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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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开展学术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研究型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作为评审学生科研项目,发放科研经费,进行项目管理的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团委),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学生科研项目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从事的课外学术研究、科技制作和发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现实性,并经校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立项资助课题。
第四条申报科研立项的学生个人、学生社团或学生科研组织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书面申报资料和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五条学生科研立项资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倡导竞争,择优资助,实行一个项目一次申报制度。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申报科研立项的学生个人、学生社团或学生科研组织应填写并提交由校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台州学院学生科研项目申报表》。
第七条《台州学院学生科研项目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科研项目的研究目的和意义、预期目标、创新点、条件和保证、经费预算等;
2、项目完成后可展示的形式(包括论文、调研报告、发明创造、图片、录像带等);
3、对该项目的基本评价,若有阶段性成果,还应分项列出各阶段的评价;
4、该项目若有化学式或数学式、电路图或其他图表,应附图表说明;
5、对该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应用前景的初步阐述;
6、提供有关参考文献目录;
7、其他认为需要说明的必要事项。
第八条学生申报的科研项目不能与教师的科研项目相同,但可以是教师科研项目的子项目。
第九条申报立项的学生科研项目,必须有明确的指导教师进行指导。
第十条申报立项的学生科研项目,须经指导教师确认该项目具有的学术价值或研究价值,并作基本评价;再由学院根据要求,对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加盖公章后,择优推荐到校团委。跨学院的集体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的指导教师加以确认、评价,并由其所在学院负责审核推荐。
第三章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学校每年3月份对学生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学生科研立项审查主要采取形式审查的方式,即审查申报项目应提交的各项资料是否完备和符合规定。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
第十三条经审查通过的学生科研项目,递交校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评审。立项项目由学校发文公布,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申报科研立项的学生个人、学生社团或学生科研组织,原则上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四章项目管理和结题
第十五条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在业务上接受校科研处的指导,由校团委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共同管理。各学院应成立学生科研工作指导小组,组织教师科研力量,指导学生科研工作,并对本学院的学生科研项目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要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按计划进度和目标要求如期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必须维护项目研究的严肃性,申报表中经论证确定的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主要研究方向等不能随意改变。如项目确需作重大变更的,必须书面报告校团委,经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否则,撤消项目,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经批准立项的学生科研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并结题,上一年度项目结题后方可申报下一年度项目。
第十八条申请结题的学生科研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研究期限内,研究计划已实施,研究目标已实现;
2、反映项目研究过程和研究成果的资料已整理齐全并如数上交;
3、研究成果实物及证明材料符合项目研究方向,与立项承诺的目标相符。
第十九条申请结题的学生科研项目应填写结题表格,提交科研成果副本。学生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权属于台州学院。
第二十条学生科研项目结题须经校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发文公布。
第五章经费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科研项目经费从学校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学生科研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校团委对项目统一编号并签发《经费使用卡》给项目负责人保管。各项经费开支报销单据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校团委负责人审签后,财务处才能凭《校内结算凭证》予以报销。与项目无关的任何人无权使用专项学生科研经费。
第二十三条学生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1、业务费。包括书刊资料购置费、外出调研差旅费、分析测试上机费、印刷费、鉴定评审费、学术会议费等。
2、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种植和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运杂包装费等。
3、其他合理的经费开支。
4、如有特殊开支,须事先报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四条学生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如实填写《项目资助决算表》,报校团委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科研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停止拨款、赔偿损失等处罚,并建议校、院给予校纪处分。
1、未按规定完成项目,或擅自中止项目研究的;
2、科研资助经费挪作他用的;
3、科研资助经费使用帐目不清,并不能合理说明经费去向的;
4、有剽窃他人成果或抄袭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5、其他应受到处罚的行为。
第六章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校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对科研项目成果较好,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或所完成的科研项目已为较高的科研部门确认并公开发表或利用,或能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于优秀学生科研项目的指导教师,颁发学生科研指导奖,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评比活动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校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定期举办学生科研成果报告会,并表彰学生科研工作优秀个人和优秀指导教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校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有关部门或组织行使部分职权。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团委、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