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行政网上学院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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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苏司通[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8]45号各设区市司法局、律师协会:为有效加强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23号)、《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7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投诉的登记、受理1、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信件、电话或接待来访后,应当通过“江苏省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律管系统”)进行网上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事由等信息。

2、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投诉材料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告知投诉人。

具体按下列程序分别办理:(1)经审查,投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司法行政机关决定自行直接办理的,应当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投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司法行政机关决定转给有权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办理的,应当作出《投诉转办告知书》,并于同日通过“律管系统”转办或督办投诉。

投诉转办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2)经审查,投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3)经审查,投诉内容不明确,需要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补充投诉材料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作出更改和补充。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司规[2003]2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司规[2003]2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司规[2003]2号)各市司法局、江苏省公证处:《江苏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已于2003年3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江苏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证员助理的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适应我省公证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司法部有关公证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证员助理,是指由公证处聘任的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的业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以及公证处,应加强对公证员助理的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推进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条对公证员助理,实行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公证处聘用公证员助理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注册公证员人数的三倍。

第六条公证员助理经过申请可以加入公证员协会。

第七条实行公证员助理持证上岗制度。

公证员助理执业,需持有《江苏省公证员助理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

第八条公证员助理每年需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

第九条公证处应定期对公证员助理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考核情况。

第二章公证员助理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第十条任职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三)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四)接受过公证业务岗前培训,并在公证处见习半年期满;(五)经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合格。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苏司通〔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厅、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财政厅2021年5月18日江苏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配发范围、种类和标准第三章配发管理第四章着装和标志佩戴规范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省司法行政、财政部门制定本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制度。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范围、着装规范、标志佩戴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政府采购、配发标准、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供应商的采购,以及本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配发、使用等日常管理,指导协调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穿着佩戴等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配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财政经费使用、预算定额标准执行等的监督管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苏价费〔2017〕113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价格正文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11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9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律师事务所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详见附件1)明确的要求和项目标准进行收费。

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

对实行风险代理和计时收费的,严格按照由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服务风险代理收费规则》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实施收费。

2、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法律活动。

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方便委托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和组织发现律师事务所有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3、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6月30日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说明:一、代理刑事案件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在线学习平台使用管理制度

在线学习平台使用管理制度

在线学习平台使⽤管理制度在线学习平台使⽤管理制度第⼀条⽬的为规范**⽹络学院在线学习平台使⽤及管理,做好集团总部及⼦公司员⼯在线学习管理⼯作,帮助总部和⼦公司和员⼯不断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确保有效改善⼯作质量及员⼯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适⽤范围本制度适⽤于集团所有员⼯。

第三条职责划分⼀、⼈⼒资源中⼼(⼀)负责⽹络学院整体建设和运营。

(⼆)负责⽹络学院在线学习⽀持管理体系的建⽴和完善,定期对教学质量进⾏检查同时对学员学习情况进督导。

(三)负责⽹络学院的课程体系的建⽴,负责内部课程的组织开发及外部课程的资源整合。

(四)负责⽹络学院系统平台培训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对员⼯⽹络学习成果进⾏考核。

(五)负责建⽴学员和讲师培训档案并及时更新,包括但不限于学员包括学习的主题、⽇期、时长、学习表现;讲师包括姓名、授课主题、时长、授课评分等。

⼆、各本部培训联系⼈:(⼀)负责与⼈⼒资源中⼼做好培训⼯作对接;(⼆)负责对本部门⼈习状员学况进⾏整体把握和跟踪;(三)负责对本部门⼈员选课情况及⼯作时间内学习时间安排的审核;(四)负责及时传递⼈⼒资源中⼼发布的培训课程信息、选课信息、学习效果测试信息等信息资料,确保部门内每位员⼯都能按时学习并完成考试;(五)负责反馈部门内部实际培训需求和对培训⼯作的反馈意见。

三、学员(⼀)根据⼈⼒资源中⼼发布的学习计划,积极参与课程学习,按时完成相应的学习进度并通过相关课程考核;(⼆)根据实际⼯作需求,在线提出培训课程需求;(三)根据⼈⼒资源中⼼发布的培训需求调查、定期选课、部分课程考试等信息及时完成在线填表、选课、考试等⼯作;(四)学员根据实际学习情况提出对东旭⼤学⽹络学院在线学习平台提出改善意见和建议;第四条帐号分配与申请⼀、账号分配原则如下:(⼀)由⼈⼒资源中⼼统⼀为所有学员建⽴账户⽤户名和初始密码;(⼆)⼈⼒资源中⼼负责分配所有学员的学习账号并进⾏后台维护;(三)各部门培训联系⼈负责监督所在部门⼈员使⽤账号学习情况,各⼦公司培训负责⼈负责⾃⾏分配所在单位学习账号,集团⼈⼒资源中⼼定期对账号使⽤情况进⾏监督和检查;(四)学员账户如有遗失或⽆法登录,应及时联系⼈⼒资源中⼼进⾏更改。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大调解”建设工作指导小组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大调解”建设工作指导小组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大调解”建设工作指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4.07.06
•【字号】苏司通[2004]60号
•【施行日期】2004.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大调解”建
设工作指导小组的通知
(苏司通[2004]60号)
各市司法局:
为切实加强对全系统参与“大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经厅党委研究决定,成立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大调解”建设工作指导小组。

组长:王荣生(省司法厅厅长)
副组长:薛强波(省司法厅副厅长)
成员:万力(省司法厅办公室主任)
李长山(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处长)
沈国新(省司法厅政治部副主任、法制宣传处处长)
刘德溪(省司法厅教育培训处处长)
周松庭(省司法厅计财装备处处长)
指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大调解”工作,总结推广系统内开展“大调解”
工作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把“大调解”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七月六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苏司通[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苏司通[2017]33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设区市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就我省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1、建立基础信息分享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将公告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及时提供给人民法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有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奖惩、能力评估、鉴定人出庭、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采信情况等数据自动交换。

2、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作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要立足各自职能定位,分工合作,加强协调和工作联动,进一步理顺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关系。

对于有关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适用中的共性问题,省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在全省范围统一执业引导。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交流。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审判活动和司法鉴定管理中的情况及问题。

建立重大敏感事件联动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缠访缠讼事件。

建立培训资源共享机制,有关专业性会议和培训,尽可能向对方开放。

3.支持法律援助。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引导、督促司法鉴定机构落实法律援助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缓收、减收受援人鉴定费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上诉人杨桂安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行为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杨桂安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行为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杨桂安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行为一案的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8【案件字号】(2021)苏01行终1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苏文李丹丹沈赵【审理法官】刘苏文李丹丹沈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桂安;南京市司法局【当事人】杨桂安南京市司法局【当事人-个人】杨桂安【当事人-公司】南京市司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吴跃明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尹郝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跃明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尹郝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跃明尹郝【代理律所】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桂安【被告】南京市司法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市司法局对上诉人杨桂安的投诉事项作出的62号告知函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管辖合法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市司法局对上诉人杨桂安的投诉事项作出的62号告知函是否合法。

关于62号告知函内容的合法性。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

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调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正常的司法鉴定活动。

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一)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应当将不予处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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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行政网上学院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业务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司法行政网上学院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江苏省司法厅 2016年)
第一条根据《江苏省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司法行政网上学院主要应用于全省司法行政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学员”)的网上在线教育培训,分管理端和学员端。

管理端分省、市(监狱局、戒毒局)、县(市、区,监狱、戒毒单位)三级管理。

学员端供学员登录网上学院进行学习、培训和考试。

第三条省厅宣传教育处负责网上学院的规划、建设和综合管理,以及厅管干部利用网
上学院在线学习的组织、考核和管理,负责学员在线教育培训的分析研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上学院相关功能的研发、优化和管理。

(二)确定全系统年度教育培训最低学时学分标准。

(三)负责管理省级资源库。

(四)负责确定更新省级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五)负责省级试题库的更新管理工作,组织省级培训考试。

(六)根据网上学院生成的数据,对各地职业培训进行绩效考评。

(七)负责指导、监督各级管理员做好网上学院的维护管理工作。

(八)其他事项。

第四条省司法行政学院负责网上学院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五条省厅各业务部门分别负责省级业务学习资料的更新和业务类考试题库的更新工作,分条线负责制定网上业务培训需求;根据省厅部署,组织开展专业题库建设;根据工作需求,组织开展专业业务考试,并承担有关考试的网上阅卷工作。

第六条各省辖市司法局政治部(处)及监狱局、戒毒局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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