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盘查规范

公安部盘查规范
公安部盘查规范

公安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盘查规范》

公通字[2008]55号2008年12月9日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勤务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发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采取的盘问、检查等行为。

第三条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因情施策,确保安全。

第四条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告知:“我是**(单位)民警,现依法

对你进行检查,请你配合。”经盘查排除犯罪嫌疑的,民警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说“谢谢你的合作”,礼貌让其离去。

第五条盘查一般有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盘查任务分工。

第六条民警应当选择光线比较好、场地开阔、有依托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场地或者道路等作为盘查地点,盘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被盘查人的身份、体貌、衣着、行为、携带物品等可疑之处,随时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

第七条盘查可疑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被盘查人保持适当的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的场地;

(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现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

(三)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其他人员负责警戒,防止被盘查人或者同伙的袭击。

第八条盘查多名可疑人员时,民警应当责令所有被盘查人背对开阔场地,并实施控制后,分别进行盘查。当盘查警力不足以有效控制被盘查人时,应当维持控制状态,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第九条查验身份时,应当先查验身份证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证件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真伪;

(二)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

(三)注意被盘查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

(四)通过身份证识别仪器或者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第十条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检查,并进一步检查其携带物品。

第十一条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在警戒人员的掩护下对其进行检查,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

(二)对女性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可能危及检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三)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民警可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四)对可能携带凶器、武器和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检查时,应当先检查其有无凶器、武器和爆炸物品,如有,则应当当场予以扣押,必要时,可疑先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然后进行检查;

(五)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扶墙或者扶车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民警站于其身后并将一只脚置于其双脚中间,迅速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等可能藏匿凶器或则武器的部位;

(六)当盘查对象有异常举动时,民警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命令其停止动作并做好自身防范,可以依法视情使用警棍、催泪喷雾及武器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经盘查能确认是逃犯、通缉犯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民警应当立即使用约束性警械将其控制,移交办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原羁押机关。

第十三条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二)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其他民警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三)开启箱包时应当仔细观察,注意避免接触有毒、爆炸、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

(四)按照自上而下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五)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

(六)发现毒害性、爆炸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时,应当立即疏散现场人员,设置隔离带,封锁现场,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

(七)对于需没收或者扣押的各类违禁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及时上交有关部门;

(八)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

第十四条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行进中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时,应当手持停车标志牌或者放置停车标志,在被检查车辆前方向其作出明确的停车示意;

(二)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将双手放在方向盘上,确认安全后拉开车门责令起下车,必要时应当暂时收存车钥匙;

(三)对人员进行检查并予以控制;

(四)查验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牌照,条件允许情况下,通过公安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比对;

(五)观察车辆外观、锁具和内部装置;

(六)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七)如驾驶员拒检逃逸,应当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执行设卡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方案,周密部署,方案应当包括任务目标、卡点布局、指挥关系、协作机制和警力、装备、通信、后勤保障措施以及处置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二)设置卡点应当选择视野开阔、便于拦截检查和展开警力的地点,并尽量避开人群、居民稠密区、密林地、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物品仓库等复杂地段和场所;

(三)检查卡点应当根据任务需要配置警力,每个卡点一般不得少于4人,民警之间应当明确拦截、警戒和盘查等任务分工;

(四)执行重要设卡堵截任务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卡点前方设置阻车路障,并在前方适当距离内设置隐蔽观察哨位,以便提前发现目标,及时通知卡点准备拦截;

(五)民警拦截车辆时,应当在卡点前方设置明显停车示意标志或者由执行拦截任务的民警手持停车示意停车,其他民警负责警戒和盘查;被检查人如驾车闯卡,民警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迫其停车,或者追击、拦截,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

(六)对被拦截车辆进行检查时,执行盘查的民警应当从车辆的驾驶员一侧接近车辆,迅速控制驾驶员和车内其他人员;执行警戒任务的民警应当占据有利位置,从各个角度密切监视车内人员,车上人员应当逐一下车接受盘查。

第十六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民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脏物的。

第十七条执行盘查任务的民警应当携带单警装备,每个盘查组应当携带手持电台及手持身份证识别仪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盘查民警配备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设备。民警执行设卡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防弹背主,戴防弹头盔;夜间视情况穿着反光背心。

盘查民警驾驶车辆上应当配备轻型冲锋枪、防弹衣、反光背心、防弹头盔、防毒面具、车载电台、停车示意牌、救生器材、急救药箱、搜索灯、强光手电、阻车路障、警戒带等装备。

盘查卡点应当配置机动车辆、通讯工具、阻车路障、强光手电、警戒带、停车示意牌等装备器材,并视勤务需要配置防弹盾牌。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警的执法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民警执勤盘查的能力和水平,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执勤盘查工作规范、高效。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民警执勤的保障工作,切实维护民警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初论人民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

初论人民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 【摘要】文章从理论与实践上,阐发了警察执法规范化是警务规范建设核心这一基本观点。同时,提出实现警察执法规范化必须明确和完善内部要求,加强外部保障。 【关键词】警察;执法;规范化 警察执法规范化化建设是新时期公安机关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树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警察执法规范化化包括执法的规范化、管理的规范化、服务的规范化等方面。 一、内部强警,注重制度建设 (一)警察执法规范化要求做到有章可循,首先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尽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国家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公安执法的依据也越来越充分、明确,但是要确保公安机关内部科学、高效运作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各个业务部门、某一警种,民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审批权限、工作时限等等,在法律、法规、规章里是比较零散、不成系统的,有些是很难找到的,这就需要公安机关结合本部门、本警种的实际,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前提下,就上述各方面制定具体的操作性规范,让每一个岗位民警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怎样做、不该怎样做,做到用制度来管人、管事,为实现公安机关及民警警察执法规范化提供科学、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 (二)执法要规范,执法主体职能必须合法 主体不合法,往往造成越权执法,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职能不明确,不利于人民群众辨别,就不能做到便民、利民;容易造成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或者出现职能真空状态。所谓职能是指人或机构应有的职责、作用或功能的统一体。我国政府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机构改革中提出的“三定”方案,其首要环节就是“定职能”这是因为:1)职能是合理设置或调整公安组织机构的主要依据;2)职能是确定工作责任制的主要内容;3)职能是考核工作的基础。实践证明,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职能,明确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做什么、怎么做,理顺内部纵向和横向的关系,减少机构和岗位人员之间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等现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清楚、高效运作的公安工作机制。具体来说,科学合理,即合理设置机构,做到上下、左右、数量、质量的合理配置;职责清楚,即工作职能和管辖范围等方面责任明确;高效运作,就是依据其职能职责高效率地开展工作。 (三)职责和权力相统一,做到权责相当、权责一致 这是一个系统,一个单位确保廉正、高效地完成任务的基本要求,是警察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口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 (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 (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 (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 第七条基本要求 (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盘查部分试题

公安部盘查规范试题(60题) 单选 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勤务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安全,()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采取的盘问、检查等行为。 aa//预防、控制、打击 bb//预防、发现、打击 cc//预防、发现、控制,,c.. 盘查一般由()名以上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盘查任务分工。 aa//2 bb//3 cc//4 dd//5,,a.. 盘查可疑人员时,应当与被盘查人保持适当距离,尽量让其() aa//背对开阔场地 bb//面对开阔场地 cc//面对狭窄场地,,a.. 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 aa//控制 bb//检查 cc//控制并进行检查,,c.. 当盘查警力不足以有效控制被盘查人时,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aa//解除控制状态 bb//维持控制状态 cc//维持讯问状态 dd//解除讯问状态,,b.. 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并进一步检查其携带物品。 aa//人身检查 bb//控制 cc//口头讯问,,a.. 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检查,并进一步检查其携带物品。,,rr.. 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如有无凶器、武器和爆炸物品,则应当当场予以(),必要时,可以先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然后进行检查。 aa//收缴 bb//扣押 cc//没收,,b.. 检查卡点应当根据任务需要配置警力,每个卡点一般不得少于()人。 aa//4 bb//3 cc//2 dd//1,,a.. 执行重要设卡堵截任务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卡点前方设置(),并在前方适当距离内设置(),

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_心得体会

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 本文是关于心得体会的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感谢您的阅读! 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一) 为进一步抓好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我所于4月召开了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研讨会,提出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来全面推进规范化管理年活动。 一、抓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思想教育。正确的执法思想是加强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重要保证,是做好执法工作的前提。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针对部分民警还存在着执法不严格、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影响执法公信力现象,执法思想、执法理念不正确是根本原因。新时期、新形势下,必须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每一个民警都要清楚“权从何来”、“为谁执法”、“如何规范”等问题,切实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实现劳教工作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目标。 二、抓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主体建设。执法主体合格是执法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的保证,也是执法队伍建设的基础。 1、是以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年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我所民警管理。 2、是进一步规范我所各项规章制度,使我所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有章可循。 3、是应深入执法,抓好民警培训,切实做好民警执法教育。 三、抓执法制度建设。劳教执法工作纳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严格制定奖惩措施,才能确保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使广大民警养成规范执法的习惯。抓好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明确执法质量考评的标准、考评范围、质量界定、结果运用等问题,将日常考评与季考评、年考评结合,将实地检查与往上考评相结合,将规范化管理同执法民警自身利益的捆绑和统一。 总之,自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以来,我所始终把转变民警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作为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措施抓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 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二) 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作风建设,提高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根据上级法院关于开展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活动的通知精神的要求和省高院的

巡逻盘查情况处置措施及注意事项

巡逻盘查情况处置措施及注意事项 一、人员异常情况 1、对拒绝接受盘查的。 处置措施:应告知盘查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力,每个公民都应予以配合,同时还应告知拒绝和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被盘查人仍拒绝接受盘查,可对其采取适当约束措施,将其带到适当的地点或就地在见证人的证明下实施检查。巡警应沉着冷静,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法律为依据,说明盘查是国家赋予警察的权利。同时对其所携带的物品应认真盘查,不轻易放过。 注意事项:一是巡警应不卑不亢,有理有节,注意区别对法律法规不了解的人;二是巡警不应对方态度强硬或威胁投诉警察为名而放松警惕,防止犯罪分子混蒙过关。 2、对在盘查中逃跑的。 处置措施:应立即进行追捕,必要时报告上级请求支援,将其控制后依法强行进行检查和询问。 注意事项:一、注重自身安全。二、积极争取支援,注意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围堵态势。三、对落水、受伤的要全力进行营救。 3、盘查3人以上可疑人时。 处置措施:不要让被盘查人同时接近民警,保持一定距离,并命令所有被盘查人面朝墙或警车,加强控制,注意观察,未查的集中看守,已查的另外安置,防止转移凶器和物证,有条件的情况下,要分别单个进行盘问,认真找出破绽。 注意事项:一、注重自身安全。二、积极争取支援,争取人数优势或假装有多方力量正在赶来,从气势上压倒对方。 4、经盘查后疑点不能排除但证据又不充分的。 处置措施:可将其控制到有关部门,按照法律程序进一步审查。 注意事项:一、注重自身安全。二、在没有完全控制局面之前,不能暴露自己的真实意图。 5、对具有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检查。 处置措施:在巡逻盘查中,如确认是逃犯、通缉犯等重大犯罪嫌疑人时,

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行为规范

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行为规范 为加强队伍建设,科学管理法官和其他法院干警,杜绝干警八小时之外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凡是本院干警(包括聘用人员)均属本规范管理范围。 第二条干警应加强政治学习,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处理八小时之外的各种关系和矛盾,提高识别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 第三条干警在八小时之外应严于律已,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本院的各项制度,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积极倡导健康、有益、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四条为了便于监督和管理,本院成立“干警八小时之外活动督查组”,督查组成员由院党组成员、纪检监察、政治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在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干警离开本市到外地旅游、探亲访友,参加有关社团组织,本人家庭成员与他人发生重大纠纷,接受邀请参加庆典活动或个人搞庆典活动,因私使用公物、家属经商等重大事项必须先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报政治处备案,因情况紧急不能事先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政治处和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等组织应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体育、文艺、读书等活动,丰富干警八小时之外的文化生活,把干警八小时以外的娱乐活动引导到学知识、学业务的轨道上来。 第七条建立和健全谈心制度和家访制度,院领导联系到各部门、中层干部联系到干警,通过谈心活动和不定期的家访,及时了解干警八小时之外的业余生活情况,掌握干警思想动态。 第八条建立干警八小时之外生活汇报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干警八小时之外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定期召开庭务会,就本部门成员八小时之外的生活情况进行专题分析,并把分析结果报政治处备案。 第九条对发现法院干警参与赌博、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参加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邀请到歌舞厅、夜总会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接受有色情内容服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督查组应及时向院党组报告,并及时查处。 第十条督查组应经常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及有关部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强化对干警八小时之外生活的外部监督。 第十一条对干警的社交圈、生活圈及八小时之外的表现,作为干警提拔、使用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发现八小时之外生活有问题的,应当取消评先资格,不得提拔使用。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 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 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 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 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 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 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必须经刑事技 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 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配备枪 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 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 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 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 其他职能部门。

公安局执法规范化建设经验发言材料

公安局执法规范化建设经验发言材料 公安局执法规范化建设汇报材料 科学布局统筹谋划求真务实 努力打造一支老百姓爱戴的公安执法队伍 ——XX县公安局执法规范化建设汇报材料 近年来,XX县公安局视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推进公安工作发展的生命线,务实执法制度建设,完善执法教育培训,强化执法质量考核,以“大接访”、“大练兵”、“大走访”、“法制理念教育”、“三基工程建设”、“三项建设”“公正廉洁执法”等专项活动为载体,不断强化执法思想、制度和主体建设,全面推进县局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了全局民警的整体执法质量和服务群众的水平。实现了连续五年全市执法质量考评为优秀、连续五年获得全省执法质量考评优秀;连续6年实现了无败诉、无国家赔偿、无冤假错案;公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维持率为100%;XX年4月被省厅确定为“全省监管中心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同年10月被公安部命名为“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通过全局民警认真履职尽责,务实工作,群众安全感测评连续3年位居全市第一,

满意率达到98%,为构建平安和谐幸福XX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四个到位”全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思想认识到位。以“忠诚、专业、服务、奉献”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主线,强化队伍职业道德建设;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抓手,强化公开、公平、公正意识建设;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载体,强化亲民、爱民、为民思想建设;以“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工作为基础,谋求执法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从内部发动,抓学习、领会精神,抓宣传、营造氛围,抓讨论、逐步深化,唱响“执法工作是公安工作生命线”的主旋律;从外部协调,纵向沟通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积极汇报执法工作的困难和问题,谋求重视、关心、支持,横向沟通检、法、司,定期召开协调联席会议,寻求共识、形成合力;强社会联动,公开警务,力推综治,形成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合力,推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整体上新台阶。 ——组织领导到位。为切实落实执法规范化建设,局党委高度重视,将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任务分解细化,明确了具体环节、步骤、任务、时间和要求;确

可疑人员应急处理预案

可疑人员应急处理预案 1目的 通过可疑人员应急处理预案快速响应、协同应对、实效显著的实施,防范为主,提髙警惕,妥善处理,预防可疑人员造成意外事件,尽可能减轻和消除可疑人员进入办公楼发生不良影响和危害,尽可能锥护业户的利益.物业项目的正常秩序. 2岗位职责 2.1 管理处经理负责发生可疑人员应急处理的指挥、协调、特后处理及按规定向公司上级部门报吿等事宜。 2.2客户服务部负责发生可疑人员事件处理过程的协调通讯联络,根据情况进行报警或救援,保证各项指令传达畅通,以及事件善后证据存档、汇报、总结、纠正预防措施等工作。 2.3秩序维护部负责对发生可疑人员事件现场防范、重点部位保卫、秩序维护等应急措施的实施。 2.4工程维保部负责对发生可疑人员事件处理中有关设备设施的保护,配合其它部门施救措施等 工作. 2.5环境维护部负责发生可疑人员事件应急处理配合工作。 3处置程序 3.1本处置程序主要适用于办公楼项目管理处发现可疑人员的应急处理,处置程序参照《可疑人员应急处理流程图》(图1执行) 3.2楼内及外围秩序维护人员发现有可疑人员时保持一定距离先观察,注意对方的神态、动作、衣袋、提包等,并要关注自身安全防范,如有异常,及时通知监控室值班人员协助监视。 3.3当对方有进一步动向时及时向秩序维护主管乂督导汇报,配合主管/督导并采取相应措施。3.4对确认可疑的人员,要严密监视、暗中观察,通知各岗位协作防范,防止其破坏或造成其它意外事故。必要时将可疑人员带到秩序维护部盘问,同时拨打110报警。 3.5对一时无法确认的可疑人员,要注意其在楼内的动向,防止可疑人员对业户单元或公共区域设备设施有破坏企图,若发现不轨,及时阻止并将可疑人带至秩序维护部盘查报警。 3.6若发现可疑人员与警方通缉的在逃人员体貌特征相似者应报告管理处经理,通报警方,并采用延缓技巧使之滞留到警方到来。 3.7可疑人员事件处理结束后,项目管理处将事件起因、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善后处理情况、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等在24小时内制作《突发事件报告》上报公司物业运作部。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问题与对策分析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问题与对策分析 一、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多年公安执法实践来看,我市总的形势是好的,但从局部来讲问题仍然不少,特别是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在一些方面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 一是受理立案不规范。受工作考评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公安机关和民警不依法及时受理群众报案,行政案件该受理不受理,刑事案件该立案不立案,不破不立、破了也不立的情况大量存在。 二是调查取证不规范。调查取证不规范是影响办案质量的最主要原因。从历年执法质量考评和案件抽评情况来看,多数不规范的案件中均能反映出民警重口供、轻物证,重实体、轻程序,重破案、轻办案,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的思想,办案民警该履行的程序不履行,该调取的证据不调取。在市局对2010年上半年全部27起命案卷宗考评中,最高分97分,最低分60分,80分以下的10起,占总数37% ,主要原因是现场证据收集、提取、固定、保管不规范,应当查证的事实、情节没有查证或查清,应当提取、扣押、送检物证、痕迹而没有提取、扣押、送检。同时,取证不规范问题也反映在行政案件中, 2009年至今年6月,全市公安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66 起,撤销8起,全部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是量裁处理不规范。从近年来行政案件集中抽评情况来看,滥用自由裁量权、同事不同罚在行政执法中相当普遍,在量罚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多数公安机关未考虑同类案件处理的平衡性,处罚的随意性很大,在同一地区、同类案件中,难以找出一个量裁的基准,导致处罚结果与违法的情节、后果严重不相符。执法结果不公正既是群众反映最大的问题,也是影响法律严肃性和执法公信力的最主要原因。一些派出所为完成指标,把本应由派出所裁决的案件上升为公安局裁决的案件,人为提高处罚标准,造成执法不公,侵害被处罚人的权益。 四是服务管理不规范。从服务和管理方面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窗口单位“四难”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尤其是办事程序烦琐、办事时间拖沓,群众对“事难办”的反映仍然很大。据林州市公安局调查,在办理“二代证”过程中,一些急于外出务工的群众为尽快办理身份证,步行数十里山路赶到派出所排队等候,可照完相、填完表后,拿到身份证往往还要等上几个月。第二是监督检查不规范,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在治安巡查、监督检查过程中,还存在态度粗暴、方法简单等问题,执法扰民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 从调研情况来看,上述“四个不规范”在各级公安机关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是执法规范化建设中需要着力整改和规范的重点。 二、公安机关执法中问题的原因分析 经过多年教育培训、整改规范,全市公安民警的执法观念有了很大改变,执法素质有了很大改善,执法形象有了很大改观,但当前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中还存在的诸多不规范,充分说明教育培训、整改规范还不够到位。从对部分县区和局机关各警种的情况分析来看,尽管不同地区、不同个体产生执法问题的原因各异,但总体上可以从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个方面加以剖析。 内在原因。主要是执法者个体的原因,即“人”的问题,主要是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民警的观念、素质和责任心问题。一是执法观念不强。“二十公”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提出了“执法为民”的执法指导思想,但执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充分说明,在一些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中,“执法为民”思想还未真正入脑入心、落地生根,还仅仅停留在口号上、纸面上,未真正见诸行动、付之实践。在调研过程中,各地公安机关普遍认为,多数执法部门和民警执法办案只是为了完成工作考评,完成工作任务,自身利益考虑较多,群众感受考虑得少。二是执法能力不强。一些公安民警主动学习不够、接受培训不够,该掌握的法律知识未掌握,该具备的执法意识不具备,凭习惯办事、凭情绪办案等情况时有发生,不会办案、不会取证,不会做群众工作,较低的执法能力与较高的执法要求之间的矛盾还比较突出。从近年来的案件抽评情况来看,一些民警连最简单的笔录都不会作,该问的不问,该记的不记,错漏百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详细介绍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1-1.制定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基本要求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1-5.修订 1-6.施行时间 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2-2.警务受领 2-3.警务准备 2-4.警务实施 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2-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三章执行死刑(略) 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 职责 4-2. 警务受领 4-3. 警务准备 4-4. 警务实施 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4-6. 一般情况处置 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 职责 5-2. 警务受领 5-3. 警务准备 5-4. 警务实施 5-5. 一般情况处置 第六章安全检查 6-1. 职责 6-2. 警力配备 6-3. 设施与装备配备 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 6-6. 警务实施 6-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

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 8-1. 拘传 8-2. 训诫 8-3. 强行带离 8-4. 罚款 8-5. 拘留 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 9-1. 职责 9-2. 基本原则 9-3. 组织领导 9-4. 警务准备 9-5. 警务实施 第一章一般规定 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3.基本要求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 (1)执法主体合格 (2)执法程序合法 (3)执法行为规范 (4)执法纪律严明 (5)执法作风端正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下列行为: (1)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守则

精心整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六条??民警应当选择光线较好、场地开阔、有依托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场地或者道路等作为盘查地点,盘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被盘查人的身份、体貌、衣着、行为、携带物品等可疑之处,随时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 第七条??盘查可疑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被盘查人保持适当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场地; (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 (三)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其他人员负责警戒,防止被盘查人或者同伙的袭击。 第十条??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检查,并进一步检查其携带物品。 第十一条??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在警戒人员的掩护下对其进行检查,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 (二)对女性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可能危及检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第十二条??经盘查能确认是逃犯、通缉犯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民警应当立即使用约束性警械将其控制,移交办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原羁押机关。 第十三条??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二)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其他民警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三)开启箱包时应当先仔细观察,注意避免接触有毒、爆炸、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 除; (一)对行进中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时,应当手持停车标志牌或者放置停车标志,在被检查车辆前方向其作出明确的停车示意;

法律视角下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_姚占军

【基金项目】本文是由程华主持的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项目“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与司法审查”(项目合同编号:2007L L Y J G A D X 071)的阶段性成果,属于该项目的基础理论研究部分。 【作者简介】姚占军,男,河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程华(1971— ),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宪法学、公安执法理论方面的研究。 2009年第1期N o .12009 J o u r n a l o f C h i n e s e P e o p l e s P u b l i c S e c u r i t y U n i v e r s i t y(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总第137期S u m 137 法律视角下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姚占军1 ,程 华 2 (1.河南省公安厅,河南 郑州 450003;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摘 要】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的制度建设的工作重心,但其现状不容乐观,根本原因是没有充分认识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实阻力和理论上的认识误区。因此,应当以 法律思维方式作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原则,并在具体实施中予以贯彻。法律思维方式视野下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必将提出与之相适应的内涵、标志和基本要素。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逻辑关系混乱和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以及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情况依然存在。应当进一步明确公安执法规范化制度建设和效果评估机制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法律思维;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 922.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40(2009)01-0091-06 多年以来,各级公安机关都在强调执法规范化建设。毋庸置疑,公安执法规范化是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日常工作显著进步的标志,既是时代发展之要求,又符合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大趋势。但是,关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标准、规则以及如何实施,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界定和释义。本文拟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状谈起,站在法律的视角下以法律的思维方式就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在要素和运作程序谈点浅显的看法,以期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所助益。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状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的工作重心和理论上的热点话题,上至公安机关最高领导,下至各区、县级公安机关甚至基 层单位的科、所、队都在参与讨论的问题,有相当多的公安执法单位还根据上级机关的整体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出了各式各样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从实施规模和参与人数上看,绝大多数警察是踊跃参与的;但从实施最终效果来看,大多数的参与者都是各自为战,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并且大都停留在口号上的、文件上的层面上;从实施内容来看,这些规范化建设规划和方案虽涉及目标、内容、步骤、方法和途径,但对执法规范化建设最为核心的问题即有针对性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化问题很少涉及。与此同时,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的界定和外延的确定等基础性理论问题的理解还存在重大分歧。在相当一部分公安机关领 导的潜意识中,认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只要有文件、有规划、有方案就行了,很少考虑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实际效果。更为普遍的现象是, · 9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公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是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公安机关树立良好形象,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更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涉及内容多、工作量大,是一项庞大、繁杂的系统工程。规范什么?怎么规范?由谁来规范?规范到 什么程度?如何评估?怎样才能保障执法规范化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后怎么办等等,都需要加以明确。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就如何开展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笔者尝试谈一点自已的看法。 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范围 进一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首先要搞清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范围,也就是解决“规范什么”这个问题。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把公安执法工作全部纳入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因此,必须从根本上弄清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所涉及到的要素及要求。 (一)明确执法主体,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执法主体合格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和保证,只有主体合格了,规范执法才有基础,否则,无从谈起。从实际情况看,执法主体建设还不容乐观,协勤、协警参与执法、参与办案,由于素质不一,管理又不到位,难免引发一些执法问题。有的协勤、协警抓赌、抓嫖;有的交警招聘的协警人员,由于素质不高,业务不熟悉与被纠章人员发生纠纷;有的协勤、协警人员在看管被审查人员时,由于不负责导致被审查人逃跑、自杀;甚至有的工勤人员由于参与看守所执法,与在押女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等情况都有出现和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主体不合格。因此,必须对那些在执法岗位的工勤、协警、协勤、联防队员等“二警察”加以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在规范的基础上加强管理。同时,在明确执法主体的基础上,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人民警察法》规定,凡正式人民警察均有执法权,但有权执法不等于有资格办案。从现有情况来看,与法、检相比,公安机关民警的办案资格门槛较低。一些刚毕业的学生和军转干部刚接触公安工作就被安排办案,法制培训和相关办案经验的匮乏,直接导致办案能力较弱,办案质量较低。因此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案件质量,应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这一制度应在限定范围、严格标准、上岗必考、离岗失效、优胜劣汰的原则下进行。限定范围,即不是要求公安机关内部民警都具有执法办案资格,如指挥、政工、装财等部门的民警;严格标准,即在公安部未进行统一考试前,我省可先行一步,对办案民警进行考试和资格认定;上岗必考,即从事执法办案岗位的民警上岗前必须参加考试,才能取得相应资格;离岗失效,即民警不在执法办案岗位了,可保留一年的办案资格,一年后仍不在执法办案岗位即取销相应资格;优胜劣汰,即执法办案资格不是一劳永逸的,也要定期考核,在严把“进口”同时,对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敞开出口”,随时调离执法办案岗位。

公安部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2)

公安部将采取六大措施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https://www.360docs.net/doc/c310955420.html, 2007年01月16日11:07 新华网评论0条2007年1月16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召开200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总结2006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审议《2007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就做好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与服务工作做 了以下发言: 以一亿多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中的 绝大多数是守法公民,也是我国经济建设中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同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问题又是影响和左右一些地区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2006年,在全国公安机关抓获的刑事案件作案成员中,来自本县市以外的流动人口占41.2%,与上年基本持平,参与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侵财犯罪的占47.4%,同比上升1.5%。公安机关将把人口管理特别是流动人口管理置于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位置,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以底数清、情况明、管控严、服务好为目标,以提高社会化、法制化、信息化水平为突破口,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机制,大力加强改进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重点抓好六项工作: 一、认真搞好人口登记。结合社区和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广村(居)委会、用工单位、出租房屋管理站等暂住人口登记模式,方便暂住人口登记,提高登记率。严格旅馆业住宿人员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对尚未安装旅馆业信息系统的中小旅馆,采取分点采集、定时报送、集中录入的办法掌握信息;对通宵营业、可供住宿的洗浴场所参照旅馆业进行信息登记和管理。健全信息采集、录入、变更、传输等工作规范,实现实时采集、及时变动。年初,全国公安机关将认真组织开 展对流动人口的集中排查。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部部署的“三项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涉及统一执法思想、规范执法主体、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和执法信息化建设等内容的系统工程,没有执法的规范就没有队伍的规范、业务的发展、形象的提升。本文尝试对公安执法执勤规范化建设的基本理论和实践要求作一剖析,以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一、执法执勤规范化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执法规范化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程办理各类案件,执行勤务所形成的基本体系,是公安民警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依法行政,依法治警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警务机制和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法定性。执法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国家的强制力为重要依托,是广大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意愿通过公安机关的具体行为来实现的法定取权。二是程序性。执法活动及其规范体系建设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具体的执法行为,执勤活动以及结果运用,制定了一整套严格、明确、标准的操作程序,以保证各项执法活动有序开展。三是公正性。这是执法执勤体系建设所追求的目标和衡量标准,也是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更是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最基本追求。四是互动性。执法规范体系具有执法主体与执法客体,执法行为和执勤活动,主体素质与社会条件,软件建设与硬件保障等互为影响,互为促进,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当前执法执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执法思想认识与时代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多年来,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广大民警执法为民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明显增强。但是,仍有一些民警没有摆正执法理念,办案不公、执法不严、执勤不文明、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时有发生。在执法实体方面,存在着定性不准、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处理不公甚至明显失当等问题;在执法程序方面,存在着随意启动执法程序、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随意扣押、收集证据不细致等问题;在执法动机方面,存在着办“权力案”、“金钱案”、“指标案”、“人情案”等滥用执法权力等问题;在执法方式方面,存在冷、硬、横、推,不理性,一些民警往往以“管理者”自居,在处理案件时态度粗暴,对当事人不能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会疏导群众情绪,导致一些案件处理不妥,或者是事平气不平。 (二)执法执勤任务与现有警力状况和经费保障不相适应 1、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所面临的形势尖锐而复杂。确保社会治安平稳的任务艰巨而繁重,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期望越来越强烈。而现有警力畸缺,基层警力不足,基层民警的工作压力和强度日趋加大,长期的超负荷工作不可避免的造成工作效率的下降和执法质量的降低,比如:警情处置方面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刑诉法办理案件的规定要有两名以上正式民警出警,否则视为违法。机构设置不合理、警力配置不科学,民警素质不适应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和有效缓解。 2、公安机关经费不足。尽管公安经费保障逐年改善,但仍有缺口,办案经费困难,办案成本加大,只能靠“以案养案”来维持日常的工作。有的民警在案件当事人身上动脑筋,打主意,为了创收而办案,为了完成案件数而办案。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以罚代“法”,以罚代拘等问题,导致公安执法发生扭曲和执法理念、手段、目的的偏差。 (三)执法执勤法规与客观形势发展不相适应 1、民警执法环境恶化,法律制度不够健全。警察执法代表的是国家,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抗拒警察执法,拒绝、阻碍警察执行公务,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英美法系国家都设有“袭警罪”这样一个独立罪名,每年因袭警而导致的警察伤亡人数远远低于我国。目前,我国尚无“袭警罪”的专门立法,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遇到不法侵害和袭击时,缺乏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以法护警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实

浅谈如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浅谈如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增强公安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树立公安民警良好形象的根本保障,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也是促进“平安增城”建设的重要举措。如何加强队伍执法的规范化建设,对增强执勤民警的综合执法素质、提高队伍整体战斗力、提升民警在群众中的地位有着重要意义。下面就基层派出所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以供探讨。 一、目前队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组织培训和民警自身努力,现在基层派出所民警的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执法质量不高,存在随意性。执勤民警执法程序不规范,法律文书存在漏写、错写等现象,只要有人讲人情,就减轻处罚,削弱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部分民警说教能力差,对一些法律解释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差,讲话用语不文明,业务知识水平不高;个别案件处理民警缺乏证据意识,不及时收集物证和制作询问笔录,导致丢失有效证据,造成当事人对执法工作产生了怀疑,心理上增加负担。 二是执法不文明规范,为民服务观念不牢。个别执勤民警处理案件方式简单,往往以管人者自居,对违法当事人态度冷、躁、硬,存在训斥当事人现象;个别办案民警不会做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有的不履行告知程序,忽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窗口民警向群众解答问题不热情,回答问题不清楚,给群众造成一种不为民办事的感觉,伤害了警民感情。 三是执法态度差,形象不佳。部分民警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执勤执法中态度粗暴、执法方式简单,以致于民警性情易暴躁成为大多数群众的共识。另外不少执勤民警不注意自身形象,警容风纪不整,而部分机关民警的“冷、硬、横、推”现象也已不是新闻,这些都使民警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二、原因探究 (一)执法环境差、影响大。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意识淡薄,对民警执法不理解,致使民警在执勤执法中时有发生妨碍执法案件。有的甚至威胁围攻民警。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至7月份,仅派出所就发生民警被阻碍执法30多起,其中6名嫌疑人因情节恶劣被治安拘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