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基金的募集、交易与登记
中国项目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金融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战略部署,促进我国产业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中国项目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者或者两者共同出资设立,以支持我国境内项目产业发展为目的,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并通过投资活动获取收益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产业基金的合法合规运作。
(二)市场化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产业基金市场化运作。
(三)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产业基金风险可控。
(四)社会效益原则:支持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四条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二)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三)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四)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能力;(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监管要求。
第五条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产业基金备案申请书;(二)产业基金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出资人名单及出资比例;(四)基金管理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五)基金管理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六)其他相关文件。
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第三章运作与管理第六条产业基金的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投资决策: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决策应当符合基金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产业基金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投资组合、收益分配等重大信息。
(三)风险管理:产业基金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风险可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业务管理细则

公司投资业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基金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本制度、公司章程、股东决议中有关投资管理的内容及公司关于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采用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
第五条公司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以确保公司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二章投资决策管理第六条依据“自上而下”和“团队合作”原则,公司投资决策工作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和研究经理组成;并按照各自的分工和授权,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产品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组成。
投资决策委会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相关制度、审议公司基金产品发行、监督投资总监相关投资决策。
第八条研究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
在预期的风险和收益约束条件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基金日常投资管理。
并负责与外包、托管、投资顾问等机构进行日常工作协调,负责产品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投资授权管理第九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授权制度,禁止越权投资。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确定研究经理的投资授权范围(二)制定投资管理制度;(三)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四)检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五)其他临时紧急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相关业务,根据《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深证LOF”)是指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投资者既可通过作为深交所会员单位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深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直销等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深证LOF份额。
第三条 经深交所及本公司认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 的申购、赎回业务;经深交所认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的认购业务;所有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的交易业务。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参与深证LOF业务的相关手续。
本公司总部统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场内和场外份额明细、账户资料等相关数据资料和相关登记结算服务。
第二章基金简称、代码和账户第一节 基金简称和代码第五条 深证LOF获准发行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交所申请深证LOF的代码及简称。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深证LOF业务使用相同的基金代码及简称。
第二节 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第六条 本公司对深证LOF份额实行分系统登记。
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买入所得的深证LOF 份额登记在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深证LOF份额登记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说明书(PPT 63页)

房地产投资
• 办公物业 • 零售物业 • 居住物业 • REITs
衍生品投资 大宗商品投资
证券化资产 艺术品投资
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以私募的方式,通过定向募集投向企业,目前已经成为世界性的 金融工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商业操作方式,是专家管理的投资于企业股权的 基金,目前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
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介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另类投资
所谓另类投资,是指传统的股票、债券和现金之外的金融和实物资产投资,另类 投资还包括对冲基金、房地产投资、衍生品投资、大宗商品投资等等。
私募股权投资
• 创业投资 • 发展资本 • 收购基金 • 夹层金融 • 其他情况
对冲基金
• 长期/短期基金 • 宏观基金 • 套利基金 • 新兴市场基金 • 市场中性基金 • 事件驱动基金
保监会发布保险 资金投资股权的 规定
•2010年9月5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保险资金通过 “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两种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做出了具体规定,扫清了保险公司投资于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这种投资方式即间接 投资股权)的障碍。
融资金额方面,食品饮料行业融资总额最高,达33.73亿美元,占年度创投总额的17%。该行业中的双汇发展 因资产重组引入巨额PE投资,成为2010年交易额最大的一起案例,此外,汇源果汁、雨润食品引入投资者的 交易,涉及金额也均超过2亿美元。物流行业投资除了上文提到的寿光农产品物流园投资案例外,还有多起铁 路、港口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引入PE投资,投资规模也较为突出。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5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5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0年8月28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是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
未经注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服务机构从事与基金销售相关的支付、份额登记、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与基金销售相关的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等约定,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属于投资人,基金销售相关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被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
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文:----------------------------------------------------------------------------------------------------------------------------------------------------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以下简称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所称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向上证所系统申报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1.3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1.4 本公司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和业务流程,规范相关各方的业务关系。
第二章账户管理2.1 投资人须使用本公司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办理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
2.2 上海证券账户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办理。
2.3 投资人注销上海证券账户时,应在确认证券账户中没有基金份额和在途基金份额后,方可办理注销业务。
第三章登记托管3.1 基金管理人在开展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前,应与本公司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3.2 通过上证所场内及场外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发售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规定期限内,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办理上证所场内、场外已募集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手续。
7.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增加适当性管理)
xxx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xxx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公司发行私募基金所有募集行为均需依据本规范进行,公司所有从业人员的产品宣传推介和销售基金行为均需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管理人的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的责任】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七条【基金销售协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第八条【合理的注意义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8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8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8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19年7月26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披露基金信息。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等;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直接做出或授权指定机构做出规范解答。
基金期末复习题A
第一章证券投资基金概述练习题⏹一、单选题1、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的三方当事人一般是指基金的( )。
A.发起人、管理人和投资人B.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C.托管人、发起人和投资人D.受益人、管理人和投资人答案:B练习题⏹2、按照基金规模是否固定,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划分为( )。
A.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B.上市基金和不上市基金C.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D.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答案:C练习题⏹3、以下( )不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A.基金销售机构B.基金份额持有人C.基金管理人D.基金托管人答案:A练习题⏹4、基金( )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A.份额持有人B.管理人C.托管人D.注册登记机构答案:B练习题⏹5、以下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特征的是( )。
A.集合投资,专业管理B.组合投资,分散风险C.收益平稳,风险较小D.独立托管,保障安全答案:C⏹二、判断题1. 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者是基金的实际所有者。
⏹答案:错误⏹2. 凡向投资人募集资金而形成的资金集合体都可以称为证券投资基金。
⏹答案:错误⏹3. 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既是基金持有人,又是公司的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
⏹答案:错误三、简答题⏹一简述中国基金业发展概况⏹二简述基金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类型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ETF日净值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日收益率之差,称为( )。
A.跟踪误差B.跟踪偏离度C.折(溢)价率D.费用率答案:A练习题⏹2、按照股票性质不同,可将股票基金划分为( )。
A.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B.上市基金和不上市基金C.价值型基金和成长型基金D.小盘基金、中盘基金和大盘基金答案:C练习题⏹3、下列不属于货币市场工具的是( )。
A.短期国债B.商业票据C.银行承兑汇票D.股票答案:D练习题⏹4.( )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资本增值潜力的小盘、成长型公司的股票。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7-03-0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其参与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投资顾问等业务的相关规定,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服务机构权利义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照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约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保护私募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服务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第四条【财产独立】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应当独立于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
服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不属于其破产或清算财产。
第五条【管理人权利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委托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委托服务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对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等情况;并与服务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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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金的募集、交易与登记 本章共分为7节 第一节 封闭式基金的募集与交易 一、封闭式基金的募集程序 一般分为申请、核准、发售、备案、公告五个步骤。 二、封闭式基金募集申请文件(一般性掌握) 三、募集申请的核准 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封闭式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四、封闭式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封闭式基金份额的发售。目前,我国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一般为3个月。 我国封闭式基金的发售价格一般为1元基金份额面值将0.01元发售费用的方式加以确定。发售方式主要有网上发售与网下发售两种方式。 五、封闭式基金的合同生效 募集期限结束后,基金发售规模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可以申请验资,办理备案手续,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六、封闭式基金的交易 (一)上市交易条件(重点掌握,常以多项选择题目出现) 1、基金发售规模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 2、 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交易账户的开立 (三)交易规则 与股票相同。 (四)交易费用。 目前,我国基金交易佣金为成交金额的0.25%,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目前,我国封闭式基金不收取印花税。 (五)基金指数 上证基金指数和深圳基金指数。 知识点:1、样本选取范围为上市交易的封闭式基金 2、采用派许指数计算公式,以基金份额总额为权数。 3、基数为1000。 (六)折(溢)价率 折(溢)价率=(市场价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100%
第二节 开放式基金的募集与认购 一、开放式基金的募集 (一)开放式基金募集的程序 也分为申请、核准、发售、备案、公告五个步骤。 (二)申请募集文件 (三)募集申请的核准 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封闭式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四)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期 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3个月。 (五)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发售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可以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有资格的机构代理发售。 (六)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1、 基金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一)开放式基金的认购渠道: 目前,我国可以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业务的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经认可的机构。 (二)认购步骤 1、 基金账户的开立 2、 资金账户的开立 3、 认购确认 (三)认购方式与认购费率 1、认购方式(金额认购) 2、前端收费模式与后端收费模式 前端受费模式是指在认购基金份额时就支付申购费用的付费模式; 后端收费模式是指在认购基金份额时不收费,在赎回基金时才支付认购费用的收费模式。后端收费主要是为了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基金。 3、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四)不同基金类型的认购费率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目前,我国股票基金的认购费率一般为1%—1.5%,债券基金通常在1%以下,货币基金一般为0。 (五)最低认购金额与追加认购金额 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一般为1000元。
第三节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 一、 申购、赎回的概念 申购:投资者以现金购买基金份额;(在募集期限内成为认购) 赎回: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份额的行为,实质上是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换回现金。 二、 申购、赎回场所 在代销网点进行。 三、 申购、赎回时间 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四、 申购、赎回原则 (一)股票、债券基金的申购、赎回原则 1、“未知价”交易原则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二)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赎回原则 1、“确定价“原则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五、收费模式与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定 (一) 收费模式与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前端收费模式下申购的确定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2、后端收费模式下申购份额的确定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二) 赎回金额的确定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实行后端收费的基金,其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收费金额-赎回费用 (三) 货币市场基金的手续费(一般性掌握) 六、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的方式。 赎回款项自受理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办理。发生巨额赎回情况,按基金合同办理。 七、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申购、赎回一般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或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 全部接受 2、 部分延期
第四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 一、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换 指投资者不需要申购、赎回就可以将其持有的一种基金份额转换为另一种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非交易过户 指不通过申购、赎回的方式,将基金权益从一个投资者账户内转移到另一投资者账户的行为。 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
第五节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募集与交易 一、ETF份额的发售 (一)认购方式 按认购渠道的不同,分为网上认购和网下认购。 按支付对价的种类不同,ETF份额的认购又可分为现金认购和证券认购。 (二)认购费用(佣金)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时按1元/份计价。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例题请同学们自己学习,P61) 二、ETF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ETF份额的折算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ETF应在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建仓。 建仓后,基金管理人选定一个日期做为基金份额折算日,以标的指数的1‰作为份额净值,对原来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二)ETF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折算后,基金总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发生调整,但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持有人的收益无实质影响。 (三)ETF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比例=(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标的指数的收盘值/1000)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位。 三、ETF份额的交易 请同学们自己看书,需要注意1点,就是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其余的交易规则与股票类似。 四、ETF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在代办券商处。 (二)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一)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折算日之后可以开始办理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赎回。 (二)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目前,我国ETF最小申购、赎回的单位为100万份。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采取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 2、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请提交后不得撤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申请的提出 在开放日提出申请。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在申请受理当日基金确认。 3、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在T日进行申购、赎回,在T+1日进行清算,在T+2日办理交收。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以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以及其他对价 费用:可以按0.5%的标准收取。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T+1日公告。 (七) 申购、赎回清单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分为三种类型: (1) 禁止现金替代:不允许使用现金。 (2) 可以现金替代:允许全部或部分替代, (3) 必须现金替代。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请同学们自己学习)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请同学们自己学习)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考点,常以多项选择题目出现) 1、 不可以抗力 2、 交易所临时停市。 3、 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4、 其他情况
第六节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募集与交易 一、LOF募集概述 目前我国只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办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LOF的募集分为场外募集与场内募集两个部分。 场外募集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TA系统”)。 场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二、LOF的场外募集 LOF场外募集与普通开放式基金的募集相同。 三、LOF的场内募集 LOF场内募集沿用新股网上定价模式,但无配号及中签环节。投资者认购LOF基金,需要持有深圳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四、封闭期与开放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封闭期不受理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