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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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4.12•【文号】国能发核电规〔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发核电规〔2022〕45号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核电厂消防验收工作,保障核电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2年4月12日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核电厂消防验收工作,保证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核电〔2015〕41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核电〔2019〕8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范围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和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的所有辅助厂房与配套设施,以及消防站和应急指挥中心。

第三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组织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并承担全面责任,应当依法自主、规范、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承担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

专业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独立提交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经批准的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文件、安全分析报告中防火部分(含火灾危害性分析报告),和经审查的消防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国能发安全〔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水电总院,中电联,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4年1月12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电力质监机构是指受国家能源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

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告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考核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结果第四条对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条件和工作情况。

第五条对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是由法人设立的独立专职机构;(二)人员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1.站长、副站长等机构负责人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其中至少有1名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机构专职负责人;2.专职工作人员的专业结构与质量监督工程类别相适应,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与质量监督工程的数量和规模相适应;3.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符合国家能源局相关管理要求;(三)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四)具备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文件适用于核电厂首次装料之后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要从确保核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纵深防御的防火原则,加强消防管理机构建设,明确消防管理部门独立监督的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普及消防知识及灭火技能,严格执行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完善火灾应急预案并做好演习工作,努力降低火灾风险,确保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业主单位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总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各厂房及构筑物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消防安全责任的履行情况,应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五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核电集团)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水平。

第六条业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批准满足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符合核电厂实际的消防大纲;(二)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三)掌握核电厂消防安全情况,定期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就有关事项提供指导和决策意见,并组织落实;(四)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及时、如实地报告火灾事件,并配合开展调查。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业主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担任,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二)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四)协助建立与地方消防支援力量有效的协作机制;(五)关注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并对消防安全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确保消防管理机制有效运行;(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核电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工程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的所有辅助厂房与配套设施。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业主单位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核电厂消防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法规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资源配备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电厂,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国外合作方经验证过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第七条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组织消防自验收,并应在当首次换料后3个月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厂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批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根据需要对核电厂消防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负责审查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水平。

第十条业主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责任:(一)依法申请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并接受检查;(二)对消防设计、施工采取严格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三)制定并实施防火大纲,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备可用。

第十一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应当在核电厂主体工程拟开工前6个月向国家能源局上报消防初步设计有关材料,具体包括:(一)消防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初步设计消防专篇;(三)与消防有关的初步设计文件;(四)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岛、常规岛工程,需提供设计中所采用的国外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文本;(五)国家能源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能源局对《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政策的解读

国家能源局对《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政策的解读

国家能源局对《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6.0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政策解读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国能发核电规〔2022〕4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就《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核电厂消防验收是国家能源局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

2018年,我局印发《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发核电〔2018〕82号)。

2019年,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印发《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核电〔2019〕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全面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不降低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责任,将委托第三方评估的工作下放给企业,引入企业整改承诺制,建立专业机构全过程参与制度。

84号文印发实施2年多来,已完成6个核电厂14台机组的消防验收工作,改革措施落地取得良好成效。

同时工作中也发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问题,如:有的专业机构评审主要依靠外部专家,本单位技术力量不足;对专业机构全过程参与制度尚缺少具体要求;有的核电厂承诺整改问题整改时限偏长等。

为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验收工作,依据84号文,坚持问题导向,对2018年《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5章23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依据、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专业机构全过程参与,规定了专业机构开展消防设计变更和施工图审查,实施消防系统安装、试验、自验收等抽查见证,组织装料前消防评估等工作要求。

第三章验收方式和内容,规定了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性能测试等验收方式以及相应的验收内容。

2020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四篇)

2020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四篇)

工作总结参考范本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四篇)目录: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
氢气外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三
消防安全设施管理规定四
- 1 -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科工法[2006]119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核电厂设计、建造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纵深防御、严格监管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全国核电厂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协助国防科工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核电厂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本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核电厂消防安全。

营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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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核电厂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和分工。

第五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消防设施维护、应急救援等相关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核电厂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火灾危险化学品管理第八条核电厂应当统一管理火灾危险化学品,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清单,并组织编制和修订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核电厂应当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储存、使用和处置标准,确保其安全使用和运输。

第十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化学品管理人员,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的台账,做到稽查无缺。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当对火灾危险化学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管理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维保人员,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灭火装备的配备制度,储备充足的灭火剂,确保灭火装备的完好和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畅通。

第四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七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定期的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将隐患排查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核电厂应当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及时整改,确保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02.10•【文号】国能规划﹝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规划﹝201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企业:为了做好2017年能源工作,进一步深化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十三五”规划全面实施,我局研究制订了《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2017年2月10日附件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17年是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

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发展战略思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战略部署,以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化解和防范过剩产能,着力推进能源清洁开发利用,着力补上能源发展短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能源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主要发展目标(一)能源消费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4亿吨标准煤左右。

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4.3%左右,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6.8%左右,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0%左右。

(二)能源供应全国能源生产总量36.7亿吨标准煤左右。

煤炭产量36.5亿吨左右,原油产量2.0亿吨左右,天然气产量1700亿立方米左右(含页岩气产量100亿立方米左右)。

(三)能源效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5.0%以上。

燃煤电厂平均供电煤耗314克标准煤/千瓦时,同比减少1克。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护、分工负责、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全员参与、强化责任落实、科学防控、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制,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第六条核电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设并保持适应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七条核电厂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检测、维修、更新等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八条核电厂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核电厂应设立消防器材台账,记录消防器材的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和报废等情况,便于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机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做好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日常保养工作,保证其清洁、干燥、无阻塞等状态。

第三章消防组织与培训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建立消防工作领导体制,明确消防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通报消防安全信息。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定期组织针对消防安全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第四章消防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核电厂应配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核电厂的消防管理

核电厂的消防管理王威【摘要】针对核电厂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介绍其管理依据,包括:消防法、技术依据和核安全法规,并结合核电厂消防设计、研究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成果,阐述了消防管理的具体内容和相关目的.最后以日本福岛核事故为例,指出地震会引发核电厂火灾,并提出一些建议和应对措施.【期刊名称】《电力安全技术》【年(卷),期】2012(014)011【总页数】3页(P27-29)【关键词】核电厂;核安全;消防法;核事故【作者】王威【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100082【正文语种】中文1 概述根据来自美国、法国和俄罗斯等国的统计,核电厂发生火灾的概率为0.28,火灾引起核安全相关系统事故的概率为0.44,火灾可以对核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因此,核电厂的消防工作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核电厂的消防不仅涉及常规电厂消防的相关内容,更重要的是涉及核安全的内容,即无论在何种工况下(运行、换料大修或退役等),都必须保证电厂的核安全功能不会因火灾而丧失或削弱,也就是要对核安全相关系统提供足够、可靠的消防保护。

因此,核电厂的消防是整个核安全管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核安全法规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1.1.2中,提出设计核动力厂时对防火安全的要求,核安全导则HAD102/11《核电厂防火》对满足上述要求进行了相关指导。

在HAF102的1.1.3中指出,“在核动力厂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到退役的整个过程中,防火安全都是重要的。

”在HAF102中,制定了核动力厂运行防火安全的要求,核安全导则对为实现和维持满意的防火安全所必需的核动力厂管理和运行要素提出了建议,从而提供了满足这些要求的建议。

2 核电厂消防的管理依据2.1 消防法2008年国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版)》,并于2009-05-01起施行。

其中第4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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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1.09.23
•【文号】国能发核电规〔2021〕46号
•【施行日期】2021.09.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
正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国能发核电规〔2021〕46号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核电厂非生产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加强消防管理,保障核电厂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我局制定了《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23日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非生产区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非生产区是指核电项目核准和建设用地审批明确的核电厂用地范围之内、控制区单围墙之外的区域。

第三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对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业主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工作制度和管理机构,加强消防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第五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有关要求,主动向地方有关部门申报核电厂非生产区建设工程,根据各地具体规定,履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程序,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第六条对因故未能纳入地方管理的核电厂非生产区建设工程,由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核电集团)组织核电厂参照民用建筑消防管理有关要求和法规标准,开展非生产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并将审查和验收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其中应具体说明与地方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及相关意见。

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具体办法由核电集团制定。

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消防管理
第七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第八条业主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条业主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第十三条业主单位应当制定核电厂非生产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四条核电厂非生产区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核电集团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工作,统筹开展核电厂生产区和非生产区消防监督检查,每个核电厂每年不少于1次,每年3月将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十六条业主单位要主动与地方有关部门沟通汇报非生产区消防工作,接受
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对未纳入地方管理的核电厂非生产区建设工程,国家能源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抽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消防站和应急指挥中心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运行管理按照《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核电〔2015〕415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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