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案例答案五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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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房地产法案例分析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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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关于房地产的诉讼案件。原告方是一家开发商,被告方是一位房屋买家。
本案的争议在于,买家认为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未履行相关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导致买家
遭受损失,因此要求赔偿。而开发商则认为,自己并未违反任何规定。

根据本案材料,可以得出以下的相关事实:
1. 开发商与买家签订了一份房屋销售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合同中明确规定,开发商应该按时完工并交房。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开发商
并未按时交房,买家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3. 开发商在售前宣传中夸大了房屋的性能和质量,但是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宣传有很
大差别。

4. 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并未提供有关房屋质量的检测证明。
基于上述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是否履行了相关合同中的义务。
首先,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而对于开发商而言,完
工并按时交房是重要的责任之一。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要求的时间完成交房,就已经违反
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从而对买家产生了直接经济损失。

最后,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并未提供有关房屋质量的检测证明。按照法律规定,开
发商应该提供相关质量检测证明,以确保房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
中约定的义务提供此类证明,也是一种违规行为。

基于以上的分析, 房地产法将综合上述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买家的损失以及开发
商违反合同中的各类义务,最终裁定开发商需要向买家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同时,
开发商应该在今后严格遵守各类合同中的规定,杜绝类似的违规行为的发生。

房地产法试题及答案

房地产法试题及答案

房地产法试题及答案第一节:房地产法试题问题一:请简要介绍房地产法的概念和作用。

问题二:什么是房地产开发合同?描述其主要内容和要素。

问题三:房地产经纪合同有哪些特点?请列举并分析。

问题四:请解释“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区别和作用。

问题五: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有哪些法律义务和责任?请详细说明。

问题六: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享有的权利和保护措施有哪些?请阐述。

问题七:房地产行业存在的主要违法行为有哪些?请列举并说明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节:房地产法答案答案一:房地产法是规范房地产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其作用是保护购房者和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答案二:房地产开发合同是指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签订的约定开发商将合法取得的土地和房屋开发为商品房,并将其销售给购房者的合同。

主要内容包括房屋交付时间、房屋质量要求、交付价格等要素。

答案三:房地产经纪合同的特点包括委托性、报酬性、代理性和独占性。

委托性指购房者委托房产中介机构代理其买卖房屋的行为;报酬性指房产中介机构以提供服务为目的并收取报酬;代理性表示房产中介机构代理购房者进行交易活动;独占性意味着购房者在委托期内只能通过同一家房产中介机构进行买卖交易。

答案四:预售许可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施工前向市场预售房屋所需的许可证,购房者可以根据预售许可证了解到房屋的基本信息。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建设完成后正式向市场销售房屋所需的许可证。

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在施工前预售,后者是在房屋建设完成后正式销售。

答案五: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有以下法律义务和责任:确保房屋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向购房者提供准确、真实的房屋信息;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履行相关售后责任,解决购房者提出的合理问题;承担违约责任,如巨额违约金、赔偿等。

答案六: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享有以下权利和保护措施:知情权,包括了解房屋的基本情况、质量标准、权利义务等;质量保证权,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的商品房;维修保养权,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屋售后服务;退房权,购房者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项。

法学房地产试题答案

法学房地产试题答案

法学房地产试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主要客体是()。

A. 房地产合同B. 房地产所有权C. 土地使用权D. 房屋所有权答案:C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

A. 买卖宅基地B. 出租宅基地C. 继承宅基地D. 抵押宅基地答案:C3. 房地产转让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

A. 交付房屋B. 支付房款C. 办理产权转移手续D. 保证房屋质量答案:B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不包括()。

A. 独立使用权B. 收益权C. 处分权D. 管理权答案:D5. 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每()年修订一次。

A. 5B. 10C. 15D. 20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1. 以下哪些属于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主体?()。

A. 国家B. 法人C. 非法人组织D. 个人答案:ABCD2.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A. 抵押物的详细描述B. 债权的种类和数额C. 债务的履行期限D.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答案:ABCD3.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符合以下哪些条件?()。

A. 符合规划要求B. 符合环保标准C. 完成所有建设任务D.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答案:ABC三、判断题1. 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投资入股。

()答案:正确2. 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必须对房屋的安全性负责。

()答案:正确3. 房地产交易中,买受人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

()答案:错误四、简答题1. 简述房地产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房地产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客体的特殊性,主要围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展开;二是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涉及多方主体和多重权利义务;三是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受到土地法、建筑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法规的调整;四是权益的长期性,房地产权利通常具有较长的存续期间。

2. 阐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同一建筑物时,对建筑物的各个独立部分享有所有权,并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权的法律关系。

地产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地产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中心一块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计划建设一栋集住宅、商业、办公为一体的综合性大楼。

开发商于2018年3月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开始进行前期筹备工作。

2018年6月,开发商与某建筑设计院签订了建筑设计合同,委托其设计该大楼。

2018年9月,建筑设计院完成了设计方案,并提交给开发商。

2018年10月,开发商取得了该地块的规划许可证。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开发商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以下为其中几个案例:二、案例分析案例一:土地使用权取得与变更问题描述: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发现该地块部分区域的地形与规划图纸不符,导致施工过程中遇到了困难。

开发商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希望变更土地使用权范围。

法律分析:1. 土地使用权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确保土地用途符合规划要求。

2. 土地使用权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需要变更土地用途或者使用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开发商如需变更土地使用权范围,应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 地形与规划不符的处理: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与规划图纸不符,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规划设计单位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若变更土地使用权范围,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案例处理建议:1. 停止施工,评估地形与规划不符的程度。

2. 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规划设计单位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3. 如需变更土地使用权范围,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二:建筑设计合同纠纷问题描述:开发商与某建筑设计院签订的建筑设计合同中,约定设计费用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设计完成后支付。

建筑设计院完成设计方案后,开发商以设计方案存在缺陷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用。

法律分析:1. 建筑设计合同的性质:建筑设计合同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房地产法案例解析分析

房地产法案例解析分析

-/案例解析二案例:保修期内的责任事故,谁来肩负补偿责任【案情】 2002 年 5 月,陈先生从某开发商手中购置了一套精装修的现房,并随后入住。

陈先生入住3 个月后的一日夜晚突降罕有暴雨,第二天清早陈先生起床后发现房屋侧墙面开始漏水,并将其放在墙边的数码照相机浸坏。

此后不久,墙面也开始出现放射性裂纹。

于是,陈先生找到该开发商,要求其对房屋进行维修,并补偿损失。

在两方协商不能的状况下,陈先生诉至法院。

【解析】本案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房屋显然处于保修期内。

依照建设部《保修方法》第 14 条关于“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弊端造成房屋全部人、使用人也许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全部人、使用人也许第三方能够向建设单位提出补偿要求。

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弊端的责任方追偿” 的规定,陈先生有官僚求开发商维修房屋并恩赐补偿。

自然,若是该质量问题是由施工方的原因造成的,开发商能够向施工方追偿。

案例解析三案例: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质量弊端应怎样办理【案情】甲房地产开发企业系某住所小区项目的建设单位,甲企业将该项目发包给乙建筑企业进行施工。

两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筑资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均由甲企业供给。

甲企业为了降低开发成本,购置了大量国家严禁在建筑上使用的海沙,并供给给乙建筑企业使用。

在小区投入使用后,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小区业主集体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

【解析】海沙诚然洁净了但盐分高,对建筑工程质量危害极大,所以国家严禁在建筑上使用海沙。

本案中,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供给的建筑资料—海沙不吻合国家的逼迫性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施工合同讲解》第 12 条的规定:发包人供给也许指定购置的建筑资料、建筑构配件、设施不吻合逼迫性标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弊端,应该肩负过错责任。

故甲房产企业应肩负相应的责任。

其他,作为施工方的乙企业也应依照过错肩负相应的责任,由于施工方有检验建筑资料可否合格的义务,不合格的严禁使用,而乙企业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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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房地产由房产与地产二者结合而成,因此,在物理属性上,房产不能脱离地产而独存,但地产却可以脱离房产而单独存在。在法律属性上,我国立法对房产与地产的关系一直实行分别主义,即房产与地产可以分离而分别确定其物权归属。但有鉴于二者物理属性的紧密结合性和出于简化法律关系的考虑,在处分上,我国立法却采取了房产与地产的一体处分原则,即通常所谓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本案中,拟出售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张某,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却是H市某公司,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了分离。但根据一体处分原则,在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时,房产与地产应一并转让,从而保证其权利归属上的主体一致性,因而H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抗辩理由难以成立。本案所涉房地产交易要有效进行下去,正确的解决方式是,应先由H市某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张某的名下,再由张某过户登记至李先生名下,从而贯彻房地一体处分原则。

第二章 案例1 从情理上讲,甲乡镇下辖行政村的反对不无理由。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实行三级所有的公有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是其中的一种。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乡镇政府所有,也不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是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行相应的经营管理权。乡镇集体所有是历史形成的,其所有权主体是“乡镇集体成员集体”。在乡镇合并风刮起之前,乡镇是由原来的人民公社演变而来,而人民公社的历史形成往往具有地域的特定性和固定性,其下辖的行政村或自然村范围往往也没有变化。因此,本案中,合并前甲乡镇集体所有的2000亩土地,就属于甲乡镇下辖的16个行政村全体1万村民集体所有;乙乡镇集体所有的1000亩土地,就属于乙乡镇下辖的36个行政村全体5万村民集体所有。乡镇合并不应是简单的“1+1”,其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行政和法律运作过程,如果不能很好地对合并前乡镇的财产权作出妥善的平衡处理,乡镇合并就会弊大于利,原集体成员的财产权益和成员权益就会遭受侵害。本案中,甲乡镇村民提出的反对意见就凸显了这一问题,所以,甲乡镇下辖的行政村的反对不无理由。但就法律层面而言,这一反对理由恐怕不会被接受。就此问题相关法律虽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0条就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确权的规定看来,法律的规范立场将会选择将合并前的乡镇集体所有土地直接确权为合并后乡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依此规定,基于类推解释,由于乡镇合并这一管理体制的变化而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现状把被合并乡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合并后乡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所以,本案所涉甲、乙二乡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应确权为丙乡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当然,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土地公有制实现形式,其固有的主体虚位等构造缺陷是造成本案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于乡镇合并中的土地所有权问题,是否也可以参照在同一行政村内可以并行存在几个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模式进行处理,而不是简单地把其合并为一个单独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对于此等问题,还是存在着较大的进一步的探讨空间的。 案例2 对于讼争房屋所有权的确定,应分不同阶段处理。对于罗某与其妻何某而言,讼争房屋是二人经由合法建造这一事实行为而原始取得,故在何某生前,房屋所有权归罗某与何某共同共有。罗甲、罗乙虽对房屋的建造付出了一定的人力、财力,但其付出并非基于共同建造而支付的对价,因而二人并非房屋建成时原始取得所有权的共有人,二人的付出在法律上应定性为无偿赠与。在何某去世时,发生了法定继承,何某在讼争房屋上的共有份额作为遗产由罗某、罗甲、罗乙三人共同继承;此时,罗某并非讼争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讼争房屋由三人共有。就共同继承所得遗产在共有属性上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我国现行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存在着争议,但通说认为是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本案中,罗某未征得罗甲、罗乙两位共有人的同意而擅自处分讼争财产,其处分行为在效力上是存在瑕疵的。《物权法》第97条规定在规范属性上应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反之而为处分的,其处分行为应属无效。因而,罗甲、罗乙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应予支持。无效合同不能导致物权变动,在罗甲、罗某获得确认合同无效的胜诉判决后,即可确认讼争房屋自始归罗某、罗甲、罗乙三人共同共有。因合同无效,案涉第三人自始未取得讼争房屋的所有权,其可基于《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向罗某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第三人即便主张善意取得抗辩,其也不能抗辩成功,因为罗甲、罗乙二人曾当面阻止过罗某和第三人的过户行为,第三人对罗某无权处分的事实是明知的,因而其并非善意第三人,无权主张善意取得。 案例3 乙购买甲公司的商品房,办理了所有权证书,取得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于所购房屋拥有专有权,对小区内的共用部分拥有共有权。甲公司与乙间的买卖合同对于小区内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未做约定,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小区内的公用设施不属于甲公司所有,而是由业主共有。甲公司将小区内的锅炉、配电室、水源井、水泵房等公共配套设施转让给丙企业,而这些公共配套设施属于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甲公司并不拥有所有权,并且甲公司事后也不可能取得这些公共配套设施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因此,甲公司的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其与丙公司之间的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同时,丙公司无权主张善意取得,因为对于《物权法》第73条的强制性规定,丙公司应当是明知的,其主观上并不具有善意,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而不论是基于转让协议还是善意取得制度,丙公司都不能取得相关设施的所有权。 案例4 本案为地役权纠纷,而不是相邻关系纠纷。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相邻关系指的是相互毗邻的房地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权利的法定扩张或限制,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而地役权是对不动产权利的约定扩张或限制,多基于约定而产生,并且对不动产权利义务的扩张或限制的程度高于相邻关系。在本案中,N公司与X公司签订合同,限制X公司不得兴建高层建筑,N公司给予补偿。合同对X公司的土地使用方式所做限制远远超过法律的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源于合同,而不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双方产生地役权关系。 本案的地役权属于眺望地役权,期限为10年。但该地役权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因此,依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X公司在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就已向J公司告知了相关的地役权情况,就是说,J公司对转让的建设用地权使用权上存在地役权的情况是知道的,因此,J公司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该地役权可以对抗J公司。地役权具有从属性,随供役地使用权一并转让。N公司与X公司订立合同后,X公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便产生地役权负担,其随后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J公司,J公司所受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仍然存在地役权负担。N公司可以向J公司主张地役权,阻止J公司兴建酒店,以免妨碍眺望。

第三章 案例1 根据《物权法》第30条规定,建造人自合法建造这一事实行为完成时起,取得所建房屋的所有权。本案中,涉案房屋由三原告和第三人共同出资建造,因而四人共同取得所建房屋的共有权。基于三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具有家庭关系,根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其共有在性质上为共同共有。第三人陆某作为共同共有人之一,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向登记机关提供篡改过的虚假材料申请登记,而登记机关在审核时又未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致使将房产错误地登记在第三人一人名下,因而三原告有权请求撤销该错误登记。 案例2 于某与董某所交易的房屋并不是禁止交易的,并且他们之间的交易征得了承租人杨某的同意,未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于某、董某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依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而无效。因此,于某与董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在本案中,买受人董某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而出卖人于某并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于某应当履行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同时,根据房地一体处分原则,转让房屋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转让,因此,于某亦应当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 案例3 原告郁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本案中,第三人王某与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袁某恶意串通,通过提供虚假登记材料进行错误登记,损害了房屋所有权人蔡某的利益,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归蔡某所有完全正当。在虚假登记完成后,第三人王某与原告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再次串通袁某为其办理了相应的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从而损害了原告郁某的利益。有鉴于第三人王某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袁某的恶意串通行为,故原告郁某请求被告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应予支持。对于原告郁某的损失,被告登记机关与第三人王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故在被告登记机关赔偿原告郁某后,登记机关有权向第三人王某追偿。同时,基于其工作人员袁某的恶意串通行为,登记机关还有权向袁某追偿相应的损失。

第四章 案例1 本案的场地有偿使用协议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依此规定,集体所有土地原则上不得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只有在符合法定的少数例外情形下才可以出租。根据我国现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要有效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依法走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程序,将拟使用的集体地变性为国有土地,再通过与国家签订相关土地使用协议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协议,违背了土地征收及土地管理的相关强制性规定,违反了法律明定的“不得以租代征”规定,因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2 依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划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在本案中,原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用地是建设办公楼,但原告将本应建设的商业办公楼改成商品住宅楼,改变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指定的土地用途,此行为系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由此决定,原、被告签订合建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进行违法建设,该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3 土地用途变更时,尤其是原工业用地或综合用地变性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或商业用地时,究竟是应当一律采用竞价方式重新出让,还是仅通过土地用途变更补交土地出让金即可,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做法。就此问题,公平合理、合情合法的做法应是区分不同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而区别对待。本案中,土地属性为划拨土地,对于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因划拨取得是无偿取得,且划拨用地属于公益性用地,因而当划拨用地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改采竞价方式重新出让为宜,原划拨用地权利人只能以普通竞价者的身份参与竞价,而无权直接取得或优先取得原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故S市国土资源部门的答复于法有据,纺织厂想通过补交土地差价的方式直接改变土地用途的意愿难以实现。 案例4 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预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虽名为“预约”合同,但究其实质,实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之“本约”合同,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主要理由在于:其一,《协议书》内容已经具备了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全部实质要素,全面约定了宗地位置、宗地面积、宗地四至、建设项目、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土地出让金单价与总价、综合开发费、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与支付方式、供地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这些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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