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的基本概念及政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加工贸易基本概念及政策介绍(重庆市外经委机

电产业处处长顾华)

一、加工贸易基本概念

(一)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其最大好处:一是可以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二是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可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但加工制成品必须全部复出口,否则须按有关规定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进料加工是指国内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业务。

2、来料加工和来料装配统称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从广义上来说,就是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收取加工费或装配费。按海关关于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经管规定中所称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主要是指:(1)由外商提供(包括外商在国内价购)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简称料件),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加工单位按对方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给对

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2)将料件和成品分别计价,分别订立合同,对开信用证,不动用外汇,料件和设备的价款在成品出口价格中扣除,我方净得工缴费。又称各作各价。(3)由外贸(工贸)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承担加工装配业务,然后组织工厂生产,外贸(工贸)公司同工厂之间按购销关系办理。

(二)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区别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有以下区别:

1、来料加工是对方来料,我方按其规定的花色品种、数量进行加工,我方向对方收取约定的加工费用;进料加工是我自营的业务,自行进料,自定品种花色,自行加工,自负盈亏。

2、进料加工,进是一笔买卖,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笔买卖,在进出口的合同上没有联系;来料加工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笔买卖,或是两笔相关的买卖,原料的供应往往是成品承受人。

3、来料加工的双方,一般是委托加工关系,部分来料加工,虽然包括我方的一部分原料,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买卖关系,但一般我方为了保证产品的及时出口,都订有对方承购这些产品的协议,进料加工再出口,从贸易对象来讲,没有必然的联系,进归进,出归出,我和对方都是商品买卖

关系,不是加工关系。异地加工指的是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不在同一个海关的情形。(三)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分类经管

分类经管是指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B、C、D四类,企业分类名单实行动态经管,适时调整。对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定为A类企业,这类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经管;对一般企业或是新开展加工贸易的定位B类企业,这类企业经营限制类商品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经营其它商品实行“空转”;对有轻微违规行为或技术违规的定为C类企业,这类企业经营所有商品均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经管;对有严重走私、违规行为的D类企业,不允许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四)国家对加工贸易商品实行分类经管

分类经管是指国家为了优化加工贸易产品结构,引导加工贸易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方向发展,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进行经管。加工贸易分类商品目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确定并适时调整,并对外公布。

二、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基本思路

运用政策手段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基本思路是: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区别情况、有保有压,做到力度适当、适时调控。一是完善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经管办法。二是稳步推进加工贸

易梯度转移。三是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经管。

(一)禁止类目录的调整和背景情况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是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相关商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同时,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也适用于加工贸易。但列入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而没有列入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企业仍可按一般贸易方式开展进出口业务。

自1999年起,国家开始对加工贸易实行商品分类经管,按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2004年至今,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已先后发布了四批禁止类公告,加上2007年第17号公告新增的禁止类商品,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计1140个(10位码)税号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目前,2008年第22号公告公布的《2008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16个海关商品编码,其中包括新增禁止类商品目录39个和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598个。主要是2006年财税字139、145号通知列明的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但没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和国际公约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例如化肥、部分油品(重柴油、蜡油等)、部分石材、铅酸蓄电池、生毛皮类产品等。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禁止类商品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

殊监管区域,但2008年第22号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并从事相关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除外。2、国家已公布的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同样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 3、禁止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开展加工贸易,禁止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的加工贸易(如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经管法》规定,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仿真枪支。

(二)限制类目录调整及执行办法

2007年44号公告公布的限制类商品目录共2247个十位海关商品编码,其中394个是2007年之前发布的,1853个是新增的。新增商品类别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金属粗加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

2007年以前的限制类商品主要是按限制进口的方式经管的,而新增商品主要是按限制出口经管的。二是海关分类为A、B类的东部地区企业,均需按应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50%缴纳台账保证金。中西部地区的A、B 类企业实行台账保证金“空转”。C类企业无论是在东部地区,还是在中西部地区,仍按原规定缴纳100%的保证金。

三、政策调整对企业转型升级的影响

(一)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内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