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道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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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发生环境事件,减少环境污染危害,避免水土流失和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

别、评价,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防止因重要环境因素失控而导致环境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项目部在策划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时,应全面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环境保护措施,认真组织交底,合理安排施工。

第十条应安排环境保护资金投入的年度和中长期计划,保证环境保护设备、设施的购置、建设和运行,防治各类环境污染源。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生产、经营、生活等场所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指出问题,督促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加强与公司、业主、监理单位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沟通,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应认真组织开展合规性评价,检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发现违

告、环境污染投诉及处理情况等资料,保证公司能够全面地了解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环境保护月报的内容分为文字和表格两部分,文字部分为环境保护工作小结,表格部分为环境保护月报表。

1.环境保护工作小结

(1)开展的主要环境保护工作,包括开展宣传教育、召开会议、制定规章制度、开展检查、环境污染控制等。

(2)主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3)下月环境保护工作安排。

2.环境保护月报表

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处理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第四章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是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部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单位的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保证教育培训所需的资源。

第二十条各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是本单位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部门,履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必须经过环境保护培训,参加

第二十八条凡离岗一年以上的员工,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相应的环境保护教育。

第二十九条施工生产中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制造新产品或调换工种,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环境保护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三十条有外协劳务组织的单位,应督促或组织外协劳务组织对其员工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并建档。没有经过环境保护教育培训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与其签订劳务合

同。

第五章重要环境因素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重要环境因素是指在施工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环境事件)的环境因素。

可能导致环境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附件3),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三十五条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与管理

(一)根据重要环境因素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将重要环境因素分为四个控制级别(详见附件4),对重要环境因素实施分级监管。

(二)各单位对评价确定可能造成环境事件的所有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控制。

(三)项目部在各单位对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控制的基础上,对评价确定可能造成III 级及以上级别环境事件的重要环境因素实施重点监控。

(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重要环境因素的日常管理,对每一个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都要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

(五)对评价确定可能造成I级环境事件的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六)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要环境因素控制及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所必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七)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熟练掌握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严禁违章作业。

(八)对已存在的重要环境因素,按照《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每年必须至少进行一

次合规性评价。

第三十六条重要环境因素的监督检查

(一)各单位要对评价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制定监控方案,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督促、检查和指导控制措施的制定、完善和落实。

(二)对重要环境因素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组长,领导小组由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环保部。

(二)项目环境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促进企业环境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要求。

2.加强对重要环境因素管理、监控、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组织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落实控制措施。

3.综合协调和指导重要环境因素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实现重要环境因素的可控、在控。

第三十八条处罚

第六章水土保持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工程项目施工前,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应按照业主和地方政府的要求,组织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和水土保持措施的策划,报业主审批,并组织进行逐级交底。

第四十条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水土保持措

施组织施工,禁止破坏施工用地范围以外的地表植被。

第四十一条土石方开挖要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自上而下分层开挖,禁止超范围开挖,严格控制边坡的坡度、梯段高度、确保边坡稳定。

第四十二条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永久性边坡,必要时应及时进行支护,防止边坡坍塌,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和淤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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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施工废水处理设施,严禁施工废水直接排放。施工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

砂石骨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和大型砼构件养护用水应经沉淀后重复使用,以减少施工废水的排放。

第五十条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水或废油,应按规定进行处理,禁止直接向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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