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和采伐许可证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1.10.15
•【字号】黑林草办发〔2021〕71号
•【施行日期】2021.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黑林草办发〔2021〕71号各市(地)、县(市、区、管委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直属各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林草局对本局2020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清理,保留行政规范性文
附件:1.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
2.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11.08•【文号】林资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强化便民服务举措,提高采伐审批效能,切实解决“办证难、办证繁、办证慢”的问题,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方便林农林木采伐申请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事先一次性告知采伐申请人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服务流程,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等便捷高效服务。
坚持服务站点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乡镇林业站作用,积极为林农采伐办证提供集中受理、统一送审等服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办理林农的采伐审批发证,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村(组)一级设立林木采伐受理点。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开通林木采伐手机APP系统,实现林农“足不出户”即可申请采伐;进一步拓展林木采伐在线申请、办理服务,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二、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林农填写采伐申请,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并出具采伐承诺书、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即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告知承诺书要列明采伐技术和伐后更新的要求、承诺事项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本着依法、便民的原则,尽快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具体办法和权责规定,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黑林草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林草发〔2021〕22号各市(地)林业和草原部门、各省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管理,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印发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我局组织制定了《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4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章规划报送第四章规划审批第五章规划实施监督第六章附则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推进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省级森林公园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参照《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规划的编制(包括新编、修编,下同)、报送、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林业和草原局具体负责总体规划的批复工作,省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具体承办。
第四条总体规划是省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
未按规定审批或者已超期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工程立项、资金安排和办理使用林地的依据。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省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按照《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及相关规定,组织编制总体规划。
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目标管理检查办法

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目标管理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经营森林,提高伐区作业和更新造林质量,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森林永续利用,根据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目标管理检查是森林经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培育、保护、利用好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也是考核林业局、林场的一项最重要的指标。
第三条森林采伐更新目标管理检查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林业建设方针,加强森林经营管理,逐步增加科技含量,合理采伐利用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实现森林的经济、生态、社会综合效益。
第四条森林采伐更新目标管理检查工作要立足于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各级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检查标准认真进行检查,严禁在检查过程中以权谋私敷衍走过场。
第五条本办法适于各地市、县林业局、各国有林场公司和国营林场,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目标管理内容及各项检查评定标准第六条目标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调查设计、伐区作业、更新造林、幼龄林透光抚育、科技兴林等五方面内容。
第七条调查设计检查标准项目标准分数评分标准检查方法总分数100一、外业部分60项目标准分数评分标准检查方法总分数100项目标准分数评分标准检查方法总分数100 更新跟上采伐得满分第十条幼龄林透光抚育检查标准项目标准分数评分标准检查方法总分数100项目标准分数评分标准检查方法总分数100一、森林经营方案50 无方案不得分方案未审批视为无方案二、科学推广20 5年内推广1项得10分,每增加1项加5分推广要有方案、有组织、有推广面、有效益三、科学研究20 5年内研究1项得10分,每增加1项加5分科研要有科研方案、有组织、有实验地、有实验数据、有档案四、技术手段7 技术工具先进准确及资料齐全、规范得满分。
一项不合格扣1分工具:罗盘、米尺、围尺(卡尺)等是否先进准确。
资料:规程、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等是否齐全规范五、微机管理 3 有微机、会管理使用得满分第三章检查方法第十二条检查分四级进行,林场检查班组,县(公司)检查林场,地市检查县(公司),省检察地市。
黑龙江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doc

黑龙江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效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促进森林资源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森林采伐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市县国有林场、乡(镇)集体、个人和农垦、煤炭、公路等有林单位,从事森林、林木采伐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年森林采伐限额、木材生产计划实行消耗蓄积和出材量双项控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突破。
第四条森林采伐必须遵循按规程设计,按程序审批,按限额和计划执行,凭证采伐的原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各级林业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执行,调查设计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伐区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与收督。
第二章采伐限额与计划管理第六条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森林经营单位年度内采伐林木消耗立木蓄积的最大限量,除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外,凡采伐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都必须纳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第七条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国有以林场为单位,农垦、煤炭等以行业为单位,集体、个人以县为单位编制,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人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准跨年度实施。
第九条编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依据:年森林采伐限额,森林经营单位的资源状况及实际生产能力;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上年度更新造林任务完成情况和森林火灾以及森林病虫害情况等。
第十条森林采伐限额按消耗结构、采伐类型、采伐方式、林分起源分项管理,各分项指标之间、各森林经营单位之间、国有与集体之间不得挪用、挤占和突破。
人工林采伐限额必须用于人工林采伐,严禁使用人工林采伐限额采伐天然林。
人工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天然林采伐限额指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天然林抚育切实提升森林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天然林抚育切实提升森林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7.21•【字号】黑林草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天然林抚育切实提升森林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草规〔2021〕9号各市(地)、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有林单位:为加强我省地方天然林经营管理,不断提升天然林质量,增强天然林生态功能,根据《森林法》《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黑龙江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禁止毁林开垦、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以及其他破坏天然林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
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纳入保护一般区域的天然林,允许按规定采取以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林分质量、增强森林功能为目的的抚育、林冠下补植补造、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森林经营措施,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依据有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规定编制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对稀疏退化的天然林,在抚育采伐限额内,实施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措施,实现天然林质量精准提升。
二、开展天然林抚育、退化林修复等经营作业的,必须依据《黑龙江省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技术标准和政策规定编制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采伐许可证后实施。
天然林抚育要严格坚持留优去劣、密间稀留、砍小留大、提高林分质量的原则,允许天然林抚育适当生产规格材。
除霸王树、枯立木、病腐木、风倒风折木清理等特殊情形外,抚育采伐木胸径原则上不超过小班伐前平均胸径。
三、县级以上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加强天然林抚育作业的监管,严禁“拨大毛”、采优留劣等问题的发生,严禁借抚育之名,行单纯取材之实,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持续推进“办事不求人”行动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持续推进“办事不求人”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黑林草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持续推进“办事不求人”行动计划》的通知黑林草办发〔2021〕2号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现将《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持续推进“办事不求人”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21年1月27日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持续推进“办事不求人”行动计划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办事不求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9〕9号),持续加大“办事不求人”工作推进力度,打造林草“办事不求人”特色服务品牌,按照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持续推进“办事不求人”行动方案〉的通知》(黑环组发〔2020〕8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以及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聚焦群众企业在林草部门办事的难点、卡点、痛点,着力打通林草部门“办事不求人”政务服务瓶颈;坚持公正监管,规范权力运行;持续优化服务,树立“主动融入,提升质效”的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品质;坚持依法办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林草部门“办事不求人”机制化、长效化、常态化,推进林草部门全面实现“知晓政策不求人、网上审批不求人、预约服务不求人、投资落地不求人、线下服务不求人、公正监管不求人、维护权益不求人、企业投诉不求人”的各项目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4.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局直属各单位:近年来,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持续发生,暴露出各地各单位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主体责任落实不扎实、监管督察机制不健全、案件查处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各级林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记“增绿就是增优势,植树就是植未来”,坚持扩绿、兴绿、护绿并举,坚持绿色发展,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优先位置。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坚决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林地审批管理(一)严格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标准。
严格执行临时使用林地类型划分标准,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
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批准永久性建设使用林地。
主体工程需配套设立临时取土场的,要合理选址,选取有坡度或高于地表等易恢复区域取土,不允许地下采挖。
不得采取取土后无法恢复或者恢复难度大、成本高、易造成水土流失等不合理方式取土。
申请使用临时取土场的项目是主体工程的配套项目,取土场土方只用于该项目建设,不得加工、外售。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必须要求林地使用单位(个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
市、县林草主管部门要对审批过的取土场等临时用地全面进行自查,存在未按临时用地批准内容使用林地和到期未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植被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二)严格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审批。
必须严格执行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规定,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或变相扩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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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和采伐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1.06.28
•【字号】黑林草办发〔2021〕43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
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林木采伐管理系
统和采伐许可证的通知
黑林草办发〔2021〕43号各市(地)、县(市、区)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林业和草原局,尚志、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鸡西绿海林业有限公司,宾西、新江实验林场,各有林行业:
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和采伐许可证的通知》(办资字〔2020〕94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和采伐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旧版采伐发证程序不再使用,旧版采伐许可证一律作废。
新版采伐许可证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规定式样,省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为支持林木采伐许可证二维码打印,请发证单位配置激光打印机。
二、各发证单位要登录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访问地址
(http://218.9.73.245:7050/heilongjiangcaifa/),自行注册账户,所属市级
林草部门审核后即可开通。
要认真学习《新版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熟练掌握新版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功能,确保发证工作有序衔接。
三、新版采伐系统针对申请采伐许可证的个人用户开发了林木采伐手机App功能,采伐申请人可在使用安卓系统的手机上进行安装,注册、登录后可通过App提交采伐许可证申请,实时查询采伐许可证办理进度,了解当地采伐限额使用情况,并可通过采伐许可证的证号或二维码查验采伐许可证信息和辨别真伪。
各地要做好林木采伐手机App的使用宣传工作,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
四、请各市(地)林草局对所辖区域所有开证单位的发证人员及联系方式进行统计汇总,并于7月1日前报省林草局资源处。
特此通知。
联系人:赵光宇,电话:158****0080。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