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直升机-民航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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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NO.FS-ATS-002HR1

商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

(直升机)

2017年11月

编写说明

一、制定依据

《商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直升机)》(以下简称大纲)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依据CCAR-61.155条的要求制定,以确定直升机类别等级商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的大纲。

二、考试方法

商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直升机)应遵照本大纲实施,并在按照局方公布的现行有效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点要求》(AC-61-14)的标准的考试点实施计算机考试。

三、考试内容

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按照咨询通告《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AC-61-09)要求(豁免除外),出示由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或具有相应等级的飞行教员签字证明,表明其已完成CCAR-61部对于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要求的地面训练或自学课程:

1、航空规章。包括:与直升机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有关的规章条例、权利、限制、飞行规则及飞行运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直升机一般知识。包括:直升机相关系统的工作原理、组成和功用、一般特性和使用限制。相关系统包括:机体结构与系统、动力装置、电气系统、仪表及电子系统等。

3、飞行性能计划与载重平衡。包括:起飞、着陆和其他性能数据(包括巡航控制程序)的使用和实际运用;飞行计划的准备和申报;重量和平衡计算,质量分布对直升机操纵、飞行特性和性能的影响。

4、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基础航空生理学、基础航空心理学、机组资源管理。

5、气象学。包括:航空气象学基本原理;航空气象资料的判读和使用。

6、领航及导航。包括:空中领航原理及方法;导航设备使用;航图的认读。

7、操作程序。包括:航空文件的理解与使用;预防和应急程序;飞行运行及特殊情况下的安全措施;空域的划分;载运货物的操作程序。

8、飞行原理。包括:空气动力学基础;旋翼空气动力学;直升机平衡、稳定性和操纵性;直升机机动飞行;直升机特殊飞行。

9、无线电通信。包括:通信要求和用语;特殊情况下的通信程序;无线电通信系统。

四、考试题目分配

根据《商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直升机)》第一次修订结果,确定各部分考试题目所占比例:

1、航空规章20%

2、直升机一般知识15%

3、飞行性能计划与载重平衡10%

4、人的行为能力5%

5、气象10%

6、领航与导航12%

7、操作程序8%

8、飞行原理18%

9、无线电通信2%

五、修订情况说明

2005年11月公布了《商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飞机、直升机)》(DOC NO.FS-ATS-002),规范了获取商用驾驶员执照的理论考试标准。2017年11月,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在总结理论考试大纲实施十多年以来所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对原理论考试大纲进行了修改完善,由原来的三层结构细化至四层,以符合CCAR-61部对相关理论知识的模块划分要求,为具体的知识点内容描述奠定了基础,同时明确了理论考试题目分配,满足商用飞行运行环境特点对知识结构的新需求。为适应持续修订要求,部分大纲条款编号采取不连续策略。

六、实施日期

本次修改后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大纲(直升机)》(DOC NO.FS-ATS-002HR1)自2018年12 月1 日起实施,原理论考试大纲同时作废。

1.航空规章(20分)1.1 航空法规体系概要

1.1.1 航空法规体系、框架

1.1.2 国内航空法的分类与颁布部门

1.2 民用航空法

1.2.1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

1.2.2 航空器适航管理

1.2.2.1 适航管理的定义及分类

1.2.2.2 有关适航证件

1.2.2.3 飞行必备文件

1.2.3 航空人员的管理

1.2.3.1 机组的组织管理

1.2.3.2 机长的权利和义务

1.2.4 飞行管理

1.2.4.1 管制空域内飞行的相关规定

1.2.4.2 民用航空器可以飞越城市上空的情形

1.2.4.3 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可以投掷物品的情形

1.2.5 法律责任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

基本规则

1.3.1 飞行管制

1.3.1.1 飞行管制的概念、内容及实施办法

1.3.1.2 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3.1.3 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行申请的内容

1.3.2 机场区域内飞行的相关规定

1.3.

2.1 一般规定

1.3.

2.2 地面运行规定

1.3.3 航路和航线飞行的相关规定

1.3.3.1 一般规定

1.3.3.2 航空器禁止起飞的情况

1.3.3.3 目视飞行避让规则

1.3.4 飞行间隔

1.3.4.1 飞行间隔的定义与一般要求

1.3.4.2 飞行高度层的配备

1.3.4.3 飞行的安全高度

1.3.4.4 高度表拨正

1.3.5 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1.3.6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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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1.4.1 通用航空的种类

1.4.2 通航飞行活动的管理

1.4.

2.1 飞行计划的要求

1.4.

2.2 需要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的飞行情形

1.4.

2.3 飞行计划的申请时限

1.4.3 通用航空的飞行保障

1.4.4 法律责任

1.5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1.5.1 相关定义

1.5.1.1 与时间有关的定义

1.5.1.2 其他定义

1.5.2 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

1.5.3 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1.5.4 临时执照

1.5.5 执照的有效期、更新及重新办理

1.5.6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

1.5.6.1 商用驾驶员执照的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

1.5.6.2 可以不持有体检合格证的情形

1.5.6.3 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

1.5.7 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1.5.7.1 需要型别等级的航空器

1.5.7.2 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的要求

1.5.8 无线电通信资格

1.5.9 一般规定

1.5.9.1 飞行经历记录本

1.5.9.2 副驾驶资格要求

1.5.9.3 定期检查与熟练检查

1.5.9.4 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1.5.10 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1.5.11 商用驾驶员执照

1.5.11.1 申请商用驾驶员执照的资格要求

1.5.11.2 申请商用驾驶员执照的航空知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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