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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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信用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信用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管理办法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新产品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辖内机构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1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2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6(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7(定期,按季,、不定期的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8(定期,按季,、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 9(根据检查分析情况~对发现的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并形成检查报告~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信用社(银行)领导干部重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信用社(银行)领导干部重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信用社(银行)领导干部重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各级领导干部的行为,督促其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根据国务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法规,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领导干部”是指农村信用社各级联社、信用社的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重大责任:1、决策错误,给辖内农村信用社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2、在经营管理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政策,造成资金严重损失或社会信誉受到严重损害的;3、账表不真实、造假账、有账外经营行为的;4、擅自或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5、在网络建设中,违反《XX省农村信用社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的;6、严重失职、渎职,导致农村信用社发生重大案件和人员伤亡事故的;7、以权谋私,收受他人贿赂且数额较大的;8、有涉黑、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9、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导致枪支丢失的;10、提拔、聘用员工失察,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11、违反财经纪律,擅自截留收入或虚列成本设立小金库的;12、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的;13、支付结算管理不严,造成重大差错或案件的;14、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领导干部正确履行了工作职责,但由于不可抗拒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原因,导致出现重大案件、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不追究或者免于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种类:1、诫免谈话;2、通报批评;3、引咎辞职、责令辞职;4、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五条重大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原则: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客观公正,责任明确;3、定性准确,宽严适度;4、惩前毖后,治病救人;5、直接责任从严,间接责任从轻。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与利率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信用社(支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全县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

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集中管理原则;二是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三是方便实用原则;四是保密性原则;五是规范管理原则。

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

第四条县联社、基层农村信用社分别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室,配置专职(兼职)档案管理员,集中管理本级经营信贷业务所形成的档案。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移交档案室管理前,信贷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信贷业务档案。

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要求,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职责。

审核、接收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移交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并对入库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把关;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管理入库档案;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内容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按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分为四类: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贷后管理资料(附件1、附件2)。

第四章收集、整理与归档第八条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一)每笔信贷业务的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由信贷人员收集,按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顺序整理成卷;贷后管理资料由信贷人员按资料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按户整理成卷。

(二)信贷人员将收集、整理成卷的资料,按卷内资料顺序逐页编制流水页码,填制《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卷内目录》(附件3)一式两份。

银行信用风险经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用风险经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模版

信用风险经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一全行信贷业务违规行为处理,强化内部控制,增强员工履职尽责意识,完善信用风险控制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用风险责任范畴指本行已存在事实风险的各类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经济责任追究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行制定的业务经营与内部管理的制度、规定与办法(含各个环节的未尽职行为),依照本办法进行的信用风险违规行为的经济赔偿。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行有信用风险调查、审查、审批权的各类人员,包括公司类、零售类、负债类客户经理,营销型网点负责人,各级审查人,有权审批人等。

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根据本办法酌情处理,本行保留对其责任追究情况通报所在单位、银行业协会,或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全流程责任人指信贷业务准入时至追责程序启动前,各环节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人。

涉及信用风险的其他业务经总行有权决策会议讨论确定后,可参照本办法对该类业务涉及信用风险的调查、审查、审批和后续管理人员进行追责。

第六条本办法仅涉及信用风险违规行为的经济赔偿措施,包括责任罚款、风险赔偿。

对于同一违规行为,本办法中经济赔偿与《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中经济处罚不重复进行。

违规行为须进行纪律处分的,根据《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信用风险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尽职免责、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对信贷业务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形成信用风险的,或相关经办人在信贷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但对信用风险的形成无关联性作用的,不适用本办法,应根据《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分管理办法》、《授信尽职调查考核管理办法》、《授信尽职审查考核管理办法》、《信贷尽职检查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甘肃银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过渡时期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甘肃银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过渡时期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甘肃银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过渡时期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4•【字号】甘政办发[2003]111号•【施行日期】200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甘肃银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过渡时期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11号2003年10月24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过渡时期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过渡时期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了加强改革过渡时期农村信用社的管理,确保稳健运营,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3号)和2003年第12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理顺改革过渡时期的管理体制。

在改革过渡时期,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甘肃银监局具体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工作。

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由甘肃银监局提出意见,报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省监察厅负责改革过渡时期农村信用社的行政监督工作。

二、加强农村信用社人事管理,严禁突击进人和突击提拔干部。

改革过渡期间,各级信用社不得增加新的编制,不准招收临时工、代办员,暂停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领导班子的提拔、调整和交流。

县联社、基层信用社现有在岗人员要保持稳定。

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跨社调动的,必须由县联社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加强财务管理,严禁突击花钱。

要严格按照现行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兑现工资、福利,严禁擅自增加费用列支渠道和提高费用标准,严禁私设帐外帐、“小金库”,严禁巧立名目突击花钱,突击发放钱物。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加大不良贷款监测、考核、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考核、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列入农村信用社统计口径的不良贷款。

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联社,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现阶段重点是按期限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

非信贷不良资产的分类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其监测、考核、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县级联社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专(兼)职,实行专项考核。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不良贷款管理,真实反映不良贷款.损失类贷款(呆滞、呆帐贷款)的认定必须由县(区、市)联社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联合审查认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方能进行帐务调整。

要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真实、准确。

对采取故意隐瞒、做假帐等手段造成不良贷款不真实、数据不准确;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监测和分析第五条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监测体系。

各信用社要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各县级联社要建立大额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大额不良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县联社确定。

第六条县联社要采取有效方式,对重点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控。

重点农村信用社指:不良贷款率前5名的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率不降反升的信用社。

重点客户指:大额不良贷款客户及贷款余额(排列在本社前十名)的客户和拥有关联企业的集团客户。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用风险管理方案优化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用风险管理方案优化三、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用风险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通过7年的实践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从历年经营情况看,现有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对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业务的发展和信用风险的有效管理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但随着内外部经营情况的变化,原有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出现了一些问题,已经幵始不能完全适应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本章首先介绍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用风险管理目前现状,其次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再次对其进行原因分析,最后强调了甘肃农信优化信用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一)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用风险管理现状1、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基本情况(1)简介农村信用社是甘肃省历史最为悠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从1952年第一家农村信用社——皋兰县石洞信用社诞生到现在已走过了60年的历程。

2003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 号),决定加快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2004年9月,甘肃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动员和部署。

经过积极筹备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于2005年9月16円创立,11月22 FI JH式挂牌幵业。

省联社成立近7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JH确领导下,在甘肃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的科学监管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认真履行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始终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始终坚持审慎经营的理念,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加快发展为主体,以提高效益为中心,全面实施“1235”战略,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实现了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截止2012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共有法人机构88家,其中县级农村合作银行18家、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社69家、结算服务中心1家,营业网点2246个,占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数的50%。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目录总则......................................................... ........................................................... ................7第一章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7第二章处理种类、方式及规则......................................................... .....................................9分则......................................................... ........................................................... ..............13第三章领导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13第四章违反有关法人授权制度行为及处理......................................................... ...............19第五章违反法律与合规制度行为及处理......................................................... ...................20第一节违反法律工作制度行为及处理.........................................................理......................................................... ....................22第六章违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23第七章违反信贷业务制度行为及处理......................................................... .......................26第一节违反信贷基本制度行为及处理......................................................... ............26第二节违反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制度行为及处理.................................................27第三节违反信用评级与授信制度行为及处理......................................................... 27第四节违反信贷调查制度行为及处理......................................................... ............29第五节违反信贷审查制度行为及处理......................................................... ............29第六节违反信贷审议制度行为及处理......................................................... ............30第七节违反信贷审批制度行为及处理......................................................... ............31第八节违反签订合同制度行为及处理.........................................................理......................................................... ............33第十节违反贷后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5-第三节违反货币市场业务授权授信制度行为及处理...............................................72第四节违反资金清算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73第十二章违反理财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74第十三章违反中间业务制度行为及处理......................................................... ...................76第十四章违反计算机、自助设备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78第一节违反计算机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78第二节违反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82第十五章违反银行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82第十六章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行为及处理............................................................................87第十七章违反审计制度行为及处理......................................................... ...........................95第十八章违反监察制度行为及处理......................................................... ...........................97第十九章违反信访制度行为及处理......................................................... ...........................99第二十章违反公文、印章、档案、保密和统计制度行为及处理..............................................101第二十一章违反员工行为准则行为及处理......................................................... .............105第二十二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108附则......................................................... ........................................................... ............110-6-总则第一章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强化内控建设,防范风险隐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全省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章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管理,严格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及时掌握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运作和风险状况,最大限度的降低贷款风险,规范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预警操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信用联社风险管理科负责对全辖机构网点贷款风险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本办法所称全辖机构网点,指有信贷业务的信用社(部)、联社直属机构。

第三条信贷风险预警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慎、稳健经营、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全辖机构网点贷款风险管理责任感、实现全辖机构网点信贷风险预警信息共享、第一时间预警报告责任明确、风险蔓延责任追究透明。

第二章风险预警责任第四条全辖机构网点风险预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社主任或负责人,分管信贷副主任(或分社主任)、信贷员为第二责任人。

第五条他社(部)信贷客户出现风险信号,社(部)贷款和风险信号当地信用社知晓或应当知晓的,应及时预警,知晓社承担本办法第三条风险预警管理责任。

第三章风险预警上报第六条全辖机构网点应制定和落实风险预警管理职责,明确风险预警信息收集和管理责任,并由社主任或负责人确保预警信息及相应应急处理意见在第一时间上报,对重大紧急风险信号,可先直接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在第一时间报告,正式书面资料可酌情次日报告。

第七条风险预警信息分纵向上报和横向上报,信贷关系不在本社,但信用社知晓或应当知晓的,其风险预警信息有责任在第一时间横向上报。

第八条联社风险管理科负责预警信息的整理、通报和风险预警提示,拟定风险贷款退出意见,对重大风险预警信息负责向上级汇报并提请及时处理。

第四章风险预警内容第九条外部重大风险信号(38条)1、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不利变化,直接或间接影响行业或客户发展。

如财政政策、贷币政策、产业政策、行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或作重大调整。

2、区域经济环境发生不利变化,直接或间接影响行业或客户发展。

如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招商引资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环保政策等出现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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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确保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有关信贷业务制度、《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责任追究,是指农村信用社各级管理机构对违反信贷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失职等原因造成不 良贷款的责任人进行处罚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违规程度与处罚力度相适应原则; (四)道德风险从重处罚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 第二章 不 良贷款责任追究 第五条 不 良贷款的界定。农村信用社不 良贷款按《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的规定标准划分,包括次级、可疑、损失三类。 第六条 责任界定。不 良贷款责任界定按责任人在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前审核、贷后管理等环节所承担的责任及其行为对贷款安全性的影响程度界定。 (一)信贷员(含客户经理,下同)办理权限内小额贷款业务形成不 良的,信贷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贷款发放前审核人员(付款经办柜员)为第二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80%,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20%。 (二)分支机构办理权限内贷款业务形成不 良的,审查、审批人为第一责任人,贷款调查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贷款发放前审核人员(付款经办柜员)为第三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50%,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40%,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10%。 (三)分支机构办理分级审批贷款业务形成不 良的,分支机构贷款审查人为第一责任人、县级行社审查审批人为第二责任人,贷款调查人及贷款发放前审核人(付款经办柜员)为第三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40%,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40%,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20%。 (四)县级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贷审会书面推荐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形成不 良的,县级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贷审会主任委员(理、董事长,主任、行长)为第一责任人,县级行社审查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60%,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20%,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20%。 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不 良贷款形成风险或造成损失的,视其风险和损失程度分别给予限期清收、扣薪清收、离岗清收、经济赔偿等处理、处罚措施,要求经济赔偿的,由责任人按照相应比例赔偿贷款本息,赔偿损失不足以抵补贷款损失的,应视其情节采取以下处理和处罚方式。 (一)取消责任人贷款调查权、审查权、审批权; (二)工资降级或解聘职称、职务;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四)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不 良贷款责任追究实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于承担责任。 (一)有证据表明信贷人员已勤勉尽责,采取得力措施保全信贷资产,但因不可抗力(如市场风险等)形成信贷资产损失的; (二)借款人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影响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且无法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财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还清的; (三)借款人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所属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欠贷款,又无法落实其他债务承担者,贷款确实无法收回的; (四)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确定债务继承人,且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贷款仍未还清的; (五)抵债资产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或意外事故导致抵债资产灭失等造成损失贷款,无法获得补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贷款业务违规操作责任追究 第一节 评级授信 第九条 在评级授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任人不低于500元的罚款: (一)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程序不规范的; (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或调整不合理的; (三)对评定对象未建立相关资信档案的; (四)对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未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的; (五)对农户贷款证未建立登记制度或登记不及时的。 第十条 在评级授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责任人1至3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处分。 (一)对符合小额信贷条件的农户未办理贷款证发放贷款的; (二)违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控制”原则,超授信额度发放信用贷款的; (三)评级授信与贷款发放环节未分离的。 第十一条 在评级授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的,扣发4至12个月的等级工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按当地政 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贷款形成不 良的,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 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户予以发证贷款的; (二)未经调查和信用等级评定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提高客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的; (四)对辖内同一客户多头授信或对同一农户发放多个贷款证的; (五)违反“周转使用”原则,垒大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 第二节 贷款调查 第十二条 由于调查人的行为,造成下列资料之一缺失,限期内可以补充完整的,处以责任人300元以上的罚款;限期内无法补充完整,情节较轻的,扣发责任人1至3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扣发责任人4至12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 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贷款形成不 良的,对责任人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 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给予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法人客户贷款业务缺少下列资料之一的。 1、无企业营业登记执照或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及其年检证明的; 2、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 3、无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两年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的; 4、无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资料复印件的; 5、无企业开户许可证、贷款卡、信用信息记录及信用等级证明材料的; 6、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7、公司制企业法人无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签字样本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借款决定文书或企业董事会借款授权或决议的; 8、无企业资质证明、购销合同(加工、承建、承包、委托等项目、协议)、验资报告、公司成立批文、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出口批文、进出口许可证的; 9、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及对外担保资料缺失的(其中中小企业财务无相关财务状况调查说明的); 10、担保贷款无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决定文书或企业董事会担保授权或决议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贷款无相关部门出具同意担保意见的; 11、项目贷款缺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相关部门有效批文、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说明和开户社(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证明的; 12、项目贷款无项目投资来源及资本金到位情况和项目论证结论、环境评估报告、用电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的; 13、缺少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制度规定其他资料的。 (二)自然人客户缺少下列资料之一的。 1、无个人身份合法证明的; 2、借款人属于单位职工无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或农户贷款无其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调查说明的; 3、担保贷款无担保人同意担保资料的; 4、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制度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书内容填写不完整的。 第十三条 贷款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责任人1至3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处分,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要求撰写调查报告或填写调查表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评估论证的; (三)调查报告无结论性意见的。 第十四条 贷前调查中未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或对其提供资料的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致使贷款资料出现以下问题,情节较轻的,扣发责任人1至3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至记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扣发责任人4至12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 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贷款形成不 良的,对责任人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 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形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给予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法人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 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不真实或无效的; (二)法人客户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 (三)法人客户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申明作废,内容发生变更未发现的; (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签章、贷款卡无效的; (五)自然人客户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五条 贷前调查中出现以下问题的,扣发责任人1至6个月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至记过处分;因工作过失造成的,扣发责任人1至3个月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处分。 (一)客户在金融同业中有不 良信用记录或其提供的担保超出其承受能力的; (二)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组织机构、股东构成、经营管理情况及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的; (四)未对法人客户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及产品销售和经营收入情况、产品的市场销售发展前景及预测盈利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的。 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中,未按规定核查抵(质)押物和抵(质)押人及保证人情况,造成保证人、抵(质)押人不符合担保条件或担保合同无效,情节较轻的,扣发责任人3至6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扣发责任人7至12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 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贷款形成不 良的,对责任人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 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贷款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银行信用的; (二)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三)伪造、变造贷款资料套取信贷资金的。 第三节 贷款审查 第十八条 在贷款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责任人300元以上的罚款。 (一)对审查情况未形成书面意见的; (二)审查结果无结论性意见的或审查人未签字的; (三)对不同意的项目未按规定反馈审查意见的; (四)未按规定复测借款人、担保人信用等级的。 第十九条 审查通过贷款下列资料不全贷款的,责令审查责任人限期补充,并处以审查责任人300元以上的罚款;贷款形成损失的,审查责任人与调查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法人客户贷款业务无下列资料之一的。 1、无企业营业登记执照或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及其年检证明的; 2、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 3、无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两年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的; 4、无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资料复印件的; 5、无企业开户许可证、贷款卡、信用信息记录及信用等级证明材料的; 6、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7、公司制企业法人无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及签字样本的;无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借款决定文书或企业董事会借款授权或决议的; 8、无企业资质证明、购销合同(加工、承建、承包、委托等项目、协议)、验资报告、公司成立批文、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出口批文、进出口许可证的; 9、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及对外担保情况缺失的(其中中小企业财务无相关财务状况调查说明的); 10、担保贷款无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决定文书或企业董事会担保授权或决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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