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
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
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
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林木的采伐管理活动。
第三条林木采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率;(三)坚持节约优先,推广节约型采伐技术;(四)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采伐许可第五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具备合法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采伐林木用途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保护要求;(三)采伐方案合理,符合林木生长规律和生态保护要求;(四)采伐作业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二)采伐林木用途说明;(三)采伐方案及施工图;(四)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伐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决定。
第九条采伐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名称;(二)采伐地点;(三)采伐树种;(四)采伐面积;(五)采伐方式;(六)采伐期限;(七)监督检查部门。
第十条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林木生长周期。
第三章采伐作业第十一条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作业。
第十二条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伐作业前,应当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二)采伐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三)采伐作业后,应当及时清理采伐现场,恢复植被;(四)不得超面积、超树种、超限额采伐;(五)不得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采伐工具和技术。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林木的采伐管理。
第三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林木采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计划采伐,科学管理;(三)严格审批,加强监督;(四)公开透明,便民高效。
第二章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第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二)林木权属证明;(三)林木采伐计划和采伐方案;(四)林木采伐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载明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数量、期限等事项。
第三章采伐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九条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得擅自改变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数量、期限等。
第十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伐完成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迹地更新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采伐行为符合许可证的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而制定的办法。
林木采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林木采伐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林木采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立林木采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林木采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林木采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四)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六)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林木采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林木采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林木采伐单位的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条采伐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第十一条林木采伐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职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四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设计、施工、生产必须同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六条对特殊作业、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章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十七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
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
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
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
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 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0.5以上。
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9.13•【文号】林资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反对“大树进城”等急功近利行为,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的规定,现就林木采挖移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严控制林木采挖移植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严格管理林木采挖移植的重要意义,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和自然恢复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科学、生态、节俭绿化,坚持以苗木绿化为主,严禁采挖移植天然大树、古树名木搞绿化,切实减少城乡绿化对林木采挖移植的依赖。
二、明确禁止和限制采挖的区域和类型除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隐患整治等特殊需要,以及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外,禁止采挖以下区域或类型的林木:古树名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省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和良种基地内的林木;坡度35度以上林地上的林木。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草主管部门规定禁止采挖的其他情形。
郁闭度低于0.6的森林、坡度25度以上的林地以及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木,要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从严控制采挖移植。
天然林仅允许结合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的清理和森林抚育进行合理采挖。
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林木的,要符合抚育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
三、规范林地上林木采挖的行政许可采挖林地上的林木,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挖,依照《森林法》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的除外。
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四川省林木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林木资源,增强林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的林木采伐管理活动。
第二章采伐申请与审批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林木采伐活动,需事先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对提交的采伐申请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予以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采伐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采伐申请应包括采伐地点、数量、方法等相关资料,并需提供保证金作为保证合规采伐的担保。
第三章采伐管理第六条进行林木采伐活动时,必须按照批准的采伐计划和方法进行,不得超过批准的数量和范围。
同时需注意保护林木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七条林木采伐过程中,需配备合格的采伐人员,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采伐过程安全。
第四章采伐监督与检查第八条林业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林木采伐活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确保采伐活动符合法规要求。
第九条对于发现擅自采伐、超范围采伐等违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将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采伐等。
第十一条对于在林木采伐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或表彰,鼓励他们继续为林木资源保护和利用做出贡献。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林木采伐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四川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自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为《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望广大单位和个人遵守法规,共同保护好四川省的林木资源。
2023年最新的森林保护法全文

2023年最新的森林保护法全文森林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四)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五)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第七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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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
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
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
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采挖树木包括胸径5cm以上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和苗圃地人工培育地径15cm以上的苗木,须报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挖树龄在30年以上或胸径30cm以上的,依据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局或省厅审核批准。
第三章采伐作业设计第八条伐区范围以一个整体伐区(不得人为割林)为计算单元,属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采伐前由当地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林业站)到现场进行伐区设计,编制《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需上报省、市审批的林木采伐,采伐前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以下简称林调队)到现场开展伐区调查设计,编制《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
第九条作业设计应由两名以上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必须核准林权权属、林种(是否属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有无国家级或省级保护野生树种的林分)和林分起源,核清采伐四至范围。
采伐责任人与2名村组干部必须到现场指认拟采范围,并勾画地形图,在图的上栏注明“×××(采伐申请人)在×××(村及小地名)林木采伐位置图”,将采伐区域着色,由林权人、采伐责任人、现场指认人、作业设计人亲笔签名,注明调查时间。
第四章采伐审批管理第十条伐区设计审批。
为加强伐区调查设计管理力度,县林业局成立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审核审批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林政的副局长和纪检书记任副组长,林政股正、副股长、营林股长、林调队长为成员。
为便于集中审批,从每年6月份开始,林调队每月l日、15日分别向林政股上报一次作业设计,由林政股提交局领导小组审核、审批。
为便于更新造林,对皆伐(低改)山场的采伐控制在当年的十一月底,对其它形式的采伐控制在当年的十二月十五日,逾期不再审批作业设计。
第十一条林木采伐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公示。
(一)受理。
集体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申请,由林业站统一受理;国有经营单位和挪步园管理处林木采伐申请,由林政股统一受理。
抚育采伐每年4月份开始受理、审批。
申请人应向受理单位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采伐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需核对原件)复印件(森林、林木由多方共有的,由权利共有方共同提出申请);2、《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3、林木权属证明材料或《林权证》(需核对原件)复印件;4、《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或《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5、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材料:(1)实施皆伐的小班提交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及更新造林规划;(2)集体所有的林木,应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村委会、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材料;(3)征占用林地批准书(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
(二)审查。
由受理单位负责材料的审查。
受理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审批表逐项进行审查,尤其要核对申请人身份证、《林权证》原件或林木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由审查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三)公示。
经审查符合采伐规定的,由审查单位与责任人签订《林木采伐责任状》,并监督村或单位在村(场)部和采伐地附近居民点进行张榜公示。
公示内容为:拟采伐时间、地点、树种、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强度、采伐人、反馈意见受理地点、举报电话、公示期限等,经公示一周确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单位不得向局上报采伐申请材料,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一)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二)申请采伐禁止采伐的森林、林木和封山育林地区林木的;(三)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直至完成更新造林为止);(四)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五)发生重大盗伐滥伐森林案件、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村民委员会(单位),在案件未办结、整改措施未落实之前的;(六)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八)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采伐证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集体人工商品林皆伐的,山区、丘陵乡镇面积50亩以下、平原乡镇(杨树皆伐)面积100亩以下,或抚育采伐、其他采伐类型中,山区、丘陵乡镇采伐蓄积200立方米以下,平原乡镇(杨树)采伐蓄积300立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低产林改造和清理灾害林采伐林木,采伐面积100亩以下或立木蓄积200立方以下的,由县级审批。
超过以上标准的按程序逐级上报市局或省厅审核批准。
(二)审批流程。
采伐期内,林业站将采伐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公示证明、责任状等)送林政股汇总,提交的采伐申请材料要齐全、规范、有效。
每周二(因事顺延)实行集中审批,由林政股长负责审核,分管局长复核,局长批准。
经批准的采伐申请材料由林政股在当日或次日送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并及时通知林业站,告知申请人到服务中心办领《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简称采伐证)。
未经批准的,由林政股书面说明,林业站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楠竹采伐审批。
根据局授权委托,集体林地上的楠竹,林权单位或个人申请采伐的,由林业站负责受理、勘测、审核,由站长审批,直接到服务中心办理采伐证。
国有经营单位和挪步园管理处楠竹采伐,由林政股负责受理、勘测、审核,由股长审批。
采伐要求比照林木采伐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服务中心核发员应认真核对前来办证人员身份,非采伐申请者本人来办证的,受委托人除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核发员查验无误后,由受委托人在《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上注明代办签名后方可办理,并将双方身份证复印和委托书一并存档。
核发员根据局长审批意见,进入办证系统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经核对无误后打印。
核发员发现《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有错填和涂改的,应退回局林政股加盖公章确认后再办证。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做好分类台帐,及时通过邮件发至局相关领导和单位,纸质资料一并及时整理归类并移交局相关单位存档。
第五章采伐现场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对商品林的采伐,实行皆伐作业的,以面积控制为主;实行择伐、渐伐的,以蓄积控制为主,同时控制采伐强度,由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七条伐区拨交。
伐区拨交工作由林业站或国有林场组织进行,拨交时有关责任人、林木所有者、伐木者和采伐监督员要到现场,根据采伐证和伐区设计文件的要求共同认定。
伐区拨交的内容包括:采伐地点、界线、面积、蓄积、强度、期限、标记(采伐木材用油漆标记)、楞场、集材道的设置,集材方式、伐区清理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现场填写伐区拨交单经认可后签字备查。
第十八条采伐监督。
林业站和林政股,对各自受理的每笔采伐,要明确采伐监督员。
监督员要加强伐区监管,伐区清理后,由监督员据实填写《林木采伐监督验收表》并签字负责,验收表交林政股审验后存档。
以乡镇为单位,采伐年度内林木采伐监督验收表累计3次未向县局提交的,停止该乡镇的林木采伐审批。
对未提交的村,冻结下一采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安排。
第六章其它相关规定第十九条简化运输证签发手续。
采伐申请人凭采伐证直接到服务中心办理木材运输证,由核发员负责审核、签发、办证。
每笔采伐证在办理第一次运输证后,由服务中心留存,并统一建立台帐,实行销号制管理。
运输证原则上由采伐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办理,每办一笔由本人在采伐证上注明数量并签字;非采伐申请者本人办证的,受委托人除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办理,受委托人在采伐证上注明代办数量签名后,方可办理。
每次将前来办证人签字后的采伐证原件复印,身份证复印,连同委托书一并附入运输证存根备查。
第二十条加强办证时效性管理。
自采伐证规定采伐截止时间一个月内,应凭采伐证办理完毕运输证,逾期不予办理。
确因特殊情况未及时办理的,由采伐申请人向当地林业站提出书面申请,林业站派员现场勘验属实后,在申请书上签名,服务中心方可办理;逾期一个月以上的,由林政股派员到现场勘验,操作同上;逾期六个月的一律不予办理。
鉴于交通的便捷,县内运输时间一般控制在5小时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天),省内及江西、安徽等周边省份运输1—3天,其他出省运输3—7天。
运输证应注明车(船)号。
第二十一条强化木材运输稽查监管。
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林业站、森林公安局要依法依规或依局授权,严格履行职责,加强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检查人员查验后必须签证,坚决依法查处无证运输木材等违法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采伐证、运输证办理申请人对其向林业部门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采伐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林木采伐责任状》的承诺,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林种、树种、时间、地点、面积、蓄积、株数、强度、更新期限和有关技术规程进行,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