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概述

合集下载

《刑法学总论》问答题

《刑法学总论》问答题

《刑法学总论》问答题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思想渊源可上溯至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所明确的“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原则,后来,罪行法定思想逐渐与西欧近代启蒙思想结合,形成一种与当时封建刑法擅断相抗衡的一种思潮,广为传播,并以三权分立学说和心理强制说为其理论基础。

从罪行法定原则近两百年的发展演进过程中,可以发现,其基本精神乃是通过消极地限制刑罚权以积极地保障人权,其基本要通过刑法的确定性和绝对性来实现其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机能。

2、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及其在立法中的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该原则在我国立法中表现为:⑴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⑵取消了类推制度;⑶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⑷罪名已相当完备;⑸刑法分则规定了明确的罪状和法定刑。

3、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要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犯罪行为人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要结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的大小和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犯罪行为人各方面因素等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并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立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⑴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该体系由不同的刑罚方法组成。

各种刑罚方法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能够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从而为刑事司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

⑵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刑法总则根据各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聋哑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浅论罪刑法定原则

浅论罪刑法定原则


与 其相 抵 触


今后 应 特 别 注 重 坚 持 以 下几
另 一 方 面 也 不 能 机 械 地 理 解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认 为罪 刑 法 定 就 是 简 单 地 “ 号 入 对 座 ” 不 加 区 别地 定 罪 量 刑 。 ,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被 记 入 了刑 法 典 成 为
三、 刑事 司 法活 动中应 严格 遵循
在 司法 活 动 过 程 中 严 格 遵 循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的 关 键 是 如 何 认 识 和 处 理 罪 刑 法

展史上的里程碑, 作为现代刑法不可或缺 刑法, 它包括刑法典、 单行刑法的附属刑 罪刑 法定原 则
法 。7 , , 括 刑 法 总 论 和 刑 法 分 则 的 T ̄ 包 J I
种 罪 的 具 体 量 刑 幅 度 等 , 由 刑 法 明 文 规 均 定 。 对 于 刑 法 没 有 明文 规 定 的 行 为 , 不 都 能认 为是 犯 罪 和 处 以刑 罚 。 实践 证 明 ,  ̄ - -  ̄ 家 如 果 只 有 科 " f m 1 " - 学 的 立 法 ,而 没 有 得 到 切 实 的 执 行 和 遵

不处罚” 。也就是说, 对于什么是犯罪, 有 二 、补 充刑 事 立 法活 动 中应 严 正当地行使 自由裁量权, 按照社会发展的 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格遵 守罪刑 法 定原则 需要补充以新的内容, 使法律与社会同步
有 哪 些 刑 种 , 个 刑 种 如 何 适 用 , 及 各 各 以
“ ” 也排 斥有罪 不罚 的情形 , 与新 刑 法 , 这
法 第 4条 规 定 的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原 则 是相互一致的。

第九讲我国的刑法法律制度

第九讲我国的刑法法律制度
第九讲我国的刑法法律 制度
2023年5月31日星期三
• 第九讲 法律讲堂之三 ——刑法
•刑法 的
概念 和
原则
•犯 罪概 述
•刑 罚
•犯 罪

种类


本讲重点问题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构成理论 •3、正当防卫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1、概念
• 刑法是统治阶级 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 统治秩序,根据自己 的意志,以国家的名 义颁布的,规定犯罪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今日说法:亮剪
正当防卫 or
故意伤人?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 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 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 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 到危险而采取的。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 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 然人和单位。
一般主体:按照我国刑法的一般 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有 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 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 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特殊主体:我国刑法有时还要求 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 才能构成犯罪主体。

•犯罪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该结果;
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 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因为行为 人的疏忽大意。
疏忽大意 的过失

案例分析
如某汽车驾驶员,在倒车时违反操作规程, 不事先鸣笛,也不注意观察,结果将在车后玩耍 的小孩轧死。

罪刑法定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罪刑法定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罪刑法定原则论文文献综述罪刑法定原则又称为罪刑法定主义。

它的基本意思是说:任何人受到何种处罚应由法律明文规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受任何形式的处罚。

贝卡利亚则将其解释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追究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渊源,则应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宪章中第39条明文规定:不经贵族依据法律审判,自由民不受拘留、监禁、没收财产、放逐、伤害、搜查、逮捕。

学界普遍认为,这一条具体的法律条文所隐含着“以适当法律进行合理的审判”的潜在意思,认为这一条文是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萌芽。

伴随着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下的罪行擅断的革命胜利,这些思想家极力倡导制定明确的成文法,于是系统地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并与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中得以确立。

其中,第8条明文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定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这条法律的明确提出,为后来确定罪刑法定原则打下了理论基础。

由于这一原则蕴涵着民主与法制,既能有效保障人权,同时也可以限制刑罚权的滥用,还可以保护社会,比较符合人民的公共意志,所以普遍被世界各国人民所接受,将其写入本国的刑法中,使其成为最普遍和最重要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首要原则,它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也属于根本性问题,一直为刑法学家所高度重视。

近几年来,刑法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务人员纷纷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研究,同时也发表了很多有价值的见解。

罪刑法定原则自提出到现在,其内容一直在不断的演变和补充之中,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具有历史的嬗变性。

学界对罪刑法定所蕴涵的价值认识不一致,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有一种观点认为,现代刑法对罪刑法定的看法已偏离了其本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罪刑法定不但具有限制刑罚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的作用,而且还具有保护社会的功能,其内涵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之中,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研究者用不同的角度与方法去观察、去思考、去分析,所以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了解刑事法中的刑罚种类与量刑原则

了解刑事法中的刑罚种类与量刑原则

了解刑事法中的刑罚种类与量刑原则刑事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

刑罚是刑事法中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手段,种类繁多,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量刑。

本文将从刑罚的种类以及量刑原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刑罚种类1. 主刑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常见的一类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有期徒刑是指在刑期内,犯罪人员被剥夺人身自由并接受改造教育;无期徒刑是指犯罪人员被剥夺人身自由,刑期没有明确限定;死刑是指犯罪人员因特别严重的罪行被判处终身剥夺人身自由,最终以死刑执行。

2. 副刑副刑是对主刑的补充,它根据犯罪人员的情况和刑罚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常见的副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罚金是指犯罪人员必须支付给国家或被害人的一定金额;没收财产是指对犯罪人员非法获得的财物进行没收;剥夺政治权利是指犯罪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不能参与政治活动和担任某些职务。

3. 宣告刑宣告刑是对轻微犯罪行为的制裁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限制出入境、吊销执照等。

责令公开道歉是指犯罪人员需要公开承认错误并向社会道歉,以显示悔罪态度;限制出入境是指犯罪人员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离开或进入国境;吊销执照是指犯罪人员被剥夺从事某些职业或行业的许可。

二、量刑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中的重要原则,意味着任何一种刑罚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随意加重或减轻刑罚。

法定刑是指法律对每种犯罪行为规定的刑罚幅度,法官在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刑时必须遵守法定刑的限制。

2. 個別化原則个别化原则强调量刑应根据犯罪人员的个人特点和犯罪情况进行判断。

包括犯罪人员的年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法官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使刑罚更加合理和公平。

3. 公正正義原则公正正义原则是刑事法中的核心原则,强调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在量刑时,法官应当考虑到犯罪行为对社会和受害人的危害程度,既要保护社会秩序,又要保护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二章

《刑法》第二章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 没有刑罚。
* 刑法基本原则究竟有哪些? 刑法基本原则究竟有哪些?
张明楷教授认为:罪刑法定、平等 适用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此外,责 任主义原则也是。 责任主义:是指当行为人对侵害 法益的行为与结果具有非难可能性时, 才能将其行为认定为犯罪,而且量刑 不得超出非难可能性的范围和程度。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二)实质的侧面 实质的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 的明确性;二是刑罚 的明确性;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 原则。 后者又包括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处罚不当 后者又包括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实质侧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 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权 实质侧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权,反对 法亦法, 实质法治的表 法治的表现 恶法亦法,是实质法治的表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3、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类推解释 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 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 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 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主义 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主义解释, 也可以由预测可能性解释 预测可能性解 也可以由预测可能性解释。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基本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律主义 罪 刑 法 定 (二) 原 则 的 含 义 形式侧面 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类推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 刑罚法规的 明确性原则 刑罚法规内 容的适正性 禁止处罚不当 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的、 禁止不均衡的、 残虐的刑罚
5.英美法系,主要体现在程序法中。“正 英美法系,主要体现在程序法中。 英美法系 当的法律程序” 当的法律程序” 6.成为国际人权法上的基本原则。 成 法上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1997年4月修订的刑法典,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 出发,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废止了类推,成为刑法修订和我国刑 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修订后的,《刑法》在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 原则,并在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中全面、系统地体现了该原 则: 1、修订的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 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1)明确规定了犯罪 的概念,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 为。该概念采取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犯罪行为的特征。(2) 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人们 指引了行为的方向,也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刑 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1)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将刑罚分为主 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2)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 则和各种刑罚制度。(3)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确定了行 为人犯罪后接受刑罚措施的范围,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 定标准,确保犯罪人不受法外用刑。

(3)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4)在刑罚的种类上, 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在刑法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 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 量刑幅度内选择适当的刑种和刑期。 在传统罪刑法定原则注意罪与刑的法定化的基础上,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在确 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时,还特别注重对罪与刑本身合理性的要求。即遵循实体 的正当程序原则,认为代表国民意志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成文刑法,内容必须适 当、正当,不得规定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对犯罪行为不得规定残虐的、不均衡的 刑罚。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

目录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及意义………………………………………………(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二)罪刑法定原则确立的意义………………………………………………1 .对刑事立法的意义………………………………………………2 .对刑事司法的意义………………………………………………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类型………………………………………………(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1 .罪之法定化………………………………………………………………2 .刑罚法定化………………………………………………………………3 .定罪量刑程序法定化………………………………………………(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类型………………………………………………1 .绝对罪刑法定原则………………………………………………2 .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一)从总则方面看………………………………………………(二)从分则方面看………………………………………………四、我国刑法有关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问题…………………………………………五、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实施保障………………………………………………(一)在立法环节上,强化立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保障………………(二)在司法环节上,加强司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保障………………六、总结………………………………………………………………………………七、参考文献………………………………………………………………………浅析罪刑法定原则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产物,起源于著名的英国大宪章,罪刑法定原则首先在法国被用于刑法典。

1997年,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写入刑法典。

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仅是一个宣言式的条文设置问题,而是在促进刑法的科学进步方面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同时也能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有助于强化刑事司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树立严肃执法,依法定罪判刑的法治意识,避免对法无明文规定行为的刑事追究。

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

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理论及刑法实践中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确定为基本原则。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范文一:浅论罪刑法定原则摘要:罪刑法定主义是来源于西方社会的一种法文化观念,了解另一种文化是非常困难的事,而把另外一种文化的一些东西当作口号是相当简单的,如果不知那些口号所代表的观念的复杂性和它在特殊情况下演化出来的性格,而从它们的历史来源中切断,并随便把外国环境中因特殊背景和问题发展起来的东西当作我们的权威会产生形式主义的谬误。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变迁罪刑法定原则⑴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来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

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罗马法中就存在或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不过,据有学者考证,在古罗马法中有类似的原则,即为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

然而当时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明确,故而严格意义上讲其并不是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三十九条,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规定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基本思想。

(二)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罪刑法定的思想,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得以更加全面的阐述,由此形成了一种思想潮流,即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⑵相抗衡。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有罪刑擅断的特点且不论在君主制国家抑或共和制国家,都同样盛行。

作为罪刑擅断的对立物,罪刑法定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当时美国哲学家洛克和法国著名启蒙家孟德斯鸠在他们的著作中多次提到早期的罪刑法定的思想。

较为明确地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卡利亚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司法考试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考试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则司法考试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则。

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之刑法概述2013年司考刑法考点:罪数形态2013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连续犯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共同犯罪【相关法条】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知识要点】(一)思想基础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沿革渊源:三权分立、自然法思想、心理强制说。

3.现代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预测可能性)。

(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可以促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维护人权。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等。

即法律主义的立场: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刑事成文实体法律规范,这是民主主义的当然要求(国民意志的体现)。

其他法律性文件不能创设刑法罚则,例如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法、判例都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也不能才成为刑法的渊源,因为在刑事领域,实体法上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本国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注意:刑法的这一特征有别于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的渊源表现多样,不仅包括法律,还包括学理、判例或者习惯,外国的民事法律或者国际条约或者公约都可能成为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

2.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

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溯及力问题中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注意:下列做法违反禁止事后法的原则:(1)对行为时并未禁止的行为科处刑罚;(2)对行为时虽有法律禁止但并未以刑罚禁止(未规定法定刑)的行为科处刑罚;(3)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犯罪可能性;(4)事后提高法定刑;(5)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事后允许以较少或较简单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罚方法,各种刑罚方法如何使用,对各种具体犯罪应在什么样的幅度内裁量决定刑罚等,均只能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早期思想基础是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主张、心理强制学说。

自然学法理论(霍布斯、洛克)主张用制定法限制根据契约建立起来的国家权力对个人自然权利的过分干预;三权分立主张(孟德斯鸠)主张由立法机关制定刑法,而由司法机关适用刑法,以避免法官的专断和保障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心理强制学说(费尔巴哈)主张为了预防犯罪,必须事先明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从而才可以促使人们在权衡犯罪带来的快乐和受刑罚处罚的痛苦之后作出趋利避害的选择。

罪刑法定主义从学说到法律原则的转变,是在法国大革命胜利以后完成的。

故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人权宣言》、1781年的《法国宪法》和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如今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被确定为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

(一)民主主义。

人们认为,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第一,以什么作为犯罪,对它应处什么刑罚,应该以国民亲自决定的民主主义的要求为根据”。

(二)尊重人权主义。

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第二,以为了保障基本人权特别是自由权,必须将犯罪与刑罚事前对国民明确,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被处罚的人权尊重主义的要求(自由主义的要求)为根据”。

该原则在形式侧面有四个方面:
1.排斥习惯法
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立法机关的成文法不能以习惯法对人定罪判罚,而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法的成文法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因而,德国学者迈耶将这一派生原则概括为“除法律规定,不得科刑”。

2排斥事后法
事后法的禁止,即不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法处罚刑法施行前的行为。

主张这一派生原则的理由有二:一是一个人只能根据已经施行的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依行为当时的法律不构成犯罪,他的行为就是合法的,行为后的法律规定构
成犯罪,用以对他处罚,这是行为人不能预测的,可以说是“不教而诛”;二是如果行为时合法的行为,却因行为后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并用来处罚行为人,那么行为人不知自己的行为今后是否会被定罪判刑,不免心怀惶恐,忐忑不安,易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由于这些理由都是从保障个人权利出发的,所以后来西方学者根据“有利被告”的原则,对刑法无溯及力的观点有所改变,即不再主张刑法绝对无溯及力,而是主张新法重于旧法时,无溯及力;新法轻于旧法时,则的有溯及力。

并认为这不仅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而且正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宗旨。

3.禁止类推
类推是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的的行为,比照分则同它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制度。

它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因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行为的定罪判罚,必须根据事前法律明文所作的规定。

而类推则是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根据法官的理解,依照与之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罚。

这可能导致法官随意适用法律,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因此,禁止类推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被禁止。

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刑种和刑量法律均没有加以规定。

例如,仅对直接负责人员可以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只规定刑种而没有规定刑量。

例如,规定构成犯罪的处有期徒刑。

前一种情况称为绝对的不定期刑,它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为学者所公认。

至于相对的不定期刑,由的学者不认为它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我们认为,相对的不定期刑,由于没有判处确定的刑期,而将实际执行的刑期由行刑机关确定,同样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因为它由悖于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的宗旨。

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刑法规定的明确性,二是刑法法规内容的适当性。

刑法规定的明确性是民主的体现,其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就所规定的罪名,罪名的构成要件及其后果有明确的说明。

使人民看过后就能对所述的罪名有大概的了解。

刑法规定内容的适当性是人权的体现,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及禁止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切实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㈠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做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于法有据,名副其实。

对各种犯罪的量刑,亦必须严格依法定性及法定情节为依据。

㈡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对于刑法规定不够明确不够具体的犯罪,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指导具体的定罪量刑活动,这对于弥补立法之不足,统一规范和指导司法实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进行司法解释不能超越其应有的权限,无论是扩大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真实意图,更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

否则,就会背离罪刑法定原则。

在实行这一原则时要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具体犯罪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样就可以做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施法有据。

对各种犯罪的量刑必须严格以法定刑及法定情节为依据。

在执行这一原则中一定要正确进行司法解释,绝对禁止司法解释超越权限。

无论是扩大或限制解释都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真实含义,更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否则就会背离罪刑法定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