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电网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大地电网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大地电网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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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险条款是大地电网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扩展类

K01 电网财产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K02 地震扩展条款

K03 财产保险地震责任扩展条款

K04 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K05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K06 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K07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A

K08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B

K09 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K10 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K11 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K12 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K13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K14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K15 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K16 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K17 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K18 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K19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K20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K21 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K22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K23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K24 其他物品条款

K25 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K26 电路电器设备损失条款

K27 电气损害条款

K28 防止损失扩大条款

K29 建筑物变动条款

K30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

K31 水暖管爆裂条款

K32 临时移动条款

K33 索赔费用条款

K34 临时修理条款

K35 超负荷等扩展条款

二、规范规范//解释类解释类

G01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G02 重置价值条款

G03 定值保险条款

G04 错误和遗漏条款

G05 不受控制条款

G06 不使失效条款

G07 72小时条款

G08 指定公估人条款

G09 预付赔款条款A

G10 预付赔款条款B

G11 索赔单据条款

G12 紧急抢险条款

G13 50/50条款

G14 分期付费条款A

G15 分期付费条款B

一、扩展类扩展类

K01 K01 电网财产盗窃电网财产盗窃电网财产盗窃、、抢劫扩展条款抢劫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由于第三方通过不合法手段窃取保险标的,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雇员、家庭成员及寄宿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坐落地址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

(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已获赔款退还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2 K02 地震扩展条款地震扩展条款地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地震引起的任何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3 K03 财产保险地震责任扩展条款财产保险地震责任扩展条款财产保险地震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扩展承保地震责任。

一、保险责任:因烈度达到保险财产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所致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财产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故。

二、除外责任:

(1)因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2)因地震、海啸导致的营业中断或其他间接损失。

(3)由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发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80%。

四、免赔额:每次事故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五、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约定不变。

K04 K04 水箱水箱水箱、、水管水管爆裂扩展条款爆裂扩展条款爆裂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水箱、水管因雷电、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爆裂,致使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箱或水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二)水箱、水管年久失修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水箱、水管本身的质量缺陷;

(四)临时性管道的爆裂。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5 K05 罢工罢工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款

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6 K06 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动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动喷淋系统本身的损失;

(二)严寒致使自动喷淋系统的破裂造成的损失;

(三)自动喷淋系统未处于工作状态或废弃期间发生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7 K07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玻璃破碎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作为被保险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该玻璃破碎引起的其他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K08 8 8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玻璃破碎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玻璃破碎损失,但不包括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一)火灾;

(二)地震。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条款对每次损失的免赔金额为:

本条款的责任限额为:

K09 K09 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对露天及简易建筑内财产的存放,应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0 K10 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的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对露天及简易建筑内财产的存放,应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1K11 锅炉锅炉、、压力容器扩压力容器扩展条款展条款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不当;

(二)爆炸。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二)操作人员无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三)锅炉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

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2 K12 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保险人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附加条款项下总合同价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数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3 K13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4 K14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雇员(不包括正常上班的雇员及属于被保险人专职消防队的雇员)协助灭火而产生的加班费用;

(二)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5 K15 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消防队为扑灭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而依法收取的灭火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消防队不包括被保险人自有的消防部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6 K16 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性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7 K17 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8 K18 专业费用扩展条款专业费用扩展条款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9 K19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特别费用扩展条款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0 K20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公共当局扩展条款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

(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

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1K21 临时移动扩展条款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不包括存货)因为清洁、改装、维修或其他类似目的,临时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移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任何地方,在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2K22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所申报的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坐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增加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

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且按相应的费率支付新增加资产部分自申报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3 K23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且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4 K24 其他物品条款其他物品条款其他物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座落地中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财产:

(一)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

对上述财产,本公司仅负责在保单列明地址范围内由于保险责任所导致的损失,且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RMB50万元。

(二)广告招牌、天线、霓虹灯及太阳能装置等。

对上述财产,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RMB5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25 K25 自动升值扩展条款自动升值扩展条款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双方约定自动升值的保险标的(存货除外)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每天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的1/365增加,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金额每天升值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1/365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6 K26 电路电器设备损失条款电路电器设备损失条款电路电器设备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付被保险人自有与他人共有的电路电器设备,因发生自然灾害损失,电路电器过载、短路、走电、放电、超负荷而引起的电路电器及以外的财产、人身损失。

K27 K27 电气损害条款电气损害条款电气损害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因超电压、超负荷、超运转、额外压力、电短路、电弧、电热、电流渗漏、电线接触以及其它包括闪电的电气现象所致的电器或电子仪器装置以及各种设备和机器内的电子和电器部件的损失。

K28 K28 防止损失扩大条款防止损失扩大条款防止损失扩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扑灭或阻碍火势或其它本保险所承保的灾祸蔓延而损毁或毁灭的被保险财产。

K29 K29 建筑物变动条款建筑物变动条款建筑物变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的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本公司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扩展条款项下总合同价不得超过:_________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K30 K30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上述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只赔偿材料费和安装费,不赔偿设计、制作和画布费用。 免赔率:﹍﹍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31 K31 水暖管爆裂条款水暖管爆裂条款水暖管爆裂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水暧管突然破裂、失灵造成该财产的水损(或水污损失)。

但本公司不负责下列原因造成的水损:

(一)爆炸、地震、地下火或因火灾受热;

(二)建筑物闲置期间的严寒;

(三)喷淋系统闲置或废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32 K32 临时移动条款临时移动条款临时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修理或其他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时,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地方由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物质损失。

本扩展条款受下列条件限制:

1.被移动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财产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也不得超过本保险单项下总保险金额减去所承保的建筑物和仓储物品保险金额的10%;

2.若另有其他保险存在,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

3.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本保险单项下的承保的各类仓储物品或商品,上述物品若因移动而遭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4.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下列财产:

(1)领取交通执照的机动车辆和汽车底盘;

(2)他人委托被保险人管理的财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33K33 索赔费用条款索赔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包括提供索赔材料单证而支付的费用)均由保险人承担。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安、交警、消防、气象等部门的查勘及证明费用、相关专业部门的鉴定费等。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34K34 临时修理条款

临时修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保险财产的任何部分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扩展包括为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但仅限于为防止财产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且被保险人应保留上述修理支出的详细记录。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K35K35 超负荷等扩展条款

超负荷等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设备发生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损失。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人民币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人民币

二、规范规范//解释类解释类

G01 G01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支付恢复部分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2 G02 重置价值条款重置价值条款重置价值条款

经双方同意,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适用下列约定: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重置是指:

1.替换、重建保险标的;

2.修理、修复保险标的。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受损部分经过重置后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

(二)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价值变更为出险时的市场价值: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3.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3 G03 定值保险条款定值保险条款定值保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特约保险标的中双方约定适用于定值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投保时约定并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价值。

约定保险价值为定值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4 G04 错误和遗漏条款错误和遗漏条款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5 G05 不受控制条款不受控制条款不受控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6 G06 不使失效条款不使失效条款不使失效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不因保险标的所占用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化而失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知道该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7 72小时条款小时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8 G08 指定公估人条款指定公估人条款指定公估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9 G09 预付赔款条款预付赔款条款A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公估人理算后,损失金额已确定部分的赔款可预付给被保险人,该部分预付赔款应从总赔款金额中扣除。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10 G10 预付赔款条款预付赔款条款B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4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11 G11 索赔单据条款索赔单据条款索赔单据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在事故的原因和损失已被证实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仅以缺少单据或单据不合格为由拒绝或拖延承担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12 G12 紧急抢险条款紧急抢险条款紧急抢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不能及时到达事故现场,且对紧急抢险措施未提出反对意见,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在条件许可时对第一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13 50/50条款条款

经双方同意,对于从外部运抵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可能发生的损失,若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裸装货物损失明显;

(二)货物外包装有明显货损迹象;

(三)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且运抵至开箱期间未发生任何事故,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

但有明显证据证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终止后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

偿责任。

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14 G14 分期付费条款分期付费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15 G15 分期付费条款分期付费条款B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损失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人保-公众责任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编号: 人保(备案)[2009]N468号)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5版)》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等公众责任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下列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条款目录: 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不受控制条款C叉车责任条款 承租人责任条款 错误与遗漏条款 出租人责任条款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D电缆损失责任条款 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出差责任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电瓶车责任条款

电梯责任条款F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G雇员及合伙人条款 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H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J急救费用条款 急救责任条款 酒类责任条款 救火费用条款 交叉责任条款 建筑物改变条款K恐怖活动条款 客人财产责任条款L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Q契约责任条款R人身侵害责任条款S社交及娱乐场所责任条款 食品、饮料责任条款T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W卫生装置条款X消防队与水损条款Y衣帽间条款 游泳池及健身房责任条款 娱乐设施条款Z展览会责任条款 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注销保单条款 租用汽车责任条款 条款正文B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暴力行为、抢劫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C叉车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有的或占有的并在被保险场所内或周围使用的,可不按照道路交通相关法规投保强制责任保险的叉车等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租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作为承租人对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由于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坏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错误与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负,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保险人申报上述情况,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责任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综合险条款 - 总则 保险标的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综合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水箱、水管爆裂; (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一、标准条款: (一)扩展类: 1.地震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自燃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损失金额的1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或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外被保险人所有的上述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 经双方同意,由于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外的非被保险人所有的上述设备因意外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经双方同意,由于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烟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烟熏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清除污迹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恐怖活动引起火灾、爆炸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公共当局没收、临时或永久征用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建筑物临时或永久被非法占据所致的损失; (三)由于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70%。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保险人可解除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责任,但须提前48小时向投保人签发解约通知书注销本条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10.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

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 产品简介: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主要包括重置价值条款、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定值保险条款、玻璃破碎扩展条款、运输条款、碰撞条款、盗窃险条款等18条。产品条款: * 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得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得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得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就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得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得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被保险人在其它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得就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得财产状态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前得标准。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与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得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得重置费用达85%并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得保险金额,本保险得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得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三、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得赔偿将按受损保险财产得市价计算: (一)被保险人没有合理得原因与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失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三)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她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得重置价值承保。保险单所载其她条件不变。 *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得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全局得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得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一、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得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得损失;

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189个) 本附加险条款是财产基本险(2009版)、财产综合险(2009版)、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K) K01.暴风雨扩展条款 K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 K03.龙卷风扩展条款 K04.洪水扩展条款 K05.冰雹扩展条款 K06.雷电扩展条款 K07.暴雪、冰凌扩展条款 K08.沙尘暴扩展条款 K09.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 K1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K11.地震扩展条款A K12.地震扩展条款B K1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 K14.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K15.自燃扩展条款 K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K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K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K19.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K20.碰撞扩展条款 K21.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K22.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K23.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 K2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K25.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K26.扩展恐怖主义风险责任条款 K27.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 K28.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K29.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K30.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K31.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K32.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K33.冷库扩展条款 K34.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K35.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K36.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 K37.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K38.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K39.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K40.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K41.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K42.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K43.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K44.加班及快运费用条款 K4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K46.空运费扩展条款 K47.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K48.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K49.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K50.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 K51.临时移动扩展条款A K52.临时移动扩展条款B K53.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K5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K55.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K56.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K57.新取得财产条款

财产险一切险条款的解释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2007-06-08 12:15:38 作者:lvyd 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1820 文字大小:【大】【中】【小】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在保险单除外责任范围损失之外,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用在保险单中的“除外责任”来限制可保风险的范围。财产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否则所有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内。而列明风险的保险单则相反,除非被保险人证明损失系属于列明风险的责任范围,否则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单的构成 保险单由封面、引言、明细表、保险条款、特别条款等部分组成,与国际上通行的保险单的形式相一致。 “引言”简要地说明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扼要地概括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次页说明构成保险单的几个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不可偏废,所有这些部分都应理解为一个保险合同的内容。同一词汇无论出现在保险合同的哪一部分,其释义都是相同的。 责任范围 [条款]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 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解释] 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分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另一类是意外事故。除了保险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均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现行条款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规定了明确的定义。 自然灾害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极度大的自然现象,本条款对常见的自然灾害加以列明。这些自然灾害包括: 1.雷电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击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

财产险的基本险、综合险以及一切险的区别S

财产险的基本险、综合险以及一切险的区别 综合三份财产保险的条款,可以发现在这三种保险中,除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外,保险标的物、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人及投保人的义务等其他方面都是相同的。因此很明显,这三份财产保险的区别就在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不同,又由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不同,相应的责任免除中的部分条款也有相应的改变。 三类财产保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和免责范围上。自基本险到综合险再到一切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递增,承保范围依次增大。 具体区别如下:

在保险责任中: 1、首先保险责任范围最小是财产保险的基本险,只有标的物因火灾、爆炸、雷 击以及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 2、而财险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则又增加了“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 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这类自然灾害,以及“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3、最后财险保险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则更为广泛,只要是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或损失,保险人均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责任免除中: 1、首先是财产保险基本险与综合险的责任免赔的比较。首先在基本险中, “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这两条对于标的物损失的责任免除条款,在综合险中是不存在的,这是由于综合险本身的保险责任就包含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标的物的损失赔偿。 2、然后是财产保险综合险与一切险的责任免赔的比较。首先对于“水箱、 水管爆裂”的免赔是综合险中不存在的。其次“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以及“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这些都是一切险相对于综合险增加的条款。 综上,从保险责任范围来看,从基本险到综合险再到一切险,保险责任范围逐渐增大,但是免赔责任却不是逐渐减小的,而是各自有所特殊性,相对而言由于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最大,因而需要对于责任的限制更多,责任免除的条款也就相对较多。 (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 本条款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扩展类 K01.K01.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 K02.K02.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 K03.K03.通道堵塞条款通道堵塞条款通道堵塞条款 K04.K04.谋杀等条款谋杀等条款谋杀等条款 K05.K05.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 K06.K06.遗失欠款账册条款遗失欠款账册条款遗失欠款账册条款 K07.K07.恢复保险金额条款恢复保险金额条款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K08.K08.每月预付赔款扩展条每月预付赔款扩展条每月预付赔款扩展条款款 K09.K09.调整保险费条款调整保险费条款调整保险费条款 K 1010..保单取消条款保单取消条款 K 1111..不得进入条款不得进入条款 K 1212..承包商承包商//供应商条款供应商条款 K 1313..顾客顾客//供应商供应商//承包商条款承包商条款 K 1414..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 K 1515..关闭营业处所关闭营业处所//设施条款设施条款 K 1616..审计师条款审计师条款 K 1717..通道受阻条款通道受阻条款 K 1818..炸弹恐吓条款炸弹恐吓条款 (只适用于财产利润损失险只适用于财产利润损失险))

责任险条款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01.成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若被保险人已于保险期限内受到索赔或被保险人已通知保险人其将有可能受到索赔,则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再受到的同样原因引起的索赔,将视同一次事故处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30天取消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可以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随时终止,也可以由保险人提前30天通知取消。在前一种情况下,保险人将保留按短期费率基础计算的保险单有效期限保费;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此保险费将按日比例基础计算。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保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将在保险期满后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提交给保险人一个作为最终计算结果的销售合同价值总额的声明,并且应付保费将按照上述销售合同价值总额调整。 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大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费,则被保险人承诺向保险人支付差额部分;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小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险,则保险人同意返还给被保险人差额部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4.产品回收/保证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a.有关产品故障或产品不能完成或部分完成其应具备的功能; b.被保险产品的损失或毁坏; c.进行产品替换所产生的费用; d.发生的产品退款。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5.污染绝对除外条款

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绝对免赔额特约条款、附加换件特约条款、救助特约条款、以及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二条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节假日责任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三条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 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第四条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 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 第五条在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条款。 第六条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的被保险机动车(含投保的挂车)。此种情况需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条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被保险机动车不是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之日止; (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 (五)承租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与被保险机动车同时 失踪导致的损失; (六)被保险机动车被罚没、扣押、查封; (七)被保险机动车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损失; (八)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九)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十)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十一)被保险机动车用于非法营运过程中被盗抢。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在购车发票金额内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财产综合险条款解释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本条规定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 在保险标的范内: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本条指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因此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 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 (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它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台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人保(备案)[2009]N229号-财产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险附加险条款 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2009版)、财产综合险(2009版)、财产一切险(2009版)、电厂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电厂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电厂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商业楼宇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商业楼宇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K) (一)一般扩展责任类(KA) KA01.暴风雨扩展条款 KA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 KA03.龙卷风扩展条款 KA04.洪水扩展条款 KA05.冰雹扩展条款 KA06.雷击扩展条款 KA07.暴雪、冰凌扩展条款 KA08.沙尘暴扩展条款 KA09.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 KA1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KA11.地震扩展条款 KA12.财产保险地震责任扩展条款 KA1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 KA14.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KA15.自燃扩展条款 KA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KA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KA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KA19.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KA20.碰撞扩展条款 KA21.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KA22.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KA23.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 KA2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KA25.烟熏扩展条款 KA26.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KA27.扩展恐怖主义风险责任条款 KA28.承保全部盗窃条款 KA29.虫蛀、鼠咬损失扩展条款 KA30.存货变质条款 KA31.山崩和下陷条款 KA32.海潮保险条款 KA33.供水、供气、管道破裂损失条款 KA34.公用设施故障条款 KA35.导线“舞动”损失扩展条款 KA36.“污闪”损失扩展条款 KA37.水暖管爆裂条款 KA38.液体泄漏条款 KA39.污染风险扩展条款 KA40.意外污染条款 KA41.烟损条款 KA42.液体渗漏条款 KA43.霉变条款 (二)特定标的扩展责任类(KB) KB01.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 KB02.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KB03.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KB04.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KB05.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KB06.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KB07.冷库扩展条款 KB08.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KB09.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1.境内公出附加险条款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员工食堂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之雇员食用被保险人提供工作餐时的受伤及死亡事故,包括食物中毒,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雇员在受雇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社会活动或文娱活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引起的对雇员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紧急运输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雇员严重受伤,为紧急运送至最近最合适的医院以挽救其生命所支付的紧急运输费用。 但是,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每位雇员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保险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特殊天气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在特殊的天气条件下,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的途中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受伤或死亡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 一、扩展类(K) K05. 冰雹扩展条款(1) 经双方同意,由于冰雹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6. 雷电扩展条款(1) 经双方同意,由于雷电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7. 暴雪、冰凌扩展条款(1)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雪、冰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冰冻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8. 沙尘暴扩展条款(1.2) 经双方同意,由于沙尘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

中国人寿财产险保险基本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险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 下列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09版)的附加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其中,只有投保了上述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基础上,投保附加盗抢保险、且附加盗抢保险金额超过10000(含10000)元的投保人,方可投保现金、首饰盗抢附加险。 K01. 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K02. 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K03. 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K04. 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条款 K05. 附加自行车盗窃保险条款 K06.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K01. 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保险房屋及其室内的附属设备、室内的装潢和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四)合同规定的免赔额。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

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机、VCD机、DVD机等)的累计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且列明清单。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保险金。 (二)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偿保险金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四)附加盗抢条款的绝对免赔额为200元。 五、其他事项 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09版)》的附加险条款。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K02. 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一、保险金额 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三、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额。 四、其他事项

(设备管理)财产基本险综合险及财产一切险的区别及设备损坏险条款

一、财产基本险: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六)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二、财产综合保险: (承保除基本险列明的火灾爆炸以外的自然灾害损失)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三、财产一切险:

(承保基本险+财产综合险一切不可预料的损失含盗窃) 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综上所述,财产一切险承保范围包括基本险和综合险,是财产保险中覆盖最大,最广的保障! 四、财产一切险、财产综合险附加机器设备损坏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为《财产一切险条款》、《财产综合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不得单独投保。本附加险条款与本附加险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规定的,适用本附加险主险条款的规定。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若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过失;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财产险基本险条款

财产险基本险条款 [2003-12-10] 产品简介 财产保险基本险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保障的一个险种。任何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可在保险标的范围内。投保金银珠宝等珍贵物品须事先与人保财险公司进行特别约定,但有价证券等不在本保险范围内。在本保险项下,人保财险对火灾、爆炸、雷击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由于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被保险人故意行为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需履行一定的义务,这是人保财险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条款解析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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