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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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用人单位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职业健康治理体系,促进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分类分级管理,是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以用人单位经营类型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处置,并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进行评定分级,实行信息化、动态化、差异化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坚

持依法依规、分类指导、属地为主、实事求是、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本市建立职业卫生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依照本办法承担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信息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

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市、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三定职责分工和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评定结果,采取有效监督管理措施,指导和督促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不断提升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水平,持续改善职业安全健康条件。

第二章分类分级

第六条分类标准:甲类为高风险类,乙类为较高风险类,丙类为一般风险类。

(一)甲类,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

1.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列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

2.最近一次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或者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被评为危害“严重”的;

3.生产和使用(使用的范围是特指原辅材料中含有)《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所列的毒物的;

4.工作场所存在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浓度达10%以上粉尘的;

5.存在辐照加工、工业加速器等较强辐射源项目的;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标准,经调查评定列为甲类的。

(二)乙类,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

1.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列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

2.最近一次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或者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被评为危害“较重”的;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标准,经调查评定列为乙类的。

(三)丙类,即不属于甲类、乙类的其他用人单位。

第七条分级标准: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从高到低依次递减,分为A、B、C、D四级。其中,D级为“黑名单”单位,D级单位的评定按《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职业健康方面的适用条款执行。

(一)A级。一年内未有新发职业病病例,未受到职业卫生行政处罚,建立主要负责人守法履职承诺公开制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

1.已实施职业卫生基础达标建设,并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优秀的;

2.被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市级以上职业安全

健康行业协会评为示范企业的。

(二)B级。一年内未受到职业卫生行政处罚,建立主要负责人守法履职承诺公开制度,并具备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

1.已实施职业卫生基础达标建设,并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合格的;

2.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人数不满300人的用人单位,一年内新发职业病累计不满3例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人数3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一年内新发职业病累计占接害人数比例不满1.0%的(如有小数,取四舍五入值)。

(三)C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未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

1.一年内因职业卫生违法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的;

2. 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人数不满300人的用人单位,一年内新发职业病累计3例以上且不满5例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人数3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一年内新发职业病累计占接害人数比例1.0%且不满2.0%的;

3.未实施职业卫生基础达标建设或者职业卫生基础达标建设等次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不合格的;

4.未建立主要负责人守法履职承诺公开制度;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C级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等级评定依托信息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并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用人单位客观、完整地填报《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评定申请表》、《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达标建设自评表》,对风险类别和管理级别进行自评,并通过信息平台将上述材料上报所在镇(街)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二)镇(街)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对用人单位自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重点核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自评、新发职业病数以及行政处罚等情况,并对其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区级(含广州开发区,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镇(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初审意见,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和等级进行复审。复审风险等级为甲类B、C级的,以及乙类、丙类所有等级,向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公示拟定分级结果;复审风险等级为甲类A级的,提出评定意见,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终审评定。

(四)甲类用人单位经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终审评定确认为A级的,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公示拟定分级结果。经终审评定不具备A级条件的,提出评级意见,退回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公布拟定分级结果。

(五)对拟定分级结果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公示期内通过信息平台进行申辩,申请复核;负责最终确定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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