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其他小税种(初级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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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讲义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讲义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考试重要程度属中等,试卷分值在10分至12分,主要体现在单多判中,单独出现不定项选择题的情况比较罕见。

本章主要介绍14个小税种和1项附加费,考点非常分散,每个小税种单独成节,篇幅都不长,考点也不多。

本章从主观感受来看,似乎小税种很容易学,逐一击破就可以了,但实际学习中却有种逐渐潜入了“深水区”的感觉。

这是因为,孤立的单一税种学习难度虽不高,但若将其放到一个“税种集群”的生态环境中,那么税种彼此之间的关联度会有非常显著的提升,诸如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等税法要素盘根错节,不同税种之间非常容易混淆,这也是本章学习中遇到的最大困境。

本章我们可以采用将不同小税种分组的方式进行学习,从逐一学习孤立的税种,过渡到全面攻破某一税类,这样便可以保证适当的复习强度和较好的学习效果。

本章2020年考核变化较大,主要包括:(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规定重新编写“车辆购置税”的内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重新编写“耕地占用税”的内容。

(3)新增“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考点一:房屋、土地有关税种(五项)一、房产税(一)房产税纳税义务人★★1.特定坐落位置的房产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2.纳税义务人以上地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1)产权所有人;(2)承典人;(3)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具体规定:(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新大纲】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新大纲】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承典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
房产所在地的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末
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解决的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 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 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单位的房产
14
【2014年.判断题】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 产所在地的,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 用人。( )
【注意】房屋出租原则上“出租人”为纳税人,但在无租使用的 情况下,承租人实际收益,因此由承租人代为缴纳。
7.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 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记忆提示】受益人纳税。
【例题•单选题】(2018年) 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是( )。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 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 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 房产税
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 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例题•单选题】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房 产税征税范围的是( )。(2016年) A.建制镇工业企业的厂房 B.农村的村民住宅 C.市区商场的地下车库 D.县城商业企业的办公楼 【答案】B【解析】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 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的房屋。
【例题 •判断题】居住在 M市的李某将位于 Y市的一处自有住房 对外出租,李某应向 M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处住房的房产税。 ( )( 2019年)
【答案】×【解析】房产税应在房产所在地( Y市)缴纳。

初级经济法PDF——13、第六章第八节 其他税(烟叶税)

初级经济法PDF——13、第六章第八节 其他税(烟叶税)

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讲师:王侨老师会计学堂出品第一节房产税法律制度第二节契税法律制度第三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第四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第五节车船税法律制度第六节印花税法律制度第七节资源税法律制度第八节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本章内容】【本节内容】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二、关税法律制度三、环境保护税四、车辆购置税五、耕地占用税六、烟叶税烟叶税烟叶税是向收购烟叶产品的单位征收的税种,税负由烟草公司负担,征收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负担,按照收购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1、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包括受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2、对依法査处没收的违法收购的烟叶,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缴纳烟叶税。

(二)征税范围包括:晾晒烟叶(包括名录内和名录外)、烤烟叶。

(三)计税依据收购金额=收购价款+价外补贴(10%)(四)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烟叶收购价款×(1+10%)×税率(五)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单选题】甲烟草公司收购一批烟叶,不含价外补贴的收购价款为234万元。

已知,价外补贴为烟叶收购价款的10%,烟叶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

根据烟叶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烟草公司应缴纳烟叶税税额为()。

A、234÷(1+17%)×(1+10%)×20%=44(万元)B、234×(1+10%)×20%=51.48(万元)C、234×(1+17%)×20%=54.76(万元)D、234÷(1+17%)×20%=40(万元)【答案】B【解析】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价款×(1+10%)×20%=234×(1+10%)×20%=51.48(万元)。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其他税收法律制度考点(最新版)_2.doc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其他税收法律制度考点(最新版)_2.doc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其他税收法律制度考点(最新版)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不定项选择 某市区一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并出售了一栋写字楼,取得收入5000万元,发生的支出如下:(1)按税法规定缴纳了有关税费(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税率7%,印花税税率0.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2)为建此楼支付地价款600万元;(3)投入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500万元;(4)房地产开发费用为4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240万元(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比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多出30万元,其他开发费用160万元。

已知: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1)~(4)小题。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 )万元。

A.345 B.210 C.315 D.195 本题答案: 2、判断题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出售所有房产均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 ) 本题答案: 3、单项选择题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 --------------------密----------------------------------封 ----------------------------------------------线----------------------土地增值额计算过程中,不准予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的项目是()。

A.房地产开发成本B.地价款C.房地产开发费用D.营业税税金本题答案:4、不定项选择位于某市区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13年度开发建设办公楼一栋,开发该办公楼支付地价款320万元,另支付相关税费10万元;支付拆迁补偿费80万元、基础设施费10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480方元;实际发生借款利息120万元,但该公司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开发完成后将其全部销售给位于同市的某工业企业,签订了销售合同,销售金额共计1800万元。

【2021】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精品课件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2021】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精品课件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6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第章
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 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注意】房屋出租原则上“出租人”为纳税人,但在无租使用的 情况下,承租人实际收益,因此由承租人代为缴纳。
7.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 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第章
一、房产税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 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 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பைடு நூலகம்
6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第章
6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第章
1. 房产税的纳税人
( 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021
全国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考试
《经济法基础》
2021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
《经济法基 础》
目录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6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第章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 包括农村”。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 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 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 房产税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精讲讲义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精讲讲义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税法部分——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前言】1.考情分析:年均分值15分左右,题型主要为选择和判断题。

2.教材结构:本章共8节,介绍了14个税种的基本知识。

3.学习方法:本章税种较多,每个税种的内容不多,但聚集起来让考生学习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考生在学习中要注意总结提炼,并进行适当的习题演练。

【知识点】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提示1】包括郊区但不包括农村;【提示2】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考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是()。

A.农村村民的住宅B.县城工业企业的办公楼C.建制镇工业企业的厂房D.市区商场的地下停车场『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二、纳税人【考题·判断题】(2018年)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暂不征收房产税。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需要缴纳房产税。

三、税率、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一)税率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计征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教材公式: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老杨的公式】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12×应税月份【考题·单选题】(2019年)2018年甲公司的房产原值为1 000万元,已提折旧400万元。

已知从价计征房产税税率为1.2%,当地规定的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第8讲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四、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生时间
适用情形
之月 当月末
纳税人将 原有 房产 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 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 终 止 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 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 起,缴纳房产税
第1页 共20页
2. 从租计征,税率为 12%。 (二)计税依据 1.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 房产余值 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 减除 10%-30%后 的余值 计算缴纳。
即: 房产余值 =房产原值×( 1-扣除比例) 扣除比例为 10%-30%,具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注意: ( 1)房产原值应当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 2)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 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 无论在会计核算 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 都应计入 房产原 值,计征房产税。 (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置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 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 4)特别规定 ①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 参与 投资利润分红、 共担风险 的,按 房产余值 作为计税依 据计缴房产税。 ②对以房产投资收取 固定 收入、 不承担经营风险 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 应以出租方取得的 租金收入 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③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的共有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的 代管人或使用人 缴纳房产税。出租 房产的,按照 租金收入 计征。 2.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 不 含增值税 。

经济法基础2018-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会计初级职称考试)


对于融资租赁的房屋,由“承租人”以“房产余值”
计征房产税。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注意】应纳税额计算与税收优惠经常结合考核,此外还需注意同 一所房屋前半年自用,后半年出租的情况。 举例:一项房产,2017年7月1日之前为自用,7月1日出租,计 算2017年房产税。
情况一:个人拥有该项房产,前半年为自用不计算房产税,后
答案:A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三)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
区的房屋, “不包括农村”。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 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 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 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契税 (一)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
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
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即买方)征收的一种税。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半年出租,不区分承租对象,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4%计算 房产税。 情况二:企业拥有该项房产,前半年自用,以房产原值为计税 依据,按照1.2%计算房产税,因为是半年房产税,要再乘以50%;
后半年出租,如果出租给个人,按照4%计算房产税;如果出租给企
业,按照12%计算房产税。
【例题· 单选题】(2017年)甲企业厂房原值2000万元,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
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
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二手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 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缴纳房产税。

初级会计经济法税种总结汇总

初级会计经济法税种总结汇总
税种类别
税种名称
特征
计税依据
税率类型
流转税类
增值税
以商品或劳务、服务的“流转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征税对象
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收入
比例税率
消费税
对特定消费品和服务征收
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关税
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
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
以应税车辆、船舶为征税对象
车辆的数量、吨位等
定额税率
船舶吨税
以进入我国境内港口的船舶为征税对象
船舶的净吨位
定额税率
资源税类
资源税
以“不可再生资源”为征税对象
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比例税率
土地增值税
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的增值额征收
增值额
四级累进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耕地占用税
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实际占用耕地面积
定额税率
行为税类
印花税
对订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
应税凭证的金额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环境保护税
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等
定额税率
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车辆的计税价格
比例税率
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
以企业“所得额”为征税对象
企业利润
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
以个人“所得额”为征税对象

2020初级经济法小税种归纳表


2、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的,免征 3、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购买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日内
的,酌情减征或免征
4、承受荒山、荒沟用于农林牧渔
的,免征
5、外交减免
1、非盈利性房产 免征 2、临时房及停用房 免征 3、全民健身 减半 4、鼓励 免征
次月,按年计算,分期 缴纳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 20%,免征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
减征40%、30%、20%、50% 报;以1、3、5、10、15
日为一期纳税的,5日内
预缴 1、免征:a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
化养殖)排放的污染物;b汽车尾
气;c有处置场的;d综合利用固体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
废物的。
5、仓储费
单位和个人 4、权利许可证照
6、保管费
1、从价计证 2、定额贴花
计税依据*定额税率或 比例税率

5、证券交易
7、借款金额
8、保费
9、价款、报酬、使用费
实际缴纳两
11
城建税
税的单位和
个人
实缴两税税额+出口货物、劳 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五行 市区7%,非市区5% 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
法定减免 1、50元以下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外国政府无偿赠送 4、必须的燃料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 酌情减免 1、在境外运输遭到损坏或损失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 力损坏或损失 3、查验是已经损坏,经证明不是 报关不善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 者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 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15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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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税总结:(流转税) 纳税人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进口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非发件人) 原则:受益人或所有者 【注意】不包括代理人 (不是实际的纳税人)

应纳税额计算

完税价格×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

计入

(1)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货款 (2)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

(3)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 (4)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注意:卖方给予的“正常回扣”(折扣)可以扣除

不计入 (1)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2)货物进口后进行安装维修费用 (3)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注意:卖方因违约支付的罚款(违约金)不得扣除 税率 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

滑准税 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价格越高,税率越低”

税收优惠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金额少)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没销售)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不包括外国企业)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进口免,已征出口不退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出口免,已征进口不退

二、房产税(总结)

纳税人 注意1.受益人纳税(所有人、出租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注意2.房屋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但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征税范围 (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应纳税额计算 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税收优惠 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减按4%的税率征收 注意:(1)不减除折旧;(2)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3)区分以房产投资联营和出租的情形

【注意】前半年自用,后半年出租应分别计算。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危房、毁损不堪居住房屋--停用后免征 大修理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停用期间免征 基建工地临时房屋施工期间--施工期间免征 租金偏低的公房出租 高校学生公寓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 廉租房、公租房 居民供热企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提示】其他为自××ד之次月”起

三:契税(总结)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注意】(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继承是例外的)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计税价格如下: 买卖——成交价格; 赠与——市场价格; 交换——价格差额; 划拨土地出售——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注意】交换价格不相等,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四、土地增值税 征税范围 出让与转让 出让(不征);转让(征)

赠与 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通过相关机构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征);赠与其他人(征) 整体改制 不征 合并分立 【注意】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投资联营 房屋交换 个人互换住房(免征);企业互换(征)

应纳税额计算 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扣除项目5项 【注意】(1)判定利息是否明确;(2)印花税不单独扣除 非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扣除项目4项

出售旧房 扣除项目3项 【注意】旧房成本按评估价值扣除 出售土地 扣除项目2项

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超过20%的全额征收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注意】因上述原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处理 (3)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清算 应当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可以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谁使用,谁受益,谁纳税,(受益人纳税原则) 【注意】房屋租赁,由“出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面积×定额税率 【注意】往往与税收优惠结合考核 实际占用面积

已测定——以“测定”面积为准 未测定——以“证书确定”面积为准 没证书——“据实申报”,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

税收优惠 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老年服务机构的自用土地 (6)居民供热企业 (7)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8)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9)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记忆提示】1-6非经营行为;7-9国家鼓励行为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殊规定 (1)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征 (3)厂区内(包括办公区、生活区、绿化带、机场跑道等)——征 厂区外——不征 火电厂:围墙外的灰场用地 盐场:盐滩 林场:林地、防火用地 港口:码头 机场:飞行区、场外的跑道 石油行业:采油井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自XXX之“次月”起

六、车船税 纳税人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拥有并使用)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计税依据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 辆 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 整备质量(自重)每吨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非机动驳船、拖船(减半)

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 【注意】新车船自购入“当月”计征车船税

税收优惠 免税 农业生产、清洁能源、白牌、黑牌、临时入境

减半 1.6升以下小排量节约能源车船

拖船、非机动驳船

七、印花税(总结) 纳税人 书立 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注意】立合同人指合同当事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领受 领受人 使用 使用人

注意 【注意】“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属于技术合同; “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计税依据 合同类注意

(1)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收入(不包括材料) (2)租赁合同——租金(不包括财产价值) (3)运输合同——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 (4)借款合同——借款金额(非利息) (5)保险合同——保费(不包括保险物价值) 【注意】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资金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经营期间金额不变不再纳税,金额增加差额纳税

定额贴花 非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5元一本贴花

税收优惠 (1)应纳税额不足1角 (2)“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用于“生活居住”的 【注意】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 (4)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 (5)电话和网络购物; (6)“人身”保险合同 (7)图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8)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9)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10)银行“同业拆借”合同、“借款展期”合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11)“法律、会计、审计”合同;“出版”合同;“委托代理”合同

八、资源税 征税范围 原油 天然原油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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