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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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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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裁判文书民事类)序号名称页码1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2期)2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2期)3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3期)4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3期)5 陆丰市陆丰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第三人张其心土地抵债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4期)6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与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5期)7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8年第6期)8 史文培与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7期)9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青年路支行返还扣划结算资金纠纷案(2008年第7期)10 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8期)11 浙江省乐清市乐城镇石马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顺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9期)12 中国家业银行哈尔滨市太平支行与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9期)1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实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9期)14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0期)15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综合信息交易所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0期)16 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展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1期)1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1期)18 国家开发银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案(2008年第12期)19 荷属案的列斯、东方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澄西船舶修造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2期)20 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与册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嘉祥景韦铜业有限公司、陈中融、高学敏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2期)21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与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1期)22 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2009年第1期)2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2期)24 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修造厂与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赫连佳新、梁秋玲及第三人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侵权纠纷案(2009年第2期)25 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与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2009年第3期)26 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4期)27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2009年第5期)28 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2009年第6期)29 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7期)30 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09年第8期)31 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2009年第9期)32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10期)33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09年第11期)34 杨培康与无锡活力保健品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09年第11期)35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12期)36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12期)37 刘保昌与安徽省东泰纺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10年第1期)38 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与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0年第1期)39 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2010年第2期)40 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侵权纠纷(2010年第2期)41 山东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2010年第3期)42 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0年第3期)43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2010年第4期)44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5期)45 沈阳银胜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5期)46 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10年第5期)47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保税区华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6期)48 赵子文与潘日阳财产侵权纠纷案(2010年第7期)49 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0年第7期)50 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0年第8期)51 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10期)52 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11期)53 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12期)54 张喜田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1年第1期)55 湖南省嘉禾县锻造厂、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11年第2期)56 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2011年第3期)57 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2011年第3期)58 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与林柏君、郑州正林食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再审案(2011年第4期)59 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2011年第5期)60 范有孚与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期货交易合同纠纷再审案(2011年第6期)61 张致清与冯照霞、崔枫、新乡市新华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2011年第7期)62 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债权纠纷案(2011年第7期)63 俞财新与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魏传瑞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案(2011年第8期)64 艾斯欧洲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明日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上海明日国际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2011年第8期)65 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合同纠纷案(2011年第9期)66 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与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道竞争纠纷案子(2011年第10期)67 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及其厦门分公司与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2011年第10期)6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广东发张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所、第三人珠海经济特区安然实业(集团)公司代位权纠纷案(2011年第11期)目录(裁判文书行政类)序号名称页码1 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规划局、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纠纷案(2009年第10期)2 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申请确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案(2010年第9期)3 重庆得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执行裁定复议案(2011年第11期)。

解析联营合同中的分成机制

解析联营合同中的分成机制

解析联营合同中的分成机制随着商业合作模式的多元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联营合作方式成为许多企业选择的合作模式之一。

联营合同是一种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合同形式,其中分成机制是联营合同中重要的一部分。

本文将对联营合同中的分成机制进行解析,并深入探讨其运作方式、影响因素以及解决纠纷的方法。

一、分成机制的运作方式联营合同中的分成机制是指联营合作双方按照一定比例或其他约定,将合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进行分配的方式。

通常情况下,分成机制会根据各方的投入、风险承担、管理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分配。

但是具体的分成机制却因合作双方的需求和谈判结果而有所差异,可以是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以达到一定收益后再分成等多种形式。

在联营合同中,分成机制的运作方式可以细分为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根据合作各方的协商结果,确定合作项目的投资比例,即各方的投入份额。

其次,在合作过程中,根据每个合作方的贡献和风险承担情况,确定分成比例。

最后,在合作期限结束后,根据约定的分成机制,进行分配。

二、影响分成机制的因素分成机制的制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投资份额:投资份额是分成机制制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通常情况下,投资份额越高的合作方在分成中获得的比例也会相应增加。

2. 风险承担:不同合作方在联营合同中所承担的风险不同,风险越大的合作方往往获得的收益比例也会相应增加。

3. 管理能力:联营合同中的合作方通常是各自拥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实体,其管理能力的强弱将直接反映在分成机制中。

4. 利润分配:联营合作双方对于利润分配的要求也是影响分成机制的重要因素之一。

有的合作方可能注重长期稳定的分配比例,而有的合作方可能更注重短期高额的分配比例。

三、解决纠纷的方法在联营合同中,由于分成机制的制定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平衡和调整,有时可能会引发纠纷。

在纠纷解决方面,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 协商解决:在纠纷发生时,各方应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充分倾听对方意见,并寻求双方共识。

公司法常见纠纷之2:公司及企业各类经营合同纠纷

公司法常见纠纷之2:公司及企业各类经营合同纠纷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公司法常见纠纷之2:公司及企业各类经营合同纠纷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涉及经营合同的法律较多,如〈〈民法通则》、〈〈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

常见的经营合同纠纷包括以下类型:1、出资纠纷出资纠纷,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因投资设立公司过程中形成的纠纷,既可能产生于公司设立过程中,也可能产生于公司设立之后。

2、联营合同纠纷联营,是指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实行的联合经营的形式,包括法人型、合伙型和契约型联营三种形式。

联营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一种特殊经营方式。

除契约型联营外,法人型和合伙型联营实际上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行为。

3、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所签订的合同。

〈〈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作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4、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企业承包经营是企业一种经营方式,承包经营的对象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承包经营因承包的对象不同而有所差异。

国有企业承包经营,是指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国有企业就其承包向国家上交的利润数额和应完成的技术改造任务及其它经济技术指标,为明确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应享有权利,由企业者代表企业与政府指定的部门所签订的协议。

发包方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

国务院于1988年2月27日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承包经营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过渡形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补充修改《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补充修改《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补充修改《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 年1 月25 日颁布● 苏高法[1999]37 号时效性: 有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补充修改《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苏高法[1999]37 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更好地指导全省经济审判工作,我院审判委员会对当前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讨论,对苏高法(1995)276 号《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并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补充了一些新的内容。

现将“ 补充修改意见” 下发给你们,供经济审判中参照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中第五条、第六条第一、三、四项、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停止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补充修改意见一、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1 .第五条修改为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人条件,但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和合法的经营权,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

企业分支机构作为原告的,可以独立参加诉讼;作为被告的,以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法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未经工商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有关它们的诉讼,由其企业法人参加。

2 .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诉讼发生时,对于具备法人条件,实际已停止经营活动一年以上,尚未被注销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如果未成立清算组织又无人应诉的,以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已经以该企业为被告立案的,可通知原告申请变更开办单位、主管部门为诉论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中要依法认定该企业已经歇业。

3 .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可以将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和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以投入不足部分为限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释〔2004〕14号-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释〔2004〕14号-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四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合同的民事制裁;第五条:超越资质,竣工前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及利息的处理原则;第七条:劳务分包按有效处理;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第十七条:拖欠工程款应计付利息;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息起算时间;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格结算;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这个司法解释总共有28条,结构可以分三个部分:第一条到第二十六条属于第一部分,属于主体部分,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从理论上讲是合同之债.第一部分再细分,还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到二十三条讲的是实体;第二十四到二十六条讲的是程序。

第一条到第二十三条还可以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即第一条到第七条,是有关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包括哪些情况应当认定无效,以及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或者说形式上无效,但实质上应当认定为有效的情形。

为什么不讲合同有效呢?因为合同有效的原则是合同全面履行,不需要制定司法解释来解释,所以只讲无效。

第二部分即第八条到第十条,讲的是施工合同的解除.就是施工合同有效的解除问题,主要讲法定解除,因为约定解除只要约定条件成就即可解除,不需要制定司法解释。

案由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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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目录第一部分合同纠纷案由第二部分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第三部分婚姻家庭纠纷案由第四部分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第一部分合同纠纷案由一、代位权纠纷1.代位权纠纷二、撤销权纠纷2.撤销权纠纷(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三、悬赏广告纠纷3.悬赏广告纠纷四、买卖合同纠纷4.买卖合同纠纷(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5)拍卖纠纷(6)互易纠纷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14.供用电合同纠纷15.供用水合同纠纷16.供用气合同纠纷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七、赠与合同纠纷18.赠与合同纠纷19.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八、借款合同纠纷20.借款合同纠纷(1)(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2)企业之间借款纠纷21.民间借贷纠纷九、借用合同纠纷22.借用合同纠纷十、租赁合同纠纷23.租赁合同纠纷十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十二、承揽合同纠纷25.加工合同纠纷(1)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纠纷26.定作合同纠纷27.修理合同纠纷28.复制合同纠纷(1)印制合同纠纷29.测试合同纠纷30.检验合同纠纷十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3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3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3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3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十四、运输合同纠纷(一)客运合同36.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37.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1)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38.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国际铁路旅客联运合同纠纷39.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内河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沿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0.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国际航空旅客联运合同纠纷(二)货运合同纠纷4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4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4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4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45.管道运输合同纠纷46.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三)多式联运合同纠纷47.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十五、技术合同纠纷48.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49.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50.技术进口合同纠纷51.技术出口合同纠纷52.技术咨询合同纠纷53.技术服务合同纠纷54.技术培训合同纠纷55.技术中介合同纠纷56.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57.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十六、知识产权合同纠纷58.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59.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1)发明专利转让合同纠纷(2)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合同纠纷(3)外观设计专利转让合同纠纷6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6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6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63.委托创作纠纷64.合作创作纠纷65.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出版合同纠纷(2)表演权许可合同纠纷(3)作品翻译许可合同纠纷(4)作品改编许可合同纠纷(5)作品广播权许可合同纠纷66.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67.软件开发合同纠纷68.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69.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十七、保管合同纠纷70.保管合同纠纷十八、仓储合同纠纷71.仓储合同纠纷十九、委托合同纠纷72.委托合同纠纷(1)诉讼代理合同纠纷(2)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3)专利代理纠纷(4)商标代理纠纷(5)船舶代理合同纠纷(6)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8)保险代理纠纷二十、行纪合同纠纷73.行纪合同纠纷(1)代购代销合同纠纷(2)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3)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4)保险经纪合同纠纷二十一、居间合同纠纷74.居间合同纠纷二十二、担保合同纠纷75.保证合同纠纷76.抵押合同纠纷(1)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纠纷77.质押合同纠纷78.留置纠纷79.定金合同纠纷二十三、典当纠纷80.典当纠纷二十四、保险合同纠纷8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8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83.再保险合同纠纷84.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十五、海商合同纠纷8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86.航次租船合同纠纷87.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88.定期租船合同纠纷89.光船租赁合同纠纷90.海上拖航合同纠纷91.海难救助合同纠纷92.海上打捞合同纠纷93.海上保险合同纠纷94.港口作业合同纠纷95.理货合同纠纷96.航道疏浚合同纠纷97.海上运输(船舶)联营合同纠纷98.船舶建造、买卖、拆解合同纠纷9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二十六、储蓄存款合同纠纷100.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十七、信用卡纠纷101.信用卡纠纷二十八、信用证纠纷102.信用证纠纷二十九、期货交易纠纷103.期货交易纠纷三十、信托纠纷104.信托纠纷三十一、证券合同纠纷105.股票交易纠纷106.公司债券交易纠纷107.出资转让纠纷108.国债交易纠纷109.证券代销协议纠纷110.证券包销协议纠纷111.证券投资咨询纠纷112.证券资信评估纠纷113.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三十二、经营合同纠纷114.出资纠纷115.联营合同纠纷116.合伙协议纠纷117.企业承包合同纠纷118.企业租赁合同纠纷119.挂靠经营纠纷120.企业出售纠纷121.上市公司收购纠纷122.公司分立纠纷123.公司合并纠纷124.债权转股权纠纷125.彩票、奖券纠纷126.补偿贸易纠纷127.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128.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三十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29.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三十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30.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十五、电信合同纠纷131.电信合同纠纷三十六、邮政合同纠纷132.邮政合同纠纷三十七、演出合同纠纷133.演出合同纠纷三十八、服务合同纠纷134.服务合同纠纷(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3)银行保管箱服务合同纠纷(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5)旅游合同纠纷(6)房地产咨询纠纷(7)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8)房地产经纪纠纷(9)旅店服务合同纠纷(10)财会服务合同纠纷(11)物业管理纠纷(12)饮食服务合同纠纷(13)娱乐服务合同纠纷(14)有线电视收视纠纷三十九、劳动争议135.劳动合同纠纷136.集体劳动合同纠纷137.事实劳动关系争议138.劳动保险纠纷四十、劳务(雇佣)合同纠纷139.劳务(雇佣)合同纠纷第二部分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一、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140.财产所有权纠纷(1)财产权属纠纷(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41.提单纠纷142.仓单纠纷143.存单纠纷144.宅基地纠纷145.探矿权纠纷146.采矿权纠纷147.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148.承包经营权纠纷149.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采光、通风纠纷(3)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4)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150.埋藏物隐藏物权属纠纷151.拾得遗失物权属纠纷152.拾得漂流物权属纠纷153.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权属纠纷二、票据、证券权益纠纷15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155.票据追索权纠纷15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15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158.票据损害赔偿纠纷15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16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161.证券发行纠纷(1)配股纠纷162.证券返还纠纷163.证券欺诈纠纷164.证券内幕交易纠纷165.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166.虚假证券信息纠纷167.证券投资基金纠纷168.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三、股东权纠纷169.股票交付请求权纠纷170.股权转让侵权纠纷(1)优先认购权纠纷171.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172.公司知情权纠纷173.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17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175.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176.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四、损害公司权益纠纷177.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178.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五、知识产权纠纷(一)著作权纠纷179.著作人身权纠纷(1)作品发表权纠纷(2)作品署名权纠纷(3)作品修改权纠纷(4)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180.著作财产权纠纷(1)复制权纠纷(2)发行权纠纷(3)展览权纠纷(4)公开表演权纠纷(5)播放权纠纷(6)摄制权纠纷(7)改编权纠纷(8)翻译权纠纷(9)汇编权纠纷181.邻接权纠纷18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商标权纠纷183.商标权权属纠纷184.商标侵权纠纷(1)假冒注册商标纠纷(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纠纷(三)专利权纠纷185.专利权权属纠纷186.专利侵权纠纷187.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188.专利申请权纠纷189.专利申请优先权纠纷190.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191.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四)发现权与发明权纠纷192.发现权纠纷193.发明权纠纷(1)植物新品种纠纷六、不正当竞争纠纷194.垄断纠纷195.虚假广告纠纷186.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2)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197.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198.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199.伪造产地纠纷200.倾销纠纷201.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七、海事纠纷202.海上重大责任事故纠纷203.船舶碰撞纠纷(1)船舶浪损纠纷204.船舶触碰(建筑物、设施)损害赔偿纠纷205.船舶损坏(空中或水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206.影响航船航行损害赔偿纠纷207.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8.港口作业纠纷209.养殖损害赔偿纠纷210.船舶、港口作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211.非法留置船载货物纠纷212.共同海损纠纷213.船舶水道规费纠纷八、人身权纠纷21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3)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4)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5)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6)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7)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215.人身自由权纠纷216.名誉权纠纷217.名称权纠纷218.姓名权纠纷219.荣誉权纠纷220.肖像权纠纷九、特殊侵权纠纷22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22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22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224.产品责任纠纷22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22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22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22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22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23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23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23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23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23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十、不当得利纠纷235.不当得利纠纷十一、无因管理纠纷236.无因管理纠纷第三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由一、婚姻家庭纠纷237.婚约财产纠纷238.离婚纠纷239.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24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241.婚姻无效纠纷242.撤销婚姻纠纷243.夫妻财产约定纠纷244.婚姻自主权纠纷245.抚养、扶养关系纠纷246.抚育费纠纷247.扶养费纠纷248.监护权纠纷249.探视子女权纠纷250.生身父母确认纠纷251.赡养纠纷(1)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52.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53.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54.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255.分家析产纠纷二、继承纠纷256.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257.遗嘱继承纠纷258.继承权确认纠纷259.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60.遗赠纠纷261.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第四部分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26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263.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264.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265.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266.申请指定监护人案26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268.申请宣告失踪案269.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案270.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案271.失踪人债务支付案27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273.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274.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案275.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276.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案277.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278.申请支付令案279.申请公示催告案280.国有企业破产案281.(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282.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28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28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285.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286.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287.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纠纷案288.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案(1)申请扣押船舶案(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案(3)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案(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案289.申请海事强制令案290.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29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292.申请海事船舶优先权催告案293.申请海事债权确权案29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29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裁定案296.申请承认国外仲裁裁决案297.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298.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定案299.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调解书案 300.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

关于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定

关于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定企业之间如何进行资金拆借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历来为我国法律和政策所禁止。

2011年,随着原材料、劳动力成本的上涨,再加上银根紧缩,很多的中小企业都遭遇资金难关。

有银行界人士称“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今年的情况比2008年更加困难。

”面对如此困境,企业之间以各种形式相互借贷的情况也随之大量出现,在部分地区甚至非常普遍。

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如何处理及其合法化的途径等问题随之成为很多中小企业关心的问题,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此问题的处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从现有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相关规定。

从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如下规定: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甘肃广播电视大学酒泉分校——冯小云甲公司诉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2001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由乙方(乙公司)承租甲方(甲公司)所有的位于A市西大街2号面积约1100平方米砖混结构楼房两层,租赁期间为2001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1日止,年租金66000.00元,乙方一次性付清1年房租66000元,并预交2003年房租10000元。

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预交下一年房租,合同到期后与甲方签订续租合同,否则乙方必须在合同到期之日将房屋退还甲方。

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得毁坏房屋门等基本结构设施,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要求赔偿,恢复原貌。

合同履行中,乙公司于2001年10月24日向甲公司交纳房租66000.00元,并预交下一年房租10000.00元;2002年2月26日,乙公司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修,在装修过程中乙公司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毁坏房屋设施,致使租赁物部分受损。

2003年1月11日,甲公司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了《收费通知单》,明确告知乙公司应在2003年1月15日之前预交2003年度租金,逾期将终止租赁合同。

乙公司收到《收费通知单》后,于2003年1月21日,向甲公司作出《缴费说明》,明确表示,甲公司发出的《收费通知单》于2003年1月20日收到,但拒绝预交2003年度租金,并提出了续交房租的条件,即“我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三楼由我公司出租或继续使用,你公司不予干涉,我公司续交第二年房租。

”2002年6月12日,乙公司与B市丙公司签订了销售维修部(以下简称维修部)签署联营协议一份,《联营协议》约定:乙公司与丙公司双方以联营合作的方式,由乙公司提供经营场地,本着照章纳税,合法经营的原则。

丙公司提供年租柒万元(70000元)的,作为丙公司联营投入的股金。

双方联营中,无论盈亏,丙公司付给乙公司年股金70000元,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否则乙公司有权停业,停业期间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丙公司承担。

文秘知识-8万借款借条堪称范本却不受法律保护为什么?

8万借款借条堪称范本却不受法律保护为什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对明确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成立与否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出具的是欠条,有的提供的是借条,各有不一。

下面整理8万借款借条堪称范本却不受法律保护的案例,供你参考。

8万借款借条堪称范本却不受法律保护的案例任某听说走私香烟能赚大钱,决定铤而走险。

筹措资金时,任某将自己的打算向战友贾某和盘托出。

贾某看在战友的情面上借出了8万元。

结果,任某在推销香烟时被查获。

贾某得知后,持借条把任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制裁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收缴用于非法贩卖香烟的借款8万元。

这是任某给贾某打的借条内容,可以说堪称完美无瑕:为了做生意,现收到贾某(身份证号:2345670898)以现金出借的¥80000.00元(人民币捌万元整),借期陆个月,月利率6(仟分之柒),贰零壹叁年拾贰月捌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

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10(仟分之拾)计付逾期利息。

立此为据。

借款人:任某(身份证号:7654321817)贰零壹叁年陆月捌日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原告贾某的诉讼请求呢?8万用人民币就这么没了吗?贾某很不服气,接下来就给您讲讲,请朋友们认真阅读,千万不要大意!7个方面关键要素决定了借贷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包括:(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三)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四)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1.09.01•【字号】•【施行日期】1991.09.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目录1、当事人在技术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明确,怎样确定诉讼管辖?2、技术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中介方仲裁解决”条款的,法院是否受理?3、合同当事人双方经中介方代为办理经费结算业务,中介方的行为是否违法?4、如何处理中介方收取的报酬过高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5、中介方收取的报酬应否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损失?6、中介方在技术合同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担保是否有效?7、怎样确定中介方的诉讼地位?8、技术开发单位无履约能力,其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是否有效?9、合作开发合同和技术联营合同有何区别?10、公民个人能否成为技术联营合同的主体?11、以技术作为投资的联营合同,提供技术的一方可否取得保底利润?12、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有购销、包销及生产经营条款的,该条款超越经营范围是否有效?13、法院应否受理口头技术合同纠纷?怎样处理口头技术合同纠纷案件?14、当事人为保守技术秘密,能否申请不公开审理?15、法院认定技术转让合同无效或判决解除合同时,法律文中要不要明确受让方的保密义务?16、怎样处理无效技术合同?17、能以履行合同的经济效益不好,认定技术不成熟?18、许可方转让的专利技术不成熟、无法实施怎样处理?19、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标的与许可方实际提供的技术不一致,怎样认定合同的效力?20、许可方违反独占或排他许可合同,又与第三方签订许可合同,对这种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21、在审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中,受让方或其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合同纠纷是否中止审理?22、转让方取得的“视同鉴定书”不合法,应怎样认定其效力?23、独占、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不实施专利技术,如何计算转让方的损失?24、技术合同中的混合合同怎样确定案由和适用法律?25、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26、专利生产许可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有何区别?27、如何确定技术合同的履行地一、当事人在技术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明确,怎样确定诉讼管辖?所谓仲裁条款水明确,是指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或者既约定了仲裁条款,又约定了诉讼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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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纠纷案
原告福建中闽实业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 169号中闽天骜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江祥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晖,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干部,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
区湖东路64号3座604.

委托代理人张禄兴。
被告福清台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厦公路6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薛命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国春,男,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文化南巷69号。
原告福建中闽实业公司(下称中闽公司)为与被告福清台鑫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台鑫公司)、
被告陈国春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
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晖、张禄兴,被告台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命雄,被告陈国春等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闽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台鑫公司分别于1995年11月 1日和1996年5月21日,
签订了两份投资合作合同,共同经营食品饮料项目,由福清渔溪建新养鳗场为两合同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两次共向台鑫公司投入资金1500000元。合同到期时,
被告台鑫公司未能依约返还原告投资本利,共计欠款人民币1770000元。1997年5月15日,
原告与被告台鑫公司、被告陈国春三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台鑫公司应于1997
年6月15日前还清借款本息,并提供该公司设备作为抵押;被告陈国春对上述款项同时提供连
带担保责任。但被告至今未能按协议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因此,诉请判令被告台鑫公司偿还投
资本利共计人民币1980000元(按双方约定的投资收益率年21.6%,计至1997年7月1日),被
告陈国春对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台鑫公司辩称:1、MS951101号合同书即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又无单位盖章,且
被告也没有具体实施这一借贷行为,认定被告向原告借贷1000000元缺乏依据。2、MS960521
号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而贷款的行为超出了原告的经营范围,因此该合同无效,被告只需
返还本金500000元。

被告陈国春辩称:1、MS951101号合同是不存在的,因此担保人的担保失去了意义,该担
保无效。2、MS961101号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只限于本金500000元范围内。现被告台鑫公司
的抵押设备已足以偿还,因此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1995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台鑫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MS951101的投资
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建设经营食品饮料项目,原告投资1000000元,占20%的
股份;合作期限自1995年11月1日起至1996年11月1日止;在合作期内,原告按出资比例拥
有产权和经营权,并按出资比例分得利润;原告同意由台鑫对项目进行承包经营,定期向原告缴
付回收投资本金及股利;原告于1995年11月1日投入1000000元资金,被告应于1996年11
月1日全部归还原告投资本利共计人民币1216000元;台鑫公司若不能按期归还原告的投资款及
分利,逾期每天按逾期金额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996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台鑫公司又签订了一份编号为MS960521的投资合作合同,
合作期限自1996年5月21日起至1996年11月21日止,原告于1996年5月21日投入500000
元资金,被告应于1996年11月21日全部归还原告投资本利共计人民币554000元,其他约定
的事项与MS960521合同相同。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福清渔溪建新养鳗
场分别为两合同提供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分别于1995年11月1日,1996年5月21日向台鑫公司投资人民
币1000000元和500000元。两合同期满后,台鑫公司未能按约返还原告投资本金及应分利润。
鉴于原合同担保人福清渔溪建新养鳗场已无履行担保责任的能力,1997年5月15日,原告与
被告台鑫公司、被告陈国春订立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台鑫公司在1997年6月
15日前还清欠原告的投资本金1500000元及计至1997年6月15日的相应投资收益;台鑫公司
以其所有设备和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担保人陈国春对上述投资本金及收益负连带担
保责任,在台鑫公司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补充协议时,由担保人先履行担保责任。1997年
5月16日,原告与被告台鑫公司共同向向福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抵押物价值人民币1059000元,抵押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及罚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至
1997年6月15日止。但《补充协议》到期后,被告台鑫公司仍未能履行协议,原告遂诉至本
院,请求判令被告台鑫公司偿还投资本利,被告陈国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庭审中,两被告对
所欠本金数额和收益的计算均当庭表示无异议。

另查明,原告福建中闽实业公司系省级投资企业,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确定的经营范围,该公司有权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并按约定收回投资本金并获取相应的收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MS951101合同、MS960521合同及担保书、《补充协议》、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编号00100076和编号00100099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汇票委托书、
国发(1988)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投资管理体制近期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1988)综214号
《关于成立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的批复》中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和庭审
笔录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台鑫公司所订立的两份编号分别为MS951101、MS960521的投资合作
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台鑫公司、被告陈国春三方订立的《补充协议》均真实、合法、有效。被
告台鑫公司应偿还原告投资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并应依约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两次共计
人民币270000元。被告台鑫公司未按约偿还原告的投资本金及相应的收益,应承担逾期付款的
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从合同期满的次日计至还清所有投资本利之日
止)。被告陈国春对台鑫公司履行两份投资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提供连带担保,事实清楚,
协议合法有效,因此被告陈国春应对台鑫公司欠原告的投资本金、收益及违约金的总额中超过
抵押担保价值的部分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两被告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
规定,判决如下 :

一、被告台鑫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闽公司投资本金及收益共计人
民币1770000元。

二、被告台鑫公司应向原告中闽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其中1216000元从1996年11
月2日起,另55400元从1996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陈国春应对上述欠款金额超过抵押担保价值的部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案诉讼费 19910元,由被告台鑫公司负担(该诉讼费原告已代交,被告台鑫公司在执行
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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