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最新)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最新)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最新)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上级关于新冠状病毒的通告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微信小程序“粤省事”报送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对少数本人确无法使用“粤省事”申报系统申报的,可填写相应纸质表报辖区派出所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变更或停止租赁时,应当及时通过“粤省事”或到辖区派出所更新信息;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报送方式和内容

(一)通过“粤省事”微信公众号提供的“户政(治安)”进行填报。

(二)到居住地所属的派出所申报。

(三)填报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个人资料,以及出租房屋地址等信息。

三、法律责任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租人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承租人员的管控等工作,若出租人未主动通过“粤省事”或到公安机关报送信息登记备案或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出租人不申请领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或者不签订治安责任书,擅自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的,处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

(四)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租人出租给他人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做假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出租人及承租人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处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兴宁市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为进一步加强梅县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狠抓流动人口出租屋,精准社会面治安防控管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全区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上级关于新冠状病毒的通告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梅县区和在梅县区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证明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也可通过微信小程序“粤省事”进行登记。

二、房屋出租人(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人、房屋中介机构)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微信小程序“粤省事”报送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对少数本人确无法使用“粤省事”申报系统申报的,可提供相关材料填写相应纸质表报辖区派出所;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变更或停止租赁时,应当及时通过“粤省事”或到辖区派出所更新信息;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报送方式和内容

(一)通过“粤省事”微信公众号提供的“户政(治安)”进行填报。

(二)到居住地所属的派出所申报。

(三)填报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个人资料,以及出租房屋地址等信息。

四、法律责任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租人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承租人员的管控等工作,若出租人未主动通过“粤省事”或到公安机关报送信息登记备案或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租人出租给他人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做假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出租人及承租人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处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

各居委会,各社区、机关各科室:

《天坛街道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济源市天坛街道办事处

2020年12月12日

天坛街道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办事处辖区外来人口大量增加,房屋租赁业发展迅速。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消除各类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有力震慑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为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保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化创建“平安街道”、“平安居(社区)”、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大力推进流动人口社会化管理和出租房屋管理,突出工作重点,改进管理方式,增强管理实效;积极依靠基层组织,发挥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员、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作用,摸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底数,落实对流动人口、重点人员、出租

房屋登记备案的时实报告制度,把握社会全面治安防控工作的主动权,确保辖区治安平稳,增强居民群众安全感。

二、组织领导

经办事处研究决定,成立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卢新源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王本林办事处副主任

成员:郝伟综治办主任

李宁城建办主任

牛利娟信访办主任

常伟济水社区警务大队队长

赵莹天坛司法所长

李霞商业城社区书记

李淑珍鑫源社区书记

李海波商贸城社区书记

何高健龙潭社区书记

赵方驿城社区书记

李竹娥南潘居委会书记

黄国胜北潘居委会书记

李长明高庄居委会书记

李霞贾庄居委会书记

史占中东石居委会书记

原治民小庄居委会书记

赵雷战柴庄居委会书记

翟水生伯王庄居委会书记

黄新红宋庄居委会书记

牛永端西石露头居委会书记

杜国旗泥河头居委会书记

燕国际白涧居委会书记

石体会河东居委会书记

李道法河西居委会书记

杜立红甘河居委会书记

李喜平大驿居委会书记

姚楠小韩村居委会书记

三、工作目标

1.搞好流动人口的登记,确保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办理。

2.确保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做到底数清,与承租人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四、工作职责

1.对外来人口、出租房屋业主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2.准确、及时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动态,负责外来暂住人员登记、办证手续、出租房屋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3.搜集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流动人口治安信息。

4.协助公安机关落实出租房屋和其他流动人口居住场所治安管理措施。

5.及时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协助公安机关和安全监督部门落实防范、监管措施。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2020年12月15日-2020年12月31日)

全面宣传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对于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通过召开会议、发放资料、入户谈心等活动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赢得群众认可、群众支持和群众参与。

(二)登记备案(2019年1月1日-2020年1月20日)

各社区、各居委会、各市场要成立专班,全面摸底排查,按公安部门要求在规定部门备案,并提供租赁合同和登记表等必要资料。对租赁人要做到情况熟悉、及时登记备案。

(三)形成长效

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登记完成后,各社区、居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每月要排查一次,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发生变化时,及时到规定部门进行备案。

六、工作措施

(一)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登记。各居委会(社区)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由支部书记牵头负责,分管综治工作的“两委”干部具体负责,组织召开居委会(社区)干部、居民组长、物业、楼栋长等人会议,进行深入的宣传发动,积极营造工作氛围,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落实外来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项措施。

(二)建立健全一套日常管理制度。一是落实出租人和承租人责任制。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加强宣传教育和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暂住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达到以房管人的目的。二是建立外来流动留宿人员实时申报制。出租人、承租人要对房屋内留宿的流动人口及时登记,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三是建立实时核查制。对申报的重点流动人口,公安机关要立即安排民警上门,认真核查身份,检查随身携带物品,准确采集并录入相关信息。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办事处综治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租人和承租人不按规定申报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建立奖惩机制。对登记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登记备案中,发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人员的,办事处予以奖励。对在我辖区居住的外来人口、出租房屋未登记备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取消本居委会(社区)“平安创建”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每个居委会(社区)应设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登记站,确立一名固定人员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具体人员报办事处综治办。

(二)及时反馈。各居委会(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人员应主动与辖区社区民警、警务工作站民警联系,做好信息沟通,归整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台账,工作中,发现的重点人员、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

(三)加强督导检查。办事处综治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导,确保按时间要求完成任务。备案完成后,从2019年开始,组织开展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凡发现无备案的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未登记的,要按有关规定对出租房主体进行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天坛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2020年12月12日印发

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一、便民服务宗旨:便民、利民、富民、安民 二、便民服务内容: (一)代办类 1、民政事务类:社会救济、农村医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户口迁移办理等。 2、计划生育类:生殖健康服务证、独生子女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等。 3、农林水类:林木零星采伐许可证审批。 4、其他可代办的事务。 (二)咨询类 法律咨询、政策咨询、农技知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劳动力需求信息咨询等。 (三)公益事业类 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线路安装及维修联系工作,群众性文化活动、全民健身活动的联系工作等。 三、便民服务承诺: 1、积极主动热情快捷为村民提供代办帮办服务。 2、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将结果反馈给村民;是特事急事的,及时给予代办帮办服务。 3、除法定的规费以外,不另收取代办、帮办费用。 四、村便民服务点工作和值班制度 1、设立村便民服务点,各村村委主任任中心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文书、包村干部或大学生村官为中心工作人员,各社社长为中心联络员; 2、服务点工作人员保持24小时开机为民服务; 3、实行代办事项一次性告知,减少村民无效往返; 4、及时受理、代办、转办、催办村民所需办理事项; 5、除收取正常规费以外,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搭车收费;

6、自觉接受镇便民服务中心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村便民服务点工作职责 1、受理办事群众的咨询、留言、转告等事项; 2、受理服务对象的代理服务申请,代为办理申请人的具体事项; 3、做好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的记录、答复、转办、督办、反馈和归档; 4、及时向镇领导汇报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供领导决策参考; 5、配合上级政务服务部门做好审批项目的现场勘查工作; 6、按时向镇便民服务中心上报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六、村级便民服务工作人员职责 1、努力学习,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为民办事的业务水平; 2、认真履行职责,耐心细致地为群众办好每一件事,把办好群众的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热情受理群众办事事项,按照服务事项的分类,属于村上办理的立即办;属于上级办理的,审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齐的告知应补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填写代办单,作好登记表,向镇便民服务中心或有关部门送交相关资料办理; 4、上级办结后,及时取回,通知群众取件,对确实不能办理的,向群众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5、注重调查研究,加强与镇便民服务中心、有关部门联系,做好情况反映和信息沟通工作; 6、做好记录登记台帐工作,把每次服务时间、对象、内容、解决途径及办理记录详细登记,每年整理存档。

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置业开发公司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我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将本单位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二条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第三条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我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

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报请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房屋出租单位应委托国资委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六条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招租方案,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七条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八条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1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1 茌平县商业城管委会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搞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对外来流动人口~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带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村,委会进行登记~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二、落实治安责任制。出租房要与小区,村,签订治安责任状~外来流动人口应与房东签订治安保证书~每一个出租户都是责任人~要主动协助小区,村,管理好外来流动人口。 三、认真搞好协查。居,村,委会干部应主动与街办,镇,、派出所配合~与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和现在工作的单位,工地,主动联系~全面了解掌握情况。 四、积极协助管理重点人口。对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要积极协助片警建档~小区,村,要指定人员专门与房东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搞好管理工作。 五、加强法制教育。小区,村,要经常与街道、镇司法所、派出所联合开办“法制夜校”~轮流培训外来流动人口~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出租户房东也要经常组织教育~指导他们主动协助搞好流动人口管理。 六、按照计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2009-10-14 22:56:35) 转载? 分类: 社区活动标签: 杂谈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社区出租房屋管理方法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社区出租房屋管理方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制度一、社区把栋楼数平均分给社区工作人员。实行包户到人,人人参于,人人负责,随时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不落一户,不少一人,并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严格按上级要求详细登记,做好备案。二、充分发挥楼栋长,单元长的作用。给楼栋长和单元长讲明登记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重要性。让其发挥自身优势,随时掌握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口第一信息。及时、准确地给包户干部提供情况。三、抓好房东管理。及时召开房东大会,让房东学习《乌市出租房屋租凭管理暂行办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使其认识到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应尽到的责任和所做的工作。 四、及时排查发生在出租房屋的治安隐患,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五、保障租赁房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六、指导、监督租赁房屋户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认真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方面的登记、验证、审核。 八、针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档案,按照《一户一档、一人一表》的原则。社区制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随时更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信息。九、对重点出租房屋和重点流动人口做到逐一审查。重

点管控户每天走访一次,重点上访户每三天走访一次。登记流动人员时,要详细登记,曾经是否被公安机关处罚过,是否有前科等信息。 十、每季度对辖区内暂住人口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暂住人口的登记、变更情况和有关证件进行核对、查验。十一、宣传暂住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对暂住人口进行法制教育。宣传和执行社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治安责任人依法履行治安责任。枣园商城居委会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责任保证书。? 二、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四、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五、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备案。? 九、发现出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十、出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十一、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房屋使用者应经常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特别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维修;? 十三、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

热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十四、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及室内设施,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 十五、出租房屋内所有人员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卫生防疫部门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办理暂住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证、从业资格证等;? 十六、凡因未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处以50以上罚款。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搞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对外来流动人口,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带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村)委会进行登记,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二、落实治安责任制。出租房要与小区(村)签订治安责任状,外来流动人口应与房东签订治安保证书,每一个出租户都是责任人,要主动协助小区(村)管理好外来流动人口。? 三、认真搞好协查。居(村)委会干部应主动与街办(镇)、派出所配合,与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和现在工作的单位(工地)主动联系,全面了解掌握情况。? 四、积极协助管理重点人口。对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要积极协助片警建档,小区(村)要指定人员专门与房东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搞好管理工作。? 五、加强法制教育。小区(村)要经常与街道、镇司法所、派出所联合开办“法制夜校”,轮流培训外来流动人口,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出租户房东也要经常组织教育,指导他们主动协助搞好流动人口管理。?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房屋出租管理制度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务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公安部《关于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1、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的、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2、房屋租赁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租赁谁负责”。 3、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 4、房屋租赁管理实行租赁许可证制度。房屋出租持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到公安机关办理《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租赁活动。 5、房屋租赁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6、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必须持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登记。 7、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祖人。 8、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辖区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9、对承祖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在地等情况进行登记。 10、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11、出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物品。 12、出租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配合社区和上级部门组织的稽查、查验。社区对暂住人口进行日常规范管理,对出租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经常开展安全防范、法制教育。 13、社区要随时掌握辖区内出租房屋情况,每月核查一遍,认真做好登记工作,积极协助派出所民警对出租房屋每季度清查一次。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_范文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本文是关于范文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感谢您的阅读!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一) 一、社区和责任区民警要定期入户访查,把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求外来流动人口办好暂住登记和暂住证。 二、掌握暂住人口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搞好外来流动人口循环簿登记工作。 三、坚持社区警务协作制。警务实行包片制管理,掌握流动人口情况,社区与之及时沟通; 四、凡是流动人口到社区务工、就业,社区干部都要了解掌握家庭情况和生育状况,并向他们宣传计划生育相关知识; 五、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社区警务站要搞好租赁房屋登记工作,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要配合社区搞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和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暂住人口的有关信息,提高外来人口管理和服务水平。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我省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员。 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就医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宏观控制、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农业综合开发和发展乡镇企业,加快小城镇建设,就地消化和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户口管理为基础、治安管理为重点、劳动管理为纽带、其他管理相配套的管理机制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教育、服务体系。

第六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劳动、工商、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建设、农业、交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流动人口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 第八条流动人口在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之前,必须在当地办理有关手续:(一)属于育龄人员应申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二)跨县(含县级市、区,不含本城市市区,下同)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到劳动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九条流动人口到达暂住地后,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申领《暂住证》,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 第十条流动人口中育龄人员在申领《暂住证》之前,应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中跨县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15日内,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暂住证》,育龄人员还应持《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到暂住地劳动部门领取《辽宁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并到劳动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登记。 成建制来暂住地独立承包建筑工程或者为工程提供劳务的,应按规定到暂住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从事医疗活动,必须经暂住地市卫生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暂住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依法经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必须按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雇用流动人口务工,必须到劳动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雇工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并与被雇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雇用流动人口务工集体食宿的,用工单位或者雇主必须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接受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

工作计划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 屋管理制度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上级关于新冠状病毒的通告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微信小程序"粤省事"报送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对少数本人确无法使用"粤省事"申报系统申报的,可填写相应纸质表报辖区派出所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变更或停止租赁时,应当及时通过"粤省事"或到辖区派出所更新信息;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报送方式和内容 (一)通过"粤省事"微信公众号提供的"户政(治安)"进行填报。 (二)到居住地所属的派出所申报。 (三)填报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个人资料,以及出租房屋地址等信息。 三、法律责任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租人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承租人员的管控等工作,若出租人未主动通过"粤省事"或到公安机关报送信息登记备案或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出租人不申请领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或者不签订治安责任书,擅自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的,处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 (四)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

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方案

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升街道、社区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及时、动态采集本辖区内出租房屋信息,滚动摸清辖区流动人员底数,根据房屋租赁行为当事人的现实表现、出租房屋设施配备和治安状况,对出租房屋实行分类管理,实现全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形成合力、环境秩序明显好转、基础防范能力明显好转、治安形势明显好转、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好转的工作目标,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社会管理提供支撑,为治安管理提供抓手。 二、职责 街道成立出租房屋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区出租房屋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辖区内遇到的问题,落实各项措施。 三、工作步骤 1.调查排摸。摸清街道内出租户数量和流动人员实际居住情况。对清理整顿出租房屋,核对暂住人口信息,各社区结合计生工作情况,完成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录入。 2.分类管理。

(1)对“重点隐患户”:向上级汇报,并令其整改,领导小组成员每半个月至少一次上门入户排查,对有严重妨碍社会安全倾向的、社区应劝其返乡并做好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需向上级报告。 (2)对“关注户”:进行提醒,时刻掌握其动态信息,家庭信息,户籍所在具体地址,领导小组成员每月至少一次上门检查管理。 (3)对“一般户”:街道社区应了解其家庭基本情况,成员情况,介绍本社区、街道相关知识,政策。 (4)对“放心户”;街道社区动员其积极参加街道举办的各种活动,利用现有条件,及时反馈了解流动人口租房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出租房屋管理是最基本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是保障我社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 (二)加大宣传发动。加强对出租房屋分类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借助各种宣传渠道和载体,营造良好氛围。要扩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做到宣传工作“全覆盖”。通过上门走访、集中宣传、“六送一”等形式多样的方式,提高居民对出租房屋分级分色管理的知晓率,引导承租人自觉办理暂住证,督促房屋出租人主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发动居民群众积极配合入户调查。

村干部工作制度

村干部工作制度 一、村两委分工负责制度 (党委书记)主持村党委全面工作,挂钩支部。 (村委会主任)主持村委会全面工作。 (村党委副书记)协助村党委书记、村主任工作,挂钩支部 (村党委纪检委员)分管纪检、农业,主抓计生、妇联工作,挂钩支部 (村党委组织委员)分管组织、统战,主抓党建、党务村务公开、老年人、关工委工作,挂钩支部。 (村党委宣传委员)分管宣传、企业,主抓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医疗、卫生、工会工作,挂钩支部。 (村委会副主任)分管渔业,主抓企业、安全生产、土地、村建工作,挂钩。(村委会委员)分管文秘,主抓民政、村务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后勤、信访工作,挂钩支部。 (村委会委员)分管综治工作,主抓流动人口、双拥、民兵、共青团工作,挂钩支部。 (村务专职工作者)协助党建、文秘、共青团等工作,挂钩支部。 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村委会下设下列工作机构及组成人员: ⑴经济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抓好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增值、盘活工作,增加村财收入。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⑵治保委员会,其职责:抓好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抓好护村队的工作,强化治安巡逻,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及出租房的管理。主任: 委员: ⑶人民调解委员会,其职责:做好社会矛盾排查和信访息访工作,及时化解纠纷,增进社会和谐。 主任: 委员: ⑷计生委员会,其职责:按照计生责任状要求,做好村民计生自治、计生协会工作,落实各项计生常规工作,抓好流动人口育妇计生管理。 主任: 委员: ⑸社会保障委员会,其职责: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和扶贫助弱工作,重点关心村弱势群体,做好新农合工作和其他社会保障工作。 主任: 副主任: ⑹文教卫委员会,其职责:抓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抓好农村文化、宣传、教育、卫生工作,负责开展评选“文明户”等活动。 主任: 聘任干部职责: :治保、村建 :民兵 :报帐员、企业统计 :计生服务室、药具管理员、计生管理员 :船舶管理、渔业统计

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应当根据租赁当事人的要求,提供信息咨询、核实产权、纠纷调解等便民服务。 一:下列房屋禁止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配合公安部门的查处工作; (三)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 (四)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及时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报告;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 三: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入住后,及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申报手续,办理暂住证; (三)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 (四)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印刷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出租房管理办法

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商用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用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用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房屋所属管理公司有权对所属房屋进行招商、发布出租房屋信息,在出租房屋张贴招租告示等,其它单位及个人无权此行为。 三、承租户签订合同时须核对有效证件、身份证、暂住证证明等。 四、出租屋原则上合同签订期限为1-3年,最高为3年,特殊行业如银行、电信、医院等需超过3年的由公司研究决定。 五、承租户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转租,确需转租的必须1个月提前征得管理公司同意,提前终止合同,但须按违约处理。转租后原合同终止,管理公司负责重新与新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但原合同截止日期不变,私自转租经发现收回出租房屋并按违约处理。承租户终止合同要求退租的必须提前1个月征得管理公司同意,终止合同退房租金额为80%。 六、承租户原则上必须一次性付年租金,特殊情况及金额较大的可考虑半年付款方式。租金支付方式以合同签订的条款为准。承租户必须交房屋合同保证金,按年租金的10%收取,退房时退回。 七、对租赁合同到期的出租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与原承租户签订合同。 八、合同到期的,根据市场情况及出租房屋周边情况需调整房租的,

由管理公司研究决定,如承租户不接受新租金,管理公司收回房屋、重新招租。 九、合同有管理公司负责签订,经公司审核后盖章,合同一式三份,管理公司、财务及承租户各保留一份。 十、承租户按合同约定,逾期拖欠不交房租超过15个工作日,管理公司将增收每天 5%的滞纳金,拖欠房租一个月按违约处理,公司收回房屋押金不予退还。 十一、承租户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如确需转让必须事先征得管理公司同意,但须按违约处理,违约金为年租金的10%,承租户交纳违约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十二、承租户不得在所租房屋周围私自搭建,发现后责令拆除并作罚款处理。 十三、承租户不遵守违反承租户管理规定的,管理公司有权对其处罚。 十四、承租户违反国家明文规定、法律法规,所造成的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承租户自负。 十五、因营业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改造、装潢,必须先提出申请,经管理公司同意、费用自理,解除合同时改造及装潢费用不作补偿。十六、公司对门头房统一管理,如遇政府和公司发展规划需要拆迁,由管理公司提前告知承租户,承租户应无条件服从公司决定,公司不作补偿。 十七、承租户聘用外来人员,必须有暂住证。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责任保证书。 二、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四、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五、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

派出所申请备案。 九、发现出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十、出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十一、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房屋使用者应经常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特别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维修; 十三、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十四、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及室内设施,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 十五、出租房屋内所有人员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卫生防疫部门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办理暂住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证、从业资格证等; 十六、凡因未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处以50以上罚款。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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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职责 1.1 行政人事部 1.1.1 对设有行政人事部行政专员专职管理的区域(如深圳办公区及宿舍):负责房屋租赁 申请、费用报销及日常管理; 1.1.2对未设有行政人事部行政专员专职管理的区域(如各分公司、办事处常驻办公区、 宿舍):负责监督房屋租赁申请、费用报销,以及环境卫生。 1.1.3 汇总各分公司、办事处的租赁情况,每个月定期对租赁房屋做检视,视入住情况安 排退租或者续租。 1.2 营销中心各分公司、办事处销售岗 1.2.1负责本管辖区域办公区房屋租赁申请、费用报销及日常管理; 1.2.2负责本管辖区域办公区环境卫生管理. 1.3 宿舍长(销售岗或服务岗) 1.3.1负责本管辖区域宿舍房屋租赁申请、费用报销及日常管理; 1.3.2负责本管辖区域宿舍环境卫生管理。 2.0房屋租赁类型 3.0房屋租赁申请 3.1房屋租赁申请原则: 3.1.1原则上本地招聘人员不承诺解决住宿; 3.1.2对于入住人员少或者承诺解决住宿人员较少的区域,确有保留办事处必要的,应考 虑租赁办公室而不是宿舍。 3.2行政人事部管辖办公区/宿舍租赁申请 3.2.1新租房或续租(更换地址按新租处理):由行政人事部以邮件形式提供《租房申请 表》(包括地址、周边环境、面积、类型、租房原因、预算、预住人数),报部门主 管、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 3.2.2对新租办公区,若需工程装修、购置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应在《固定资产申购单》 或《办公用品申购单》提供装修预算、固定资产、办公用品预算。

3.2.3涉及备用金申请和报销按《费用管理制度》审批权限实施。 3.2.4租赁合同和押金各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财务、一份由房东保管、一份由租赁方保管。 租赁合同和押金另需将扫描件发送行政人事部备档。 3.3营销中心管辖办公区/宿舍租赁申请 3.3.1新租房或续租(更换地址按新租处理):由租赁人以邮件形式提供《租房申请表》(包 括地址、周边环境、面积、类型、租房原因、预算、预住人数),报部门主管、总 监审核,分管副总批准,报备行政人事部。 3.3.2对新租办公区,若需工程装修、购置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应在《固定资产申购单》 或《办公用品申购单》提供装修预算、固定资产、办公用品预算。 3.3.3涉及备用金申请和报销按《费用管理制度》审批权限实施。 3.3.4租赁合同和押金各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财务、一份由房东保管、一份由租赁方保管。 租赁合同和押金另需将扫描件发送行政人事部备档。 3.4押金与租金的支付 3.4.1押金支付额度:最多不超过2个月房租。 3.4.2租金支付频率:深圳房屋租金一律采用月付。异地房屋租金原则上月付或季付,一 律不超过(含)季付。 4.0租赁房屋固定资产管理 4.1办公区/宿舍标准配置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房屋出租管理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公司资产经营管理能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房地集团和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制定《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公司房管物业部反馈。 特此通知。 二O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房屋出租管理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资产经营管理能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北京房地集团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和《北京天运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屋是:公司所管辖的非经营性和经营性的房屋,对外出租用于经营的房产(用途不限于商业、办公、仓储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出租是:公司经平等协商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屋出租取得收益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房屋出租管理应遵循:合法经营、规范操作、健全制度、权责清晰、高效利用、合理定价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本公司房管物业部为房屋出租的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的出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政府、房地集团的房屋出租法律法规、文件和天运公司相关规定; (二)编制《出租方案》并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出租方案》应包括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1

茌平县商业城管委会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搞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对外来流动人口,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带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村)委会进行登记,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二、落实治安责任制。出租房要与小区(村)签订治安责任状,外来流动人口应与房东签订治安保证书,每一个出租户都是责任人,要主动协助小区(村)管理好外来流动人口。 三、认真搞好协查。居(村)委会干部应主动与街办(镇)、派出所配合,与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和现在工作的单位(工地)主动联系,全面了解掌握情况。 四、积极协助管理重点人口。对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要积极协助片警建档,小区(村)要指定人员专门与房东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搞好管理工作。 五、加强法制教育。小区(村)要经常与街道、镇司法所、派出所联合开办“法制夜校”,轮流培训外来流动人口,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出租户房东也要经常组织教育,指导他们主动协助搞好流动人口管理。 六、按照计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2009-10-14 22:56:35) 转载▼ 分类:社区活动 标签: 杂谈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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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1、严格按照《xx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 2、已婚育龄人口外出务工,首先在街道计生办办理《全 国统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在流出后的一个月内寄回流入地县(区)或乡(镇)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系卡》。 3、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每年的3、6、9、12月5日及时 寄回加盖流入地乡级以上计划生育公章的已婚育龄妇女环孕情服务证明。 4、流入人口采取属地化管理。村(社区)居委会对流入 到本村(社区)委会的已婚育龄人口进行登记造册,纳入日常管理工作。

5、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凭《全国统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在街道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证》,凭《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环孕情及妇科病普查免费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30天以上到其省、市、县、(乡镇)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 或以生育为目的到异地居住的成年人口。因公务、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婚嫁等原因离开户籍地或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不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对象。 2、重点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查询的对象,是已婚 育龄妇女中的三种人: (1)已怀孕的;(2)无避孕措施的; (3)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发的制度 1、按照规定及时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为了方 便群众,辖区管理地域较大,流出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应当进村(社区)入户办证。办理《婚育证明》的主体仍然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总结

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总结 篇一: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总结 ***社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 租屋服务管理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区实际,XX年对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入户普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深化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基础调查工作 ***社区是一个复杂型社区,社区内的辖区出租房屋较多,管理起来相对的就有点复杂,要想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底数,首先就是要深化基础调查工作,确保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登记录入率、项目完整率、信息准确率和走停核销率。今年的普查工作一开始社区流管站就了建立《***(社区)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台帐》,做到流动人口“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出租房屋“租有登记,停有核销”。定期入户走访更新信息,对白天上班不在家的流动人口利用加班加点进行入户登记,确保数据的鲜活准确。为社区调控流动人口规模提供基础数据。 二、发动门栋长协助摸排工作的开展 今年以来流动人员的不断增加,又加上社区的房租不断的增长,社区的流动人员来了走,走了来的变幻较大,这样

给我们的准确性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这个时候门栋长成了我们的很好助理和得力的帮手。 一是他们一旦发现自已所管辖的门栋里面有新的人员入住,就会很主动的来社区提供信息,以便管理员入户不走冤枉路,而且信息也较为完整,门栋长在摸清流动人员的底数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社区里面现在形成了一个好的习惯,居民发现有不认识的人在社区来回走动就及时的到社区流管站提供给我们,方便了我们对社区的出租大院有了较完善的掌控。如发现问题就能将信息及时的上报到街道流管站。 二是摸排出租房屋治安安全隐患。开展出租房屋、流动人口聚居的小区、建筑工地等治安安全隐患的日常清查工作,对发现的各类隐患及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限期整改。摸清本地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基本状况,排查、化解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各类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 三是结合社区综治、安全口一起摸排化解可能引发流动人口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并及时做好相关问题的排查化解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社区流动人口不发生涉及群体性事件。 三、加大社区入户普查的基层基础建设工作 社区在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的同时,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资源整合的原则,加强流动人口和社区同抓共管体制,很快建立了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站(设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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