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
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2010.10.0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十月九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一、总则(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装标准(五)监测监控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0.3m,距巷壁不得小于0.2m。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
基本图纸及与实际符合情况
★未保存基本图纸或图实不符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
4.16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井上、井下对照图;
—中段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提升运输系统图;
—风、水管网系统图;
—充填系统图;
—井下通讯系统图;
—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
6.2.1.9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
……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安监总管-【2016】18号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重大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后的审查工作,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对已经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做出变更,且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应当编写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并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2月17日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一、地下矿山(一)开采范围或设计规模。
设计开采范围或规模发生变化,并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1.提升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2.运输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3。
通风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二)采矿方法。
1.崩落法、空场法、充填法三大类采矿方法之间发生变化,并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1)矿体回采顺序发生改变;(2)开拓系统发生改变;(3)地表环境发生改变。
2.上行开采、下行开采两类开采顺序之间发生变化,并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1)运输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2)通风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3)排水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三)开拓系统。
1.竖井、斜井、斜坡道、平硐四类开拓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2。
竖井开拓中箕斗、罐笼两类提升方式之间发生改变;斜井开拓中箕斗、串车、胶带三类提升方式之间发生改变;平硐开拓中有轨、无轨、胶带三类运输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3。
主要井筒的位置发生变化,并导致工业场地的位置发生改变。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者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解读:地下矿山转露天开采,原有地下矿山采空区可能不明。
如果未探明采空区,并采取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即进行作业,往往造成人员和设备掉进采空区事故的发生。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5.2.6.4条规定:“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时,应将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区和矿柱的位置,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
地下巷道和采空区的处理方法,应在设计中确定”。
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的,或者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解读:露天矿山存在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了《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规定对露天矿山七类设备、材料和工艺禁止使用。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解读:《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十五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除小型露天采石场以外的露天矿山外,都应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5.1.2条规定:“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式开采或者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以及除小型露天采石场以外的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的方式进行开采的,即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解读:工作帮坡角过大,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均会降低台阶或边坡的稳定性,易发生边坡滑坡甚至坍塌事故。
应急〔2018〕32号附件

安监总危化〔2008〕158号
— 10 —
序号
文件标题
4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辽宁和云南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通报
4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5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5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结果的通报
5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北京奥运会期间和高温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5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复函
6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汽车加气站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
6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业气体输送管道项目安全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管三〔2008〕162号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8〕21号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8〕28号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8〕37号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8〕42号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8〕53号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8〕129号
安监总危化〔2008〕60号
4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北随州市大地化工有限公司“3·17”氨气泄漏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危化〔2008〕82号
4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齐天化肥有限公司“6·12”硫化氢中毒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危化〔2008〕129号
—9—
4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
安监总管一〔2008〕23号 安监总管一〔2008〕42号 安监总管一〔2008〕104号 安监总管一〔2008〕105号 安监总管一〔2008〕136号 安监总管一〔2008〕221号 安监总管一函〔2008〕24号
新版小型油库安全检查内容(中石化加油站卸油口尺寸)

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专项安全检查表企业名称:组别: 年月日检查内容检查情况检查结果一、重点检查内容(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通知》(安监总办[2013]73号)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落实“三同时”情况;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建设项目和自动化改造情况;设备维护保养、检维修作业、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及重点危险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等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和执行情况;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光气、液氯、液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完成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专项行动任务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储罐安全监控检测情况(液位、压力、温度报警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直接作业安全标准,有效防范直接作业环节事故情况。
(二)根据《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指导意见》(宁安监〔2013〕161号)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是否贯彻执行,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检查内容检查情况检查结果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责任清晰、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和及时修订;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2、夏季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是否针对夏季持续高温、雷雨多发特点,落实防雷、防汛、防坍塌、防溃坝、防泄漏爆炸等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对防雷电设施、排水防洪系统及化学品储存区域和露天存放化学品、化学品管道充装系统以及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等进行检查,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3、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八大作业是否做到危险作业前风险分析到位、作业许可证会签审批到位、现场监督监护到位、防范措施到位;是否落实对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资质审查、施工方案审查、现场监督等安全监督和管理。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2.02.08•【文号】矿安〔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2月8日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通过源头管控、规范条件、严格管理、综合治理和强化监管监察,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企业(含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企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下同)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一)严格安全准入制度。
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1.05•【文号】安监总管一[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以下简称选矿厂)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为进一步加强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提高选矿厂安全管理水平,强化选矿厂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进一步提高对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选矿厂是金属非金属矿山的配套生产系统,与矿山生产、尾矿库运行紧密相关。
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l6423-2006)、《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2000)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选矿厂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
但是,由于部分地区未将选矿厂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范围,部分选矿厂存在设备设施落后、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等问题,机械伤害、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等事故时有发生。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选矿厂进行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认真分析本地区选矿厂安全管理现状,强化对策措施,建立有效机制;要落实责任,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尤其要严肃查处选矿厂生产安全事故,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强化应急管理,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修订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同时废止。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仍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提纲2.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提纲3.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4.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7.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9.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10.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1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12.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山安全
【发文字号】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9.01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9月1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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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矿山安全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安监总办[2013]73号
【失效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6.17
【实施日期】2013.06.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
通知
(安监总办〔201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要求,全面、深入、彻底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具体内容、标准和要求,认真
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6月17日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坚持“企业自查是基础、政府督查是关键、消除隐患是核心、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是目标”的工作原则,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铁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真查真改、真整真治,重在强化责任、重在基层落实、重在消除隐患、重在实际效果。
二、检查时间和范围
2013年6月至9月底,对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全国各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彻底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严格监管执法,严格安全许可,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
是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
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进行了全面部署,组织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彻底的自查自纠;是否对所有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进行了全过程的督查检查;是否建立并严格落实了大检查相关工作制度。
3.深化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情况。
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打非治违”联合执法机制是否建立和完善;是否对2012年“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了登记造册,并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要求进行了查处;“打非治违”工作各项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4.事故查处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每一起事故进行了严肃查处;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对责任人的处理是否得到落实;是否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5.汛期安全防范情况。
是否组织开展了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建立与气象、水利、国土、渔业、海洋等部门的日常联系制度,建立和完善了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内容。
1.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彻底自查自纠情况。
是否认真组织开展了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自纠,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是否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建立台账并落实整改;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是否在单位内部进行了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2.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情况。
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建立和严格执行了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
业规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依法执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三违”行为。
3.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础工作情况。
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生命作为最重要的职责,是否建立和严格落实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做到了持证上岗;是否对生产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劳动组织、用工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是否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否健全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安全设施维护保养和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情况。
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是否完好;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是否完好并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重点环节、部位和重大危险源是否进行了普查建档、风险辨识和24小时的监控预警,是否严格落实了安全防范措施。
5.人员密集生产场所安全情况。
生产场所消防设备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完好并保持出口、通道畅通,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经常演练;是否经常对特种设备和涉及液氨等危险化学品使用的设施设备、安全附件进行安全检查;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备是否运行正常和定期维护。
6. 汛期安全防范情况。
是否建立和落实了汛期安全责任;是否开展了汛前、汛期、汛后安全检查;是否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进行了防范和治理,是否严格执行遇重大险情预警停产撤人制度。
除上述检查的共性内容外,金属非金属矿山(包括露天矿山和地下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包括海洋和陆地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专项检查重点内容见附件。
四、检查方式方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全覆盖。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自查自纠方案,细化明确具体检查内容、标准、要求和责任。
对照大检查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每个部位、每个环节进行细致彻底、全方位的检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一一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签字后,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每月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作为事故查处的重要依据。
各相关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在本企业内部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并加强对下级单位的检查。
各驻地中央企业要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央企业集团总部要及时将检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地方政府监督检查全覆盖。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开展大检查,并由政府牵头组织检查组进行督促检查。
要对本地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摸清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基础台账,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细化明确检查内容、标准和要求。
省级检查要全覆盖所有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省属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并对全部市(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市(地)级检查要全覆盖所有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辖区内直接监管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并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