两级。城市商业网点设施的规划建设的标准和千人指标应当符合表3-7、3-8规定。 肉菜农贸市场服务半径应当不大于500米,服务人口为2-3万人,建筑面积为2000-2500平方米。肉菜农贸市场宜独立设置,如因用地面积局限需与其它功能建筑混合设置,则其建筑应当满足消防、环保、卫生、人流和货物集散要求,并应当设置不小于100-200平方米的室内外卸货场地。 专业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应当符合交通、环保、卫生等专业管理要求;应当以节约和合理使用用地、减少交易过程中流通环节、减少城市交通量为原则;大型专业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选址于城市出入口地段。专业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住宅等混合设置。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规范 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 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 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 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 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2.0.5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2.0.6医疗卫生用地medical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类别项目 居住 区 小区组团 教育托儿所-- ▲△幼儿园-- ▲-- 小学-- ▲-- 中学▲-- -- 医疗卫生医院(200-300床) ▲-- -- 门诊所▲-- -- 卫生站-- ▲-- 护理院△-- -- 文化体育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活动中心、老 年活动中心) ▲-- --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 -- ▲-- 居民运动场、馆△-- -- 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 ▲△ 商业服务综合食品店▲▲-- 综合百货店▲▲-- 餐饮▲▲-- 中西药店▲△-- 书店▲△-- 市场▲△-- 便民店-- -- ▲其它第三产业设施▲▲-- 金融邮电银行△-- -- 储蓄所-- ▲-- 电信支局△-- -- 邮电所-- ▲-- 社区服务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 -- ▲-- 养老院△-- -- 托老所-- △-- 残疾人托养所△-- -- 治安联防站-- -- ▲居(里)委会(社区用房) -- -- ▲物业管理-- ▲-- 市政公供热站或热交换站△△△变电室-- ▲△开闭所▲-- -- 路灯配电室-- ▲-- 燃气调压站△△--

用高压水泵房-- --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 垃圾收集点-- -- ▲居民存车处-- -- ▲居民停车场、库△△△公交始末站△△-- 消防站△-- -- 燃料供应站△△-- 行政管理及其它 街道办事处▲-- -- 市政管理机构(所) ▲-- -- 派出所▲-- -- 其它管理用房▲△-- 防空地下室△②△②△②注:①▲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前言 为了与新颁布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相协调,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指导杭州市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根据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指令和要求,编制《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该规定的编制是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新编的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定,对《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2004)进行修编,同时新增加城市公共设施的配置规定和要求。 本次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城市公共设施体系进行分级和分类设置;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的设置进行修编;对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进行分类,并采用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区别控制;增加新旧区的差别化配置等条款。 本规定在城市级公共设施设置要求中不包括市政设施的设置规定,只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中,包含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下级)配置规定。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3) 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4) 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12) 5.1设置要求 (12) 5.2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14) 附表一: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 (26) 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27)

1 总则 1.0.1 (目的和依据)为合理进行城市级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相关专项规划,修编《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新编《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规定》,并将二者合并制订为本规定。 1.0.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设施和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建成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实行差别配置,确保配套设施达到标准、服务体现水平。 1.0.3 (设置原则)公共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1.0.4 (设施分级)城市级公共设施指为城市(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指为外围独立城市组团、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等服务的城市区域性公共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表1.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户数(户)10000—16000 5000—7000 1500—2000 人口(人)30000—50000 15000—20000 4500—6000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结构、居住区—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两级结构及相对独立的基层社区等基本类型。 1.0.5 (设施分类)城市级、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七类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1.0.6(设施属性区分)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 公益性公共设施的配置要保持严格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设施的配套可保持一定的弹性和灵活度,以应对当前市场逐步完善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的发展趋势。 1.0.7 (指标分类)公共设施的指标控制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指导性指标。 1.0.8 (规划落实)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分别在规划管理单元中落实。通过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明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和位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1.0.9公共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10本规定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各种服务半径

城市各种服务设施半径 城市各种服务设施半径,有了这个以后做总规和控规就方便了。 居住区教育设施的服务半径: 1、幼托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小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1986]。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800-1000m;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400-500m; 居住组团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150-200m。 居住商业中心的服务半径: 居住区商业中心步行半径不大于500 m; 小区、商业点半径不大于300 m。 中小型超市: 按照5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1处,在大型综合超市的服务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设置。(商业网点规划) 农贸市场(农贸超市) 按照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服务人口1-2万人设一处,占地面积按480平方米/千人(服务人口)的标准配置。(商业网点规划) 居住社区服务设施服务半径: 一般服务半径不超过500m. 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般3-5万人设一处,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门诊 社区卫生服务站,

原则上按服务人口0.5—1万人 按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m设置1处。(日照总体规划) 公园、绿地 保证居民出行1000m半径内有一处综合性公园,在300m-500m半径内有一处小游园。(日照总体规划) 城市低压(变)配变站的服务半径: 1、供电半径一般不超过400m[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1993]。 2、市区供电半径一般为250m,繁华地区为150m。[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1996] 3、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4、 35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5~10km;110kV/35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15~ 30km;220kV/110kV~10kV变电所的服务半径50~100km。[城市工程系统规划1999] 燃气调压站的服务半径: 1、中低调压站负荷服务半径500m。[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km;调压站的供气半径以0.5km为宜,供气区域狭长,可考虑适当加大供气半径。[城市工程系统规划1999] 垃圾转运站和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 1、垃圾转运站的服务面积是0.7~1.0km2,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人力收集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5km,机动车收集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km;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1991] 3、小型转运站每0.7~1km2设置一座,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989] 小型的服务半径500m。 城市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 1、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m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300~500m。[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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