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升级调查和升级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安委〔2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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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力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葛乃成专家2014年10月).

7、电力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葛乃成专家2014年10月).
3、等级划分
根据国务院 2005 年 1 月 26 日印发的《国家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事 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条例将 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 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 重伤的范围。
(一)493号令
4、严处“四报”(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一是,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 二是,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7、责任追究与防范整改
一是,明确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和批复的 期限。 二是,对落实事故责任追究作了规定。 三是,明确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检 查。 四是,确立了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制度。
(一)493号令
8、惩处
条例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 人员、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 的违法行为以及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等 行为,都规定了力度较大的惩处措施,包括行政处罚、 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等。其中的行政处罚既有财产罚, 又有资格罚,目的就在于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有效 地预防事故发生。
(二)599号令
599号《条例》主要特点: (1)提升层次 (2)增加事故等级 ( 3 )细分电网事故类型(减供负荷、停电用 户),事故门槛相对提高 (4)明确事故调查分工,提高调查组织级别 ( 5 )增加法律责任追究,重点针对企业主要 负责人 (6)明确报告流程和事故应急处置
(一)分类分级
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统一调
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 量。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是指电网负荷侧实 际减少的最大负荷量,主要指电网接线破坏而 直接损失的负荷,包括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 动装置动作切除的负荷,事故处理过程中切除 (或限制)的负荷,相关人员误动、误碰、误 操作损失的负荷等。因用户侧低压释放装置动 作等用户自身原因脱离电网对应的实际负荷减 少量不计入电网减供负荷。电网负荷和电网减 供负荷统计口径相同。

2014 生产安全事故

2014 生产安全事故

2014 生产安全事故2014年,我国发生了多起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也暴露出我国生产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

回顾这些事故,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推动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措施。

首先,2014年7月16日,辽宁省库尔勒市发生一起特大工地坍塌事故,造成至少20人死亡,60多人受伤。

这个工地的建筑公司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监控,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这就使得工人们的生命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

这起事故告诉我们,生产单位必须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项目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监管,确保工人的安全。

其次,2014年8月3日,山东省临清市发生一起农药厂爆炸事故,至少造成14人死亡,数十人受伤。

这个农药厂没有正常运行的许可证,却擅自生产和销售危险品。

爆炸事故的发生不仅丧失了人员的生命,还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这次事故的教训是,生产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后才能进行生产,不得违规操作危险品。

再次,2014年12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发生一起煤矿透水事故,造成10名矿工被困。

由于矿井未按照规定安装透水检测设备,导致事故发生时无法及时发现危险,造成人员被困。

这起事故提醒我们,煤矿等危险行业要加强设备的安全检测和维护,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最后,2014年9月19日,广东省梅州市发生一起食品添加剂厂爆炸事故,造成至少6人死亡,30多人受伤。

这个食品添加剂厂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没有规范的生产工艺和安全管理制度。

这次事故给我们的启示是,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2014年我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措施。

生产单位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操作危险品。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14 安全生产 事故

2014 安全生产 事故

2014 安全生产事故2014年,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

一些安全生产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淡薄的企业和个人,对于安全生产问题采取了掉以轻心的态度,结果导致了一系列事故的发生。

2014年,安全生产事故威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统计数据,全年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达到了一个惊人的数字。

其中,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了100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更是高达上千人。

这些数字背后,是多少家庭的不幸和悲痛,是多少个人的生命被夺走。

造成这些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有很多,首先是企业和个人安全意识淡薄。

在一些企业中,追求经济利益成为了唯一目标,而忽视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他们只顾着扩大生产规模,却忽略了安全管理的必要性,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机制,导致了一系列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外,一些个人对于安全生产问题也缺乏足够的重视,经常轻易违反规章制度,不穿安全装备、不执行安全操作,从而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埋下了隐患。

另外,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也是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些企业违规经营、违法操作却没有受到及时的惩罚和监督,这让他们认为安全生产规定只是空架子,不重视安全管理。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也没有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对于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不力,导致了事故的频发。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首先,企业和个人必须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提高安全意识,将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安全生产无小事。

企业应加强安全培训,完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责任和任务,落实到位。

个人要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不擅自改变工艺流程,不随意违反安全规定。

同时,政府和监管部门也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营造关注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2014年安全生产

2014年安全生产

2014年安全生产2014年,中国国内外面临严峻复杂的形势,安全生产形势也异常严峻。

为了增强全民族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政府加大法律法规的制定力度。

2014年,中国国家安委办发布了《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管理措施和责任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次,政府加强了安全监管力度。

2014年,中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大型安全检查活动,对全国各地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全面排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

同时,政府还加大了安全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广告、宣传片等形式向公众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再次,政府加强了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2014年,中国国家安委办组织了大规模的安全演练活动,提高了各地的应急救援能力。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事故隐患排查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减少了事故的发生频率和损失。

最后,政府加大了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力度。

2014年,中国政府对矿山、建筑、化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了全面安全检查和监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强化了安全管理和行业自律。

通过以上多项措施的实施,中国在2014年取得了一定的安全生产成果。

全国各地的事故发生率和死亡率都有了不同程度的下降,人民的安全感明显提高。

然而,同时也要看到,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事故的发生依然存在,所以我们不能有丝毫懈怠,要时刻保持警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014年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

2014年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

2014年特大安全生产事故1、特大事故、重大事故、特重大事故、重特大事故到底如何界定?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区别在于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不同:1.一般事故,是百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较大事故,是指度造成版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权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安全生产重特大安全事故指伤亡多少人,财产损失多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copy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百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度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罚款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来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源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百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度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014注安第七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2014注安第七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第七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施行时间、出台的目的●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出台的目的是: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2事故调查处理遵循“四不放不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事故: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造成3~9人死亡,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1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00~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的分类(一)依照造成事故的责任不同,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大类●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人们违背自然或客观规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行为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二)依照事故造成的后果不同,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

●非伤亡事故:只造成生产中断、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三)依照事故造成的伤害程度又把伤害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四)事故类别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5事故上报的时限和部门(P21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级基层站队HSE标准化建设示范站队评审验收标准


公司通报严重问题。
3.现场验收未发现违反集团公司禁令行为、较
大及以上安全环保隐患、关键风险领域“四条
红线”及升级调查事件等情况。
建立覆盖全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清单 1.未建立清单不得分。
与岗位职责、业务风险相匹配,有明确的职责 2.缺少一个岗位责任清单扣0.5分。
、工作任务、工作标准、工作结果和安全承 3.清单内容缺项或与岗位不匹配一项扣0.2分。
15 检查考核
定期对日常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汇总、统计和分 1.未开展不得分。 析,查找系统性缺陷并改进完善。(2分) 2.由于人员不履职导致的重复问题,一项扣0.5分。
(10分)
1.未建立考核标准不得分。
建立绩效考核标准,内容包含结果性和过程性 2.考核标准内容不符合,一项扣0.2分。
16 17
绩效考核 (5分)
24
应急处置 (10分) 应急预案
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物资 储备管理办法》《生产安全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按照规定编制应急处置预案或处置卡,内容齐 全、符合要求。(2分)
1.未编制不得分。 2.应急处置预案(卡)缺少一项,扣0.5分。 3.应急处置预案(卡)内容不符合要求,一项扣0.2分。
1.未按频次要求开展辨识不得分。 2.未全员参与辨识,缺少一人扣0.2分。 3.未建立危害因素清单扣1分。 4.清单未涵盖常规和非常规活动、基础设施、设备、工艺 、物料、人的行为、环境、职业健康、重大危险源等,缺 少一项关键风险扣0.2分。
按照风险评估等级结果,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 风险防控措施,员工清楚岗位风险、防控措施 和应急措施。(4分)
9 标准化
管理
10
(48 分)
上岗资格 培训(3

新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图解(2021年7月1日施行))

新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图解(2021年7月1日施行))新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图解(20XX年7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图解图表: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7月施行?新华社发(大巢制图)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XX年7月1日起实施,该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应引起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梳理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可能涉及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1、是否编制应急预案该管理办法第12条明确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应急预案。

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2、是否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第33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对于逾期未编制应急预案或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还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罚款。

3、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管理办法第10条明确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细则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细则《⽣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2007年3⽉28⽇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9⽇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2007年6⽉1⽇起施⾏。

2007年7⽉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次修正。

2015年4⽉2发布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16⽇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2015年5⽉1⽇起施⾏。

后附:《⽣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第⼀条为防⽌和减少⽣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产安全事故发⽣单位及其有关责任⼈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事故罚款的⾏政处罚,依照《安全⽣产法》、《⽣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产安全事故发⽣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单位)及其主要负责⼈、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责任⼈员等有关责任⼈员依照《安全⽣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政处罚,适⽤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单位是指对事故发⽣负有责任的⽣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经营的投资⼈,其他⽣产经营单位的⼚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等⼈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单位主要负责⼈、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的上⼀年年收⼊,属于国有⽣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年年收⼊总额;属于⾮国有⽣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年年收⼊总额。

⽣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员的上⼀年年收⼊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主要负责⼈的上⼀年年收⼊,按照本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平均⼯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的上⼀年年收⼊,按照本省、⾃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平均⼯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3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是指一套规范、科学、有效的机制和程序,用于报告和调查公司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并对已发生的事故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处理,以减少和避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报告及通知程序:规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报告,并按照一定程序通知相关责任人;2. 事故调查程序:明确调查的程序和责任人,确保事故调查的全面、客观和科学。

调查程序包括收集事故现场证据和信息、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等;3. 调查报告和结论:对事故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和总结,形成调查报告和结论,对事故的成因和责任进行分析和界定;4. 整改措施和追责制度: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对责任人进行追责,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5. 事故记录和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对事故的记录和相关信息进行保存和管理。

以上是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建立和执行这样的制度,能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并对已发生的事故进行科学、客观和有效的调查和处理。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事故报告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因公司业务活动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和事故隐患的报告、调查处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公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设备设施损坏、重大环境污染等不幸事件。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公司业务活动及设施设备的缺陷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状态,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五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事故追责,公开透明,依法处罚。

第二章报告程序第六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事故隐患的,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事故发生现场的人员应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协助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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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升级调
查和升级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安委〔2014〕4号
各企事业单位,各专业分公司:
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即将于2015年
1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安全环保法律进一步突出了企业的
安全环保主体责任,更加强化了安全环保监管措施,特别是
全面加强了对安全环保违法行为、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及责任
人的处理力度。新法实施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
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都将面临更为严厉的经济处罚和责任
追究。
为进一步加强汲取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
教训,特别是强化对未导致人员伤亡但具有重大负面影响的
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的升级调查管理,严格预防同类事
故、事件和较大及以上事故、事件发生,结合集团公司《生
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中油监
〔2012〕167号)、《关于对有关事故升级管理的通知》(安
全〔2013〕176号)等文件要求,对集团公司升级调查处理
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提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升级调查的事故、事件
对于属于以下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
环境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升级调查的事故、事件,即使没有
造成人员伤亡,集团公司也将组织进行事故、事件升级调
查。
(一)生产安全事故
1. 井喷失控事故
2. 炼化装置着火爆炸事故
3. 危险化学品储存泄漏着火事故
4. 长输管道火灾爆炸事故
5 天然气下游业务火灾爆炸事故
6. 海上石油天然气作业安全事故
7. 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8. 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环境事件
1. 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次生环保灾害事件
2. 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事件
3. 油气泄漏污染事件
4. 放射源火工品散失事件
5 环境违法事件
6. 因“三废”违规排放及处置引发的环保事件
二、升级处理的事故、事件
出现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情况时,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或
者环境事件相关责任人进行升级处理。
1.事故、事件引起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高度关注,
并有明确批示或者指示的;
2.事故、事件受到公众广泛关注,引起主流媒体持续
报道,并对集团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3.瞒报、谎报事故、事件经查证属实的;
4.集团公司领导批示要求升级处理的事故、事件。
三、升级处理意见
事故、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属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干
部,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会同安全环保部门提出升级处理意
见,报集团公司党组审定;相关责任人属于企业管理的人员,
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
办公室审定。对事发企业的处罚,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
行。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事件,相关责任人的
处理意见以政府处理意见和集团公司处理意见中处理较重
的意见为准。
对升级处理的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应当
依据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规定》(中油监〔2012〕167号)中对应事故、事件等级的
处理规定提出,并按照较重档次提出处理意见。
1.对升级调查的事故、事件,实行“一事双查”,即
建设单位或者甲方的属地安全环保责任不可免除,施工单位
或者乙方的安全环保责任不可免除。
2.对升级处理的事故、事件,对其负有责任的企业所
属二级单位(处级)的党政正职领导,应从严追究责任,给
予免职或者降职、撤职的处分。
3.对事发企业的处理,应当按照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年
度《安全环保责任书》以及《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指标考核
细则》(人事〔2014〕204号)的规定,予以扣减综合绩效
分值。对于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件的,年度综合
考核结果不得进入A级;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环境事
件的,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不得进入B级或者B级以上;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环境事件的,年度综合业绩
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E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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