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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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全面推行支付电子化管理

不断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全面推行支付电子化管理
决定推广支付电子化管理 , 是充分考虑 相容的要求 , 是应用信息技术促进财政 实现业务生产系统的整合; 要求统一标准
了当前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现状 , 认真 管理创新 、 节能增效的有益尝试。 研究 了未来发展的趋势, 科学作出的安
必要。
规范, 消除信息“ 孤岛” , 实现海量数据的
来越高, 门槛越来越低, 亟需采取行之有 度优势就无法充分发挥, 改革也难 以深
支付 电子化从 2 0 0 7 年 中央本级试
可以有效解决“ 集中式 点 , 到2 0 1 3 年十二省市试点, “ 六年磨一 效的办法, 予以解决。保障财政资金安 化。支付电子化, 所带来的“ 效率 ” 和“ 区域” 的限 剑” , 经历了创新 、 论证、 实践的艰苦过 全, 最关键 的有两条 , 一是加强管理 , 二 管理 ” 是技术支撑。实行支付电子化 , 在业务 制; 可以最大程度上实现从人工核对到 程。试点工作中, 财政部、 人民银行总行 上实现链条式管理, 在技术上引入安全 计算机 自动控制的转变; 可以有效消除 通力合作, 公安部等部门大力支持, 各家

深 刻 认 识 支 付 电 子 化 的
必 要 性
支付电子化管理是需求牵引和技术 会效益。从经济学角度看 , 支付 电子化 生命周期纳入系统管理, 指标流、 资金流
推动共同作用的结果 , 财政部、 人民银行 是一次典型的“ 帕累托改进” , 符合激励 和业务流都集中到电子凭证这个载体上,
首先 , 是提升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 收付制度改革 , 实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都要以支付电子化为基础向外拓展, 最终 现实需要。安全问题是重中之重。以往 的全覆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现代管 形成全链条闭环的财政管理系统。因此, 没 支付电子化肩负着带动财政信息化工作 发生的财政资金安全案件 , 大都与伪造 理理念和信息化技术相融合的产物 , 纸质凭证和公章有关 , 而且伪造手段越 有先进的技术手段, 国库集中支付的制 全局的使命。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银行清算暂行办法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银行清算暂行办法

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银行清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准确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案》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是指通过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户)。

(三)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户)。

(四)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根据上级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安全、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管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对本系统经办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代理银行与人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人民银行XX县支行在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授权范围内会同县财政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国库集中支付

国库集中支付

国库集中支付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国家财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的规章制度,将财政性资金收入集中于国库统一管理,并通过国库支付系统实施支付的一种财政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是现代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对财政资金进行统一管理、提高财政管理效率和提升财政透明度等优势。

本文将从国库集中支付的定义、特点、运作机制和具体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国库集中支付的定义是指将财政收入集中收缴,通过国库统一管理的方式实现财政支出的支付。

具体来说,国库集中支付包括财政性收入的集中收缴、财政支出的集中管理和财政支付的统一实施。

国库集中支付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库集中支付实现了财政资金的统一管理,有利于预防和防范财政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其次,国库集中支付提高了财政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减少了财政支付中的中间环节和人为干预,增强了财政支出的规范和便利性。

再次,国库集中支付有助于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增强了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和控制。

最后,国库集中支付促进了财政职能的专业化和信息化,实现了财政管理的现代化。

国库集中支付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收支两个环节。

在收入环节上,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各级财政管理部门将财政性收入纳入国库统一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全额纳入国库帐户,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在支出环节上,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各级财政管理部门将财政支出纳入国库统一支付管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支付,确保财政支出的规范和透明。

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实施的步骤主要包括设立国库基本帐户,开立财政专户,建立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规范操作流程等。

首先,设立国库基本帐户是国库集中支付的前提条件,通过设立国库基本帐户将各级财政专户资金集中存放于国库,实现财政收支的整合和统一管理。

其次,开立财政专户是确保财政资金能够按照需要划入和划出国库基本帐户的重要环节,通过开立财政专户将各级政府部门的财政资金存入国库基本帐户,实现财政管理的整体化和统一化。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1.24•【文号】银办发[2003]199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的通知(银办发[2003]199号2003年11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国家金库总库支付信息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国家金库总库(以下简称“总库”)与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各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之间的电子支付信息传输实现了网络化。

为规范国家金库总库与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各代理银行之间的电子支付信息网络传输行为,特制定《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以下简称“网络支付清算手续”)。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网络系统正式运行后,各代理银行启用新版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请各行届时到总库领用。

网络支付清算手续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仍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执行。

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为规范国家金库总库支付信息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系统”)电子支付信息传输行为,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特制定本处理手续。

一、支付信息的处理(一)纸质凭证的处理代理银行据以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划款的纸质凭证,其处理手续保持不变,凭证提交总库的时间改为每日下午17:00之前。

第5章国库集中支付

第5章国库集中支付

取。如报账时无法提供,应写明原因
并明确说明消费时间。
个人消费: 200元 (不能报销) 蓝天宾馆 消费金额: 1,400元
公务消费 1,200元 (允许报销)
公务人员
公务人员报销
第一步:拿发票、pos机小票 去财务部门
发票、小票, 金额1200
财务 部门
财务人员查询、确认刷卡情况
确认报销
生成授权支付申请 完成支付申请生成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 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 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 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 支出;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
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
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
三、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
下达 预算指标
供应商
单位 支付申请
1 预算指标
2 用款计划
三 大 环 节
3 支付申请
预算 指标
用款 计划
计划 额度
支付 申请
数据产生先后顺序: 下达预算指标 →
编制用款计划→
计划额度→ 办理支付业务
从金额上比较:
预算指标≥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支出
预算指标要素
预算单位、预算科目、 指标类型、指标来源、
公务卡刷卡公务消费168元
经费支出
168
授权支付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68
75
小卡片 大文章 感谢您的坚持
卡,用哪一张啊?
请使用单位零余额账户
开户行所属的公务卡。
公务卡与普通信用卡的区别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浙财预执[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3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的过程中,一些地区尚存在随意更改国库集中支付软件、与代理银行接口不规范等问题,给财政资金支付带来安全风险。

为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切实堵塞资金支付安全漏洞,提高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认识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重要性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管理对信息系统的依赖性日益增加。

特别是近年来,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制度改革全面实施,财政资金的支付和清算越来越依赖于系统管理和操作。

一旦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发生问题,财政资金运行将受到极大的安全损害。

财政资金安全是财政管理的生命线,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是新时期、新形势下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推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深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针对部分地区在信息系统管理中存在的重建设轻维护、重硬件轻软件、重使用轻管理等问题,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安全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地支付与清算,防止利用系统漏洞盗取、挪用财政资金。

二、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规范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数字财政建设为契机,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为有效防范资金安全风险提供技术保障。

(一)统一使用省厅开发的国库集中支付一体化软件。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财工程软件推广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办发〔2010〕104号)关于“金财工程建设必须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业务规范、统一应用软件、统一组织实施”的要求,全省大部分市县财政部门已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开发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但仍有少数地方财政部门使用自行开发的商业软件。

P2.4XXX市财政支付电子化个性报文规范

P2.4XXX市财政支付电子化个性报文规范

XX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个性化接口报文规范(暂行)版本号:V1.0XXX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2013年11月说明海南省财政厅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地方财政业务需要,遵守财政部报文规范的基础上,制定海南省财政厅报文规范,作为附件补充。

一、新增报文1.1 海南省集中支付电子化退款业务代理支付银行收到退回的直接支付、授权支付退款资金,由代理支付银行发起退款交易,录入基本退款信息(支付账户、收款账户、金额等信息)形成退款申请单,发给财政。

财政收到代理支付银行的退款申请单后,对退款申请单中的业务要素信息及退款明细金额进行补充、审核、确认。

根据确认完成的退款申请单生成退款凭证(直接支付退款凭证、授权支付退款凭证),发送到代理支付银行。

代理支付银行根据收到的退款凭证,生成退款划款单(2302)。

退款业务中,业务方向通过付款账户和收款账来表示,退款金额均不为负数。

(直接支付退款凭证5252、授权支付退款凭证8252)使用同一编码的单据类型2252,新增业务单据类型:2252直接/授权支付退款申请单;5252直接支付退款凭证、8252授权支付退款凭证。

1.1直接/授权支付退款申请主单(2252)XMLTag:Voucher/直接/授权支付退款申请主单明细:无1.2直接支付退款凭证主单(5252)1.2.1直接支付退款凭证主单信息XMLTag:Voucher/1.2.2直接支付退款凭证明细信息1.3授权支付退款凭证主单(8252)1.3.1授权支付退款凭证主单信息1.3.2授权支付退款凭证明细信息XMLTag:Voucher/DetailList/Detail/1.2海南省集中支付电子化划款业务代理支付银行根据支付凭证(5201,8202)和退款凭证(5252,8252),生成划款单(2301,2302)、划款申请单。

划款单发送给人民银行,申请划款清算;划款申请单发送给财政,财政根据收到的划款申请单生成清算额度单,发送给人民银行。

自查工作表

自查工作表

是否按规定对账,并进行纠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 〕1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 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 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库集中支 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 库〔2015〕121号)、《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 财库〔2003〕2号)、《关于贯彻 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新财库〔2012〕7 号)、《关于转发<财政总预算会
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的通知》 (新财库〔2012〕11号 )及财政部
门相关规定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 计制度>的通知》(财预〔97〕287 号 )、《关于转发<财政总预算会
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的通知》 (新财库〔2012〕11号 )、《转发 <财政部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 管理后涉及有关财政专户管理资 金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财库〔2010〕55号)、《关 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 算会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新 财库〔2015〕85号)、《关于印 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对账管理 办法>的通知》(新财库〔2014〕 36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 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对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等
10Leabharlann 工作人员离岗是否按规范程序办 理交接
是否按照规范程序对零余额账户 11 的开立、变更、撤销和管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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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
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
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
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各级
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
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
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牵
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应当制定管理细则或者组织各业务
方签订协议作为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工作基础,管理
细则或者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2

(一) 相关业务方的责任义务;
(二) 纳入电子化管理的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
(三) 电子凭证的认证方式及管理方式;
(四) 差错处理机制及应急预案;
(五) 有关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分别部署统一的电
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库集
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分别改造各自业务
处理系统,与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有机衔接,实现电子化业务流程
和管理功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八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采取的安全管理策略和
使用的安全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专用设备认
证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之间应当建立两两互联
互通的专用通讯网络,信息传输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当确
保对等、安全、高效。
第十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
对各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工
作,降低财政资金运行风险。
3

第三章 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
第十一条 用以制作电子凭证的电子签名,应当是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十二条 制作电子凭证时使用的电子印章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保证该电子印章为签署者或者签署机构所独有;
(二)签署电子文件时电子印章制作数据仅由签署者或者签署机
构所控制;
(三)能够可视化甄别所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
(四)有效控制所签署的电子文件的打印份数及电子印章形态。
第十三条 各业务方应当指定专人进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
印章管理,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制作、变更、废止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存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印章的物理介质,应当
视同实物印章保管和使用,发生遗失、被盗、失密等情况时,应当及
时通知各有关业务方。

第四章 电子凭证管理
第十五条 各业务方应当事先明确业务办理相关电子凭证的种
类、格式和要素信息,并对电子凭证中所附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有
效签署范围及权限进行预先备案。电子凭证的要素信息应当满足各业
务方的业务管理与核算需要。
第十六条 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制作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对所有电子凭证从产生、使用、存档到销毁等各环节进行全周期管理,
相关电子凭证的存档期限同纸质凭证。
第十八条 相关业务方应当建立电子凭证发送、接收、确认、退
回和作废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各方业务协同和电子凭证信息
的一致性,以及电子凭证传输的可跟踪稽核。
第十九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应当对所发出电子凭证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出电子凭证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和确认
手续。
第二十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应当对所接收电子凭证的完整性、有
效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校验,并实时向发起方反馈校验结果。如
果发现异常情况,接收方应当立即中止相关业务处理,并及时与发起
方沟通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根据校验审核无误的电子凭证有
关信息,及时进行有关业务处理,并将业务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发起
方。
第二十二条 业务信息的差错处理应当遵循据实、准确和及时的
原则。电子凭证接收方如发现电子凭证要素信息有误等情况,无权对
收到的电子凭证进行任何修改,应当及时与电子凭证发起方进行沟
通,核实情况,确有问题的应当将电子凭证退回至发起方。
第二十三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和接收方应当按日进行账务核对,
确保有关账务信息一致。
5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方应当根据审慎性原则,针对国库集中支付
业务不同类型,在收款方账户、单笔交易金额、累计交易金额、同一
账户交易频率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或者预警提示。对大额交易等高风
险操作,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交易确认机制,降低业务操作风险。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加强相关业务
处理系统及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完善技
术手段,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业务办理规范有序、业务信息真实
有效。
第二十六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相关业务处理系统
应当具备完善的权限管理功能,系统安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和业务
操作员等不相容岗位应当由不同人员担任,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合理授
权,同时确保任何人员都无法越权完成有关业务操作。
第二十七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相关业务处理系统
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审计机制,有效侦测、记录和警示任何针对业务
数据和软件程序的修改。配备专职系统安全管理员,定期对业务办理、
电子凭证管理、日志记录等进行检查,确保对相关系统操作人员、管
理人员、开发商等有合理的授权控制。
第二十八条 各业务方应当建立应对突发情况的业务处理应急
预案,当发生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硬件故障、停电等突发情况,导
致有关电子化业务不能正常开展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财政资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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