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历史变迁
与时俱进进行监管体制改革不断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与时俱进进行监管体制改革不断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作者:暂无来源:《中国食品》 2019年第18期文杨士友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当前,全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初步完成,食品安全被纳入大市场监管范畴,实现了监管体制的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变革,带来了食品安全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的深度改变。
如何落实好新时代食品安全战略,发挥好大市场监管新优势,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创新,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模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不断调整,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
1.行业管理阶段(1949年-1979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是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当时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让人人都有饭吃。
所以在建国初期,我国食品安全的首要任务都是围绕解决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展开的。
1949年11 月,中央政府成立卫生部,1953年1月,政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卫生防疫站,地方各级卫生部门在防疫站内设置食品卫生科(组),具体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965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卫生部等五部门制定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试行条例》初步确立了以卫生部门为主导,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共同履行食品卫生执法职能的多元食品安全监管格局。
此时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监管工作融合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当中,并没有被看作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政府职能,事实上是以行业管理为主的监管模式。
2.卫生监管阶段(1979年-2004年)。
改革开放后,我国食品工业迅速发展,市场上涌现出大量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先针对温饱问题制定的“粮食安全”战略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环境的需要。
所以,如何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与安全逐渐成为新的目标,我国开始对食品安全进行法律规制。
1979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监管工作的开始。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浅析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浅析食品安全是一个国家和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起源于古代,经历了多个历史阶段的演变和发展,逐步形成了现代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本文将从历史、现状和问题三个方面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进行浅析。
一、历史: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古代丝绸之路的发展促进了我国与外国的贸易往来,也带来了各种外来食品。
为了保障边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古代政府开始制定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也逐渐完善和规范。
二、现状: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主要由政府和市场共同参与构建,政府扮演着主导和监管的角色,市场则提供督促自律和自我约束的机制。
政府层面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等,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的监管。
市场层面则涉及到食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餐饮企业等,需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三、问题:尽管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已经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监管力度不够强大和及时,导致部分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不够紧密,信息共享和沟通不畅,造成监管盲区和漏洞。
一些食品企业缺乏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食品质量和安全。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监管责任和权限,提高违法成本和风险。
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的全程监管。
提高食品企业的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加强食品安全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长期的发展中逐渐形成,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监管力度。
只有通过政府和市场的共同努力,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模式

改革余地
标准制定留在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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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二、分析与思考
▪ 分析与思考(1) 标准制定与执行分属两个部门 理论上正确—避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 员;有利于以评估为基础来制定标准。 实际上矛盾难免—部门间不通气,协调 难。如白酒塑化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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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与思考
▪ 分析与思考(2) 取消分段管理体系后,监管模式是关键 现行模式—依赖于抽样、检验 先进模式—过程监管
凭样:样品 (外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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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GMP
GMP ——良好生产操作规范
食品GMP是一种食品质量保证体系,其宗旨是 在食品制造、包装和贮藏等过程中,确保人员、 建筑、设施和设备均能符合良好的生产条件, 防止食品在不卫生的条件下,或在可能引起污 染或品质变坏的环境中操作,以保证食品质量 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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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08年—2010年:卫生部负责综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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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0年—2011年,食品安全办承办国务院 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三位副总理任主任、副主任,19个部门组成)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副秘书长兼任主任、正部级,编制55人)
综合司 协调指导司 监督检查司 应急管理司 政策法规司 宣传与科技司
中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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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高风险
高风险
中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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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少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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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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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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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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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历史变迁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历史变迁一、计划经济时期的指令性管理体制(1949-1978)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的近30年间,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式的计划经济体制,“解决温饱是当时食品安全的最大目标”。
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食品质量安全在某种意义上就等于食品卫生。
这期间,政府主管部门主要采取内部管控方式对企业行为进行约束,较少使用经济奖惩、司法审判、信息披露与技术标准等现代化的食品监管的政策工具。
总体而言,实行的是以主管部门管控为主,卫生部门监督为辅,寓食品卫生管理于行政管理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一)卫生防疫体系的形成建国初期,受苏联卫生防疫体制的影响,食品卫生管理自然落到了卫生部门的管理职权范围之内。
1949年,原长春铁路管理局成立了我国最早的卫生防疫站。
从1950年开始,各级地方政府自上而下的建立起了省、地(市)、县各级卫生防疫站,并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对食品进行卫生管理,同时陆续制定了食品卫生质量要求和卫生管理办法。
1953年1月,政务院第167次会议正式批准在全国建立卫生防疫站,开展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与管理。
1954年,卫生部颁布了《卫生防疫站暂行办法和各级卫生防疫站编制》。
1956年底,全国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全部建立了卫生防疫站。
1959年,大部分的人民公社也建立了相应的卫生防疫机构,从而基本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卫生防疫体系。
1964年,卫生部颁发实施了《卫生防疫站工作试行条例》,首次明确了卫生防疫站作为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在内的卫生监督体系的主体机构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内容。
到1965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卫生防疫站2499个,专业防治机构822个,人员77179人。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从1949年到1978年这一时期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但由于卫生防疫机构兼有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的双重职能,工作重心在卫生防疫,而卫生监督又包括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等诸多内容,所以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在卫生防疫系统中处于相对边缘的位置。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变迁

一、引言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国家的经济安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多元的变迁。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制度演变、现状与挑战等方面,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变迁进行探讨。
二、历史背景1.计划经济时期(1949-1978年)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主要依靠政府部门,以行政手段为主。
这一时期,食品安全问题相对较少,但由于监管手段单一,食品安全隐患仍然存在。
2.改革开放初期(1979-1990年)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食品生产经营领域逐渐放开,食品安全问题逐渐凸显。
此时,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以《食品卫生法》为基础,强调食品卫生监督。
3.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阶段(1991-2010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
这一时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开始逐步完善,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监管体系逐渐从卫生监督向全面监管转变。
三、制度演变1.食品卫生监督阶段(1949-1995年)这一阶段,食品安全监管主要以《食品卫生法》为依据,强调食品卫生监督。
主要监管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卫生条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标签等。
2.食品安全监管阶段(1995-2015年)这一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逐步完善,从《食品卫生法》过渡到《食品安全法》。
主要变化如下:(1)监管范围扩大:从单纯的食品卫生监督,扩大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全过程的监管。
(2)监管主体多元化:从以政府部门为主,逐步引入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等多元主体参与监管。
(3)监管手段多样化:从行政手段为主,逐步发展到法律、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
3.食品安全风险治理阶段(2015年至今)这一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更加注重风险治理,从源头把控食品安全风险。
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体制变迁历程与逻辑

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体制变迁历程与逻辑目录1. 现代中国食品安全治理体制概览 (2)1.1 食品安全治理体制的主要构成 (3)1.2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环境 (4)1.3 组织架构及其职责划分 (6)2. 食品安全治理体制的早期发展(1949年-1978年) (7)2.1 改革开放之前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8)2.2 食品安全标准与检验技术的发展 (10)2.3 在这一时期的食品安全管理挑战 (11)3. 治理体制的初步变革(1979年-1999年) (13)3.1 法律框架的建立与完善 (15)3.2 政府与市场的角色转变 (16)3.3 食品安全意识的提升 (17)4. 治理体制的全面改革与完善(2000年-2008年) (19)4.1 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 (20)4.2 食品安全国际合作与交流 (21)4.3 政策与实践的探索 (22)5. 治理体制的进一步优化与加强(2009年至今) (24)5.1 组织体系与职能的完善 (25)5.2 监管机制的创新与改革 (27)5.3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 (28)6. 食品安全治理逻辑分析 (29)6.1 整合性监管机制的作用 (31)6.2 公众参与与监督的重要性 (32)6.3 技术与智慧化监管的发展 (33)7. 挑战与未来展望 (34)1. 现代中国食品安全治理体制概览中国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从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逐步演变为多机构协同、法律法规完备的现代化体系。
早期的制度建立主要采用中央集权的行政审批体制,由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行政管理体制显现出难以适应不断变化市场需求和风险挑战的局限性。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逐步建立现代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制体系建设: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了全面、规范、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框架。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从无到有,从分段监管到最终形成现阶段的食品安全由一个部门统一监管的体制总共经历了六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依据我国食品安全的时代背景、经济特征、监管机构和模式的变化可以将其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1.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为主的阶段(1949—1982年)该阶段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刚刚建立,经济刚刚起步,生产力水平不高,社会发展水平较低,食品的生产供给与社会的现实需求存在矛盾,温饱问题都不能得以解决。
所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虽然一直非常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但该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是食品的数量安全上,即怎样保障人们吃饱的问题。
同时,当时我国经济形式主要是以计划为主,国有企业在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下,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食品一般也不会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政府主要是管理由食品卫生引发的问题。
政府注重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能够对大量发生的食品卫生和食品中毒事件作出及时处理。
因此,当时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主要是防疫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的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尚未形成。
1950年国家在卫生部内部设立了药品食品检验所,作为专门的食品检验机构,专职管理食品卫生问题,并且开始对食品进行化验和制定食品标准。
1956年后,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逐步形成了多部门管理的格局,卫生部按照职权划分开始联合相关部门管理涉及多部门分管的食品问题。
随着1956年的政府机构改革,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各个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为主,卫生行政部门为辅的监管局面。
1965年,国务院批准了卫生部等部委颁布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根据该《试行条例》的规定,食品卫生管理只是生产行为或经营行为的一个环节。
在具体管理职责分配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是食品卫生管理的主要承担者,卫生行政部门处于协助地位,承担技术指导和监督的辅助性工作。
自此,由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模式正式确立。
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的演变与危机管理

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的演变与危机管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和安全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强,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从食品安全监管的演变与危机管理两个方面来探讨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第一部分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的演变1.1 原始时期的自我保护在人类还是狩猎采集阶段的时候,食物来源主要是自然环境中采集的野果以及狩猎获得的野生动物。
由于生活环境的原始性和自然资源的丰富性,这个时期的食品安全并不是一个实际的问题,人们通常能够自我保护,避免食品中毒等问题的发生。
1.2 农业时期的规范化生产随着农业的发展,人们开始从自然界中采集食物向规范化生产转化。
土地的耕作和动物的驯养为人类提供了更多的食品,并且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这个时期,政府开始出台针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政策,以保障公众的利益。
1.3 工业时期的食品安全危机随着工业时期的到来,食品的种类和生产规模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从手工制作变为机械化生产,从自给自足变为大规模的商业生产,食品安全问题也愈加复杂和难以掌控。
许多食品安全危机的发生,使政府和公众更加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并加强监管体系。
1.4 现代时期的全球化监管随着全球化的加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已经扩展到全球范围内。
国际组织和国家政府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合作和协调,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成为全球共同的责任。
在这个时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已经更加成熟和完善,不断适应和引导市场需求的发展。
第二部分食品安全危机管理2.1 食品安全危机的定义和特点所谓食品安全危机,是指由于食品中毒、食品欺诈、食品污染、食品误食等原因引发的重大公共事件。
食品安全危机的特点是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控性,一旦发生,往往会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并对社会和经济产生巨大影响。
2.2 食品安全危机管理的原则和方法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其原则是危机应对、预防为主、全面治理,其核心是加强监管、防范危机、应急处置和后期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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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历史变迁一、计划经济时期的指令性管理体制(1949-1978)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的近30年间,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式的计划经济体制,“解决温饱是当时食品安全的最大目标”。
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食品质量安全在某种意义上就等于食品卫生。
这期间,政府主管部门主要采取内部管控方式对企业行为进行约束,较少使用经济奖惩、司法审判、信息披露与技术标准等现代化的食品监管的政策工具。
总体而言,实行的是以主管部门管控为主,卫生部门监督为辅,寓食品卫生管理于行政管理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一)卫生防疫体系的形成建国初期,受苏联卫生防疫体制的影响,食品卫生管理自然落到了卫生部门的管理职权范围之内。
1949年,原长春铁路管理局成立了我国最早的卫生防疫站。
从1950年开始,各级地方政府自上而下的建立起了省、地(市)、县各级卫生防疫站,并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对食品进行卫生管理,同时陆续制定了食品卫生质量要求和卫生管理办法。
1953年1月,政务院第167次会议正式批准在全国建立卫生防疫站,开展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与管理。
1954年,卫生部颁布了《卫生防疫站暂行办法和各级卫生防疫站编制》。
1956年底,全国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全部建立了卫生防疫站。
1959年,大部分的人民公社也建立了相应的卫生防疫机构,从而基本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卫生防疫体系。
1964年,卫生部颁发实施了《卫生防疫站工作试行条例》,首次明确了卫生防疫站作为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在内的卫生监督体系的主体机构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内容。
到1965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卫生防疫站2499个,专业防治机构822个,人员77179人。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从1949年到1978年这一时期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但由于卫生防疫机构兼有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的双重职能,工作重心在卫生防疫,而卫生监督又包括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等诸多内容,所以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在卫生防疫系统中处于相对边缘的位置。
(二)主管部门承担管理职责的体系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后,我国模仿苏联建立了一套专业化分工色彩浓厚的工商业部门管理体制。
轻工部、粮食部、农业部、化学工业部、水利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供销合作社等不同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对不同的食品进行卫生和质量监管,并建立了本部门独立的卫生检验和管理机构,分别承担各自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表)(三)指令性管理体制的特征1、寓企业于行政管理之中。
1965年卫生部、商业部等五部门颁布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明文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加工、采购、贮存、运输、销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把食品卫生工作纳入生产计划和工作计划,并且制定适当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卫生部门应当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工作和技术指导”;“卫生部门制定食品卫生标准,应当事先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即实行的是以主管部门管控为主,卫生部门监督管理为辅,寓食品卫生管理于企业管理和行政管理之中的体制。
2、管理工具以软性管控为主。
《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强调“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性对所属单位的基层领导干部、职工进行重视卫生的思想教育,自觉地做好食品卫生工作”;同时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应当把食品卫生工作列为成绩考核和组织竞赛、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
此外,还规定了群众性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由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实施。
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所涉及的大部分管理工作均属于思想教育、质量竞赛、发动群众等组织内部的软性管控手段,而经济奖惩、司法审判等现代化的监管政策工具运用较少。
3、司法机制很少介入。
《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对认真执行本条例,经常坚持做好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对违犯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限期改进,或者责令停业改进;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或者造成食物中毒等重大事故的有关人员,应当予以行政处分,必要时建议法院处理”。
由此可见,对企业违规行为,仅限于批评或者限期改进以及行政处分,而司法机制介入极少。
二、经济转轨时期的混合管理体制(1979-1992)这一时期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仍然侧重于食品卫生,但管理体制是介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政企合一与政企分离、传统管理与现代监管之间的过渡或者混合模式。
(一)多元所有制格局改革开放初期,随着经济政策的放开,与食品相关的产业部门迅速发展,食品工业总产值在1979-1984年间年均增长9.3%,到1987年时总产值达到1134亿元,是1978年的四倍。
以乳业为例,1949年全国各类乳制品工厂不到10家,1980年增长到700多家。
按照当时经济改革中大力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要求和“多成分、多渠道、多形式”的原则,食品工业推行了国营、集体、个体共同发展,大中小企业与前店后厂相结合的改革举措,多年来国有企业一家独大的局面逐步改变。
多元并存所有制格局的形成,使得原有的主管部门为主,卫生部门为辅的指令性行政管控体制已不能适应要求,大量的集体和私营生产企业游离于主管部门的管理体制之外,而卫生部门又没有相应足够的资源进行管理,从而使政府对食品卫生质量的管理变得力不从心。
(二)混合型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1、卫生行政部门是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
198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卫生法(试行)》明确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并规定食品卫生许可证是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申请工商执照的前提条件,同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权赋予卫生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作为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地位得到了正式确认。
2、多部门共同管理食品卫生的格局继续保留。
《食品卫生法(试行)》仍然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食品卫生工作,并对执行本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因此,卫生部门虽然名义上取得了食品卫生监督的主导权,但由于食品生产经营中政企合一的体制并未彻底瓦解,食品生产经营各个领域中主管部门的部分管理权限仍然得到保留,卫生部门的监管权陷于分割化的尴尬境地。
3、食品卫生管理呈现分散化态势。
《食品卫生法(试行)》将一些特殊场所的食品卫生监管权赋予了非卫生部门。
如城乡集市的食品卫生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禽畜兽医卫生检验由农牧渔业部门负责,出口食品的监督检验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负责,同时铁道、交通、厂矿的食品卫生由其各自的卫生防疫机构主管;粮油、副食品、土特产、饮食服务等方面的生产经营与卫生由商业部负责;食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由原在国家标准局、计量局基础上组建的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
因此,从地方政府层面看,工商,标准计量、环保、环卫、畜牧兽医、食品卫生监督等六个部门都涉及食品质量监督的职能。
(三)混合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1、食品安全开始出现市场因素。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客体在数量上呈现大规模增长的趋势,在生产规模、所有制结构、技术手段等方面也日益复杂。
新出现的集体和私营企业以追求商业利益为重要目标,旧的国营企业也因经济模式的改革产生了独立的商业利益诉求,食品企业逃避、扭曲食品卫生管理政策的动机明显增强,食品企业和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日益明显,食品安全开始出现了因市场竞争而引发的人为安全风险因素。
2、管理主体在经济发展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之间产生冲突。
大量出现的集体和私营企业与国营企业直接构成了竞争关系,在国有企业逐步打破计划经济体制管理模式的背景下,为了保证所辖的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一些主管部门放松了对食品卫生的管理要求,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严重影响了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和食品卫生法律的实施效力。
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与利润导向的经济体制的矛盾直接导致和放大了管理主体在经济发展与食品卫生监督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3、立法与经济手段的管理工具极度缺乏。
行政命令、思想教育、群众运动等软性管控措施的管理效果已经明显下降,为了适应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政府开始有意识地通过立法、行政执法、经济奖惩和司法审判等方式来丰富食品卫生监管的政策工具。
但在短时间内,当时的环境下还是无法完全取代传统的管理工具。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监管型体制(1993年至今)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之,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逐步形成了基于市场经济的“监管型体制”。
(一)卫生部门主导的监管体制十四大之后,食品工业领域中也开始实施政企分开改革。
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撤销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等7个部委,分别改组为轻工业总会、纺织工业总会等行业协会。
存在了44年之久的轻工业部门退出历史舞台,食品企业开始逐步成为独立生产经营的主体。
这标志着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正式转变为外部型、第三方的监管型体制。
1995年10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是通过了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确立了卫生部门在食品卫生监督上的主导体位,同时废除了政企合一下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职权,由此形成了相对集中与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高了食品卫生监管的水平与效果。
(二)多部门分段式的监管体制1992年以后,食品全程产业链体系不断完善,与之相对应的,多环节综合安全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也逐步被政府接受。
1998年,国务院明确由新成立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承担原来由卫生部承担的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以及由原国家粮食局承担的粮油质量标准、粮油检测制度和办法制订等职能,工商行政部门则取代原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的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而农业部门则依然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源头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这种调整为后来的分段监管体制奠定了基础。
2003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赋予了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的职能。
致使189名婴儿营养不良、12名婴儿死亡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进一步催生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的确立。
2004年9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正式确立了“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可以说,该决定正式从政策面确立了分段监管体制的地位,食品监管体制正式从卫生部门主导转变为“五龙治水”的多部门分段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