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大学生就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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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大学生就业相关政策

就业政策是在特定历史阶段和历史条件下,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劳动者扩大就业机会所制定的行为准则。我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就业总政策、具体政策和有关特殊政策三大部分。总政策主要是关于毕业生安置、使用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具体政策包括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程序、纪律和各项具体规定以及各地根据具体需要在不违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条例。有关特殊政策涉及支援国家重点建设、支边、病残学生就业的政策。这些政策是国家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家政治、经济、人事等制度的制约。

由于受当前经济结构转轨、政治体制改革、人事制度调整的影响,我国大中专毕业生现行的就业政策呈现出多种制度并存现象,即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共存:大学生择业自主与国家宏观调控以及少数行业、部门、地区在不违背政策法规前提下的地方性行政干预并存等。我们在本章着重介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方针和有关地方性政策规定,并在书的末尾附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一)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方针政策

(1)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也称统招生),毕业后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

(2)国家在毕业生就业问题上,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育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3)依据目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的需要。

(4)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国家规定来源于边远省区的高校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5)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男女平等,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择业不得作出有性别歧视的规定。同时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6)“并轨”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根据招生“并轨”改革的进程,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

(7)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8)毕业研究生主要面向高等学校,全民所有制的科研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人民解放军及党政机关就业。按自筹经费方式招收的毕业研究生,由学校负责推荐就业。

(9)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地方职业大学毕业生和电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主要面向生源所在地、面向基层、面向中小企业自主择业,就业后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10)国家对自费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是: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

(二)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政策

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政策内容多,涉及面广,下面仅就大学生最关心的一些问题做以介绍,供择业时参考。

1.2000年启用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具体内容。

(1)国家教育部授权的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负责审核签发2000年启用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联系到工作单位后,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有关接收手续。师范类毕业生由省教育厅统一签发。

(2)“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对象为:国家计划招收的非在职毕业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和结业研究生、肄业研究生);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结业生: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以及国家计划招收的为地方培养的军队院校毕业生。

(3)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在规定时间内自己找到工作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2.“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作用

(1)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

(2)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

(3)凭报到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办理户口手续;

(4)干部身份证明;

(5)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证明。

3.毕业生就业程序。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1)由学校提供就业信息,并负责推荐;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3)用人单位向学校返回接收意见(推荐表);

(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签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由学校将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就业计划经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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