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
《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2009〕43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食监〔2009〕437号关于印发《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总局制定了《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现予以印发,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1 —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原辅料、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乳制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并对省级质监部门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上级质监部门对下级质监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应当为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2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第六条企业应保持资质一致性。
重点落实下列责任:(一)保证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有效、一致;保证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当与许可证书内容一致;(二)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乳制品卫生管理制度

乳制品卫生管理制度乳制品卫生管理制度乳制品经营单独审核操作指导意见根据《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乳制品单独审核的要求和苏州局的实际情况,现就下一步全系统开展乳制品经营单独审核的具体操作体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乳制品经营单独审核的工作内容。
苏州工商局辖区内从事乳制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七月底之前经过乳制品经营单独审核,并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方可继续从事乳制品经营活动。
其中,持工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乳制品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变更,增加乳制品经营事项;持原卫生许可证的乳制品经营者、新从事乳制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乳制品经营新设申请,申领含乳制品经营事项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从现在起到七月底是集中换证阶段,最主要的工作任务是对已有许可证的乳制品经营者进行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和经营范围的变更。
二、乳制品的范围。
乳制品是指液体乳制品和固体乳制品、乳酒,不包括:婴幼儿奶粉。
具体有:鲜牛奶、酸奶、活性乳、牛初乳、调味乳、奶片、奶粉(全脂、脱脂、和加糖)、黄油、奶酪、酸乳酪、奶油及其调制产品、炼乳(甜、淡)及其调制产品、干酪、以乳为主要配料的即食风味甜点、乳制品(乳糖、乳清粉、干酪蛋白粉等)、其他乳制品。
在集中换证阶段,各地可以先对已确定为乳制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办理变更许可项目和经营范围,到七月下旬把不确定的主体情况作为疑难问题逐级上报,个别解决。
三、乳制品经营单独审核原则上要进行现场核查。
实行乳制品经营单独审核,表明了国家对乳制品这个重要食品领域的高度重视,省局为此也专门设计了乳制品经营单独审核专用的现场核查表,因此,对于本次乳制品经营单独审核工作,原则上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在现场核查条件中,设置了“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或参与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对于这一条件,核查人员应认真查看:对于已有进销管理软件系统的,应当查看其是否具有记录全部八要素的完整功能,发现缺少的,督促其按要求整改,并要求其签订承诺书,承诺今后将自己的管理系统接入工商部门的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对于没有进销管理软件系统的,应当要求其签订承诺书,承诺今后建立或参与的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乳制品及含乳饮料制造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

乳制品及含乳饮料制造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内乳制品企业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分级管控效果和持续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山东省内乳制品企业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3861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DB37/T2882-2016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2017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轻工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3术语和定义DB37/T2882-2016、DB37/T****-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乳制品企业本标准所指乳制品企业指以生鲜牛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液体乳或者以鲜乳或乳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或未经发酵),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可直接饮用的含乳饮品的生产企业。
4基本要求4.1成立组织机构乳制品企业应成立由总经理、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员、车间班组长及各岗位员工代表组成的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为该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4.2实施全员培训安全办公室制定包含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内容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编制培训教材(含鲁政办字〔2016〕36号、鲁安发﹝2016﹞16号、鲁安办发[2016]10号等规章文件及风险点排查、危险源辨识、风险分析评价等方法、内容),由安全办公室对安全员、车间班组长、各岗位员工代表等进行培训,部门再分阶段逐级对员工进行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4.3编写体系文件乳制品制造企业应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等体系的基础上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作业指导书以及作业活动清单、设备设施清单、工作危害分析(JHA)评价记录、安全检查表分析(SCL)评价记录、风险分级管控清单等记录文件并进行正式发布,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为主的一体化管理体系。
牛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牛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牛奶产品的安全性,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及销售牛奶的企业。
三、原料控制1. 选用的奶源必须来自健康无疫病的奶牛,且奶源地应远离污染源。
2. 原料奶的采集、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清洁卫生,避免污染。
四、生产过程控制1. 生产设备和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良好卫生状态。
2. 生产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并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
3.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温度、时间等关键参数,确保牛奶品质。
五、产品检验1. 对每批次牛奶进行常规检测,包括微生物、重金属、农药残留等项目。
2. 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问题产品可追溯至源头。
六、储存与运输1. 牛奶产品应在规定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储存,防止变质。
2.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避免在运输过程中污染产品。
七、从业人员管理1.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八、卫生管理1. 生产车间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2. 废弃物应及时清理,避免交叉污染。
九、应急预案1.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应急响应、事故调查等流程。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十、监督检查1. 建立食品安全自检制度,定期对生产流程进行自查。
2. 接受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记录与文件管理1. 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检验等。
2. 所有记录应保存一定期限,以备查询。
十二、持续改进1. 定期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和更新,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2. 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持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乳制品有哪些?乳制品管理条例

乳制品有哪些?乳制品管理条例乳制品有哪些?乳制品管理条例乳制品,指的是使用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或不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的产品。
乳制品包括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等)。
第一类是液体乳类。
主要包括杀菌奶、灭菌奶、酸奶等。
第二类是乳粉类。
包括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婴幼儿乳粉和其他配方乳粉。
第三类是炼乳类。
第四类是乳脂肪类。
包括打蛋糕用的稀奶油、常见的配面包吃的奶油等。
第五类是干酪类。
第六类是乳冰淇淋类。
第七类是其他乳制品类。
主要包括干酪素、乳糖、奶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14•【字号】沪市监食生〔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工作的通知沪市监食生〔2021〕39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相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核查中心: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市监食生〔2020〕195号),进一步督促本市乳制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乳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有关事项通知下:一、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本市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实现大幅提升,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更加完善,企业产品研发能力进一步增强,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进一步改进,乳制品消费信心进一步增强。
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100%,乳制品监督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
乳制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关键环节与产品检验管控率达到100%,建立生产过程智能化追溯体系率达到100%,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合格率达到100%,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率达到100%,获得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率达到100%,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率达到100%。
其中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与报告率达到100%。
二、工作重点(一)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1.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按照《上海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盐)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试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定期自查制度,每年定期对产品研发、原辅料采购贮存、生产条件、设备状态、产品检验、标签标识、生产记录等方面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报告。
乳制品检验管理制度
乳制品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乳制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和使用乳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乳制品检验管理是指对乳制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包括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
第四条乳制品检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监部门是主管乳制品检验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原材料检验第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确保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定;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原材料,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供应商反馈信息。
第七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检验档案,对进货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并保存至少两年。
第八条原材料检验应包括外观、感官特性、理化指标等项目,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微生物指标检验。
第九条原材料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原材料检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定期维护和校验。
第十条原材料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企业内部规定,对原材料进行检验,确保其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原材料检验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生产部门,并根据结果做出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章生产过程检验第十二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检验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关键节点进行监测和检验。
第十三条生产过程检验应包括关键控制点的监测、温度控制、物料投放及卫生检查等项目。
第十四条生产过程检验应由专人负责,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生产过程检验结果应及时整理和记录,并保存至少两年。
第十六条生产过程检验结果应及时向生产部门和质监部门反馈,并根据结果做出相应处理措施。
第四章成品检验第十七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成品检验制度,对成品进行全面检验。
第十八条成品检验应包括外观、感官特性、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项目。
第十九条成品检验应由专人负责,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成品检验结果应及时整理和记录,并保存至少两年。
进口乳制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乳制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食品之一,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进口乳制品在我国市场中所占份额逐渐增大。
为了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口乳制品进行严格监管。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进口乳制品的法律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口乳制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进口乳制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境外进口到我国境内的乳制品,包括液态奶、奶粉、酸奶、奶酪、乳清粉等。
第三条进口乳制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含有禁止添加的物质,不得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成分。
第四条进口乳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进口许可与备案第五条进口乳制品应当依法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进口许可。
第六条进口乳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国家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第七条进口乳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进口乳制品的样品、标签、说明书等资料;(二)进口乳制品的生产企业资质证明;(三)进口乳制品的质量安全证明文件;(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国家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进口乳制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三章进口乳制品检验检疫第九条进口乳制品应当依法接受检验检疫。
第十条进口乳制品检验检疫项目包括:(一)感官指标;(二)理化指标;(三)微生物指标;(四)其他有关指标。
第十一条进口乳制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进口乳制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入境。
第十二条进口乳制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检疫结果通报进口乳制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三条进口乳制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第四章进口乳制品标签与包装第十四条进口乳制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山东省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山东省奶业协会
山东省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1 范围本规范规定山东省鲜奶吧在原料采购,制作加工,销售等过程中,关于环境、设备、人员及卫生、原料制作及质量等管理应达到的标准要求,以保障乳品质量安全.本规范适应于以制作加工即食鲜奶、现酿酸奶等奶制品的鲜奶吧。
2 引用标准及规范性文件GB19301生乳GB19645巴氏杀菌乳GB19302发酵乳GB12693乳制品厂良好生产规范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NY/T1450中国荷斯坦奶牛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NY/T939杀菌巴氏乳和UHT灭菌乳中复原乳的鉴定农业部令15号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
11。
4)农业部令70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3。
4)卫生部令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
2.8)3定义3.1鲜奶吧:是生乳生产、乳品制作加工、乳品消费为一体的新型乳品经营(流通)业态.是通过生乳即时采购、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以即食鲜奶现酿、酸奶为主的新鲜奶制品和消费服务的场所。
3。
2即食鲜奶:仅以生牛(羊)奶为原料,经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即时饮用液体品。
3.3现酿酸奶:仅以生鲜牛(牛)奶为原料,经杀菌和接种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种)、嗜热链球菌或其他由国务院卫生部门批准使用的菌种现场发酵制成的产品。
3.4巴氏杀菌机:根据巴氏杀菌原理、设计、制造的用于牛(羊)奶杀菌的机械设备。
3.5酸奶机:根据酸奶制作原理,集发酵、冷却、冷藏后熟、贮存为一体的机械设备。
4场所与设备4。
1周围环境和相邻商铺业态与乳制品制作、消费需求无相互冲突。
4.1。
1鲜奶吧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避免危及产品卫生。
4。
2鲜奶吧必须有整洁的制作加工环境。
4.2.1制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布局合理,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生原料与熟食品均应杜绝交叉污染.4.2。
2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
乳制品加工食品安全控制要点
乳制品加工食品安全控制要点摘要:乳制品的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日常饮食安全,因此,乳制品企业的从业人员要对每道生产工艺要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以保证乳制品的食品安全。
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乳制品是当今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种营养物质,它的生产工艺和材料都要进行严格控制。
本文通过对乳品加工的全过程的探讨,提出了一些有效的控制措施,以期对乳制品的生产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从而提高乳制品加工食品安全质量。
关键词:乳制品加工食品安全控制要点1乳制品加工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是影响人们健康、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
食品安全是各国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是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
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不仅涉及到人员、原材料、加工工艺、产品检验和卫生标准等方面,而且还涉及到食品的质量安全控制。
要保证企业的健康和企业的发展,就必须在完善的制度保证下,采用不同的质量管理措施,以达到减少食品生物、物理和化学危害的目的。
乳制品自古就是一种很具营养、受欢迎的食物,不过由于早期社会乳制品的生产能力有限,乳制品的价格偏高,所以很少有人买得起。
随着经济的发展,乳制品加工业的生产力得到了进一步的解放,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的同时,对乳制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当前,由于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升高,乳制品加工安全标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因此,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如何最大限度地防止乳制品加工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当今乳制品加工业面临的新挑战。
2原辅材料控制要点分析2.1原料奶的控制(1)原料奶生产环境管理奶牛场饲养区、生活区布置在上风、高燥处;场地道路平整,无积水,无明显的垃圾及粪便。
牛舍、运动场、道路以外的区域要进行绿化。
牛棚必须结实、宽敞、透光、排水、通风、能将潮湿、肮脏的空气排出。
饲养区入口及走道均设有地面消毒池。
定点放置牛粪,定时喷洒农药,以预防蚊蝇的滋生。
除母牛外,禁止在场地内饲养牲畜,禁止其进入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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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乳制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本制度根据《乳制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销售乳制品的企业,包括奶粉、乳饮料、乳制品添加剂等。
第三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健全乳制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卫生安全措施。
第四条销售乳制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健全乳制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所销售的乳制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二章乳制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
第五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生产设备和技术能力,严格控制原材料的选择和采购,并确保其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第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保证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
第七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管理机制,对每一批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记录,留存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八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质量检测体系,对每一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并确保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追溯制度,对生产过程中
每一个环节的信息进行记录和追踪,以便处理质量问题和进行召回等安全
保障措施。
第三章乳制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销售乳制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质量收集机制,及
时掌握产品的市场反馈和消费者的投诉情况。
第十二条销售乳制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库存管理体系,定期检查
产品的保质期和储存条件,确保乳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销售乳制品的企业应当加强对经销商和零售商的监督管理,
对其进行质量安全培训,确保产品在销售环节不被串货或掺假。
第四章罚则和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相关
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可能撤销其生产或销售许可。
第十五条对于有质量问题的乳制品,相关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并向消费者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对于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对消费
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监
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将加强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乳制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乳制品质量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配合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共同遵守,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法律制裁。
以上为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企业在制定和执行此制度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以确保乳制品的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