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外籍个人八项补贴政策

外籍个人八项补贴政策Just be happy, remember on the morning of June 18, 2022附件:2014-2016年外籍个人八项补贴政策指引2014-2016年外籍个人八项补贴政策指引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和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二、三、四、五条规定了八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和需要提供的有关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第十四条规定;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效凭证和证明资料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第一条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97号第六条规定;外籍个人探亲费税前合理扣除部分的确定;应以到达目的地的飞机票或其他交通工具票据所载金额为合理扣除金额;其他票据不能作为探亲费税前扣除依据..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财税外字198821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有关发票的政策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三、自查指南一总体原则判断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等八项补贴;是否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请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提供相关费用的报销凭证;核实八项补贴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判断其是否符合有关八项补贴免税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有关企业与来华工作外籍个人签定的劳动合同、派遣证明等复印件;护照、工作许可证等复印件..3、外籍员工租房合同复印件;及企业管理规定;4、外籍员工期间的工资表;5、子女教育费等收费协议、规定或告知等复印件;6、文字说明:外籍个人工资薪金发放形式;对外籍个人发放哪些补贴;有何规定;各项费用的构成如:子女教育费具体包含哪些项目;“八项补贴”的报销或发放形式;是否有相关的报销票证;是否为外籍个人上商业保险;哪些人员;与外籍个人工薪收入有关的其他情况..二发放形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以“非现金形式”和“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采取了其他形式;则个人不能享受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的税收优惠;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地;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1988财税外字第21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符合条件的现金形式住房补贴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税前扣除..三住房补贴对于住房费用确属为本人实际发生使用;并能提供住房费用凭证;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外籍员工享受住房补贴;除了房屋租金外;物业费、水电费、宽带费、有线电视费、清洁费、保险柜租金费等附加费用不能作为住房补贴;不能给予免税..长期租住酒店并开具的“住宿”发票不应作为免税收入..注:提供租房合同、租房发票、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证明资料..四伙食补贴超市中开具的“食品”项目发票不应作为伙食补贴凭证给予免税..五搬迁费对于可以享受免税的搬迁费;应为外籍员工入境或出境产生的搬迁费用..在搬迁中产生的“货运代理费”不能给予免税..注:提供任职证明、离职证明、护照、本人机票或电子行程客票单、行李“运费”发票及其他有关证明资料..六探亲费对于可以享受免税的探亲费;核实报销票据是否为飞机票或其他交通工具票据;非交通类报销票据不能给予免税..核实探亲次数是否超过一年两次;探亲地点与本人国籍、家庭居住地是否相符等..如飞机到达目的地与国籍所在地不一致;要求提供说明和其它资料给予佐证..注:提供本人机票或电子行程客票单及其他有关证明资料;如果有飞机中转的情形;核实购买的是否是联程机票;在中转地停留的时间是否合理..七语言培训费对于外籍员工在语言培训中发生的“教材费”等非语言培训方面的费用;不能给予免税..八子女教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子女教育费应为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教育和幼儿园教育..类似兴趣班、早教班、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不在免税范围内..在学校发生的非教育费支出不在免税范围内;如饭费、校车费、申请费、注册费、考试费、培训班费、补习班费、兴趣班费、早教班费等..在中国大陆以外发生的子女教育费支出不在免税范围内..注:提供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学校开具的“学费”发票、费用明细单据及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九发票对于提供的发票报销凭证;要求审核发票真伪和付款单位名称;付款单位名称应为单位全称或者外籍个人名字全称..其他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报销凭证一律不允许免税..注:对于发现的有问题发票;记录发票查验结果并填写问题发票情况统计表..十扣除时间规定对于一次性取得的报销凭证;扣除时间的规定要根据其报销给付的时间进行判断;如一次性给予报销补贴;应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如分期分月给予报销补贴;可以在每月进行税前扣除..。
劳务费个人所得税_外籍(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来华工作。
外籍员工在我国工作期间,往往会获得劳务费收入。
劳务费是指个人因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籍员工在我国境内取得的劳务费收入,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将从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外籍员工管理办法及案例分析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外籍员工管理办法1. 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包括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教师、艺术家、运动员等。
2. 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取得的劳务费收入。
劳务费收入包括以下几类:(1)工资、薪金所得: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从雇主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奖金、津贴、补贴所得: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从雇主处取得的奖金、津贴、补贴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报酬。
3. 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
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比例税率适用于奖金、津贴、补贴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1)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比例税率:奖金、津贴、补贴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4. 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可以享受以下减免税政策:(1)起征点: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取得的劳务费收入,每月起征点为5000元。
(2)专项附加扣除: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税收协定: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一、2004年7月1日起,对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的计算应按《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为准;2004年6月30日前,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从入境之日起计算,离境之日可不算在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
1、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
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3、关于对不同纳税义务的个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问题。
对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判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在计算其应纳税额时,分别适用以下公式:(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从2008年3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中工作外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及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外籍专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附加扣除费用2800元,即在原扣除标准2000元根底上加计扣除2800元,共可扣除4800元。
如,在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美国专家〔非居民纳税人〕2021年6月份取得该企业发放工资收入20000元人民币,那么该人员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2000+2800〕=15200〔元〕,所以,应纳税额为15200×20%-375=2665〔元〕。
本文以下介绍外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奖金以及其他几种情况个人所得税具体缴纳方法。
一、在华外籍人员取得各项奖金计税方法〔一〕在华外籍人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在华外籍人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具体计税方法取决于其是否为居民纳税人:1.假设外籍人员为居民纳税人,那么其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计税方法为:先将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差额〞后余额,按上述方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
计算公式如下:雇员当月工薪所得够缴税标准,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一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雇员当月工薪所得不够缴税标准,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薪所得与费用扣除额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美国A先生已在中国境内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3年,2021年12月,他取得含税年终奖金60000元,其工资为每月4000元。
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今天咱们来聊一个挺有趣的事儿,就是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他们的工资薪金个
人所得税是怎么计算的呢?
咱们先来讲个小故事吧。有个叫汤姆的外国小朋友,他特别喜欢中国,长大了就
来到中国工作啦。他在一家公司上班,每个月能挣不少钱呢。但是呀,他挣的这些钱
可不是都能自己留着花,有一部分要交个人所得税哦。
那这个税是怎么算的呢?其实呀,和咱们计算自己的小零花钱分配有点像呢。比
如说,汤姆每个月工资是10000元。首先呢,要减去一个标准的扣除数,就好像咱们
分糖果,先得留出一部分一样。这个扣除数呀,是5000元。那10000元减去5000
元,还剩下5000元啦。
这剩下的5000元呢,还得看它在哪个“小格子”里。就像咱们玩游戏,不同的分
数段有不同的规则一样。如果剩下的钱不超过3000元,那税率就是3%。汤姆剩下的
5000元里,有3000元是在这个“小格子”里,这3000元要交的税就是3000乘以
3%,等于90元。
还有剩下的2000元呢,它跑到下一个“小格子”里啦。这个“小格子”的税率是
10%,不过呢,还要减去一个速算扣除数210元。那这2000元要交的税就是2000乘以
10%再减去210元,等于200 - 210 = -10元。这里算出负数可不对哦,其实就是不用
交税啦,因为前面的计算规则就是这样设定的。
所以呀,汤姆这个月要交的个人所得税就是90元。交了税之后,剩下的钱他就可
以用来买自己喜欢的东西,在中国开开心心地生活啦。
现在你们知道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大概是怎么算的了吧?是不是还挺有
趣的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6c786d57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d1.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1997年4月9日国税发[1997]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20号)就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现就执行上述规定的具体界定及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二、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同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外籍人士183天个税如何计算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称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公告如下: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这几项新的调整,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更加方便了,也会更多吸引外部人才来华交流工作。下面我们结合两个案例来看一下:
案例一、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境内居住天数如何计算?
香港居民张先生,每周一早九点到周五晚五点在深圳工作,其余时间在香港。依据公告规定“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因此张先生每周在深圳的居住时间为3天(周二至周四,双休日除外),按全年52周计算,张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时间为156天,未满183天,不构成居民,张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境内连续居住满“六年”,从哪一年开始计算?
外籍人士John, 2013年1月1日来沪工作,2026年12月31日期满回国,期间,除2025年2月10日至3月20日临时有事回国以外,其余时间一直在沪。
1、John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年度,如果从2013年开始计算,到2019年实际上已经满六年(2013年至2018年),但是由于公告中规定“连续居住“满六年”的年限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2019年之前的年限不再纳入计算范围”,那么2013-2018年之间的年限一律“作废”,自2019年重新计算,那么当前John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2004年3月5日)各省、自治州、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进入我国境内任职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外籍人员不断增加。
由于外籍人员流动性较大,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较为复杂,给外籍人员正确判断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带来一定的难度,个人所得税漏报漏缴现象时有发生。
为加强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和纳税服务,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完善管理机制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既涉及国际间税收管辖权判定与划分问题,又涉及对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具体政策和程序,属于国际税务事项管理的重要内容。
因此,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使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不仅事关国家税收收入的保障,而且事关国家税收主权的维护。
各地要提高对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国际税务管理的岗责体系,充实专业人才,完善和规范管理程序,为开展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提供保障。
二、规范执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适用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包括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
各地应通过加强自身素质教育,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准确掌握相关政策。
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肃税收法纪,理顺征管程序,确保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到位,为外籍人员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关于外籍人员来所取得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
关于外籍人员来所取得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在科技日新月异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科研院所逐渐把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提高学科水平,扩大国际影响作为发展方针。
多年来,他们采用建立合作关系、主办国际会议、组织合作项目、聘请客座教授、引进海外人才、邀请来访讲学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科学文化,对相关学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于“引进来”的外籍人员取得的报酬,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成为我们财务人员遇到的一个难题。
我国税法对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散见于数个法律法规文件,同时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还涉及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即“税收协定”),因此,我们总结并摘录了相关的税务法规及解释,给大家提供参考。
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的政策汇集一、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情况为了吸引国外高端人才到我国工作,提高我国教育和科研水平,我国对外签署的大部分税收协定(包括税收安排,下同)中专门列有针对教师和研究人员给予税收优惠的规定,即缔约国一方居民到另一方(来源国)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取得的所得,在符合既定条件下,来源国予以免税。
截止2009年底,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安排)中未列有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国家或地区包括:加拿大、乌兹别克斯坦、阿塞拜疆、阿尔及利亚、香港、新加坡、捷克和比利时。
二、适用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条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条件包括:(一)纳税人身份纳税人应是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并且为缔约对方的教师或研究人员。
(二)工作机构纳税人到我国的大学、学院、学校等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工作,对工作机构的限制条件: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具有聘请外籍教师资格,并由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是指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外籍人员免税政策
外籍人员免税政策政策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二: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417号、国税发[1997]05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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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介绍一、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例: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12月10日离境回国过圣诞,并于2009年1月22日回到中国,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解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2008年为一个纳税年度,该人在该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未超过30天,2009年这一纳税年度离境也不超过30天,所以本例中不扣减日数,他仍然是居民纳税人。
例: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2月离境12天,2008年5月离境17天、2008年7月离境8天、2008年9月离境15天、2008年12月离境11天,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解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2008年为一个纳税年度,该人在该纳税年度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该人2008年累计的离境天数为63天),所以本例中不扣减日数,他仍然是居民纳税人。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个人所得税是按属人税收管辖权和属地税收管辖权相结合来确定征税范围。
因此,判定所得来源地是确定纳税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应税所得的确定1、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
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据国税发[1995]173号文: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国货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
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企业和个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汇价折算的计算过程。
四、对外籍人员居住日的确定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5号文的规定:判断纳税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是否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时,居住时间的确定,应按有关入境证明,依据各税收协定具体规定予以计算。
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历年或纳税年度计算的,应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计算居住时间;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12个月或365天计算的,应自缔约国对方居民个人来华之日起,跨年度在任何12个月或365天内计算其居住时间。
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按国税发[2004]97号,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
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2、居住时间在90天以下(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居住183天以下)。
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举例:日本人黑田2009年1-12月在中国境内企业任职,居住时间不超过183天,境内每月支付工资5000元人民币,境外每月支付并承担20000元人民币(以1月份为例)。
计算税款为:{(25000-4800)*25%-1375}*5000/25000*31/31=735元。
3、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
应适用下述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举例:日本人黑田2009年2-11月在中国境内企业任职,居住时间超过183天,境内每月支付工资5000元人民币,境外每月支付并承担工资20000元人民币。
(假设全月须境内工作)计算税款为:{(25000-4800)*25%-1375}*31/31=3675元。
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
应适用下述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例:某外籍个人1995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未满五年,其中10月份临时离境10天,当月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34000元人民币,境外雇主支付工资折合20000元人民币(假设境外支付的全属临时离境期间境外工作的报酬),则该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第一步:全月境内、除外工资的应纳税额=(34000+20000-4800)×30%-3375=11385元第二步:境内所得的应纳税额=11385×(1-20000/54000×10/30)=9979.44元。
5、居住时间超过五年的,从第六年起,就其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中国境内是否居住满五年的计算起始日期,是从1994年1月1日起。
(该个人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财税字[1995]98号)6、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有特别规定。
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国税函发[1995]125号)及国税函[2007]946号五、奖金1、全年一次性奖金;与中方人员一样计算。
2、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纳税申报的期限1、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 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 日,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 日或183日后的次月七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3、如果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均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为月工资薪金后,按照对应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国税发〔1994〕148号,国税发[2004]97号)应纳税额=(当月工资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的天数/当月天数其中,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的全月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费用标准后,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外籍人员2007年2月份受派到中国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20天,该企业按日支付其工资,每日工资为人民币5000元。
则该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第一步:计算全月的应纳税所得额。
全月的应纳税所得额=日工资×当月天数-费用扣除标准=5000×28天-4800=140000-4800=135200(元)第二步:计算工作20天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135200×45%-15375)×20天/28天=32475元。
七、相关政策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
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机构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比照上述规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241号)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境内工作雇员境外保险费的扣除规定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