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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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资格:证据“三性”

㈠证据与证据材料

⒈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

⒉证据材料:也称证据资料,是指依据一定程序获得的可能成为下一阶段证据的原始素材,其尚未经过相关证据规则的过滤和鉴别,因此往往真伪并存,不一定都具有证据能力。

㈡证据“三性”

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简称证据“三性”,是判断有无证据资格的标准。

⒈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或是对客观存在的客观反映,而非主观想象或推断。

⒉关联性: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存有内在的联系,往往决定于逻辑法则和经验常识。品格证据不具备证据资格。

⒊合法性

⑴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

⑵证据的收集手段和收集程序合法: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8种)

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㈠当事人陈述

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果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并且对当事人也没有作出认可,则

其主张无法获得支持。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承认=自认(针对事实)+认若(针对诉讼请求)㈡书证VS物证

⒈书证: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⒉物证:以其外部形态、存在状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物理存在、形状、痕迹、质量等物理特征。

⒊书证VS物证: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和媒介不同。在一起案件中,依据证明对象的不同,同一证据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㈢视听资料:录音资料+影像资料

⒈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其他的高科技手段储存信息,并需要借助特定设备反映所储存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例如: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微型胶卷、雷达扫描资料、X 光片等等。

⒉视听资料VS书证

⑴相同点:均以所记载的内容和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

⑵不同点:是否利用了高科技手段;能否用肉眼直接感知、是否需要借助特定设备感知。

㈣电子数据

⒈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⒉电子数据VS视听资料VS书证:载体不同;易篡改性程度不同;传输方式不同。

㈤证人证言

⒈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思想的人,不能作证。

⑴证人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二者无直接关系,判断有无证人能力的标准是能否正确表达意思;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⑵证人类型:民诉中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作为证人;而刑诉中仅自然人能作为证人,单位不能成为刑诉中的证人。

⒉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且角色冲突时证人地位优先,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⒊证人的作证方式

⑴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替代性作证方式)为例外。

①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②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⑵证人不出庭的条件:法院许可+符合法定情形。

①法定情形:证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因路途遥远,且交通不便不能出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②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时,证人不出庭还须获得法院的许可。

⑶证人出庭作证的替代性方式: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视听资料。

⒋证人作证费用承担

⑴费用范围: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计算方式: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日工资标准计算。

⑵费用承担方式:败诉方最终承担。

①当事人申请作证时:申请方先行垫付、败诉方最终承担;

②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先行拍垫付、败诉方最终承担。

㈥鉴定意见

⒈鉴定程序

⑴启动方式

①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鉴定申请。

②法院依职权启动: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时。

⑵鉴定人的选定方式:与鉴定的启动方式相对应。

①依当事人申请鉴定:法院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②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⑶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⒉鉴定的权利和义务。

⑴鉴定人的权利:

①了解进行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②选择鉴定方法、鉴定设备的自主权;

③在超出自身知识范围或无法作出鉴定意见时,有权拒绝鉴定;

④获得鉴定费、出庭费用、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的权利。

⑵鉴定人的义务:

①运用专业知识对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

②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③诚信鉴定(受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规制);

④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⑤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出庭作证,并授受法官、当事人的询问。

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情形:

①鉴定人应当出庭的两种情形: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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