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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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内容及深度规定

核电厂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内容及深度规定

核电厂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内容及深度规定为提高核电厂工程初步设计消防专篇编制质量,进一步规范核电厂工程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内容与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能源行业标准《核电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NB/T 20401-2017)等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I.总体编制要求一、核电厂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应包括专篇所需的说明书和图纸。

文件应齐全,应注明版本、签署人员和签署日期。

二、说明书中应包括核电厂工程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消防设计、消防设施布置、设备和材料选型、设计计算等内容。

图纸应符合国家相关制图标准,应清晰、比例适当。

说明书和图纸均应使用中文,若使用外文应进行中文内容标注。

三、当核电厂消防设计由两家及以上设计院承担时,应明确消防总体设计院,并由其负责消防专篇的编制和协调工作。

四、核电厂初步设计消防专篇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法规标准、火灾危害性分析、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车道、防火分区、消防疏散、建筑构造、工艺系统防火、通风防火、消防给水、灭火设施、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防烟和排烟、消防站和消防组织等。

II.图纸及计算书编制要求一、图纸内容及深度要求(一)防火分区图核岛子项防火分区图。

应标注防火区类型、防火区边界、耐火极限、该防火区内的房间名称、编号。

(二)总图部分1.全厂总体规划图,比例为1:5000~1:10000。

应表示全厂总体规划内容和分期建设情况。

2.厂区总平面布置图,比例为1:1000。

应标注各子项间的最小安全间距。

3.厂区消防通道布置图,比例为1:2000。

应表示全厂消防通道路径和最小转弯半径。

(三)消防给水及灭火系统1.全厂消防系统总平面布置图,比例为1:1000。

应表示消防系统总体分区及相关接口,包括区域名称、水源、消防水池或水箱、消防水泵、稳压泵、干管平面布置、联络检修阀门等重要附件;应表示消防水泵等主要设备一览表。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核电厂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和分工。

第五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消防设施维护、应急救援等相关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核电厂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火灾危险化学品管理第八条核电厂应当统一管理火灾危险化学品,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清单,并组织编制和修订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核电厂应当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储存、使用和处置标准,确保其安全使用和运输。

第十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化学品管理人员,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的台账,做到稽查无缺。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当对火灾危险化学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管理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维保人员,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灭火装备的配备制度,储备充足的灭火剂,确保灭火装备的完好和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畅通。

第四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七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定期的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将隐患排查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核电厂应当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及时整改,确保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2020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四篇)

2020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四篇)

工作总结参考范本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四篇)目录: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
氢气外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三
消防安全设施管理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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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科工法[2006]119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核电厂设计、建造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纵深防御、严格监管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全国核电厂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协助国防科工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核电厂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本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核电厂消防安全。

营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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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

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

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核电厂消防验收工作,保证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核电〔2015〕41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核电〔2019〕8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范围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和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的所有辅助厂房与配套设施,以及消防站和应急指挥中心。

第三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组织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并承担全面责任,应当依法自主、规范、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承担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

专业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独立提交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经批准的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文件、安全分析报告中防火部分(含火灾危害性分析报告),和经审查的消防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专业机构应当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由总体(含建筑防火)、给水排水、电气仪控、供热通风、消防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每个专业一般不少于2人,相关人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专家组成员应当以专业机构本单位人员为主,外部专家数量比例不得超过40%,被评审工程的本单位及其上级管理单位人员不能作为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章专业机构全过程参与第六条专业机构应将评审工作贯穿到核电厂消防工程的设计、建设、验收全过程,提高评审工作深度、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全过程参与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在核电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后3个月内报核电厂营运单位。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为专业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专业机构负责审查核电厂消防施工图设计和消防设计变更。

在消防单项工程施工前,应当完成该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为加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核电厂的生产安全和人员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监督机构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是核电厂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机构,由核电厂消防安全专业人员组成。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三、监督职责1. 消防设施设备的监督:监督核电厂内的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完好可用,并及时消除故障和隐患。

2. 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的监督:监督核电厂的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演练,确保应急处理能力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3. 消防安全教育的监督:监督核电厂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的情况,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4. 消防隐患的监督:监督核电厂消防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消除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5. 火灾事故调查的监督:监督核电厂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找出火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监督方法1. 定期检查: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核电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2. 随机抽查: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随机抽查核电厂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确保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3. 投诉举报:对于核电厂的消防安全问题,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投诉举报,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五、监督结果和措施1. 监督结果: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对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结果应当及时向核电厂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2. 监督措施: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责令核电厂立即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的彻底解决。

六、法律责任对于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核电厂,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有权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护、分工负责、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全员参与、强化责任落实、科学防控、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制,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第六条核电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设并保持适应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七条核电厂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检测、维修、更新等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八条核电厂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核电厂应设立消防器材台账,记录消防器材的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和报废等情况,便于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机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做好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日常保养工作,保证其清洁、干燥、无阻塞等状态。

第三章消防组织与培训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建立消防工作领导体制,明确消防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通报消防安全信息。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定期组织针对消防安全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第四章消防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核电厂应配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文件适用于核电厂首次装料之后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要从确保核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纵深防御的防火原则,加强消防管理机构建设,明确消防管理部门独立监督的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普及消防知识及灭火技能,严格执行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完善火灾应急预案并做好演习工作,努力降低火灾风险,确保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业主单位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总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各厂房及构筑物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消防安全责任的履行情况,应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五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核电集团)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水平。

第六条业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批准满足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符合核电厂实际的消防大纲;(二)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三)掌握核电厂消防安全情况,定期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就有关事项提供指导和决策意见,并组织落实;(四)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及时、如实地报告火灾事件,并配合开展调查。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业主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担任,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二)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四)协助建立与地方消防支援力量有效的协作机制;(五)关注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并对消防安全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确保消防管理机制有效运行;(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核电厂消防管理制度范本

核电厂消防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核电厂所有工作人员、承包商及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人:(一)核电厂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车间、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所辖区域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三)各岗位人员为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人工作区域消防安全负责。

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火灾应急演练。

第三章消防设施管理第六条核电厂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池、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七条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消防设施,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核电厂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操作规程、巡查检查等要求。

第十条核电厂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严格控制其储存、使用和运输。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加强对电气线路、设备的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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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核电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工程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的所有辅助厂房与配套设施。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业主单位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核电厂消防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法规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资源配备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电厂,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国外合作方经验证过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第七条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组织消防自验收,并应在当首次换料后3个月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厂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批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根据需要对核电厂消防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负责审查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水平。

第十条业主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责任:
(一)依法申请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并接受检查;
(二)对消防设计、施工采取严格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
(三)制定并实施防火大纲,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备可用。

第十一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应当在核电厂主体工程拟开工前6个月向国家能源局上报消防初步设计有关材料,具体包括:(一)消防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初步设计消防专篇;
(三)与消防有关的初步设计文件;
(四)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岛、常规岛工程,需提供设计中所采用的国外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文本;
(五)国家能源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消防验收的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应当向国家能源局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书;
(二)消防验收专项报告;
(三)消防自动装置检测报告;
(四)消防自验收报告;
(五)核电厂火灾危害性分析评价报告;
(六)国家能源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对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业主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检查意见的要求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第十四条属于一般火灾事故的,业主单位应当在火灾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属于较大火灾事故的,业主单位应当在火灾发生后的八小时内报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属于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业主单位应当在火灾发生后的一小时内报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第十五条业主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核电厂工程停止施工或停止运行:
(一)核电厂工程未经消防初步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的;
(二)已通过消防初步设计审查的核电厂工程,变更初步设计导致消防安全功能降低的;
(三)业主单位要求核电厂工程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科工法[2006]1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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