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荆政发〔2018〕3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1日

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及周边需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荆州开发区、荆州高新区及纪南文旅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城市规划区内其他镇(乡)、村庄规划的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规划用地划分为:I类地区、II 类地区、III类地区(附图1—1)。

I类地区(旧城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东起豉湖路、柳垸二路,西至西环路,南至沿江大道、学苑路,北至北环路、荆沙大道的区域;

II类地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I类地区以外区域;

III类地区:指除I类、II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条为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应当逐步推进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一)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二)区段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局部地区与地段编制的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对应。

城市重点地区(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重要的更新改造地区,以及城市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地区、重要街道和滨水地区等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特定意图的地区)应当编制区段城市设计,并作为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依据之一。

重点地区以外区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景观风貌、公共空间和建筑风貌等方面的城市设计要求。

(三)专项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整体风貌、夜景照明、天际线、开敞空间系统、城市色彩、立体空间形态、公共环境艺术等特定要素、空间和问题编制的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成果可单独编制,也可作为法定规划的专项规划和专门篇章,上述城市重点地区原则上应当单独编制。

第六条确定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七条城乡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使用,形成完整的用地范围,周边有零星地块的,应当纳入项目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

(二)建设用地邻城市主、次干道、支路及公共通道的,其用地范围应当征至城市道路中心线,代征的道路用地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

(三)建设用地内包含的保留建筑、管线,需明确他项权利用地时,应当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要求,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的要求。

第八条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按街区及规划地块划分进行整合开发,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未达到1h㎡;

(二)住宅小区建设用地未达到3h㎡。

建设用地未达到以上最小开发单元,经论证,与周边地块无法调整合并,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第九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一)商业服务业设施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h㎡的;

(二)居住用地;

(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h㎡的;

(四)城市重要地段(如历史文化街区、景观风貌区、中心区、交通枢纽等);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图。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的原则,涉及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分期实施时,应当优先建设学校、托幼、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分期办理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原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申请规划核实区与在建(或拟建)区已进行分隔;

(二)原则上一个项目分期规划核实不超过2期;

(三)项目分期应当优先进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放在最后一期建设;

(四)分期建设的地块,原则上应当以规划道路、小区内部道路等为界限进行分隔。分期规划核实范围内的安全、道路、各类管线(给排水、供电、燃气、通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满足规划核实项目的正常使用要求;

(五)申请规划核实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完毕;

(六)规划许可中配建的物管用房和社区用房不在申请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过渡性用房;

(七)申请分期规划核实的,由建设单位编制分期核实方案(含分期范围及各项指标)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作为分期规划核实的依据。

第十一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相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除符合国家规范外,还应当符合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及专项规划要求。

第三章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

第十二条建筑布局设计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日照影响分析应当符合国家、省及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采用经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

(一)住宅、宿舍、托幼活动场地日照影响分析应当以大寒日8时至16时为建筑日照有效时间带;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中小学校普通教室、托幼生活用房日照影响分析应当以冬至日9时至15时为建筑日照有效时间带;

(二)对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建筑使用性质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性质为准;

(三)新建建筑物不得减少周边原不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物的日照时间;新建建筑物导致周边原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减少后的日照时间不得低于国家日照标准。第十三条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空间景观、日照、消防、通风、采光、视觉卫生、节能等要求,并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建筑间距按照两栋建筑物外墙外边缘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

(二)建筑物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南侧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较高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两栋建筑物平行布置且与正南北向夹角大于60度的,以较高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

(三)建筑物纵墙面有外挑阳台、楼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四)单栋建筑物内包含混合业态的建筑间距应当分别按照不同业态相对应的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居住建筑在满足日照、通风、采光的情况下,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20m及以下的条式建筑间距为(附图3—1):

1.纵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物建筑高度的1.2倍;

2.纵墙面与山墙面(即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14m;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6m。

(二)建筑高度20m以上的条式建筑间距为(附图3—2):

1.纵墙面之间的间距,20m及以下部分不少于南侧建筑物建筑高度的1.2倍,20m以上部分按照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

0.1倍进行递加计算,计算公式为(单位:米):建筑间距≥20×

1.2+(H-20)×0.1(20为基本间距,H为建筑总高度) 。

2.纵墙面与山墙面(即垂直布置)的间距,南北向不少于24m,东西向不少于20m;

3.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3m。

(三)建筑高度20m以上的条式建筑与建筑高度20m及以下条式建筑的间距为(附图3—3):

1.建筑高度20m以上的建筑物纵墙面与建筑高度20m及以下建筑物纵墙面之间间距,以南侧建筑物建筑高度作为计算标准,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第1目或者第(二)项第1目计算;

2.建筑高度20m以上的建筑物纵墙面与其南侧建筑高度

20m及以下建筑物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5m,与其他方向建筑高度20m及以下建筑物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8m;

3.建筑高度20m以上的建筑物山墙面与其北侧建筑高度20m 及以下的建筑物纵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24m,与其南侧建筑高度20m及以下建筑物纵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8m,与其东、西方向建筑高度20m及以下建筑物纵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5m;

4.建筑高度20m以上的建筑物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0m及以下建筑物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9m。

(四)条式居住建筑在南北向投影的重叠面宽度小于12m的,两栋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8倍(附图3—4)。

条式建筑在南北向投影无重叠面的,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5m。

(五)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建筑物之间正南北向投影的重叠面计算(附图3—5):无重叠面的,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5m;重叠面小于12m的,建筑间距不少于20m;重叠面大于12m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第1目计算。塔式拼接建筑按照条式建筑计算间距。

(六)塔式建筑与其南北侧条式建筑纵墙面的间距按照条式建筑计算;塔式建筑与其东西侧的条式建筑纵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8m;塔式建筑与条式建筑山墙面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3m (附图3—6)。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

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的间距要求。

第十六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24m以上的建筑物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最近距离不少于18m;东西向的,最近距离不少于13m;

(二)建筑高度24m以上的建筑物与24m以下的建筑物平行布置时,最近距离不少于15m;

(三)建筑高度24m以下的建筑物平行布置时,最近距离不少10m。

第十七条既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时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附图3—7):

(一)当建筑的夹角不大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二)当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平行布置控制间距的0.8倍;

(三)当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间距控制。

第十八条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未涉及建筑形态的建筑间距要求,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景观、日照、消防、采光、通风等要求经专家论证后确定。

第十九条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设用地边界起计算后退距离,其最小后退距离应不小于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确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并应当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要求;

(二)在现有建筑周边新建建筑,其后退距离应当满足现有建筑日照、消防、环保、卫生防护的要求;

(三)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一般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在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让距离,但最小不得少于3?5m。

第二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改、扩建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100m以下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不得少于附表3—1的规定;

(二)建筑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当通过城市设计确定,但最小不得少于附表3—1中建筑高度60-100m 建筑物的后退距离;

(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大型医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25m;

(四)建筑物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道路斜线的距离(附图3—8),自城市道路红线直线段连接线算起,建筑高度20m以下的建筑物不少于20m,建筑高度

20m以上的建筑物不少于30m;建筑物退让主干道和次干道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道路斜线的距离,自城市道路红线直线段连接线算起,建筑高度20m以下的建筑物不少于15m,建筑高度20m以上的建筑物不少于20m;如果交叉口涉及道路高架等特殊情况,应当根据城市设计来具体确定。

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处应预留规模适宜的公共绿地或绿化休闲广场。

(五)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宜以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如因安全和特殊功能需要确需修建围墙的,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5m,且应当采用通透式围墙,并进行垂直绿化,有政策要求明确建设封闭式围墙的,应当在墙基处预留栽植空间并对其外墙面进行垂直绿化。

临城市道路修建的门房、岗亭等构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m。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退让公园绿地距离不得少于10m,退让城市道路沿线绿化控制带的距离不得少于5m。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退让临江、河(湖)蓝线距离应当满足有关规定要求,且最小不得少于12m。

第二十三条建(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应当从建(构)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计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第二十四条沿铁路、公路、油气输送管道、光缆及电力线路两侧新、改、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交通、环保、消防及安全等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荆州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文保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建筑设计

第二十六条经营类建筑物容积率计算规定

(一)居住建筑

1.居住建筑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6m,且最低不应低于

2.8m。结构层高大于

3.6m且小于等于5.8m(3.6+2.2m)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5.8m且小于等于8.0m(5.8+2.2m)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8.0m的,以此类推。

2.跃层式居住、低层居住、错层式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在户内通高共享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二)办公、酒店式建筑

办公、酒店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5m。结构层高大于4.5m且小于等于6.7m(4.5m+2.2m)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6.7m且小于等于8.9m

(6.7m+2.2m)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8.9m的,以此类推。

(三)商业建筑以及住宅小区配套公建

1.单层建筑面积在1000㎡以下小型商业建筑以及住宅小区配套公建,结构层高不宜大于5.1m,并不得大于7.3m。

2.结构层高大于5.1m且小于等于7.3m(5.1m+2.2m)时,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7.3m且小于等于9.5m(7.3m+2.2m)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9.5m的,以此类推。

(四)商业、办公、酒店等建筑首层门厅、大厅、中庭等公共空间,办公和酒店的会议厅、宴会厅及单一空间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且有较高层高要求的集中商业等功能空间,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不受上述层高规定控制。对于建筑存在多种功能的情况,按建筑功能相对应的建筑层高予以控制。

(五)建筑阳台及外挑构筑物控制

1.建筑主体结构外阳台(附图4—1)进深不大于

2.4m(对不规则的取进深平均值),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不符合此规定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阳台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套型建筑面积的7%,超过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2.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3.飘窗不得设在楼板的延伸部分,当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大于0.7m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六)架空层、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建筑底层设计布置架空层的,结构层高在

2.2m以下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结构层高在2.2m以上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如架空层为建筑(包括住宅及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建筑)首层,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层高不应低于标准层高;只作为休闲、绿化景观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时,除架空层内的电梯井、门厅、过道、楼梯间等功能空间外,其他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2.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地下室应当为土层四面围合的地下空间。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人防和停车等使用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商业、娱乐等经营性功能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七)地上停车楼按建筑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地上机械式多层停车库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第二十七条居住建筑的面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20m,小于、等于60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一般不大于75m;

(二)建筑高度大于60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一般不大于70m。

(三)环古城、滨长江、沿河湖及市级公园等重要景观地带,建筑高度大于20m的建筑物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之和一般不大于规划用地相应一侧宽度的50%。

第二十八条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和特定意图的地区,新建和改造建筑应当体现荆楚优秀传统建筑风格内涵与地域文化特色,注重城市文脉的延续与城市风貌的整体协调,提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与传统荆楚建筑风格相结合,突出“荆楚派”未来发展新方向,展现荆楚建筑的美学意境与时代特征。

第二十九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及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专项规划的要求。建筑物的太阳能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空调器室外机等,应当结合建筑造型,进行一体化设计。

第三十条绿色建筑

(一)建筑设计应当满足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按《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按《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或者《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二)鼓励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装置,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因地制宜规划城市水景,从严控制非自然水源的人工水景建设;

(三)建筑的布局、朝向、形状和结构设计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并符合《节能建筑评价标准》的规定;

(四)建筑主要房间应当尽量避免东、西朝向,建筑单体设计应当考虑有利于自然通风。建筑夏季防热应当采取环境绿化、自然通风、建筑遮阳和围护结构隔热等综合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含地面观测站和天气雷达站)、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改、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改建各类项目,在设计时应当统一考虑夜景照明的内容。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照明设施:

(一)快速路及主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和标志性建筑物;

(二)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商业中心、商业街(区)、会议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街头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它大型公共场所;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

(四)长江、内河、湖泊等水域沿岸景观地带;

(五)户外广告设施及商业性牌匾、字号、标识;

(六)城市规划确定的其它城市夜景观灯光设计范围。

第五章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第三十四条城市各级道路设计车速、路网密度等规划指标,应当符合附表5—1规定。道路网通行能力应当与用地性质及土地的开发强度相适应。容积率大于4.0的居住、商业项目,以及大型交通、公共设施等项目,应当按《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该评价可作为设计方案的专门篇章,也可单独编制。

第三十五条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各项用地功能布局的要求,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

有机动车交通要求的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选址时,必须满足机动车出入口至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第三十六条城市道路、广场等必须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公交车站可为直接式和港湾式,城市主、次干路和交通量较大的支路上的车站,宜采用港湾式。站台长度最短应按同时停靠两辆车布置,最长不应超过同时停靠4辆车的长度,否则应当分开设置;

(二)公交专用车道的设置条件和设置方法,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要求;

(三)轨道交通车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要求,与城市土地利用相协调,并妥善处理好与地面建筑、地面道路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八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根据城市静态交通专项规划,落实空间布局,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计算;

(二)公共停车场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主、次干路相连,停车场出入口受条件限制必须在城市主、次干路设置时,应当符合行车视距要求,且交通组织应当采用右进右出的方式;当停车场出入口道路坡度较大时,应当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连;

(三)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

(四)中心城区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标准应当符合附表5—2规定, 荆州古城内新、改、扩建项目机动车

位配建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可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宜大于50%。

第三十九条中心城区范围内应当设置连续性绿道和步行系统。城市绿道应当与居住区、商业中心、公园、景区、院校、场馆等相联系,形成城市绿道网络,并结合道路的步行系统、绿化带或防护绿地连续性设置。

第四十条结合城市路网系统和绿道系统设置安全、连续、方便、舒适的自行车交通系统。新建城市道路必须设置专门的自行车道,已建道路改造时应当结合自行车出行情况进一步完善自行车道。自行车道宽度、路网密度、平均间距等指标不得低于《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要求。

第四十一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以下要求: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每辆电动汽车配备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

第六章城市管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管线工程系指给水、雨水、污水、燃气、强电、弱电、热力、输油等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建设项目。

第四十三条管线工程及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综合管廊(共同沟)

(一)综合管廊建设应当符合《荆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及地下管廊规划》的要求;

(二)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当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统筹安排管线在综合管廊内部的空间位置,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三)综合管廊总体布置要求:

1.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中心线平行,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2.综合管廊沿铁路、公路敷设时应当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

3.综合管廊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但其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度;

4.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当选择在河床稳定河段,最小覆土深度应当按不妨碍河道整治和管廊安全的原则确定。

(四)综合管廊的线路规划、平面和竖向布置、容纳的管线、断面形式、土建工程设计、附属设施工程设计等应当满足《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要求。

第四十五条管线敷设

(一)建设项目敷设配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占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2018年度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2018年度安全管理工作总结S u m m a r y o f w o r k f o r r e f e r e n c e o n l y 撰写人:XXX 职务: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2 2018年度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xx年,公司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狠抓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分部各项工作的开展和经济指标的完成打下了坚实基础,回顾这一年来安全管理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 为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年初,经理与各工段负责人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把安全目标层层细化、量化,落实到每一个人。xx年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9个工段,签订率100%。形成了分部领导总负责,各工段长重点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模式。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完善的制度是保证安全的基础,因此今年我花费了大量的精力重新修订了14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了分部的综合应急救援预案、重新对分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修订等,为分部的安全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并且按照国家要求的标准建立健全了各类消防设备档案、资料,做好各种消防设备、环保设施的运转和保养记录,做到安全工作心中有数,确保分部的安全生产运营。 三、强化安全培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今年我们重点强化了对职工的安全教育的培训力度。 1、分部从员工一入厂开始,组织开展新员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从厂级的教育“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的安全管 第2 页共9 页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 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1.4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

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1.9城市广场周边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其建筑体量,保证城市广场周边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广场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1.10城市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人防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规划用地性质不得随意调整。在土地资源整合中利用上述用地拟建项目的,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上述各类用地不符合已批准规划的,如根据规划实施进度,

2014年注规试题《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2014 年《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一、单选题( 共80 题,每题1 分。每题的 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 年规划纲要》,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 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的() A. 主攻方向 B. 重要支撑 C. 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D. 重要着力点 2、下列法律法规的效力不等式中,不正确 的是()A. 法律>行政法规 B.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D. 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3、下列规范中不属于社会规范 的是()。 A. 法律规范 B. 道德规范 C. 技术规范 D. 社会团体规范 4、行政法制原则对行政主体的 要求可以概 括为()。 A. 依法行政 B. 积极行政 C. 廉洁行政 D. 为民行政 5、普通行政责任不包括()。 A. 政治责任 B. 法律责任 C. 社会责任 D. 道德责任 6、根据行政法学知识,下列对 《城乡规划 法》立法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属于行政立法范畴 B. 属于从属性立法 C. 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 D. 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机关是 国务院 7、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 法规可以在 ()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 内,对实 页脚内容1

2 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A. 法律 B. 地方性法规 C. 部门规章 D. 规范性文件 8、下列关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叙述中, 不正确的是()。 A. 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B. 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C.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D. 属于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 政行为 9、行政许可过宽过乱会引起很多消极作 用,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消极作用的是 ()。 A. 可能会使贪污受贿现象日益 增多 B. 可能会使社会发展减少动 力,丧失活力 C. 可能使被许可人失去积极进 取和竞争的 动力 D. 可能严重影响法律法规效力 10、根据《立法法》,较大的市 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 ()报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后施 行。 A. 行政法规 B. 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政府规章 D. 部门规章 11、下列对城市规划图件的定位 叙述中,符 合《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的是 ()。 A. 单点定位应采用城市独立坐 标系定位 B. 单点定位应采用西安坐标系 或北京坐标 系定位 C. 竖向定位宜单独使用相对高 差进行竖向 定位 D. 竖向定位应采用东海高程系 海拔数值定 位 12、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当() 就属于 页脚内容2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2018年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2018年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某啤酒加工企业安装立式发酵罐,在发酵罐顶部设置了检修口要通过检修口进入罐内进行检查作业,发酵罐检修口平台与车间离为25m,根据《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平台护栏的高度应不低于()m。 A.0.90 B.1.05 C.1.20 D.1.04 【参考答案】C 2.某建筑施工项目使用了汽车吊,为了光分识别吊装作业的危险因素,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对汽车的事故数据进行了记录。事故描述和危险因素分类,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B6441),下列事故危险因素分类错误的是()。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③④⑤ D.①③⑤ 【参考答案】C 3.甲市王某经人介绍前往某建筑公司工作,上班后第二天早上,王某提前到达工地现场,在准备绑扎钢筋时,被正在实施维修作业的塔吊上掉落的扳手砸伤,致使右骨折。在处理该事故工伤认定过程中,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该建筑公司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没有到上班工作时间为由,不认定为工伤

B.该建筑公司工会在事故发生1年后发现,公司并未按规定为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随后立即向甲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C.甲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王某工伤认定申请,根据该市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结论,最终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王某和该建筑公司 D.在工伤认定审核过程中,王某妻子坚持认为此事故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但该建筑公司不认为是工伤,并要求王某妻子承担举证责任【参考答案】C 4.某食品工厂前处理车间的纯蒸汽制备装置有蒸汽包、蒸汽管道、纯水泵、配电柜等组成,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时,配送员现场审查发现,纯蒸汽制备装置现场设置了下列警示标志。根据该场所的风险评估结果,这些警示标志中,设置错误的是()。 【参考答案】C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一、选择题(1.5×16=24分): 1、以下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特征的是(C ) A、行为目的的惩戒性 B、行为违法的确定性 C、行为的内部特征 D、适用主体的行政特征 2、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原则的是(B ) A、法定的原则 B、受处罚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C、处罚救济原则 D、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3、查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操作顺序为(B ) (1)掌握信息(2)准备资料(3)通知停工(4)实施处罚(5)总结归档(6)申请强制执行(7)行政复议或应诉 A、(1)(2)(3)(6)(4)(7)(5) B、(1)(2)(3)(4)(7)(6)(5) C、(2)(1)(3)(4)(7)(6)(5) D、(3)(1)(2)(4)(6)(7)(5) 4、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重要依据不包括:(C) A、法律、法规依据 B、城市规划依据 C、社会公众口述 D、事实依据 5、(C )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A、市级以上 B、直辖市 C、县级以上 D、县级以下 6、下列选项中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不得公开的情形是:(A) a.国家机密 b.商业机密 c. 社会秩序d、个人基本资料 A、ab B、abc C、acd D、abcd 7、以下不属于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对象的是(D)。 A、桥梁 B、隧道 C、人行天桥 D、河流 8、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包括(A) A、申请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 B、申请程序、批复程序、核发程序 C、申请程序、审核程序、审批程序 D、规划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 9、当交叉敷设时,自路面向下的排列顺序一般为(B) A、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污水管、雨水管、 B、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C、电力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D、热力管、电力线、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下列建筑间距不需要考虑的因素有(B) A、日照因素 B、美观因素 C、消防安全因素 D、空间景观因素 11、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D) A、平均层数÷建筑密度 B、建筑密度÷平均层数 C、基地面积÷建筑面积 D、平均层数×建筑密度 12、法定历史保护建筑的建筑实体不包括(D) A、国家级文物建筑 B、省市级文物建筑 C、县区级文物建筑 D、村镇级文物建筑 13、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将城市用地分( C )大类、46中类、73小类进行管理 A、8 B、9 C、10 D、12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2018年真题及答案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2018 年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70 题,每题1 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 个最符合题意。) 1.某啤酒加工企业安装立式发酵罐,在发酵罐顶部设置了检修口要通过检修口进入罐内进行检查作业,发酵罐检修口平台与车间离为25m ,根据《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 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 ,平台护栏的高度应不低于()m 。 A.0.90 B.1.05 C.1.20 D.1.04 【参考答案】C 2.某建筑施工项目使用了汽车吊,为了光分识别吊装作业的危险因素,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对汽车的事故数据进行了记录。事故描述和危险因素分类,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B6441),下列事故危险因素分类错误的是()。

序号事故預述事故的危险因素 耳汽车尾在呈装贬宜地基不绘?爲车夫登世斟- ? 一名男工堇郢旻到拱圧导涯为 乙氓车尽在坯现场时.慕左肓龙圧廊 主编厅言 了一名员工园 因汽车用在眸材料时」尽坡搔到訓手 垂f卸季架卷生易埸_名员工死亡 丁汽车尽在至装取範廿.因钢騎欢乱不 物诙打生 牢,越爾莊伤_窖员工 戊汽年足在作业盯.一容员工丢詁左昼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③④⑤ D.①③⑤ 【参考答案】C 3.甲市王某经人介绍前往某建筑公司工作,上班后第二天早上,王某提前到达工地现场,在准备绑扎钢筋时,被正在实施维修作业的塔吊上掉落的扳手砸伤, 致使右骨折。在处理该事故工伤认定过程中,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该建筑公司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没有到上班工作时间为由,不认定为工

B. 该建筑公司工会在事故发生1年后发现,公司并未按规定为王某提出工伤 认定申请,随后立即向甲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C. 甲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王某工伤认定申请,根据该市司法机关和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结论,最终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王某和该建筑公 司 D. 在工伤认定审核过程中,王某妻子坚持认为此事故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 定,但该建筑公司不认为是工伤,并要求王某妻子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答案】C 4. 某食品工厂前处理车间的纯蒸汽制备装置有蒸汽包、蒸汽管道、纯水泵、 配电柜等组成,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时,配送员现场审查发现,纯蒸汽制备装 置现场设置了下列警示标志。根据该场所的风险评估结果,这些警示标志中,设 置错误的是()。 A 会心烛电 【参考答案】 C 当心划炸 当心燙伤 当心机械伤人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精选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欢迎下载

精选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欢迎下载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1.城市管理的概念:城市管理是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保障城市肌体健康运行,以城市的物质要素包括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和建设活动 2.城市管理的内容大致可分为四类:城市的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生态环境管理和基础设施管理 在城市社会管理的四部分中,人口管理是较重要的一方面 城市管理具有以下特征:1)管理的综合性(城市是高度复杂的集合体,社会、经济、环境、资源等系统,具有各自运行的规律和特征,既自成体系,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并同外界环境有着密切联系,从而决定了城市管理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2)管理的开放性(城市是一个有机体,是一个开放型大系统,无论是对自然资源的以来还是产品对市场的依赖,使城市与其区域联系十分密切) 3)管理的动态性 第二章 1.决策的含义:所谓决策是指组织或个人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有关活动的方向、内容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2.决策要素: 1.决策者 2.目标 3.环境 4.待选方案 5.待选方案可能导致的结果 6.环境因素、备选方案、可能结果三者的对应关系 7.备选方案的评价和选择 3.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概念:就是城市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4.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依据:计划依据法制依据规划依据经济技术依据 第三章 1.行政的概念: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2.测量的主要三种方法:1)行政费用测量法 2)行政职能测量法 3)要建设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

2018年度安全管理专项经费

2018年度安全管理专项经费 项目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一、专项支出项目概况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南平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南平市地方海事局、南平市港航管理处、南平市船舶检验所)实行四块牌子一套人马, 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路运输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市水路运输行业规章制度,经批准后负责实施、协调和监督;编制全市水路运输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负责水路交通运输的组织管理;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实施辖内水上交通管制;负责辖内船舶和船员管理;负责辖内船舶、水上设施法定检验;负责辖区港口航道行政管理、维护、建设、规费征收等职能。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主要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我处(局)负责全市水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项目申报可行性和必要性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授权以及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奖惩办法(试行)》、《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和《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工作要求,我处负责全市

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该项目可为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港口管理、航道航标维护提供有力保障,自加大每年安全管理经费投入以来在交通安全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项目总体目标 促使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确保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专项支出项目实施基本情况 (一)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本项目由安监科具体负责全市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日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每季度组织召开全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海巡艇等水上交通执法船运行费等,经费支出38万元。 (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全年共计4次,水上安全巡查49次,组织安全宣传培训教育3次。2018年财政经费计划投入38万元,实际到位38万元,实际支出38万元。 三、专项支出项目绩效分析 (一)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选用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项目评价方法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根据历史标准,分别从投入、产出和效益三大块构建评价体系和标准进行评价。 通过成立绩效评价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并及时搜集、整理项目相关的资料,填写《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自评)表》和财政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名词解释 1.容积率:一般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详细计算方法见附件2容积率计算规则。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建筑高度: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建筑高度用作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开始计。 4.绿地率:一般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5.用地兼容: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6.带征用地:随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7.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使用空间。 8.建筑间距: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除去 —1 —

遮挡建筑挑檐宽度。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 9.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10.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以上(含四层),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11.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2.塔式高层建筑:指面宽小于36米的高层建筑或各面长高比均小于0.45的高层建筑。 13.板式高层建筑:指非塔式高层建筑的其他高层建筑。 14.遮挡建筑: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15.老年人居住建筑: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16.双拼式村民住宅:指两户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7.联排式村民住宅:指三户或三户以上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8.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对旧村原有居住用地进行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村庄风貌等活动,改造涉及村民住宅超过50户的地区。 19.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在旧村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中新建村民住宅的地区。 —2 —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导则

更多资料请访问.(.....) 江西省城市规划经管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经管,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工程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规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范》(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经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第七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M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本导则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M的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附表(二)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住宅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和低于附表(二)中住宅建筑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八章 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八章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一节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 (1)城乡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城乡规划管理的核心。根据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的解释,城乡规划管理核心包括三方面: 第一,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 一般特征: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时序性、地方性、政策性、技术性、艺术性等诸多特征。 特殊特征:引导与控制的特性、宏观和微观管理特性、专业性和综合性属性、阶段性和连续属性

第二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一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系统。 系统的特点:一是系统是由若干部分以一定的结构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整体;二是系统整体具有层次性,每个层次的系统可以分解为若干基本要素;三是系统整体有不同于各组成部分的新功能。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是一个实践过程。 (1)决策系统: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 (2)执行系统: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建 (3)反馈系统: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4)保障系统:城乡规划法律规范

二城乡规划管理系统要素 1.管理目标 最终目标P115 2.管理者 管理的水平与成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素质及其能力。如基层规划管理人员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1)(2)(3)3.管理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 4.被管理者 一是城乡规划项目(政府内部管理行为),二是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政府外部管理行为)。 5.管理中介 (1)权力 审批权:审批城乡规划,审批“一书两证” 惩治权: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 执行权:执行城市政府方针、正常和重大决策 参议权:向城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表彰权:表彰实施城乡规划优秀建设项目 其他权:其他法律授权或因需制定管理规范的权力 (2)规则 批准的城乡规划文本、图纸,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2018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2018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一、目标 为了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目标,符合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符合国家、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符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依据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总体目标,特制订2018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二、2018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一)八个零 1、死亡事故、重伤等级为零 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为零 3、职业病发病人数为零 4、重大设备事故为零(是否删除该项?) 5、重大责任事故为零 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零(是否删除该项?) 7、不发生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起的媒体曝光事件 8、在区、市级及以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不得被通报批评 9、是否有其他必要添加项? (二)四个达标 1、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率为100%(人力资源部?安全工程部?) 2、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率为100%(人力资源部?安全工程

部?) 3、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为100% 4、工作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达标率为100% 5、是否有其他添加项? 39737 9B39 鬹€28659 6FF3 濳824194 5E82 庂6 三、保障措施 (一)、目标分解、签定责任书、考核 1,审定并批准公司级别的年度安全管理目标、保障措施以及考核办法。 2,公司与各部门、各工区就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进行逐层分解,对分解后的目标与对应部门、工区进行对接。 3,在12月底之前,各部门、各工区签订《2018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确保无遗漏、全面落实。 4,依据《2018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考核表》,在2018年12月底进行全面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详见第四章。(二)、安全例会 1,通过公司现有的各种安全例会,尤其是每月安全例会,依据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对当月各项安全工作进行回顾,对下月各项工作计划、部署。对于落实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据公司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协调、推进并最终解决。 (三)、培训、专题会议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导 则 规划所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 (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 (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 (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臵公共资源。 4.内容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

造、道路交通、基础没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 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 (1)地域完整 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 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第一章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1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内容和特性 基本内容(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2)依法审批城乡规划(3)城乡规划实施(4)城乡规 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特性 ⑴ 就管理的职能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服务性和制约性。 ⑵ 就管理的对象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宏观性和微观性。 ⑶ 就管理的内容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 ⑷ 就管理的过程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 ⑸ 就管理的方法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规律性和能动性。 2城乡管理的基本原则 ⑴ 依法行政的原则⑵ 系统管理原则⑶ 政务公开原则⑷公众参与原则 3城乡规划决策的类型和含义含义:就是城乡政府和城乡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乡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乡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决策类型(1)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指最有效地达到既定管理目标的决策。(2)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是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操作作规程进行决策。 4如何提高城乡规划决策技术优化决策结构,提高决策技术水平和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建设第二章行政管理学与行政法学 1简述行政领导的含义导行政领是行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指挥影响组织内的个体成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 2结合城乡管理工作内容,谈谈如何提高行政效能。提高行政效率应该采取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方法,应该把重点放在改革和完善行政内部的体制、结构、程序和提高人员的素质上。把重点放在改善内部环境上,主要从 4 个方面进行自我改革和完善。 (1)改革组织体制。 (2)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完善行政过程。 (4)实现行政管理方法与手段的现代化。 3行政法治原则有哪些?分别有什么含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 4 方面内容:⑴ 行政行为主体合法、⑵ 行政行为内容合法、⑶ 行政行为程序合法、⑷ 行政行为权限合法。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想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 4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所应该具备那些条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应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才能构成行政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是: (1)行为主体合法(2)行为客体合法 (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程序合法 ( 5 )形式合法

2018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2018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目标 为了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目标,符合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符合国家、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符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依据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总体目标,特制订2018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二、2018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一)八个零1、死亡事故、重伤等级为零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为零3、职业病发病人数为零4、重大设备事故为零(是否删除该项)5、重大责任事故为零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零(是否删除该项)7、不发生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起的媒体曝光事件8、在区、市级及以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不得被通报批评9、是否有其他必要添加项 (二)四个达标 1、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率为100% (人力资源部安全工程部) 2、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率为100% (人力资源部安全工程部) 3、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为100% 4、工作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达标率为100% 5、是否有其他添加项

三、保障措施 (一)、目标分解、签定责任书、考核 1,审定并批准公司级别的年度安全管理目标、保障措施以及考核办法。 2,公司与各部门、各工区就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进行逐层分解, 部门、工 区进行对接。 3,在12月底之前,各部门、各工区签订《 2018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确保无 遗漏、 全面落实。 4,依据《2018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考核表》 ,在2018年12月底进行全面考 核,具体考核办法详见第四章。 (二)、安全例会 1,通过公司现有的各种安全例会, 尤其是每月安全例会, 依据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各项安全工作进行回顾,对下月各项工作计划、部署。对于落实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依据公司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协调、推进并最终解决。 (三)、培训、专题会议 1,可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就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工作进行全面讲解、沟通、解释、说明。 2,可以组织专题培训,主要内容可以包括: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分解、责任、实施、年终 考核、评价、奖惩等等相关问题。 (四)、专兼职安全管理目标专项监督检查 1,由责任归口部门定期组织牵头, 对公司各部门、各工区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进行定期监督、 检查。 2,是否有其他合理的办法比如纳入各部门每周工作计划,自行推进 四、考核 (一)、考核 对分解后的目标与对应 对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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