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项目变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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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投资类项目□发展类项目□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属性
以前年度延续性项目 □ 新增延续性项目 □ 新增一次性项目 □
项目期限
年月至年月
项目资金申请
(万元)
资金总额:
其中:财政拨款
其他
项目绩效目标
长期目标
年度目标
可持续影响指标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具体指标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反映项目绩效目标申请中其他需补充说明的内容)
项目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长审核意见
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长期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内容
指标值
备注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质量指标
时效指标
成本指标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生态益指标
可持续影响指标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
具体指标
年度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内容
指标值
备注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质量指标
时效指标
成本指标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生态效益指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字号】•【施行日期】201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7月)省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合理安排和调度资金,保证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完善项目备案和用款申报审核程序1.项目备案。

建设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文件、省财政厅下达的基建投资预算文件,以及项目立项、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填列《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表1),以正式函件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作为项目拨款备案材料。

省财政厅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建立基建拨款项目库,完善项目拨款档案管理。

2.用款申请。

建设单位依据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每次申请用款计划时,均须填列《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执行细化情况表》(见附表2),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同时,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上办理申请用款计划。

3.用款计划审核。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对建设单位申报的细化预算和用款申请,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情况,按照工作流程审核并下达用款计划,在附表2上签署审核意见。

审核下达的用款计划额度将作为具体支付前置审核依据。

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1.建设单位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货物(包括电梯、空调、门窗、网络布线、楼梯扶手、灯具、钢筋、水泥等)和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必须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和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具体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购〔2010〕396号)执行。

《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变更管理办法

《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变更管理办法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发[2008]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四日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行为,防止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的随意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债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

其他变更是指因工程质量标准变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设备档次)的替换、工程规模扩大或缩小等所引起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增减。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公示制,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变更过程合法合规、公开公正、经济合理。

第二章概算确定及调整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招标(或比选)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投资估算指标、费用定额计算依据及标准进行编制,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定。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设计方案)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

确实需要超过的,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方能调整。

第三章工程变更第六条工程变更报批的限额划分(一)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按以下程序报批:1、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以下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经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xx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xx财政局关于印发<xx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地本级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对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资金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包括:(一)工程概(预)算评审,即对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具体内容、资金来源文件、项目工程费及各项费用取费标准等进行评审;(二)工程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即对工程单价构成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取费标准的正确性等进行评审;(三)工程结算评审,即对工程结算单价构成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取费标准的正确性以及对基本建设程序与管理制度执行,合同履行等有关情况进行评审;(四)竣工决算评审,即对项目批准概算及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竣工交付使用项目决算的真实、合法、合规情况以及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评审;(五)专项审核调查,即对项目特定情况运用评审方法(评审方式依情况而定)进行调查分析和鉴证,旨在反映典型性、具有普遍意义的重要事项,揭示特定项目、行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重大问题,分析原因,寻求对策,可向行署和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7日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的交通和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变更管理问题协调会纪要》(市政府2013年第2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路桥和水环境建设项目、文教体卫公益性建设项目、轨道交通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园林绿化和环境改善项目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市重点局、市轨道公司、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本规定所称牵头审查单位是指负责牵头组织变更审查的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轨道办、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重点局、市审计局、市招管局、市建投集团等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参加变更审查。

第四条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财政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财政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财政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政府投资体制改革,促进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健康发展,创新财政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监管模式,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8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AA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东府〔2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实行社会机构代建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三条代建项目资金使用、核算和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算控制原则。

代建项目应以市发改局批复概算作为控制投资规模的重要依据,按照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要求,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每年根据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

未纳入预算的代建项目,不得安排支出。

(二)合同履约原则。

代建项目涉及的施工和材料设备等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按照我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与相关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作为办理工程拨款的依据。

(三)进度付款原则。

代建项目用款实行“批量申报、直接支付”的方式,代建单位根据工程实际建设进度审核并汇总各参建单位的项目用款,由财政部门按合同约定对项目用款进行批量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至代建单位开设的代建项目监管专户。

第四条代建项目各有关单位应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对项目资金使用、核算和监管负责。

(一)代建单位:负责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和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

协助委托单位编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根据代建项目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的用款申报进行审核,确保请款数额与实际施工进度相符。

(二)委托单位:负责编制代建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定期向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设计变更管理细则-GISA

设计变更管理细则一、总则1.1、为更好的规范设计变更的管理,便于动态成本的控制,制定本细则。

1.2、工程施工和保修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的管理均适应本细则。

二、设计变更的界定1. 本细则所称的设计变更,是指投资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建设、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根据客观需要或工程现场条件的意外变化而提出的施工图或者其他设计技术要求的调整。

2. 以下设计变更属重大设计变更的范围,其余设计变更均属一般设计变更。

1)涉及建筑及装修专业的所有变更,结构体系及机电系统的变更;2)涉及沉降、渗漏等质量通病问题的做法和节点的重大变更;3)涉及节能措施的做法和节点的重大变更;4)影响总工期超过15天的;5)经估算,工程费用增加超过10万元或超过合同额10%的设计变更。

3. 设计变更根据提出变更要求的单位(部门)分为四类。

1)公司内部要求:包括审图阶段提出的内容;各部门提出的内容;公司领导要求会议确定的内容。

2)政府部门要求:包括消防、人防、规划等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的内容。

3)设计单位要求:由设计院向技术部提出。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项目部提出。

4. 下列情形的工作内容不予办理工程设计变更1)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2)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3)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的或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

4)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办理的。

三、管理职责3.1项目组负责设计变更的审核,说明变更原因,签发变更图纸。

3.2 项目组负责从施工的角度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有意见及时反馈给技术部),负责确认设计变更实施的情况及签证工程量。

3.3 造价咨询单位负责对设计变更及其它方案更改所发生的费用进行估算或预算,提出成本管理建议。

项目组审核。

四、设计变更管理1.设计变更(除紧急的结构类变更外)均需事前经过合同预算部进行估价与审批程序方可实施,禁止事后补办手续。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三章项目预算评审第四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第六章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第七章评审报告第八章附则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政部办公厅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财政投资评审方案

财政投资评审方案财政投资评审方案文档一、背景财政投资评审是为了保障国家财政资金有效合理使用、有效维护人民利益和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而进行的强制性评审。

针对财政资金投向各项领域和项目的不同风险及质量要求,建立有效评审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家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本文档旨在制定出相关的财政投资评审方案,确保财政资金的科学高效运用并最大化社会效益。

二、目的本文档的主要目的是确立财政投资评审的目标、范围、流程和标准,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高效性和合理使用。

而财政投资评审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目的:1.确定投资项目:根据国家政策和社会需求制定财政投资计划,并通过评审确定投资项目。

2.审查投资计划:全面审查投资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确定预算和资金来源,并负责审核计划进度和中期检查。

3.监督实施:及时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强调成本控制、效率、安全和质量,确保项目质量符合设定标准并评估其社会效益。

三、适用范围本财政投资评审方案适用于所有财政资金的投资项目和决策。

针对不同的投资方式,如项目建设、采购、租赁、公共事务和服务等,采取不同的评审流程和标准。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土地、建筑、能源、环境、科技、教育、卫生、交通、水利等不同领域的财政投资。

四、评审流程1.申报:立项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部门递交拟投资项目报告书,说明项目的目的、背景、必要性、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竞争力、变更情况等各方面信息。

2.预审: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评估是否符合预算、计划和法规的规定以及评审标准,并形成评审意见。

如果通过预审,申报者可以提出正式申请。

3.正式审查:评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科学的审查。

该审查包括技术评估、市场研究、财务分析、社会效益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估等,和项目的决策分析和组织评估。

4.审批:当投资计划通过正式审查和标准维护时,评审机构应向财政主管部门建议批准并开展财政支出。

5.执行:整个项目执行到完成的周期都要不断地进行财务、技术、环境、质量评估,强调项目的成本控制、运作效率、安全和质量。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二条本辖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二)注重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五)集中资金、确保重点;(六)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第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住建、生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综执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谋划和投资计划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上级部门工作安排,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

区发改局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并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编制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及时反馈区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

区发改、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报送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共同拟订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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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所附的
其他
资料
支出科室(单位)处理意见
评审中心处理意见
备注
备注:正式编号及临时编号由评审中心填写。
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正式编号:临时编号:
项目名称
预算报告
编号
预(概)算造价
万元
合同造价
万元
建设单位
联系人
电话号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勘察单位
拟变更
事项名称
本项目
变更次数
拟变更
类别
□一般变更
□较大变更
□重大变更
□负变更
预估变更造价
本次:万元
前期已变更:万元
累计:万元
占预算比例:%
拟变更内容
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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