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教科研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教科研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教科研经费的管理,调动教职工从事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合理、有效地使用教科研经费,推进我院教科研工作,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33号)、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高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陕教规范〔20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科研经费的范畴。
我院教科研经费主要分为四类。
1.纵向项目经费:国家、省(部)、市(厅、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所下达的经费,经费来源性质为国家或地方财政资金的项目。
2.横向项目经费:各基层政府、企事业单位、专业协会、团体等委托我院从事研究、技术改造、科技服务与咨询等活动的费用,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项目经费。
3.院级项目经费:学院为院级立项项目提供的研究经费。
4.配套经费:学院组织申报并获得立项的纵向项目的配套经费。
第三条凡以学院名义申请的教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院指定的账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第四条教务科研处是学院教科研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咨询、教科研合同(立项申报书)管理、项目经费使用审核、登记等相关工作,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是教科研经费的核算部门,负责教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审查科研项目预算、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政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教科研经费。
第六条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教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和审计。
第七条项目承担(归口)部门是教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教科研工作正常开展并对本单位教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与条件可能,合理配置资源,努力为教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要监管项目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教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教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教科研经费,严格按照合同(或立项申报书)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教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合理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提高医院科技创新能力,合理有效地使用各种渠道来源的科研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经费拨出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1.科研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2.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
3.科研成果获奖所得经费。
(二)科研经费使用原则1.不论何种渠道来源的科研经费均属于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专项经费必须用于科研课题直接开支,严格按经费使用计划执行。
3.在充分利用本院现有仪器设备情况下,其经费可少量用于添置必需的科研仪器设备,但应严格按申请书所填内容购置。
(三)科研经费使用范围1.科研业务费。
主要包括以下项目:(1)试验测试和分析费用。
(2)业务资料费、文献检索费、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
(3)学术交流费。
仅限与本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
(4)鉴定费用。
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
(5)交通费。
用于科研业务的交通费。
2.实验材料费。
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和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3.仪器设备费。
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4.科研协作费。
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5.科研劳务费。
科研工作加班、误餐补贴等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0%。
6.科研管理费。
用于科研活动中联系工作、专家评审、项目评议及寄送资料等。
(四)科研经费使用管理1.科研经费必须汇入医院财务银行账户,建立专账,专款专用,由财务科统一管理;报销时一律凭医院统一下发并加盖医院财务科、医教科公章的《科研专项经费结算本》办理开支手续。
2.科研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按照医院规定负责经费使用。
3.《科研专项经费结算本》由医教科保管使用,结算本采用一式二联的订本式。
第一联留在医教科,以便内部转账,第二联留在财务科核账。
科教科和财务科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科研经费专项管理的规定,负责科研经费的核查工作。
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从和各级渠道获得的科研项目(含科研基地、平台建设项目)经费,以及学校为纵向科研项目安排的配套经费。
第三条凡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属国有或公有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科研项目收支的税费按税法规定执行。
项目经费在开具票据时,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等税费全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项目列支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等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科研项目的增值税等税费,由校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纵向科研经费实行“统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实行学校、学院、项目(含课题,下同)组三级管理。
学校是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纵向科研经费的统筹管理与组织协调,校长对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对本单位纵向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管理责任。
项目负责人是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规范、合理使用经费;规范物资管理,按相关规定建立材料领购台账;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有效促进科研活动开展,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如下:财务处负责纵向科研经费的报销审核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年度纵向科研经费的收入确认、计提、结转;负责指导和审核项目负责人按财经法规和项目预算使用科研经费;协助科技处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会同科技处制定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配合审计处、科技处对纵向科研经费进行结题审计;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对于提升科研水平、推动学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管理,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经费管理体制1. 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学校设立科研经费管理委员会负责。
2. 科研经费管理委员会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3. 科研经费管理委员会设专门的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经费管理工作。
三、科研经费申请与审批1. 任课教师、科研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科研项目的需要,向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提出经费申请。
2. 经费申请应提交详细的科研项目计划书和经费预算。
3. 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对申请的科研经费进行审批,并及时反馈审批结果给申请人。
四、经费使用和报销1. 经费使用应符合科研项目计划书和经费预算的要求,不能随意改变用途。
2. 经费使用需要提供相应的购买凭证和发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销。
3. 经费的报销应及时、真实,不得有虚假报销和挪用经费的行为。
五、经费监督与检查1.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委员会和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有权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与检查。
2. 对于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学校应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定期进行经费管理与使用的专项审计,确保科研经费的合规和规范运作。
六、诚信管理1. 学校应加强科研人员的诚信教育和学术道德规范培养,提高科研人员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 对于科研人员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七、经费管理的信息化建设1. 学校应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实现经费的电子化管理和流程化操作。
2. 经费管理信息系统应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信息泄露和篡改的风险。
八、经费管理的创新与改进1. 学校应积极推动科研经费管理的创新与改进,借助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经费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2.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合作交流,共同探索科研经费管理的新模式和新方法。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校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科研经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各类基金项目经费(简称纵向经费);2.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下达的项目经费以及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委托(或合作)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并由对方筹资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简称横向经费);3.各级各类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校企共建技术中心等)建设与运行经费(简称平台经费);4.XX大学校拨科研项目经费(简称自筹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保障研究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预、决算管理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的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八条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
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使用。
第九条科研经费到帐后,科技处会同项目组根据项目的经费预算和实际到款情况确定使用原则与范围,划分软硬件。
科研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医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医院名义向国家、省、市科研主管部门申请的项目经费;纵向合作经费是指医院作为合作单位申请到的各类纵向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医院受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经费以及其他形式提供科研咨询、科研服务等取得的经费。
第二条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医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规划财务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管理责任:(一)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严格按经费预算执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严格按合同执行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及医院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
(二)规划财务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规划财务部对科研经费的合理、合法使用负监督管理责任,按照财务制度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三)科研外事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管理。
科研外事办公室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及合同执行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经费,并配合上级及医院财务、审计、监察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立项与入账第四条办理科研经费立项的程序:经费到账→科研外事办公室核对、确认并通知规划财务部→项目编号→入账(一)科研外事办公室和项目负责人可到规划财务部查询科研经费实际到账情况。
(二)纵向科研经费到达医院财务账后,由规划财务部会同科研外事办公室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由科研外事办公室通知各项目负责人。
纵向合作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到达医院财务帐后,由规划财务部通知科研外事办公室,科研外事办公室根据科研合同会同规划财务部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并通知各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第五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及报销比例。
关于科研立项课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XX学院关于科研立项课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规定,本办法所指科研立项课题经费指课题批准单位资助的经费(简称资助费)和学校按一定比例配套资助的经费(简称配套费)。
自筹课题经费和学校立项课题经费属于资助费。
地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的科研课题资助费简称横向课题费。
第三条课题经费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率。
三三三课题经费的使用及管理第四条各类课题经费必须汇入学校基本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课题经费到款后,财务处必须及时通知科研处,科研处据此下达配套费并书面通知财务处设立课题经费指标本,财务处按照科研课题的开支范围进行管理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课题主持人应按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课题经费,如有突破或变更,应事先报科研处审核,并视情况上报校领导审批,否则课题经费开支不予报销。
第六条课题经费的使用,采用课题主持人负责制和额度审批制。
课题主持人对课题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课题主持人负责课题经费的申请和使用,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按金额大小分级审批。
一次性报销1000元(含1000元)以下由科研处审批;一次性报销1000—10000元由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批;一次性报销10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
第七条课题经费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低值易耗材料等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采购、审批和验收手续。
第八条为方便课题组开展科研工作,允许课题组预借3000元周转金,期限最长3个月。
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违规责任。
第九条课题组使用校车,应到校办办理派车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到财务处交纳派车费;使用私家车的,应事先经科研处签批后,财务处方予报销。
长安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长安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简称科研项目)管理按来源和性质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军工科研项目和学校基金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以学校名义承担的或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列入国家部、委、厅(局)等政府部门计划的科研项目,视为纵向项目。
第四条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与之签订书面合同的项目,视为横向项目。
第五条我校主持、参加的由国防主管部门下达,或接受军工单位委托,具有保密要求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视为军工科研项目。
第六条科研项目凭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有效合同书(原件)在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登记填写《长安大学合同登记表》,统一编号立项,列入当年计划。
第七条离退休人员经原工作所在单位同意从事科研工作,亦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范围。
第八条列入计划的项目经费到款后,按项目类别设立专项经费使用账号,向项目负责人发放经费使用本。
第九条凡列入校科研计划的项目,其项目经费、取得专利成果、各级科研奖励、学术论文、著作等作为专业职称评定、业绩考核的依据。
军工项目发表文章受保密限制的,其研究成果报告经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后,可视同在有关期刊发表论文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十条以共同体方式进行投标或申报的国家、部(委)、省(市)、地方等的重大科研项目,或已列入我校执行计划的横向项目,对外委托任务必须签订外委合同,明确委托的任务、达到的目标以及外转经费额度。
第十一条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论证、申报、立项的组织,项目进度的阶段检查、督促和协调等工作。
第十二条各院(部、独立研发机构、部门)负责科研项目选题、论证,组织、检查和监督项目实施,为项目顺利完成提供实验条件和时间保证。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按合同要求负责项目的进度安排、经费使用和项目任务完成验收、鉴定、报奖、成果推广等。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计划和上级部门要求填写进展报告,交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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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和规范地使用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
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各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负责人
负责制。
第三条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学校科
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
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
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科研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
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项目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严格遵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 各类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预算制管理,同时就设备费、劳务费等开支规定如下:
1.合同中没有明确预算的,不予列支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费用;
2.劳务费主要用于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
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省部级计划项目和厅局级计划项目科研财
务助理费用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费用必须在项目合同中有明确预算,并按预算执行。
第六条 经费到账后,间接费用由计划财务处按照科研主管部门核定的相应比例计提。项目组直接费用
由科研主管部门与计划财务处下发项目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按相关规定报销。各类项目的分
配比例见表 1。
表 1 各类项目的分配比例
注:①纵向项目管理费有上级文件规定时按有关文件执行。
②人文社科类项目的学校科研条件占用费收取标准:纵向项目暂免,横向项目按照到款额的 1%收
取。
③风险基金主要用于科研项目执行中可能存在的由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
④各类需要使用学校持有的设计、检测等资质的项目,加收资质管理费。
第七条 学校支持项目组按照研究需要,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持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扶植学
科带头人顺利开展研究工作,培养优秀的学术骨干,稳定学科队伍,支持项目组利用项目经费改善工作、
实验和研究等条件。
第八条 横向项目不属于许可免税项目的经费收入,除了提取各项校内管理费外,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
有关规定还须上缴增值税等,学校开具税务发票,计划财务处根据项目组承担项目情况代扣代缴应缴税
费。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需要按月发放研究生补贴、项目组临时或长期聘用人员工资,由计划财
务处代扣个人所得税。
费用类别 比例(%) 项目类别 间接费用
直
接
费
用
科研管理费
绩效
支出
学校科研条
件占用费
学校管理费
学校风险 基金 学院管理费及
奖励基金
纵向 国家级计划项目(A 类) 4(校管理费 1.5+校奖励基金 2.5) - 1
按预算执 行 按预算执行 按预算执
行
省部级计划项目(B 类)
厅局级计划项目(C 类) 15 2 78
横向项目 1 3 4 73
第十条 合同中明确规定应交付对方的设备和硬件,或无法收回的设备和硬件,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
“长安大学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或无法收回固定资产)移交审批表”(见附表),提交项目合同或补
充协议,经所在学院(部)、科研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后,可不列入学校固定资产。项目申请结题时,项目组需提供委托方出具的项目结题验收书和固定资产移
交清单(或无法收回固定资产清单证明),方可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作为项目主持单位与外单位联合承担国家和部省级项目,总合同中已经明确项目任务与
研究经费,收入中需划转给协作单位的经费,不扣管理费;学校作为甲方的对外委托项目须向协作单位外
转的经费,最多不能超过总合同经费的 45%,外转经费只提取学校管理费。
第十二条 在科研活动中需使用学校持有的设计、检测、施工等资质资源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长安
大学科研活动中资质使用申请表》,由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分别经资质挂靠单位和科研主管部门审
查,报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提请资质挂靠单位给予使用(包括提供有关证明、使用印章等)。科研合同
签订生效后,根据项目到款情况,给予拥有资质单位到款经费 1~5%的有偿使用费,在项目到款后按比例
由科研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计划财务处计提。
第十三条 对研究过程中无故拖期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组未说明原因,未采取补救措施的项目,学校
有权暂停或终止项目组的经费使用权。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按照《长安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实施细则》(长
大科〔2015〕167 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由科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长安大学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或无法收回固定资产)移交审批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金额(万元)
项目委托单位
设备名称(型号)
设备价值(万元) 设备类型 采购/自制
移交设备 情况描述 主要描述项目合同(任务书)中关于设备移交项目委托单位相关条款及设备
型号等具体信息。
所在学院(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科研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计划财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国有资产管理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