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决策责任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分析
公共管理中的政策研究与决策分析

公共管理中的政策研究与决策分析
公共管理是一个综合性学科,其任务是研究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如何管理公共事务,包括如何制定和实施政策。
在公共管理中,政策研究与决策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政策研究与决策分析的主要任务是为政策制定者提供科学合理的政策建议,帮助政府更好地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
政策研究是公共管理中的一个核心领域,其任务是研究社会问题、政策目标和
政策选项,并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
政策研究是一项复杂而多样化的任务,需要使用许多工具和方法,如调查、文献研究、访谈、现场观察等等。
政策研究还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和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专家和民间社会等。
政策研究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是政策评估。
政策评估是对政策的有效性和效率进
行评估的过程,旨在判断政策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并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参考。
政策评估需要考虑到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包括政策的目标、实施方案、影响程度以及可能的副作用等。
决策分析是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它的任务是为政策制定者提供科
学合理的政策选择,并帮助政策制定者在不同的政策选项之间做出最优的选择。
决策分析需要使用数学、统计学、经济学等方法,建立各种模型,并通过对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和比较,找到最优的政策选择。
在公共管理中,政策研究与决策分析是非常重要的,它们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
科学可靠的政策建议,并帮助政策制定者更加理性地做出政策选择。
公共管理的各个领域都需要政策研究与决策分析的支持,而政策研究与决策分析的不断发展也将为公共管理的未来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浅析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

浅析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中文摘要:公共政策的价值问题是政策科学的基础问题,价值取向是公共政策最本质的规定性。
通过探讨来寻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共政策的价值准则及其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反思中国政府公共政策在价值取向层面的问题和现实困境。
关键词:公共政策价值取向公平效率寻租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受政策主体价值选择的影响,表现出多元的形态,这种多元性表现为公平、效率、民主、秩序等。
公平作为其中最为基本的价值,在现代公共行政中的地位越来越明显,现代公共行政越来越强调将公平作为公共政策的基本价值目标。
[1]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寻租活动使公共政策偏离了公平价值取向,导致公共政策的非公共化。
公共政策价值选择的多元性对于“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具体涵义的讨论,行政学界一直莫衷一是、众说纷纭。
比较国内学者和国外学者的定义,我们不难发现,国内学者倾向于给出它的技术性定义。
例如,张金马认为,“公共政策是党和政府用以规范、引导有关机构团体和个人的准则和指南,其表现形式有法律、规章、行政命令、政府首脑的书面或口头声明和指示以及行动计划与策略等。
”陈庆云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在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综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
”而美国的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David Eston)则从较为抽象和概括的角度,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价值做出的权威性的分配。
[2]一般说来,行政学研究者倾向于从“政策过程”的角度来考察公共政策,认为这是一个包括“政策设计——政策抉择——政策实施——政策反馈——政策评估”的完整过程。
同时,经历了实证主义的潮流之后,大家也普遍认识到,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都必然包含了政策主体依据特定的伦理标准来进行的价值选择。
从某种意义上说,政策主体的价值选择就意味着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
公共政策倾向的认定,受时空条件的限制,它是动态的;受政策主体阶级倾向利益观念的影响,它是多元的。
治理:工具理性还是价值理性

治理:工具理性还是价值理性?---李峰自1989年世界银行首次使用“治理危机”(crisis ingovernance)来概括当时非洲的发展情形以来,“治理”一词在社会科学界被大量使用,从政治学、社会学、公共政策学到国际关系等学科,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有地区层面、国家层面并延伸至国际合作,所涉及的主体包罗万象,有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到市场组织。
然而国际学术界关于治理理论的内容表述却莫衷一是、混乱不堪。
英国学者罗茨就指出了治理的六种用法,即作为最小国家、作为公司治理、作为新公共管理、作为善治(Good Governance)、作为社会控制系统和作为自组织网络([英)罗伯特?罗茨:《新的治理》,选自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英国学者鲍勃?杰索普(Bob Jessop)对这种状况作了很好的描绘,他认为“治理在许多语境中大行其道,以致成为一个可以指涉任何事物或毫无意义的‘时髦词语’。
”“即便现在,它在社会科学界的用法仍然常常是‘前理论式的’,而且莫衷一是。
”([英)鲍勃?杰索普:《治理的兴起及其失败的风险:以经济发展为例的论述》,选自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3、55页。
)行笔于此,笔者想起了一件事,当我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公共行政学系的迈克尔?克拉克(Michael Clarke)教授求教治理的有关问题时,他竟不知晓治理理论(Governance The-ory)所指何物。
所以,尽管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不遗余力地在推进全球治理,不管其在实践中效果如何,其价值取向怎样,但从学理层面上讲,治理理论在国外远没有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系统的理论。
反观国内,自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有关治理方面的书籍、文章不断问世。
中国的学者在译介西方治理理论的基础上,对治理兴起的背景、治理的含义,全球治理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许多学者将治理理论同中国的改革实践联系起来,来探讨中国走向善政的路径。
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理解韦伯的社会学思想

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理解韦伯的社会学思想一、本文概述1、介绍马克斯·韦伯及其在社会学领域的重要性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被公认为是现代社会学的重要奠基人之一。
他在社会学领域的重要性无与伦比,其学说对后世的社会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韦伯的学术生涯跨越了多个学科领域,他对于社会学的贡献主要在于他对权威、官僚制、理性化以及宗教与社会的关系的深入研究。
韦伯的社会学思想主要集中在他的两部主要作品《经济与社会》和《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
他提出的“工具理性”(instrumental rationality)和“价值理性”(value rationality)两个概念,不仅在社会学领域,而且在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多个领域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工具理性强调行动的效率与手段,而价值理性则关注行动本身所承载的价值。
韦伯认为,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工具理性的过度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的异化和社会的失范。
韦伯对于权威类型的划分也极具启发性。
他区分了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这一分类框架至今仍是理解和分析社会权力结构的重要工具。
韦伯对官僚制的研究也颇具洞见,他认为官僚制是现代社会的必然产物,但同时也指出了其固有的弊端,如效率低下、官僚主义等。
在宗教与社会关系方面,韦伯提出了著名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命题,认为新教伦理促进了资本主义精神的形成和发展。
这一观点对理解宗教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学思想深刻而广泛,他的理论框架和观点为后世的社会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启示。
无论是在理论构建还是在实证研究方面,韦伯的贡献都是不可忽视的。
2、阐述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概念及其在韦伯社会学思想中的地位韦伯,作为德国社会学的重要代表人物,其社会学思想深受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影响。
公共管理中的政策制定与决策分析

公共管理中的政策制定与决策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管理成为各个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尤其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政策制定与决策分析。
政策制定与决策分析是公共管理领域中的核心内容,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重要手段,是对公共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利用的关键。
那么,在公共管理中,政策制定与决策分析是如何进行的呢?(一)政策制定的过程和基本步骤在公共管理中,政策制定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有计划地进行。
政策制定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步骤:1、问题识别。
政策的制订都是为了解决一定的问题,因此政策制定者首先需要识别并确认问题的存在。
问题的识别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了解问题的本质、原因和影响。
2、问题分析。
在确认问题存在之后,政策制定者需要对问题进行分析,进一步探究问题的本质、特点、规模以及受影响的范围。
问题分析的任务是帮助政策制定者全面了解问题,确定政策制定的目标。
3、政策设计。
在明确政策的目标之后,制定者需要考虑如何通过各种手段来达到目标。
政策设计的任务是确定政策的核心内容、政策域的界定,具体化政策的实施方法和步骤。
4、政策实施。
政策实施是政策制定的核心和关键,具体包括落实政策制定者提出的各项政策方案、政策法规和指令。
5、政策评估。
政策评估是政策制定的必要环节,用于检测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
政策评估还可以帮助政策制定者调整政策方向和制定自我纠错机制。
(二)决策分析的基本模型和决策树的应用决策分析是公共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方法,也是决策者制定政策时应当采用的策略之一。
决策分析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通过系统地搜集、分析、比较和评估各种决策方案的优缺点,最终确定最优方案。
决策分析可用以下两种基本模型来实现:1、定性模型。
定性模型是通过定性分析来解决一些没有明确定量指标和数据支撑的问题。
用定性模型来解决决策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是决策树。
2、定量模型。
定量模型是通过具体数字来描述问题、制定方案、评价效果等,包括数学模型、统计模型、经济模型等。
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分析

摘要:在现代社会中,政策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已经渗透到生活的各个层面。
我们的现实生活和公共政策息息相关。
而现存的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如何分配就有赖于政府公共政策在公平的价值德取向下的引导和调整。
一、公共政策的内涵而政治学学者戴维.伊斯顿(david easton,1981)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价值的权威分配。
这个定义与其他学者的说法不同,或许大家注意到了公共政策的分配功能,但是,基本上是对于物质领域的分配功能,而伊斯顿的定义则较多地关注了公共政策的价值分配功能,它这里所谓的价值是一种宽泛的概念,包含了一切可用的资源,有物质形态的,也有非物质形态的。
这就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发,首先,价值问题不仅仅是公共政策的一种基础,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据社会价值对于物质领域的分配,而且本身也是公共政策研究的对象,政府必须研究并确立自身的价值标准,这里实际上就隐含了一个重要概念,利益问题是公共政策的核心议题,所谓的遵循社会价值就是要将公共利益作为公共政策的核心。
二、公共政策的特点1、政治性政策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阶级和国家意志的体现,直接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政治意志和根本利益。
在阶级社会中,公共政策的制定总是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具有强烈的政治倾向,这种政治倾向反应到政策之中,就是公共政策的阶级性,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总是要把本阶级的利益放在首位。
因而在任何社会中,政策都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的特点。
说政策具有政治性,并不等于说政策就是政治。
政策同政治有联系,也有区别。
政治决定政策,政策服务于政治。
因此,政治是目的,而政策则是为了达到一定政治目的而施用的手段。
在实践中,我们要防止把手段当目的的错误做法,更要避免把目的当手段。
2、权威性公共政策的制定主体是具有社会公共权威的国家,无论是转化为法律形式的公共政策,还是以条文、规定形式存在的公共政策,都具有依靠国家强制力得以贯彻的性质。
这也是公共政策能够发挥其协调功能的基本保障。
具体来讲,公共政策之所以具有权威性,主要由以下三个因素决定的:一是公共政策的制定主体,只有特定的组织或机构才具备公共政策制定主体的资格,而这种特定性来自于法律的明确授权或者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二是公共政策的运作程序和规则,无论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还是执行,都必须是法定主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程序和规则的严格性,且在公共政策面前人人平等;三是公共政策的实施具有强制性,公共政策的实施是依赖于外在强制政府和第三部门制定的政策,而这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

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工具理性的泛滥与价值理性的缺失在当代中国,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深入,中国的传统价值理念经历了重大转变,以往的“重人伦轻事功”的价值理性理念已经被“唯GDP主义”、“金钱至上”的工具理性理念所替代。
中国人在享受着现代化所带来的物质文明的繁荣的同时,另一方面精神文明的贫瘠犹如穿上华丽时装的假人模特,有形而无灵。
理性是人类具有的依照所掌握的知识和法则进行各种活动的意志和能力,是从人类的认识思维和实践活动中发现出来的,并且是主宰人类的认识、思维和实践活动的主体事物。
从野蛮走向文明,从蒙昧走向理性是人类的进步。
而在马克思韦伯看来,理性又可以分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两个方面。
工具理性是指行动只是由追求功利的动机所驱使,行动借助理性达到自己需要的预期目的,行动者纯粹从效果最大化的角度考虑,而漠视人的情感和精神价值。
价值理性相信的是一定行为的无条件的价值,强调的是动机的纯正和选择正确的手段去实现自己意欲达到的目的,而不管其结果如何。
理性在人类的历史上一直被人们所推崇,但是真正的让理性处于统治地位的,并且让理性成为裁决一切的绝对权威是启蒙运动。
启蒙运动让理性代替神性,培根的“知识就是力量”向各个领域发起了理性主义的号角。
但是这种理性主义号角实际上是工具理性的一种突出表现形式。
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人们在迅猛发展的科学技术面前建立起极大的自信,认为理性所带来的科学技术能够驾驭一切,能够扫去蒙昧,并且可以使得人类站在世界之巅。
但是这种理性越来越趋向工具理性主义化,越来越缺少理性本来应有的人文主义关怀。
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所有的一切不经过价值评估,而是以效率和利益优先,无论如何资本的积累才是绝对的真理。
毋庸置疑,这种工具理性可以使得西方工业文明得到迅速的发展,但是恰恰是这一种工具理性的主导地位导致了以追求人类本质意义和价值的价值理性的边缘化。
这种价值理性的边缘化是导致现代社会各种问题的丛生的主要原因。
什么是工具理性、价值理性?

什么是工具理性、价值理性?马克斯·韦伯创立“理解社会学”,把社会行动分为四种理性类型,即工具理性、价值理性、情绪理性和传统理性。
所谓工具理性,它是关于环境和人类的其他客观行动期望所决定的行动;这些期望被用作获得活动者自己理性的追求的目标的“条件”和“手段”。
价值理性,即由对于某些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其他行为方式有意识的信念所决定的行动,它并不取决于它的成功的前景。
情绪理性,它是由活动者的特殊情绪和感情状态所决定的行动。
传统理性,它是由根深蒂固的习惯所决定的理性行动。
在传统社会中后两种行动占主导地位,在工业社会中前两种行动占主导地位,而且只有这两种行动才属于合理的行动。
目标合理的行动日益扩大就是社会的合理化过程。
在维系社会运行中发挥作用的是道德、习惯和法律技术。
工具理性是通过实践的途径确认工具(手段)的有用性,从而追求事物的最大功效,为人的某种功利的实现服务。
工具理性是通过精确计算功利的方法最有效达至目的的理性,是一种以工具崇拜和技术主义为生存目标的价值观,所以“工具理性”又叫“功效理性”或者说“效率理性”。
工具理性(Instrumental Reason)是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最直接、最重要的渊源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所提出的“合理性”(rationality)概念。
韦伯将合理性分为两种,即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
价值理性相信的是一定行为的无条件的价值,强调的是动机的纯正和选择正确的手段去实现自己意欲达到的目的,而不管其结果如何。
而工具理性是指行动只由追求功利的动机所驱使,行动借助理性达到自己需要的预期目的,行动者纯粹从效果最大化的角度考虑,而漠视人的情感和精神价值。
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The Protestant Ethic and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中指出,新教伦理强调勤俭和刻苦等职业道德,通过世俗工作的成功来荣耀上帝,以获得上帝的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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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决策责任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分析 【作者】王春福 【作者简介】王春福,浙江工商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浙江 杭州 310035 【摘要题】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决策责任,就是公共政策决策主体因其所处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而对授权者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是外在的客观责任和内在的主观责任,即制度性责任和伦理性责任的统一。在人类理性中,工具理性的过分张扬,把客观制度性责任提高到空前显赫的位置,以至于主观伦理性责任渐渐弱化。呼唤价值理性的回归,还主观责任以应有的地位,已成为理性的重要任务之一。公共政策伦理问题研究的兴起,从一定意义上昭示了这样一种趋势。运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双重视角,解析公共政策决策责任的内在结构,探寻客观制度性责任和主观伦理性责任统一的途径,对于科学地确定公共政策决策责任的界限,提高履行责任的自觉性,以及完善责任追究机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公共政策决策责任与工具理性 马克斯·韦伯以其德国民族的思辨头脑,探寻了人类理性的内在结构,把人的理性划分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这一划分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人类理性的两大基本特征,因而得到了学界同行的认可。工具理性着重手段对达成目的的可能性。正如伯特兰·罗素表述的那样:“‘理性’有一种极为清楚和准确的含义。它代表着选择正确的手段以实现你意欲达到的目的,它与目的选择无关,不管这种目的是什么。”[1]工具理性的特点是注重过程、注重手段、注重方法、注重技术、注重实证、注重量化,反映在社会生活中,制度和体制成为其关注的对象。 近代科学的发展,推进了理性的工具化。“近代科学的数值化、定量化、规范化、精确化不仅作为一种方法论原则被广泛接受的,而且作为一种理性精神而贯穿于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是一种理性的社会模式”[2]。对形式化了的科学技术的无条件地强调,使实证主义大行其道。在政治学的舞台上行为主义虽然受到了后行为主义的冲击,但仍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工具理性的扩张使人成为技术的工具。制度和体制本来是人为了实现自身的目的创造的,反过来却把人作为工具,马克思把这种现象称为“异化”。这是把人作为目的的价值理性衰落的表现,使价值理性非理性化了。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实际上是对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矛盾的某种揭示。对制度和体制的过分强调和依赖,是工具理性扩张的结果。在哈贝马斯看来,现代社会的病态在于工具理性的体制化运作大举侵占了生活世界的领域,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与沟通,被各自分离的意见的机械组合的量化计算所代替。“在现代性的背景中,体制所代表的工具理性,似乎就是理性的全部”[3](P18)。当然,制度和体制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尤其在我国,各种制度和体制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更应予以格外的关注,但它们不是公共政策决策责任发挥作用的惟一途径。工具理性的过分张扬导致公共政策决策责任的扭曲。 责任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可做如下概括:“首先,责任是指分内之事,既有义务作为或不作为,其次,是指一定的行为主体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其三,是指违背义务的行为要受到相应的追究和制裁。”[4]公共政策决策责任同其他政治责任和行政责任一样,是与间接民主相联系的,是国家责任政治的产物。以责任的一般意义为前提,分析公共政策决策主体的责任,首要的是迅速了解民众的利益要求,并以主动的行为集中民众的利益要求形成公共政策。同时,要根据相关群体需求和偏好上的差异,以有区别的公共政策对待有区别的群体,在公共政策决策上要遵循客观标准,要有高效率,决策失误必须有人负责。如果对其本质进行深入剖析,会展示出两种行为:一是制度行为,表现为忠实地遵守法律、上级的命令和效率标准。制度行为属于外在责任的范畴,是由法律、体制和职业关系所决定的责任,也可称为客观责任。“客观责任是指法律以及上级交付的客观应尽的义务责任,意指负责任和义务”[3](P324)。公共政策主体的法权地位、政策行为的法律效力、政策过程的法定程序和政策结果的法律责任,构成了客观责任的主要内容。二是伦理行为,即坚守道德的标准,避免出现不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伦理行为可以归结为主观责任的范畴。 根据不同学者对公共政策的几个代表性的界定,公共政策决策责任显现出的内容上的差异是不言而喻的。托马斯·戴伊把公共政策看做是政府选择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6]。依据这一观点,公共政策决策的客观责任又分为应为责任和不应为责任。应为或不应为是国家政治系统依据一定的规则对公共政策决策权力进行再分配,与此相一致的是对公共政策决策责任进行再分解,使之具体化和规范化的结果。应为责任是公共政策决策主体依据权力的再分配,行使其决策权,通过制定公共政策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应为责任是公共政策决策主体不得超越权限,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也就是选择不作为的责任。按斯图亚特·内格尔的观点,公共政策是为解决各种问题而做出的决定[7]。任何公共政策都是为了解决公共问题而制定的。公共问题是否解决,解决到什么程度,公共政策决策主体必须对此负责。戴维·伊斯顿认为,公共政策就是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权威的分配[8]。公共政策就是通过价值分配的形式成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工具,因此,任何公共政策都有自身的利益取向,公共政策的目标就是这种利益取向的集中反映。公共政策决策主体既要对其确定的目标中隐含的价值取向负责,又要对在公共政策作用下社会利益关系调整的结果负责。在工具理性成为理性主宰的前提下,对公共政策目标的价值审视似乎变成多余的了,工具理性至上论导致“把现实同一切内在的目的分割开来”[9]。致使人们只对手段负责不对目的负责,只对过程负责不对结果负责。工具理性的越位不仅造成人的智力过于褊狭,而且导致价值的失落,人也失去了内在的责任感。 工具理性对价值理性的侵犯导致客观责任的无限夸大,不仅主观责任的作用成为人们忽视的对象,甚至科学和民主也成为逃避责任的手段。实际上民主政治就是责任政治,民主制度的根本就是责任。民主作为目的体现的是价值理性,民主作为手段应归结为工具理性的作用,其本身就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这就意味着在公共政策决策中,不仅要对手段负责,而且要对目的负责。把民主仅仅视为工具理性的理解过于偏颇。只强调过程的民主性,把民主作为一种手段,不对目的也就是公共政策的目标进行审视,使价值理性失去依托,会造成在公共政策决策民主化进程中,公共政策决策主体责任缺失。此外,在公共政策决策中,由于价值理性为工具理性所遮蔽,致使技术专家和技术官僚包打天下,“一般公民即使透过最‘民主’的程序,顶多只能在不同技术专家与官僚的决策方案中作别无选择的选择”[10]。把民主仅仅作为手段,恰恰成为决策主体推卸责任的借口。哈贝马斯说:“人民群众的非政治化——它借助于技术专家治国论意识变为合法化的了——同时也就是根据有目的合理的行为以及适应性行为的自我调节。”[11]科学作为过程和方法同工具理性纠缠在一起,作为结果和目的是价值理性的追求。专家仅仅追求决策技术和方法的改进,以及运用数学、逻辑等手段追求过程的所谓科学性,无视其结果。“使得主体和客体这两者都衍变为虚无:主体成为永远相同的自我,客体变为从属于逻辑公式的类或量”[12]。正如韦伯所说,工具理性的发展已经达到了这样一个阶段:“专家没有灵魂”[13]。这在某种程度上对公共政策决策主体责任的追究,失去了充分的理由。 在我国,公共政策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进程正在向前推进,经验决策逐渐为科学决策所取代,工具理性正在成为公共政策决策主体的重要依托,也许同西方国家相比,工具理性应成为进一步弘扬的对象。当然,要充分认识以科学技术为标志的工具理性的作用,但是也应看到工具理性片面发展的危害。尤其是在探讨公共政策决策责任的过程中,切不可忽视价值理性的作用。依据工具理性形成的责任机制,包括立法控制机制、行政控制机制和司法控制机制,完善这些机制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我们在对工具理性进行裁判时,切不可全盘否定。哈贝马斯更是旗帜鲜明地提出:“我们务必小心翼翼,切莫将婴儿连同洗澡水一起倒掉,然后再翱翔于非理性主义的天空中。”[14]讨论此问题的目的不是要否定工具理性的作用,而是为了避免把理性片面化,在工具理性的冲击下,使价值理性失去发展空间,把客观的制度性责任视为公共政策决策责任的全部。 二、公共政策决策责任与价值理性 如果把理性仅仅片面地理解为工具理性,客观制度性责任就成为主宰一切的力量。在价值理性引导下,探索主观伦理性责任及其在公共政策决策中的作用,也就成为无意义之举了。但是,在运用工具理性对客观制度性责任进行深入探讨的同时,如果没有在价值引导下对主观伦理性责任的寻求,在某些情况下,客观制度性责任就会失效。当然,人的理性不可能放弃对价值的探求。在对公共政策决策责任的分析中,对主观伦理性责任的探求就成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主观伦理性责任,虽然也要在自律和他律的统一中去把握,但毕竟自律居于主导地位。当公共政策决策主体以自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从因果序列的他律中解放自己。虽然,在价值理性上倾注毕生心血的思想家不乏其人,然而,近代以来,工具理性似乎成了理性的代名词。对公共政策过程只做工具理性的考察,必然主张“‘实事’和‘价值’在分析政策问题的过程中应严格分开。分析者应该也必须把某种价值作为‘既定的’而予以认同,因为价值本身不能被理性地讨论。因此,政策分析的作用仅限于发现实现目的的最佳手段,目的是既定的,因而是不能理性地讨论的”[15]。这恰恰成为公共政策决策主体为自身的价值取向开脱责任的借口。呼唤价值理性的回归,应成为全面运用人的理性,对公共政策决策责任进行探讨的必须条件。 何谓价值理性?“价值理性则是人类对价值和价值追求的一种自觉意识,是在理性认知的基础上对价值追求的自觉理解和把握。价值理性在人的活动中表现为价值主体合规律性与和目的性相统一的行为取向”[16]。对价值理性还可以做如下界定,“价值理性指的是用来寻找价值的根据或给价值提供基础的理性”[3](P17)。价值理性注重目的,注重结果,方法和技术只是达成目的的手段。在社会生活中,建立在伦理道德基础上的价值取向,成为其关注的对象。在价值理性失去其应有地位的情况下,呼唤价值理性的回归就成为人类理性的一种追求。哈贝马斯为恢复价值理性应有地位做出的努力,也许会成为价值理性回归的前奏。在对理性工具性的理解成为人们基本思维定向的近代,赋予价值理性以应有地位的也不乏其人,德国古典哲学的开拓者康德就以其为自我行为进行道德立法的实践理性,使工具理性位居价值理性之后。康德的实践理性和哈贝马斯的协辨理性内含着极为深刻的思想,可以为我们探讨公共政策决策主观伦理性责任客观化的基本途径,提供一定的启示。 价值理性的回归,必然要求对公共政策决策责任的重新界定。如果说,依据工具理性形成的责任机制,包括立法控制机制、行政控制机制、司法控制机制,那么,依据价值理性形成的责任机制,就是公共政策决策主体的职业伦理的作用机制,有人称之为“黄金法则”。“政府伦理是制定良好公共政策的前提”,“原因在于所有的政策都依于伦理”[17]。伦理学中的义务范畴表明了一种普遍存在的道德要求。公共政策决策主体由于其承担的使命和职责,对公众必然具有履行某种义务的道德责任。道德义务同政治和法律义务有着重要的区别。政治和法律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而道德义务常常是以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的,“义务是一种行为方式,它要求最妥善地使用个人的地位以谋求集体的利益”[18]。道德义务是一种自觉履行的义务。“义务是一种责任,是‘应该做的’。这种‘应该做的’,只有成为一个人的内心要求时,人们才能自觉地去履行义务”[19]。主观伦理责任也是一种义务,这种义务为社会公德和社会舆论所约束,这是在价值理性意义上对责任的理解。“主观责任意指忠诚、良心以及认同。主观责任来自公共管理者对责任的感受和信赖;主观责任强调我们之所以去做某事乃是源于内在的驱动力”[5](P324)。公正对于公共政策决策主体来说,是最主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