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_国际私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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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
自然人:具有外国国籍或常设住所在国外。 法人:在外国登记(国籍论),或主事务所设在国外(主事务所论),或为国外 资本控制(控制论)。 三种情况: 第一, 主体的一方是外国人,另一方是内国人。(这种情况最常见) 第二, 主体各方是同一国籍的外国人。 第三, 主体各方是不同国籍的外国人。 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时与国家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不同:首先,国家与其他国际 私法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其次,国家与国际私法的其他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 法人)的关系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支配另一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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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客体涉外。 客体涉外是指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 内容涉外。 内容涉外是指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从而导致民 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带有涉外因素。
3.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广义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其范围比传统民法的调整范围广,还 包括知识产权、国际经贸、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劳动法等。
3.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方法的关系: (1)对于一个具体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只能适用其一,而不能同时适用,所以 这两者是相互排斥的关系。 (2)就国际私法的总体来讲,他们又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有学者把这两种方法比喻为治与防的关系)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
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它的对象范围,即哪些法律关系可以由国际私 法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哪些应当由国际私法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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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体规范 实体规范是指直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 与冲突规范相比,实体规范能够直接解决法律冲突,具有规定明确、内容固定、拘束力 强、应用方便等特点,可以更准确、更迅速地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而冲突规范则具有相 对的不稳定性和针对性不强以及缺乏可预见性等缺陷。它们的任务相同,都是为了调整涉外 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完成这项任务需要两者的相互结合。 (1) 国内法上用来直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在我国,这类规范一部分集中规定在单行的涉外民事、经济法律或法规之中,另一部分 则体现在其他单行立法的某些具体条文中。后一部分的条文的基本特点:一方面直接地、双 向地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还带有法律适用的一般性质。 (2) 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用来直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亦称“统一私法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最初出现在无体财产的保护领域,如《保护 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 在同一实体法的制定和编纂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国际机构有:设在罗马的国际统一私法 协会(主要在商事领域)、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从适用的空间来看,统一实体规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对世界 上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都适用的实体规范;狭义的实体规范是指两个国家之间通过条约确 定的、或者某个地区某个特定集团的国家之间通过条约确定的实体规范。 按其法律效力来划分,统一实体规范又可分为强制性的统一实体规范、非强制性的统一 实体规范和建议性的统一实体规范。 强制性的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更改的规范。 非强制性的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某种特殊情况可以偏离或者变通 的规范。 建议性的统一实体规范在采用前是不具有强制性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采用, 采用后对双方当事人才有法律拘束力。 统一实体规范与冲突规范产生的前提一致:各国的法律冲突。 在具体实践中,当运用冲突规范和统一实体规范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要首先采用 统一实体规范,即首先采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的直接规定;如果没有这种直接规定,再 根据冲突规范的有关规则确定的准据法来调整。 3. 程序规范 程序规范是一国法院或者一个仲裁机构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所专用的程序规范。它包括 管辖权、法院或仲裁机构与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审理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司法 协助、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在有关境内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需要适用两套程序规范。一套是审理民事案件的一般程 序规范,另一套是专门用于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规范。

自考“国际法”各章笔记二

自考“国际法”各章笔记二

自考“国际法”各章笔记二第三章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它必需具备的三个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趁着最重要的作用;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上的主要调整对象。

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权组织:国家在政治上的和组织上的表现,是执行国家本能机能的机构,它代表国家,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交往。

4、主权: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国家的种类1、单一国和复合国2、独立国和附属国3、永久中立国:按照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指国家按照本身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平等权: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自卫权:国家保卫本身保存和独立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受豁免权者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A、领域管辖: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有权行使管辖。

B、国籍管辖,也称属人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

C、庇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D、遍及管辖是指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对于遍及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司法豁免权:国家不能对外国元首、外交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他们享受司法豁免权。

2012年国际私法(司考讲义)

2012年国际私法(司考讲义)

2012年国际私法讲义一、国内冲突规范(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1、冲突规范: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1)冲突规范的结构:(2)冲突规范的种类: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B、双边冲突规范:将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且须同时适用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例1:《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3、外国法的查明:(1)查明义务。

《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一、国际私法得定义。

国际私法就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与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得独立得法律部门。

外国人得法律地位就是实体规范,它规定得就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得权利与应尽得义务。

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就是以各国得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得准据法得法律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就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得双方当事人得权利与义务得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

国际民事诉讼法就是程序规范,就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得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与执行得得问题等。

一、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得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得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就是指该民商事关系得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得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就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得;民事关系得标得物在外国领域内得;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得,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得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得其它法域。

二、国际私法得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与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得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就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得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她就是国际私法得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得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得方法。

两者之间得关系:(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得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得方法)——冲突规范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2)两者调整方法得对立与统一。

[VIP专享]考生的笔记——国际私法

[VIP专享]考生的笔记——国际私法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概念: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

调整对象:主体、客体、内容之一有涉外关系内容:1)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4)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国内判例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一)、自然人国籍1)积极冲突:a、对中国人:不承认其双重国籍b、对外国人:住所地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2)消极冲突:定居国国籍——住所地国籍《民意》F182 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F181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住所1)积极冲突: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2)消极冲突:经常居住地《民意》F183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二)、法人国籍——设立地《民意》F184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民通》F39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营业所1)积极冲突: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2)消极冲突:以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民意》F185 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外国法人的认可1)一般认可(全部认可)2)概况认可(相互认可)3)特别认可(批准认可)——我国目前主要采用(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冲突规范

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冲突规范

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冲突规范⼀、《民法通则》规定第⼀百四⼗⼆⾄第⼀百五⼗条第⼀百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国际惯例。

第⼀百四⼗三条: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合法、长期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为能⼒可以适⽤定居国法律。

司法解释:在定居国从事的民事⾏为,适⽤定居国的法律;回到中国从事民事⾏为,适⽤中国法律。

第⼀百四⼗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司法解释:“不动产”是指⼟地、附着于⼟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所有权、买卖、抵押、租赁、使⽤等民事关系均适⽤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百四⼗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没有选择的,适⽤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合同法》:第⼀百⼆⼗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没有选择的,适⽤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注意:1.意思⾃治a.当事⼈选择的法律不⼀定要与合同有实际联系;b.法律适⽤或选择条款,可以是⼝头形式。

2.“最密切联系地”如何确定?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从理论上讲,最密切联系地确定⽅法有两种:特征履⾏分析法和连结点聚集的分析法。

第⼀百四⼗六条:侵权⾏为的损害赔偿,适⽤侵权⾏为地法律。

当事⼈双⽅国籍相同或者在同⼀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当事⼈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的⾏为是侵权⾏为的,不作为侵权⾏为处理。

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重点辅导:国际私法主体的法律适用

⼀、⾃然⼈ (⼀)国籍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19条:依照本法适⽤国籍国法律,⾃然⼈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经常居所的,适⽤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然⼈⽆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住所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20条:依照本法适⽤经常居所地法律,⾃然⼈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三)权利能⼒的法律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11条:⾃然⼈的民事权利能⼒,适⽤经常居所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20条:依照本法适⽤经常居所地法律,⾃然⼈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13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然⼈经常居所地法律。

(五)⼈格权的法律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15条规定:⼈格权的内容,适⽤权利⼈经常居所地法律。

(六)⾃然⼈⾏为能⼒的法律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11条:⾃然⼈的民事⾏为能⼒,适⽤经常居所地法律。

⾃然⼈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民事⾏为能⼒,依照⾏为地法律为有民事⾏为能⼒的,适⽤⾏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20条:依照本法适⽤经常居所地法律,⾃然⼈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法⼈ (⼀)国籍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14条:法⼈及其分⽀机构的民事权利能⼒、民事⾏为能⼒、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登记地法律。

法⼈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致的,可以适⽤主营业地法律。

法⼈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国际私法全部笔记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概念:国际民商事关系是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国一国法律调整界限的,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法律的民商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私法或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二:凡与本国法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发生联系的,就构成国际的或涉外民商事关系。

三:法律冲突的概念: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不相同或竞相要求使用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该民事关系在法律上的相互抵触现象。

第二节一:调整方法:间接。

由冲突规范到准据法(由范围、系属、连接点构成)。

二:间接调整的缺点:(一)缺乏预见性。

(二)受多种制度限制。

(三)不可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现象。

三:国际条约的形式:(一)外国人民事法律规范、国内立法。

(二)冲突规范。

(三)统一实体法规范。

(四)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渊源的特征:(一)两重性:国内、国际。

(二)多样性:制定法、判例法、基本原则、学说、法理。

(三)差异性。

二:国内渊源:(一)国内立法:(1)散见式。

(2)专章专编式。

(3)法典。

(二):国内判例。

三:国际渊源。

(一)国际条约:(1)冲突法。

(2)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

(3)统一实体法条约。

(4)程序法。

(二):国际惯例:包括直接适用统一实体民商事国际惯例和其他国际司法惯例。

四:法理、学说、一般法律原则。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独立原则。

内容:(1)承认平等主体间无裁判权,遵守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

(2)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守地优势权,相互尊重立法和司法主权。

(3)平等对待内外国法适用,但适用外国法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平等原则。

内容:(一)常常在国家间的关系中体现。

要求国与国之间处于完全平等地位,互相对等。

(二)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对等,平等协商。

三:保护若方当事人原则。

四: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内容:(一)一国在制定其国际私法时,不能仅以本国利益为背景,更应考虑国际普遍实践和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建立。

最全自考国际私法整理笔记

第一章绪论.(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单选】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正确的观点是(它主要是国内法,但也有国际法的因素)【单选】国际私法的其他名称有(ABCD )A.国际民法B.国际民商法C.法律冲突法D.冲突法【单选】对国际私法的称谓不同,大陆法系各国一般称之为国际私法;普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的关系是(ABD )A.相辅相成B.互相排斥C.暂时并存D.长期并存【简答】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又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

国际私法上讲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简述国际私法规范的种类.【单选】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单选】冲突规范,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特有的,最基础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法,,惯例,学说,判例,国际条约【单选】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最新的冲突法典明显地表现出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了新的更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而规定却愈趋详明了.其次,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了.(1)大都采用双边冲突规范的形式.(2)大量采用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形式.(3)一些新的法典更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最重要的冲突原则大加强调最后,在法典的结构上,一些新的法典已经像民法典.刑法典一样,规定详细,大大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高了冲突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简答】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国际私法各项制度中的共同指导思想或理论原则。

司法考试资料《国际私法》笔记

冲突规范的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内国法或外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3)重叠适⽤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 (4)选择适⽤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适⽤;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条件选择适⽤冲突规范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的法律。

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 (⼆)适⽤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78条:“⼈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的实体法。

” 3、外国法的查明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提供;(2)由与我国订⽴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

” 4、公共秩序保留:在⼀国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对某⼀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外国法时,如其适⽤将与⾃⼰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 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使对⾃⼰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的⼀种⾏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94条:“当事⼈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性法律规范的⾏为,不发⽣适⽤外国法律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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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61 页 《国际私法》笔记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涉外民事关系和法律冲突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若干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对涉外民事关系解释:凡是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产生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产系概括为:在民事关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困素的民事关系。 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法律民事法律关系: 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二、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定义和产生的原因 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所涉及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3、司法权的独立; 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必须承认外国法律的平等地位,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的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二)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 1、区际法律冲突:一国内部不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该问题制度为“区际私法”美、英、加拿大 2、人际法律冲突:指一国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人际私法” 3、时际法律冲突: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时际私法” (三)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孟西尼倡导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范围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大陆法系各国比较多地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立法上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就立法地来说,德国最早地把他称为“民法施行为”,而旧中国和我国台湾省的立法则称为“法律适用法”。1986年《中华人第 2 页 共 61 页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冠以“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国际私法的范围 这里所讲的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种类。理论上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本书认为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人方面:(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即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规范。(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即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事关系的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即规范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的规范。中国加一个还应包括国内民法中哪些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而制定的实体规范。 三、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理、国际私法原则学说) 一、国内立法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二)冲突规范 (三)国际民事程序规范 二、国内判例:指法院先前在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 三、国际条约 1、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公约 2、关于财产权的公约 3、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 4、关于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公约 5、关于国际运输的公约 6、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7、关于海事的公约 8、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公约 9、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约 10、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 四、国际惯例由两部分级成: 其1、如《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称的“作为通则”并经接受为法律的那些国际习惯。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 第 3 页 共 61 页

2、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属只具有任意法的性质,而且严格地说,即使经国家认可采用,也只有经当事人接受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五、一般法理、国际私法原则学说。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可作为解决国际私法实体问题依据。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1、主权原则 荷兰法则区别说形成之时,引入 2、平等权利原则 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 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1、中国唐朝《永徽律》 2、欧洲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3、1804年有《法国民法典》 ①在属人方面把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法②它的第3条和其他一些条文都是单边冲突规范对什么问题适用于法国法③采取分散在有关编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冲突的立法方式。对以后许多国家产生影响。 19世纪末出现 了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它们特点 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而规定却愈趋详明了。 其次,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了。它们大都采用双方冲突规范的形式。大量采用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形式。更为重要的是一些新的法典更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最重要的冲突原则大加强调。 最后在法典的结构上一些新的法典己经像民法典刑法典一样,有总则分则部分,而且大都分别就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及执行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从而大大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高了冲突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一)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概念 第一种观念认为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只涉及冲突法领域,但经过这种统一的国际私法仍包括冲突规范、法院管辖权规范和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即取这种立场。 第二种观点如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等则致力于“实体私法”的国际统一。 第三种观点对统一国际私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对传统国际私法(即冲突法和某些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也包括对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本书观点。 (二)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第 4 页 共 61 页

1、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其历史大致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 2、泛美会议 3、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布斯塔曼特法典》 比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具有世界规模的国际联盟、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通过国际努力在有关条约中制定的统一实体私法可称为“统一私法”或“统一实体法”。国际上从事统一私法的工作的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有: 1、首推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它是目前国际上一个非常有影响的从事私法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其次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三)当代冲突法统一工作的特点:领域扩大、区域性向全球性方向发展、在统一冲突的进程中,法系之间传统的对立与差异不断断得到协调与缓解。

第二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是意大利巴托鲁斯 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主要的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1、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在城内的一切人2、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到城邦以外的自己的居民。他认为凡是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凡是人法(只要不是恶)则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 法国人杜摩兰 意思自治 2、法国法学家达让特莱 主张把领域内一切人物行为都臵于当地习惯的控制之下。“一切习惯都是物的” 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胡伯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己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力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 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德国人萨维尼,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所在地并且适用于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其是否为外国的法律。 五、英国的既得权说 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 六、库克的“本地法”说 美国法学教授库克 七、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一)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 (二)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 第 5 页 共 61 页

(三)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 (四)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 (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的冲突规范。 (2)增加连接点的数量从大量增加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的数量。或采用多元连结点,以协调采用单一连接点的国家之间的立场。 (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适当的区分。 (4)对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给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 (5)为了在冲突法中更好地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采用利益导向或结果导向的冲突规范大量出现于各种国内国际立法中。 (6)统一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得到了重大的发展。 (五)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典日渐增多 第三节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 唐朝《永微律》、1918年北洋政府第一部私法《法律适用条例》。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史

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 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1、冲突规范: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法律的规范, 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被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特定实体法,称为调整该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2、特点: (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规范。它是间接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程序法规范。 (3)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范围和准据法) 侵权行为的损害赠偿(是范围)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准据法) 1、冲突规范是的“范围”又称“指定原因”、“连接对象”或“问题的归类”,客观存在是指该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2、准据法:是对范围中所指涉外民事关系规定的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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