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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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进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管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监事会对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

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全体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监事可列席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者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成员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选举或者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者罢免。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分外,还应具有法律、会计、审计以及宏观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公司综合部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工作事务,不另设监事会办公室。

在不与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责有冲突的情况下,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XXXXXXX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

依法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经营决策权。

第四条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

如: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绩效考评委员会、提名与人力资源规划委员会等。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五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决定公司的投资、资产抵押等事项;(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9)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10)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的方案;(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2)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13)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长职权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05年8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完善银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银行章程”),结合银行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银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银行财务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经营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经济、金融方针政策的情况;2、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规范运作的情况:(1)董事会是否严格按照银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和行使职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存在越权行为;(2)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是否按照银行章程的规定运作,是否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有效履行各项职责;(3)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议题是否超出银行章程规定的范围,高级管理层会议的议题是否超出银行章程规定的范围;(4)会议表决、会议记录及签署、报备等是否符合规定;(5)董事会是否按规定对其经营管理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6)董事会是否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高级管理层是否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工作细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工作细则》等;3、监督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4、监督董事会是否履行银行章程规定的以下职责:(1)战略的指导;(2)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的制订;(3)重大决策,如注册资本增减、证券发行及数额较大的贷款、投资、担保、转让、并购、资产购置、处置、核销等;(4)财务会计信息、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外部审计师工作情况的监督、审核;(5)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监督、问责;5、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制订决策的情况,有无重大决策失误,有无造成银行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况;6、监督高级管理层是否积极配合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及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7、监督高级管理层经营管理行为和建立内部控制的情况;8、监督高级管理层追究不良资产责任人以及在经营管理中全面建立问责制度的情况;9、监督高级管理层在银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时行使特别处置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银行利益;10、监督高级管理层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11、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事会监督以及采纳银行内外合理化建议的情况;(二)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章程的情况,在执行银行职务时有无以下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1)挪用银行资金或侵占银行财产;(2)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名义非法开立账户储存银行资金;(3)以银行资产为银行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4)为自营业务或者为他人经营业务而从事损害银行利益的活动;(5)泄露银行的商业机密;2、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屈从于外部不正当干预而做出损害银行利益的决策和交易;3、监督董事对银行管理进行战略决策和监控的情况;4、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经营和建立内部控制的情况;5、监督董事出席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以及非执行董事为银行工作的工作量等情况;6、监督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及与董事会及其成员工作交流沟通的情况;7、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是否勤勉、尽责、诚信;8、监督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银行控股和参股以外企业兼职及领取报酬(含津贴)的情况;9、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事会监督以及采纳银行内外合理化建议的情况;(三)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全体股东及银行利益的行为;(四)根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五)检查、监督银行的财务活动:查阅银行财务会计资料及与银行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银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银行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发现疑问的,可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出解释,也可要求高级管理层报告相关业务工作;(六)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银行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七)根据监督需要对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及对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八)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十)代表银行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十一)制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案;制订监事会其它相关制度、规则、办法;(十二)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十四)法律、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银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依法行使的其他职权。

XXXX公司议事规则(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XXXX公司议事规则(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XXXX实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议事制度(讨论稿)(2020年2月5日)目录一、会议议事制度-------------------------2二、股东会议事规则-----------------------4三、董事会议事规则----------------------19四、监事会议事规则----------------------35五、总经理工作细则----------------------44六、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47XXXX实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会议议事制度(讨论稿)(2020年2月5日)第一章目的1.1为规范公司各项会议议事规则,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等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会议分类及内容2.1公司XXXX实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会议分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专项协调会。

各子公司根据此制度制订各自公司的议事制度。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专项协调会的联系组织者,负责收集议题、协调组织召开、会议记录并出具相关会议纪要,专项协调会由相关部门或专项议题子公司起草相关纪要。

第三章会议职能3.1股东会分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一个月之内举行。

根据需要,不定期的召开临时股东会为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按公司相关规定召开。

3.2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于每季度的第一周召开;临时会议为根据需要按公司相关规定不定期召开。

3.3监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为每月召开一次,在各控股子公司每公司每月召开一次,于每月的第一周召开。

临时会议为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不定期召开。

3.4总经理办公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第一周在各子公司召开,可以以各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合并召开也可分别召开,每月每公司召开一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

依法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经营决策权。

第四条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

如: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绩效考评委员会、提名与人力资源规划委员会等。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五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决定公司的投资、资产抵押等事项;(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9)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10)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的方案;(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2)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13)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长职权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工作制度

监事会的工作制度

监事会的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为公司的重要监督机构,独立、公正、勤勉地对公司的运行状况实施监督,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的工作遵循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第四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监事长,两名为监事。

监事会成员为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监事长负责组织、协调监事会的工作,对监事会的工作进行领导。

三、监事会的职权和职责第七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控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检查、监督公司的财务活动,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的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资料,并进行查阅、复制。

第九条监事会应当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监督意见和改进建议。

四、监事会的运作和议事规则第十条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特别会议。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议程、决议等事项应当提前告知全体监事。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度,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目的为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保障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行使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监事职责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诚信和勤勉的监督职责监事按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是履行监事职责的基本方式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与授权第三条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本行财务;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对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提出罢免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行为损害本行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行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发现本行经营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指导本行内部稽核部门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条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主要是召开监事会会议并形成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以采取非现场监测、检查、列席会议、访谈、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和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等多种方式监事会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本行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第五条监事会职权的授权在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形成决议,监事会可授权监事长、监事等行使监事会的部分职权第三章监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第一节监事会的组成第六条监事会组成监事会由9至11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职工监事、外部监事在监事会成员中比例均不低于三分之一第七条监事的产生方式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职工监事由监事会、本行工会提名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1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股东监事、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第八条监事的规定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及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本行外部监事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同一外部监事在本行的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外部监事不得在本行兼任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本行的整体利益外部监事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股东或者其他与本行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二节监事长第九条监事长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可设副监事长1人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十条监事长的职权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三节专门委员会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监事会设立监督委员会第十二条专门委员会的组成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主任委员由外部监事担任第十三条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监督委员会负责拟定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方案并实施相关检查,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第四节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第十四条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监事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第四章监事会会议议事程序第一节监事会会议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1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十六条会议形式监事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通讯表决方式第二节议题、议案的提出与征集第十七条会议议题的确定每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前,经监事长同意确定会议议题草案后,由监事会办公室向有权提出监事会会议议题建议的人员或机构征求意见监事会办公室整理有关人员意见后,报监事长确定监事会会议的正式议题第十八条可提出监事会会议议题建议的人员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监事会提出议案的建议:监事;监事会监督委员会;董事会;行长;其他监事长指定的本行股东、员工或本行机构第三节监事会会议召集、通知第十九条会议召集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监事长召集;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及时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并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监事长认为必要时;监事提议时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内容和形式监事会会议通知包含下列内容:会议的时间和预计期限;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本行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及解释公布于本行官方网站或以合理方式提供书面形式指纸质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任何监事可放弃要求获得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各应参会的人员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监事会办公室是否参加会议第二十二条会前其他工作监事会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与所有监事的沟通和联络,负责联系会议议题的相关机构或人员提前进行会议准备第四节会议的出席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的出席人员监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下列人员可列席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经监事长同意的人员第五节会议的召开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的举行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六条会议主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主持会议的,比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主持人第二十七条会议开始会议正式开始后,会议主持人应宣布议程和表决方式第二十八条议案审议监事会会议应首先听取相关机构或人员的汇报和说明并进行讨论。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确保监事会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监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拟定监事会对本行进行检查、审计工作的具体方案。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监事至少一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监事长、二分之一以上非职工监事或者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监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或应当具有非职工监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这一身份,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负责拟定对本行的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方案;(二)负责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方案;(三)负责拟定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的方案;(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五)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六)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七)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八)审查本行内控制度;(九)本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

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本行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工作报告;(五)本行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六)本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七)其他相关事宜。

国有企业监事会议事规则模版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第四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在依前款规定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议案,并至少用2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

在征集议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监事的姓名;(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为了进一步明确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确保监事会充分发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三条监事会设主席一名。

主席由监事会推选产生。

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四)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八)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议案所涉及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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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本公司财务以及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

由监事会选举一名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东会批准;
(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
(四)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损害本
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
(六)提名聘任公司内审负责人;
(七)对本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并指导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八)检查、监督本公司的财务活动;
(九)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
(十)接受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在本司年度报告完成后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与股东会、董事会同期同步召开。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第八条年度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书面通知及会议文件送达全体监事。

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
文件应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送达。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行使表决权。

外部监事只能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行使表决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会予以换选。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有:
(一)审议本公司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对本公司内控制
度制定情况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意见;
(二)审议与本公司董事、总部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
(三)审议本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议本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的述职报告进行评议,并出具其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意见;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需要监事会出具的报告和意见。

第十四条监事会有权要求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接受质询。

第四章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对审议事项采取逐项表决方式,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

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

监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十八条监事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表决通过。

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由股东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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