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
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的界定按住建部51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对第十二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负责;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设区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等特殊建设工程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制度,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
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文件适用于核电厂首次装料之后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要从确保核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纵深防御的防火原则,加强消防管理机构建设,明确消防管理部门独立监督的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普及消防知识及灭火技能,严格执行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完善火灾应急预案并做好演习工作,努力降低火灾风险,确保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业主单位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总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各厂房及构筑物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消防安全责任的履行情况,应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五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核电集团)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水平。
第六条业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批准满足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符合核电厂实际的消防大纲;(二)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三)掌握核电厂消防安全情况,定期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就有关事项提供指导和决策意见,并组织落实;(四)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及时、如实地报告火灾事件,并配合开展调查。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业主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担任,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二)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四)协助建立与地方消防支援力量有效的协作机制;(五)关注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并对消防安全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确保消防管理机制有效运行;(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核电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工程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的所有辅助厂房与配套设施。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业主单位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核电厂消防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法规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资源配备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电厂,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国外合作方经验证过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第七条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组织消防自验收,并应在当首次换料后3个月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厂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批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根据需要对核电厂消防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负责审查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水平。
第十条业主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责任:(一)依法申请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并接受检查;(二)对消防设计、施工采取严格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三)制定并实施防火大纲,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备可用。
第十一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应当在核电厂主体工程拟开工前6个月向国家能源局上报消防初步设计有关材料,具体包括:(一)消防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初步设计消防专篇;(三)与消防有关的初步设计文件;(四)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岛、常规岛工程,需提供设计中所采用的国外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文本;(五)国家能源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能源局对《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政策的解读

国家能源局对《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6.0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政策解读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国能发核电规〔2022〕4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就《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核电厂消防验收是国家能源局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
2018年,我局印发《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发核电〔2018〕82号)。
2019年,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印发《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核电〔2019〕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全面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不降低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责任,将委托第三方评估的工作下放给企业,引入企业整改承诺制,建立专业机构全过程参与制度。
84号文印发实施2年多来,已完成6个核电厂14台机组的消防验收工作,改革措施落地取得良好成效。
同时工作中也发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问题,如:有的专业机构评审主要依靠外部专家,本单位技术力量不足;对专业机构全过程参与制度尚缺少具体要求;有的核电厂承诺整改问题整改时限偏长等。
为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验收工作,依据84号文,坚持问题导向,对2018年《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5章23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依据、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专业机构全过程参与,规定了专业机构开展消防设计变更和施工图审查,实施消防系统安装、试验、自验收等抽查见证,组织装料前消防评估等工作要求。
第三章验收方式和内容,规定了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性能测试等验收方式以及相应的验收内容。
2020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四篇)

工作总结参考范本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四篇)目录: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
氢气外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三
消防安全设施管理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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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科工法[2006]119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核电厂设计、建造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纵深防御、严格监管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全国核电厂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协助国防科工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核电厂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本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核电厂消防安全。
营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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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查和验收标准

消防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查和验收标准一、前言消防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查和验收标准对于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消防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查和验收标准进行探讨。
二、审查标准为确保消防工程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审查标准如下:1. 消防法规合规性:消防工程施工方案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消防法规,确保施工过程中对火灾的预防和控制能力。
2. 工程建筑设计规范性:消防工程施工方案应符合相关的工程建筑设计规范,确保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性能。
3. 进出口设置合理性:消防工程施工方案中的进出口设置应合理,确保在火灾情况下人员的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顺利进行。
4. 消防设备配置合理性:消防工程施工方案中的消防设备配置应合理,确保在火灾情况下能够及时控制和扑灭火灾。
5. 紧急疏散通道合规性:消防工程施工方案中的紧急疏散通道应符合相关要求,确保人员在火灾情况下能够快速安全地逃生。
三、验收标准为确保消防工程施工方案的实施效果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如下:1. 工程材料合格性:验收时需要对消防工程施工所使用的材料进行检查,并确保材料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施工过程合规性:验收时需要对消防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并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3. 消防设备功能性检测:验收时需要对消防设备进行功能性检测,并确保其能够正常运行和发挥预期效果。
4. 施工文件完备性:验收时需要检查施工期间生成的相关文件和记录,确保文件完备并符合相关要求。
5. 完工图纸符合度:验收时需要对消防工程的完工图纸进行检查,并确保图纸与实际施工一致。
四、结论消防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查和验收标准是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在审查和验收过程中,需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施工质量的可靠性。
只有通过有效的审查和严格的验收,才能确保消防工程施工的安全可靠性。
(以上仅为展示样例,不计入字数。
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
消防工作考核验收细则

1、新、改、扩建建筑工程设计未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未完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每项扣3分。
2、施工前未向当地消防机构申报审核的,投入使用前未申报验收的,建筑工程所选用的消防产品不是合格产品的每项扣3分。
1、责任制不健全扣1分,未签订责任状扣2分。
2、未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扣2分,未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扣2分。
3、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规范每有一项扣1分。
4、未与各部门和各车间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年终未对责任状的落实情况进行评比验收的扣3分。
查阅文件
会议记录
责任状
(二)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1、未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扣4分。
2、未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未开展规范化消防安全管理的,年内选取1-2个部位开展消防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每项扣2分。
3、未制定重特大火灾抢险救援专项应急机制的扣2分,未演练的扣4分。
查阅文件
会议资料
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验收办法
3、对于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的扣1分,年内未全部整改完毕的扣1分,年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扣5分。
4、未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扣2分。
平时了解
查阅资料
法律文书
检查记录
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验收办法
(五)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
(15分)
1、新、改、扩建建筑工程设计必须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完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6分)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护、分工负责、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全员参与、强化责任落实、科学防控、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制,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第六条核电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设并保持适应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七条核电厂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检测、维修、更新等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八条核电厂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核电厂应设立消防器材台账,记录消防器材的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和报废等情况,便于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机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做好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日常保养工作,保证其清洁、干燥、无阻塞等状态。
第三章消防组织与培训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建立消防工作领导体制,明确消防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通报消防安全信息。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定期组织针对消防安全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第四章消防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核电厂应配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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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核电厂消防验收工作,保证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核电〔2015〕41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核电〔2019〕8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范围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和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的所有辅助厂房与配套设施,以及消防站和应急指挥中心。
第三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组织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并承担全面责任,应当依法自主、规范、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承担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工作。
专业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独立提交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经批准的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文件、安全分析报告中防火部分(含火灾危害性分析报告),和经审查的消防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专业机构应当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由总体(含建筑防火)、给水排水、电气仪控、供热通风、消防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每个专业一般不少于2人,相关人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专家组成员应当以专业机构本单位人员为主,外部专家数量比例不得超过40%,被评审工程的本单位及其上级管理单位人员不能作为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章专业机构全过程参与第六条专业机构应将评审工作贯穿到核电厂消防工程的设计、建设、验收全过程,提高评审工作深度、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全过程参与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在核电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后3个月内报核电厂营运单位。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为专业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专业机构负责审查核电厂消防施工图设计和消防设计变更。
在消防单项工程施工前,应当完成该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第八条专业机构应当对核电厂消防设备安装活动进行现场抽查和见证。
主要包括:(一)消防设施设备集中安装的区域,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消防系统阀门间、气体灭火系统气瓶间、排烟机房、加压送风机房等;(二)核岛厂房辐射控制区等机组运行期间不能进入的区域,如反应堆冷却剂泵区域等;(三)验收时通过常规方法无法判定是否满足消防功能的隐蔽工程,如吊顶内的喷头和火灾探测器,主控室架空地板下的电缆防火措施和火灾探测器等。
第九条专业机构应当对核电厂消防系统重要试验进行现场抽查和见证。
主要包括:(一)灭火系统(包括消防水生产系统);(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三)可燃气体探测系统;(四)防排烟系统;(五)其他消防相关设施,如防火卷帘、防火阀、消防应急照明、消防电梯等。
第十条核电厂所有消防工程均需进行自验收,每个建构筑物及设施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当完成该单项工程的消防自验收。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在首个单项工程自验收前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消防自验收,消防重点部位和机组运行期间不能进入区域的消防工程,应当在自验收现场检查前10个工作日,将有关工作安排报专业机构,专业机构根据情况选点实施见证检查。
第十一条核电机组首次装料前,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全面实施对核岛、常规岛等有关消防工程自验收工作,保证有关消防工程满足核安全要求,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和国家核安全局的装料前审查。
专业机构的评估意见和国家核安全局对消防相关系统的审查意见,在申请消防验收时一并提交。
第三章验收方式和内容第十二条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性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内容及要求:(一)消防初步设计评审意见问题单整改实施情况,全数检查;(二)消防施工图审查问题单整改实施情况,全数检查;(三)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含火灾危害性分析评价报告)与消防相关的审查问题单及整改实施情况,全数检查;(四)经审查的消防设计变更,全数检查;(五)核电厂消防自验收报告,全数检查;(六)核电厂消防验收专项报告,全数检查;(七)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全数检查;(八)消防系统调试报告或消防自动装置检测报告及其问题单、整改记录,抽查数量不少于10处;(九)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证明文件,抽查数量不少于10处;(十)消防产品鉴定、检验报告,抽查数量不少于10处;(十一)消防产品认证证书或型式认可证书,抽查数量不少于10处。
第十四条现场检查采取目视检查、现场测量和工程技术文件核对相结合的方式。
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的外观质量、安装质量等进行现场查看,对涉及距离、空间要求的消防工程进行现场测量。
每台机组至少抽查2个核岛建构筑物或设施、2个常规岛建构筑物或设施、3个BOP建构筑物或设施,抽查对象的选取应当结合机组的设计特点,原则上应当覆盖下述部位:(一)核岛辅助系统相关厂房、电气系统相关厂房、应急柴油发电机厂房等;(二)常规岛汽轮发电机厂房、电气房间、网控楼/网络继电器室、润滑油房间、主变压器等;(三)BOP区域含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的厂房和仓库,以及集中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泵房等。
第十五条功能性测试通过专用检查工具、仪器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配合提供经标定的专用检查工具、仪器。
功能性测试的项目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电气、防火分隔、火警响应等单项试验或相互之间的联动试验,每台机组功能性测试抽查数量应当不少于8项。
第四章验收整改第十六条专业机构在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性测试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和质询,形成《核电厂消防验收记录表》,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填写《核电厂消防验收问题单》。
第十七条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对可能存在的同类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专业机构应当对排查结果进行抽查。
专业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应当第一时间通知企业整改,企业未予整改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特别说明。
第十八条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对所有验收问题单进行认真答复与整改,并报专业机构现场确认。
第十九条对验收中发现的需现场整改的问题,核电厂营运单位要按照应改尽改、能早尽早的原则,及时开展工程改造、设备更换等工作。
对于确需较长时间整改且对核安全没有重要影响的问题,核电厂营运单位可对问题整改作出承诺,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完成前的临时管控措施,经专业机构评审认可后,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整改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换料周期。
第二十条专业机构在综合考察核电厂消防工程设计、建设、自验收、验收各项结果以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等基础上,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形成《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核电厂营运单位要严格履行承诺,按期完成整改并经专业机构确认。
承诺事项整改情况及专业机构确认意见,于事后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专业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或没有明确规定的重大问题,可提请国家能源局核电厂消防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咨询。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内容及深度规定><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发核电〔2018〕82号)中的《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此前规定中涉及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审查和消防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相关要求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报告附件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报告工程名称:评审单位:(印章)完成日期: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地理位置、厂址规划、建设规模、各参建方基本信息及工作范围、厂址功能区划分、主要里程碑节点等。
(二)消防工程基本情况核电厂消防设计方针与原则、主要消防系统及其组成、消防初步设计的评审情况等。
二、评审依据和范围(一)评审依据列出本次验收评审的依据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经批准的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文件、安全分析报告中防火部分(含火灾危害性分析报告),和经审查的消防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二)评审范围描述消防验收评审工作范围,以附表形式列出本次验收评审范围内所有建筑子项名称、代码等信息。
三、组织实施(一)组织管理说明评审工作组织情况,评审专家组成员情况等。
(二)全过程参与工作开展情况1.消防设计变更审查。
说明消防设计变更审查数量、主要内容等。
2.消防施工图设计审查。
说明消防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数量、主要内容等,以及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情况。
3.消防设备安装现场抽查见证。
说明消防设备安装现场抽查见证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见证时间、见证内容等。
4.消防系统试验现场抽查见证。
说明消防系统试验现场抽查见证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见证时间、见证内容等。
5.消防自验收现场抽查见证。
说明消防自验收现场抽查见证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见证时间、见证内容等。
6.装料前消防评估。
说明装料前消防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评估时间、评估内容、评估结论等。
(三)验收评审工作开展情况1.资料审查。
对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内容,逐项说明评审情况。
2.现场检查。
对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内容,说明核岛、常规岛、BOP建(构)筑物消防单项抽查情况等。
3.功能性测试。
对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内容,说明现场抽取测试的消防系统及原理、试验验证的预期功能及试验结果等。
四、验收评审意见(一)验收问题单情况按专业分组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统计和分析。
(二)同类问题排查情况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说明核电厂营运单位对可能存在同类问题进行排查的情况。
(三)问题整改和关闭情况说明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澄清答复、现场整改及问题单关闭等情况。
(四)承诺整改项情况对企业作出的整改承诺,逐项评估该问题是否适用于整改承诺的方式,以及临时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和整改时限的合理性等。
五、验收评审结论提出明确的总体性评审结论,明确核电厂消防工程设施设计、施工安装、设备检验和系统调试检测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是否同经审查的设计变更和施工图设计一致,消防系统功能是否满足核电厂运行安全有关要求,评审是否通过等结论等。
附表:1.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专家组名单2.核电厂消防验收记录表3.核电厂消防验收问题单4.核电厂消防验收问题整改承诺项清单附表1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专家组名单附表2- 13 -附表3核电厂消防验收问题单备注:问题单后应附问题整改关闭的相关材料附表4核电厂消防验收问题整改承诺项清单核电厂营运单位(盖章):专业机构(盖章):—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