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情况明细表

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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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情况明细表

单位名称:(公章)主要领导签字:

填报人:孙洋何飞填报日期:2016年7月28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规划十一路燃气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编制: 审核 审批 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 日18月5年2016.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1. 施工作业现场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项目部大院内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等五牌一图,有条件的可增设安全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

盖密闭容器,宿舍间通道应采取硬化铺装,有良好排水系统,严禁乱泼乱倒垃圾、污水。 (4)宿舍内应具备良好的照明。如果灯具距地面低于2.4m或者采用上下铺人员易接气线路和灯具的,照明电源必须采用36V电压,按规范要求架设。严禁私拉乱接用电器、利用电线晾挂衣物。宿舍严禁使用明火、电炉和电褥子取暖。 2,每间2m宿舍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宿舍内每人占地面积不得小于)5(. 住宿不得超15人。可采用定型的上下床,留有行走通道。严禁睡通铺、或利用地下室、在建工程做宿舍。 (6)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洗手、消毒设施,有健全的生活和预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有适当的就餐场所,严禁利用现场围挡搭设临建设施。 (7)在施工现场外设置生活区的,应实行封闭管理,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有条

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清理垃圾、渣土及易产生扬尘的废弃物,必须采用容器卸地,严禁抛洒。施工现场内集中堆放的渣土、砂石堆放必须采取底脚砌筑不低于500mm高度的围挡,表面遮盖等防尘措施。 (6)在规定区域内应采用商品混凝土和成品灰。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灰土、露天堆放水泥。. (7)施工现场内不得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8)拆除工程应当采取围挡、喷淋、遮蔽等防尘措施,工程废土应及时清运。(9)工程垃圾和工程渣土及产生扬尘的废弃物装载过程中,应采取喷淋压尘等措施。运输时必须采取封盖严密的工程车辆。严禁沿路泄漏污染市容。 (10)施工现场应采取控制施工扬尘的措施。施工现场内的地坪应当平整、硬化、裸露地面应用绿色防尘网遮盖,做到黄土不见天,并经常保持洒水,清扫降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

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发布 (发改委发布) 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我委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以上目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序号类 别 项目条件 1 公 共 污 水 处 理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 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 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 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 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 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5年最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下载汇总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1、水库 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 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3、引水 工程 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 引水量占 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一)中 的全部;(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三)中的全部 报告书报告表 登记表本栏目环 境敏感区 含义

A 水利 其他 4、防洪治涝工程新建大中型 其他/ 2、灌区 工程 新建5万亩及以 上;改造 30万亩及以上其他/ 其他 由上海惠果 (https://www.360docs.net/doc/c54069463.html,/)收集 5、河湖整治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富营养化水域;(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6、地下 水开采工

程 日取水量1万立方 米及以 上;涉及 环境敏感区的/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湿地7、农业垦殖 5000亩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 其他 其他 B 农、林、牧、渔、海洋 其他 8、农田改造项目 /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9、农产品基地项目

/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 1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 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 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富营养化水域;(三)中的全部15、淡水养殖工程 /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富营养化水域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10、农业转基因项 目、物种引进项目全部 // /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标准规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办理部门历城区环保局窗口 申请范围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9、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0、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1、山东省水污染防止条例 1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1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止条例 所需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分类管理。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为: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查报告 4、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5、环保设施及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 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为: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不需监测的除外) 3、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4、环保设施及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 办事流程1、建设单位委托历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 2、申领并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或登记表 3、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报区环保局审查 4、审查资料合格后,历城区环保局派员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检查 5、对符合验收要求的批复验收意见,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办结时限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受委托的环境监测应在完成现场监测20个工作日内提交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2、各种申报材料完备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验收并批复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 收费标准及依据1、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收费 2、历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收取环境监测费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保局《山东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89)鲁环监字第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历城区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咨询电话:8811521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模板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技术要求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 ]38 号 各有关部、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筒称”验收监 测” )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 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 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 , 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 (表) 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 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 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侧表》的项目, 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 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 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 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报告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报告范本 一、责任范围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长(主任)为辖区主要河流河长,是辖区水环境质量和出境河流断面水质达标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环保工作的副职为主要责任人。 二、主要职责 河长对本辖区内河流水环境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完成县政府下达的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任务;组织制定并实施所负责河流年度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确保计划、项目、资金和责任“四落实”;协调解决河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有关矛盾和问题。 三、目标任务 (一)制定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各乡镇(街道)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所有河流两岸所有排放废水的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分析、研判影响本辖区河流水质的问题、根源,制定综合整治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出境河流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测,密切监控水质变化动态,发现异常迅速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加大投入,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1、##年4月底前,完成县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工程环保竣工验收,加强环境监管,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2、##年11月底前,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 3、加快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设步伐,提高管网覆盖率和污水集中处理率。 4、##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环保验收。 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汝河二期综合治理工程,以保证全县污水全方位收集和处理。 (三)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严格控制工业企业的污染排放,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实行24小时驻厂监督,定人、定岗、定责,明确驻厂监管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 对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不能及时发现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或虽然发现但不及时报告的驻厂监管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 ##年8月底前,沿河两岸汇水区内所有畜禽养殖企业必须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确保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否则,一律予以关停。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标 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管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制定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安全评价:是指采用科学的方法,辨识和分析系统存在的危险性,并根据其形成事故的风险大小,采取相应大安全措施,以达到安全的过程。 4总则 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保证防治环境污染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坚持以新代老,治理老污染,推广清洁生产,满足污染总量控制要求。 5组织机构与职责 5.1组织机构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工作在公司总工程师、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由技环处归口管理,采取分工负责、协同工作的体制。 5.2相关部门职责

(完整版)201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 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及《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示(涉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章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以后,应当在开工建设项目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同期落实环境监理单位,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供监理合同副本。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试运行)。 第六条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试生产(试运行)申请。 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应附加说明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试生产(试运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设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一切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 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 三、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四、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该管理办法附件一或附件二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 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三、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

四、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五、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 六、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 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应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篇(章)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 三、规划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四、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及其简要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 五、对建设项目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六、绿化设计; 七、环境管理机构及定员; 八、环境监测机构; 九、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章)所确定的各种措施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选址或选线,必须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选址或选线地区的地理、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名胜古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工农业布局、自然保护区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等基本环境要素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制定最佳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

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初中地理知识

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知识点的认识】 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交通运输,机场,港口,桥梁,通讯,水利及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电设施和提供无形产品或服务于科教文卫等部门所需的固定资产,它是一切企业,单位和居民生产经营工作和生活的共同的物质基础,是城市主体设施正常运行的保证,既是物质生产的重要条件也是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条件. 重要性一:基础设施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必备条件,抓好了可以为发展积蓄能量、增添后劲,而建设滞后则可能成为制约发展的瓶颈. 重要性二:经济起飞离不开基础设施建设的助推.沿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和某些区域开发的成功,一条共同的经验就是通过率先启动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高速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 重要性三:承认差距,必须有所作为;面对机遇,唯有主动出击.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深入实施,国家将启动一系列重大建设项目,这是中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历史性机遇. 重要性四:要集中力量抓好重点项目建设.重点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的带动和支撑作用,基础设施建设须有大手笔和大动作. 重要性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仍是一道难题.观念决定“钱”途,改革才有出路.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环境为我们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需的资源和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已经作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提上了各国政府的议事日程.保护环境,减轻环境污染,遏制生态恶化趋势,成为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对于我们国家,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解决全国突出的环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政府面临的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 【命题的方向】 例:在我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中,“保护天然林”和“退耕还林(草)”是两项重要内容,采取这两项措施的首要目标是() A.发展畜牧业B.增加木材产量C.开展生态旅游D.改善生态环境 分析:依据西部大开发中,改善生态环境的主要措施来解答此题. 解答:我国西部因历史和气候的原因,生态环境较差,在西部大开过程中,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应考虑改善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主要的措施是保护天然林和退耕还林还草. 故选:D. 点评:考查了我国西部地区在开发过程中应注意生态环境的改善,常见的基础题.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最新版 环境保护最新法律法规,由recorderxx年1月最新,以后会不断更新 xx年最新统一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86年3月 __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为了坚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__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 __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 __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 __的 __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负责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 __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部门都应结合本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44号令)-2018修改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 2018年4月28日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2017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环规环评〔2017〕4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47.94.79.251。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https://www.360docs.net/doc/c54069463.html,/hjbhbz/bzwb/other)。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 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 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 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关于我县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我县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调查报 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环保基础设施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治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物质基础。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环资城建委于11月中旬对全县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实地察看了叮当河河底拓宽疏浚工程、县经济开发区污水管铺设、凯发水厂水质自动化监测站、县城污水处理厂等现场,并听取县环保局的情况汇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政府及环保部门不断加大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围绕“立足当前抓监管,着眼长远打基础,加强协调多争取,服务项目上水平”的工作思路,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危险废弃物处理、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为城乡环境的改善、为全县经济的跨越发展打下了较好的基础。去年县环保局荣获全市环保系统固废管理先进单位。 1、协调配合,严格落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在实施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我县明确各责任单位的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为建设工作开绿灯,全力支持和配合环保部门推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县发改部门积极协助做好项目的立项工作,国土部门积极配合解决项目用地问题,建设部门积极配合做好项目选址、工程质量监理、污水管铺设,环保部门主动做好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环评、技术审查,财政部门协助做好申报专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等工作,确保建设工程顺利推进。 2、多方筹资,稳步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县政府及环保部门在财政紧张情况下,多渠道筹集资金,安排环保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确保环保设施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一是县环保局积极申报项目,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的支持。近年来累计争取中央淮河流域水污防治资金和省级环保引导资金近5000万元。二是各乡镇、园区加大建设力度,大力支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龙苴南李、小伊董集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同兴、杨集、下车年底前都将开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临港产业区相继建成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工程,县经济开发区累计建成近10公里污水管。 3、加强监管,逐步提升环保基础设施基本功能。县环保部门切实加强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铃木组废弃物处理公司、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垃圾收运体系等环保基础设施运行状态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其在环境保护中的应有作用。搬迁并升级改造了叮当河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化监测站;对现有污水厂进行扩容、整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区域产业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决策中充分考虑环境承载力和生态环境影响,建设公共环境保护设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布局、规模,必须遵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必须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第五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信息应依法公开,方便公众获取,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预测和拟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采取一定的形式充分征求意见。对公众意见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有重大分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的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众参与情况编制公众参与说明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公众参与说明书应当包括公众参与的过程和内容、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除外)和公众参与说明书。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网上受理和备案。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为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指导和服务。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后,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依法公开受理信息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除外),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审批申请;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具公众参与说明书; (四)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2—

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13号令)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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