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取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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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浙林资〔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浙林资〔2024〕48号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十项便民举措〉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通知如下:一、围绕林权改革,放活经营采伐(一)扩大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适用范围从“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扩大为“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采伐林木的,免于作业设计,采伐蓄积消耗量根据林草湿调查监测数据测算,其中采取主伐皆伐方式的按批准的面积范围控制。

具体审批要求详见《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办法》。

(二)保障森林经营采伐限额。

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据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实行森林采伐限额五年总控。

美丽林相改造等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所需限额依照实施方案予以保障。

(三)优化森林经营采伐管理。

放活竹林经营,竹林抚育间伐强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积极引导省级以上公益林科学经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可实施连片采伐,最大面积不超过45亩。

两个龄级以上未实施抚育或列入国家储备林大径材培育项目的林分,采伐强度不高于50%,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3。

结合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积极探索林木采伐管理改革。

(四)合理保障林地经营权益。

经不动产登记合法取得林地经营权证的林地经营权人,享受与林权所有人相同的限额保障、告知承诺、简化设计等便民服务政策。

林地经营权证可作为林木采伐申请的凭证,若权证中未明确林木所有权的,需补充提供相关协议。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8.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第三章采伐许可证管理第四章采伐规程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森林资源,规范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林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采挖移植管理。

前款所称林地上的林木,包括乔木、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和竹子。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采挖移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红树林的采挖移植、采伐和采摘,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采伐、采挖移植管理,遵守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严格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

第四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应当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分区施策、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分项实施,责权统一、科学采伐,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第六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应当取得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

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编制限额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该单位每年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特别规定的灌木、竹林和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林资字[1989]138号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林资字[1989]138号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正文:----------------------------------------------------------------------------------------------------------------------------------------------------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林资字[1989]138号1989年5月31日)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

凭证采伐是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止乱砍滥伐,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

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对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采伐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下同),按《森林法》的规定,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严禁无证采伐。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业部规定统一格式(格式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套色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编号要反映省、地(市、林管局)、县(林业局、国营林场)别。

采伐许可证一式三联。

用于作业单位的执照联,必须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采伐许可专用章。

三、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由《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机关核发。

分户经营林木的地方,要逐步做到以村或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单位,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发证机关的资源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发放。

发证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和专用名章发证,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发证。

四、发证机关对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森林法》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证。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需收取林业采伐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自定。

五、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机关和发证人,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计划指标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浙林资[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林资〔2014〕48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是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开展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办资字〔2014〕4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柯桥、宁海、景宁及临安5县(市、区)要根据省试点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的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经当地政府签署意见,于8月20日前报厅审批后施行。

附件:1、《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2、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浙江省林业厅2014年7月17日附件1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开展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办资字〔2014〕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

一、充分认识必要性(一)基层林农对于深化改革的呼声非常强烈。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农取得了林权证,拥有了林木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基层林农、经营大户和竹木企业主都希望改革现行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赋予他们更多的自主权。

(二)市场经济规律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内在要求。

我国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对公益林,已有中央、地方各级财政对森林经营者予以经济补偿,主要追求生态效益,应予以严格保护;而商品林则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由森林经营者充分发挥自主经营权,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节,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使商品林的市场属性得到充分发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改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改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改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0.11.09•【字号】闽林〔2020〕5号•【施行日期】202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改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闽林〔2020〕5号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省国有林场发展中心,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为做好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衔接,经研究,对2019年3月12日印发的《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闽林〔2019〕2号)部分条款做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简称“采伐证”)的规定进行。

”删去第二款。

二、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坡度小于等于30度的人工商品林单个伐区或相连伐区一次皆伐面积最大不得超过20公顷,坡度大于30度小于等于35度的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5公顷,坡度大于35度的森林不得皆伐。

”三、删去第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加快推进”,并将第十二条与第十四条内容对调。

四、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因不适地适树造成林分质量差、无培育前途、郁闭度在0.3-0.5的中幼和近熟人工用材林,经评审备案后,可按低产林进行改造,省属国有林场的,经设区市林场管理部门组织林业专家评审通过报省国有林场发展中心备案;其它权属的,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业专家评审通过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抚育和更新”修改为“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

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原第二款依序调整为第三款并修改为“因教学科研、有害生物防控、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森林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受损严重,确需采伐的生态公益林,可以依法采伐;采伐省属国有林场一级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应当由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采伐其它一级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应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中国有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领域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苏林政[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苏林政[2009]12号)各市林业(林牧业、农林)局:森林采伐管理是我国林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林业局高度重视,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8]263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天津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林资发[2009]67号)文件,原则同意《江苏省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并将我省溧阳市、盱眙县、新沂市、宿城区列为“国家林业局第一批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县(市、区)”。

为了尽快启动并积极稳妥地做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森林采伐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是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林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的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广大林农拥有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渴望明晰的经营权和处置权。

建立与现代林权制度相适应的森林采伐管理新机制,对释放林业生产力,实现生态受保护、林农得实惠,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不仅关系到森林经营者的权益,还关系到林区的生态安全和林业的健康发展。

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解决办法对保障全面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市林业部门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机制,以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为主线,统筹兼顾森林的多种效益,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二、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1、指导思想: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绿色江苏建设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方针,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主线,以森林资源数量增长、质量提高、结构优化为目标,不断创新经营和管理机制,充分调动森林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森林经营管理水平。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3]298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3]298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3〕29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3〕674号),为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的有关规定,公布了我省已经通过国土资源部审核的第三批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现将有关名录转发给你们。

根据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将定期更新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名录以外的机构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将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增加土地储备信息模块,对名录内的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监管。

名录内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将纳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各类融资等相关信息及时上传。

相关信息与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部门共享。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附件: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9日附件: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序号名录代码地区单位名称机构代码批准单位批准文号行政隶属1TC320102南京市玄武区南京市玄武区土地储备中心67131513-4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玄武分局2TC320104南京市秦淮区南京市秦淮区土地储备中心67130574-5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秦淮分局3TC320105南京市建邺区南京市建邺区土地储备中心58944167-6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建邺分局4TC320106南京市鼓楼区南京市鼓楼区土地储备中心55550549-1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鼓楼分局5TC320113南京市栖霞区南京市栖霞区土地储备中心67494647-6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6TC320114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市雨花台区土地储备中心58943431-0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7TC320151南京市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06708969-5南京市浦口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浦编字[2013]15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8TC320152南京市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06709109-0南京市六合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六编字[2013]2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9TC320211无锡市滨湖区无锡市滨湖区土地储备中心46630675-7无锡市滨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锡滨编[2005]12号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10TC320251无锡市无锡市新区土地储备中心46630689-6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锡编[2005]28号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11TC320351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46654788-4徐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徐编复[2012]30号徐州市国土资源局12TC320551苏州市苏州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46699169-4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苏编发[2013]07号苏州市国土资源局13TC320552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46695697-9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苏园工[2000]63号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14TC321151镇江市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46866339-5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政复[2008]23号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结束——。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取得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取得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取得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6.01.04•【字号】苏林办政[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取得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苏林办政[2006]1号)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森林、林木采伐监督,全面推行从事森林、林木采伐调查作业设计和采伐审核审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根据国发[2001]2号和苏林政[2005]1号、苏林办政[2005]5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05年10月举办了两期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直接从事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技术骨干参加的全省林木采伐管理培训班,并对参加培训的同志进行了考核。

根据培训考核结果,经研究,决定向符合条件的汤其明等177名同志颁发《江苏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人员资格证书》和《江苏省森林、林木采伐调查作业设计资格证书》(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工作持证上岗的重要性,要将取得上述两证的同志优先安排到采伐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管理岗位上工作,发挥他们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从2006年开始,全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从事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持证上岗人员必须钻研业务,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履行岗位职责。

三、每年第二季度由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取得两证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我局备案,省局负责对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取得两证人员进行审查。

对审查不合格的,由我局收回资格证书,并建议有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取消其上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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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取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苏林办政[2007]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7.12.24
【实施日期】2007.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取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
员名单的通知
(苏林办政[2007]5号)
连云港市、南通市、宿迁市林业局:
根据国发[2001]2号、苏政办发[2006]40号和苏林政[2005]1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你们三市分别举办了全市林木采伐管理培训班。

经我局考试,现对成绩合格的吕飞等90名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从事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颁发《江苏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人员资格证书》和《江苏省森林、林木采伐调查作业设计资格证书》,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请你们按照苏林办政[2006]1号文件的要求做好上述人员的资格管理和岗位使用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第三批取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第二批取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
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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