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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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修订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修订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修订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第一款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款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一款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项目。

第二款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等。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款建设单位在开展建设项目前,应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款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预测、风险评估等内容,全面评价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采集并分析相关数据并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并交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合格后予以批准。

不合格的报告需重新进行评价和修订后再次提交。

第四条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一款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之前,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等。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应与项目建设同步,确保在项目建设期间能够正常运行。

第三款环境保护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环境监测与管理第一款建设项目在施工、运营和验收阶段,应对环境进行监测和管理。

第二款环境监测应包括废气、废水、噪声等因素的监测,确保项目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三款环境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款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并实施环境管理计划,确保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规性。

第二章处罚与监督第六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监测管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修订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修订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修订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预防、控制和治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各类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复、重大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第五条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违法环境行为。

第二章项目选址第六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开敏感区域和生态脆弱区。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水资源保护区等特定区域,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限制或禁止建设某些特定类型的项目。

第三章施工工程第九条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置,不得随意堆放或倾倒。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水源污染等环境问题。

第四章运营阶段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运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环境监测和治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运营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环境排放监测,并及时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运营期间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噪音、振动、空气污染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环境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第十五条针对有较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编制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2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实行责任主体明确、监管有力、处罚严厉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加强与其他相关管理的衔接。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规模,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明确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科学、公正、客观地进行评价。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送审批部门进行审查。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据专业知识和技术方法,全面、真实地评价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核和审批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报批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审核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核和审批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已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监测与监管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应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确定监测指标,并定期进行监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环境监测。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监测数据。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监测数据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环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维护环境,保护生态,保障居民的健康,建立合理、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2017年6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是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相协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与联动,配合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管,保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应当依据“预防、控制、治理”原则,优先采用可持续发展技术、新技术和节能减排技术,科学合理配置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其真实可信,符合可行性研究和前期工作研究的要求,有效规避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风险。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环境特征、生态系统敏感性、环境设施的相互影响等因素,合理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危害及其影响范围。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应当遵循《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其他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建设。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和环境变化对工程设施的影响,建设合理,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第九条环保设施应当在建设项目前立即建设并达到环保要求。

如因建设程序原因无法立即建设,应当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

环保设施的建设应当落实到位,操作工艺应当优化改进,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环境污染源的排放,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铺设管道、操作设备、原材料、危险废弃物的堆放、采砂采石和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污染源减排。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1. 建设项目:指在土地上建设、扩建、改建、修缮等活动,包括工业、农业、交通、能源、水利、旅游等各类项目。

2. 环境影响评价:指对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评价、预警和管理的过程。

3. 环境保护: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护自然资源,维护人类生存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1. 建设项目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进行评估。

2.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评价准则,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并应当由专业人员编制。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建设单位提交给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2.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专家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第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责任】1. 建设项目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负有环境保护责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 建设项目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并按照清单的要求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污染防治措施】1. 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

2.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规划、设计、建设。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监察第八条【环境监测】1. 建设项目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项目环境进行监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令第682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令第682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令第682号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保护需要进行合理优化设计和合理布局。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进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法进行,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建设项目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资源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三)建设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影响。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科学合理,真实准确,不得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纳入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建立评价报告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评价报告。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技术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技术手段,确保项目建设后的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环境保护措施的监测和评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控制污染、合理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前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六条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1.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监督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3.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4.负责与环保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等。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前应当委托符合资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内容包括:1.评价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2.提出环境保护目标和对策措施;3.评估环境保护投资和综合效益等。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建设的背景和目标;2.评价过程、方法和数据来源;3.评价结果和影响评价报告;4.评估环境保护投资和综合效益等。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制定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大气污染物的控制措施;2.水污染物的控制措施;3.植被和生态系统的保护措施;4.噪声污染的控制措施等。

第五章建设项目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应当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及时掌握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污染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国家规划建设的各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管理。

第三条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是本条例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保障项目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评估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1. 确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内容;2.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调查和研究;3.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4. 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示与审核;5. 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备案和公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验收和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验收和评价。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原则:建设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环境保护设施要求,合理布局环境保护设施,确保设施运行效果。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审查: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进行审查。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设施维护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机构和职责: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环境保护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和责任追究: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害环境安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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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影响报告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
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
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
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
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
有争议的,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
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
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
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
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
5 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
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
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10 日内,将审核意见
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
收取任何费用。
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
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响报告表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60 日内、收到环境影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
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
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 版)
??? 人事布局 2018-08-1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2017 年修正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
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
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
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
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
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
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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