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教育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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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办学行为不当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所依据的法定依据和操作规范。

这些基准的目的在于保证教育行政处罚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并为教育行政执法提供明确的依据和规范,以保障教育环境的良好秩序和教育公平。

一、教育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教育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国家级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通知文件等。

在教育行政处罚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处罚的内容和幅度等。

二、教育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教育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教育行政部门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要根据其性质的轻重、危害程度的大小、社会影响的广泛程度等因素,判断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

2. 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教育行政处罚要综合考虑违法违规行为的时间、场合、方式、手段、后果等具体情节,评估违法违规行为的恶劣程度。

3. 违法违规行为的后果:教育行政部门要考虑违法违规行为对学校、学生、教师以及社会公众的实际影响,评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

4. 违法违规行为的补救和整改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考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主动纠正和整改措施的采取情况,以及其后续的教育行为表现。

5. 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性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和处罚幅度,以达到惩戒和警示的目的。

三、教育行政处罚的操作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教育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一定的操作规范,确保处罚工作的公正、合理、透明。

操作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依法行政: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罚过程中,应当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依法履行执法职责。

2. 证据确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核实处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确保证据的真实、充分和确凿。

教育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

教育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

教育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教育是国家的重要基础,对于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教育行业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这时就需要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介入和执行。

本文将详细解析教育行业中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目的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整改、没收违法工具或者其他行政制裁措施予以惩处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惩处违法行为,促使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事。

二、教育行业中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行业的基础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教育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例如,对于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学校,有可能被责令停办或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2. 《教育部关于规范教育行政处罚权行使的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规范教育行政处罚权行使的暂行办法》是教育行业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规范文件。

它对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范围、力度等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主要针对教育行业中的学校安全问题。

一旦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将会面临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降职等。

该办法的出台严格了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有效维护了师生的安全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适用于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包括教育行业。

该法对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程序和法律责任等都有详细规定,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教育行业中常见的行政处罚案例1. 校园欺凌行为被行政处罚校园欺凌是学校管理中常见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会通过行政处罚方式对欺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保障师生的权益和校园的安全。

行政处罚可能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措施。

教育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3篇)

教育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行政处罚是指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公平、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教育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行政处罚的概念、种类、程序等内容。

二、教育行政处罚的概念教育行政处罚是指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人采取的具有惩戒性的行政制裁措施。

教育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性:教育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处罚范围。

2. 行政性:教育行政处罚是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和执行力。

3. 惩戒性:教育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戒违法行为,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4. 公正性:教育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1. 警告: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指出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改正。

2. 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以经济手段惩戒违法行为。

3. 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人非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4.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资格证:对违法行为人暂扣或者吊销其从事教育活动的许可证、资格证。

5. 暂扣或者吊销教师资格证:对违反教师资格管理规定的教师,暂扣或者吊销其教师资格证。

6. 撤销教师资格:对违反教师资格管理规定的教师,撤销其教师资格。

7. 取消学位:对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学位获得者,取消其学位。

8. 暂停招生:对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学校,暂停其招生资格。

9. 取消办学资格:对违反办学规定的学校,取消其办学资格。

10.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财物、撤销教师资格、取消学位等。

四、教育行政处罚的程序1. 调查取证: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教育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述

教育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述

教育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述教育行业作为社会中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行业,其管理与监督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教育行业的规范运行,社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因此,教育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一、教育行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教育行业行政处罚的制度化、规范化是为了维护教育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以下原则需要得到充分考虑:1. 合法性原则:教育行业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 公正性原则:教育行业行政处罚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效益性原则:教育行业行政处罚应注重效果,达到有效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4. 适度性原则:教育行业行政处罚要根据违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采取适度的处罚措施。

二、教育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教育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涉及多个方面,主要包括:1. 《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教育行业的基本原则和管理措施,为教育行业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适用于教育行业的行政处罚程序。

3. 《教育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教育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等环节的规定。

4. 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规章制度:各个地方的教育主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规范了教育行业行政处罚的具体操作。

三、教育行业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教育行业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听证程序:教育行业行政处罚往往需要设置听证环节,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和辩论权,确保处罚决定的公正性。

2. 处罚种类:教育行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责令整改、暂停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3. 教育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在对教育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前,教育主管部门应向当事人告知相关违规事实和处罚依据,并给予听证的机会。

教育行政法律规定(3篇)

教育行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教育行政法律是规范教育行政行为,保障教育权利,维护教育秩序的重要法律体系。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教育行政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实施与保障,以期为我国教育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教育行政法律是国家对教育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的重要法律体系,是保障教育权利、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行政法律在调节教育关系、规范教育行为、维护教育秩序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教育行政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与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教育行政法律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教育行政法律的核心原则,要求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政,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教育行政机关在处理教育行政事务时,要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效率原则效率原则要求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教育行政行为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服务原则服务原则要求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以服务教育、服务师生为宗旨,切实保障教育权利,维护教育秩序。

三、教育行政法律的主要内容1. 教育行政组织法教育行政组织法规定了教育行政机关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内容。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法》等。

2. 教育行政行为法教育行政行为法规定了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规范,包括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等。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

3. 教育行政程序法教育行政程序法规定了教育行政机关在处理教育行政事务时的程序要求,包括行政听证、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4. 教育行政责任法教育行政责任法规定了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教育行政活动中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等。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行政处罚工作,保障教育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是教育行政部门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的处罚。

第三条教育行政处罚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定责任人,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条教育行政处罚实行法定程序。

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罚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重视听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依法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实行相对程序。

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罚中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和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内容第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行为属于教育行政处罚的范畴。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机构未取得合法的办学资质、教育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等。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吊销教师资格证等。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适当的处罚决定。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罚前应当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制作相关的调查报告。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复议申请或者诉讼请求。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涉及教育行政处罚的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教育事业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保障。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郴政办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郴政办发〔202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6日郴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配发和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行〔2020〕29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湘司发〔2021〕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监督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种类、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综合执法局适用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综合执法局作为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着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

为了确保综合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执法公正,本文将对综合执法局适用法律依据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综合执法局适用法律依据概述综合执法局适用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法律法规2. 行政法规3.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下将分别对这三个方面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三、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执行等内容,是综合执法局执法的基本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程序、执行等内容,适用于治安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规定了消防管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内容,适用于消防领域的违法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内容,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等内容,适用于环境保护领域的违法行为。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管理、土地利用等内容,适用于城乡规划领域的违法行为。

四、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违法行为查处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违法行为查处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该条例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管理、违法行为查处等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城市供水管理、违法行为查处等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排水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城市排水管理、违法行为查处等内容。

五、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 地方性法规:各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如《某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郴政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发〔20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现将《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秩序,及时有效查处违法建设,改善人居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确定的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105平方公里范围,以及万华岩镇、华塘镇、石盖塘镇、坳上镇、许家洞镇、桥口镇、五里牌镇规划建设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规定事项建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

第四条市、区和郴州经济开发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设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查违办”),负责组织、协调、考核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市查违办设在市规划局,由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兼任主任,市规划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市规划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分管执法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

区、园区查违办成员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确定。

第五条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以区、园区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实施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

大埔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大埔县教育局(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十五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四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六十三条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二)行政法规依据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13、《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14、《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条15、《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16、《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九条17、《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18、《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条19、《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20、《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三)广东省地方性法规依据21、《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款22、《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第七条23、《广东省普通教育督导工作暂行规定》24、《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25、《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26、《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27、《广东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四)部门规章依据28、《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八条29、《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五条30、《<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3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32、《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五条3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条34、《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三条35、《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六条36、《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六条37、《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38、《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39、《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三条40、《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第六条41、《小学管理规程》第九条4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一)大埔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二)大埔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5、《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行为一、行政许可(4项)(一)教师资格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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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郴州市教育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八条
7、《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8、《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9、《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
10、《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三条
11、《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七条
13、《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八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

名称 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9.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7.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10.3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2.28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9.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9.1




1 幼儿园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0.2.1
2 学校工作卫生条例 国务院 1990.6.4
3 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 2000.9.23
4 幼儿园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0.2.5
5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国务院 1988.2.5



性 法 规 1 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7.3.1 2 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1.09.01 3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08.29

4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08.29
5 湖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0.08.19



1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教育部 1998.03.06
2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部 2000.09.23
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 2002.09.01



1 湖南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5.10.09

2 湖南省教育督导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9.08.1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 行政许可(共3项)
1、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
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
层次、类别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第八条
2、由市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
办者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五条
3、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中等
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2)《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 行政处罚(共11项)
1、违反办学行为、办学条件达不到基本要求,取消民
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资格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
教育机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
他学业证书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的证书、取消
发证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3.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4.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5.教师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没收教师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6.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
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7.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
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
证书
8.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
影响;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9.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
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
借办学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
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10.幼儿园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幼儿园设施不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1.幼儿教育内容及方法不符合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
身心健康
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止办学
法律依据: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三) 行政确认(共2项)
1、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第五

2、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评审
法律依据:
《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八条
(四) 行政奖励(共2项)
1、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
生干部的评选和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条
2、教育系统教师、干部职工的评选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2)《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第四条
(五) 行政检查(共3项)
1、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职业教育发展督导评估
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
(2)《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六条
2、对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进行督导评估检查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3、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函授站设立的办学条件审
核和已办函授站的年度检查。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六) 其他行政行为(共5项)
1、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学生电子注册管理、毕业
证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五条
2、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及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
3、公办高中阶段学校设置及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
退还所收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
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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