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商品加工贸易的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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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国际贸易)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国际贸易)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一、背景介绍
加工贸易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贸易模式,它指的是中国企业将国外生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作为加工对象,并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工,最终将成品出口回国外市场。

然而,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中国对某些加工贸易项目进行限制,即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二、禁止类目
以下是国际贸易中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
2\1 高技术武器及军事装备
包括核武器、航空器、导弹系统、雷达系统、战斗机、航母、军用船舶、坦克、导弹发射器等。

这些项目属于军事领域,对外禁止加工贸易。

2\2 具有国家安全风险的产品
包括信息安全技术、密码设备、专用生产设备、国家秘密保密设备等。

这些产品涉及到国家安全,对外禁止加工贸易。

2\3 涉及环境保护禁止项目
包括废物处理设备、有害物质处理设备等。

这些项目可能对外国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对外禁止加工贸易。

2\4 稀缺资源相关产品
包括稀土、钨、锂等稀缺资源及其制品。

这些资源是中国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对外禁止加工贸易。

2\5 违反国际法规或涉及人权侵犯产品
包括药物、人体器官、人体组织、原料等。

这些项目涉及违法行为或人权侵犯,对外禁止加工贸易。

三、附件
本文档附有相关法规文件及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供参考和查阅。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
4\1 加工贸易:指中国企业将国外生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进行加工,并最终将成品出口回国外市场的贸易模式。

4\2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指中国针对特定项目进行限制,禁止进行加工贸易的产品类目的清单。

五、全文结束。

其他贸易方式和特殊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其他贸易方式和特殊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四、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货物监管 的规定
•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指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 需进口料件和用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产品。
• 手续同前边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类似 • 注意: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试车材料,应当在进口时照章
征税 • 外商投资企业应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注册登记手续。
• 白色进口报关单:包括存根和凭证两部分。 单证册在国外进口时,海关关员在单证册 上下联签注进口货物的项号,并撕下凭证 存档。
• 白色复出口报关单:包括存根和凭证两部 分。单证册在国外出口时,海关关员在单 证册上下联签注,并撕下凭证存档。
• 黄色复进口报关单:包括存根和凭证两部 分。单证册回到中国时,海关关员在单证 册上下联签注,并撕下凭证存档。
•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手续:《进口货物征免税 证明》(三份)
• 注意:外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的自用设备在填制 报关单时,“贸易方式”栏应填“合资合作设备” 或“外资设备物品”,在投资总额以外用自有资 金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填写“一般贸易”
外商投资企业报关应带单证:
• (1)外商投资企业专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 蓝色)
• 暂准进口单证册的简称,用于替代缔约方海关暂 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水费担保的国际性通用文 件。
• 8页组成: • 绿色封面单证 • 黄色出口单证 • 白色进口单证 • 白色复出口单证 • 两页蓝色过境单证 • 黄色复进口单证 • 绿色封底
(一)ATA单证册的优越性
• 给持证人带来的便利 • 通关手续简便 • 降低报关费用和报关时间 • 较少持证人风险 • 减少持证人的报关工作准备 • 给海关带来的便利 • 提高海关工作效率 • 保证关税没有损失。担保商会缴纳相应关税。

加工贸易服务协议(新)

加工贸易服务协议(新)

加工贸易服务协议加工贸易服务协议。

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加工贸易变更合同和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变更台账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合同,需到中国银行设变更银行保证金台账(XX类企业的所有合同,a、b类企业变更后不超过一万美元的合同除外)。

4、核发手册按规定已变更银行保证金台账或不需变更台账的合同,由主管海关核发变更后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四)办理时限: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三、加工贸易核销(一)申请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2、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进口料件已加工复出口;3、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已核算清楚,能向海关如实申报;4、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理了内销征税、退运、放弃或余料结转等手续;5、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提出;6、加工贸易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提出。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1、合同核销申请表;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3、齐全、有效的进出口报关单(按《登记手册》的进出口记录顺序编列);进出口报关单票数和相关内容应当与登记手册进出口登记栏的进出口记录一致;4、核销核算表;5、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理过内销征税、放弃、销毁等手续的,应提供税单复印件等资料和证明文件;6、备案后因故中止执行、未发生进出口而申请撤销的合同,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的批件;7、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合同,提交报关单留存联、补发联,或加盖原报关地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复印件;8、遗失《登记手册》的合同,应向海关提供遗失情况的书面说明。

必要时提供手册遗失证明;9、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如排料图、线路图、配方表等。

(三)办理程序:1、报核受理企业向海关递交核销所需要的各项文件。

国家贸易管制-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

国家贸易管制-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

国家贸易管制—-———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ﻫ一、国家限制货物进出口的基本原则限制进出口货物,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事先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签发有关许可证件,并凭以进口或出口的货物。

根据《外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可以限制其进口或者出2。

内供应短口:ﻫ l。

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ﻫ3。

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ﻫ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4.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的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ﻫ5.对任何形式的农业、6.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ﻫ限制进门的;ﻫ7.根据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根据上述原则,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我国进出口货物进行必要的限制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

配额是国家对一定产品实行数量限制的手段,许可证是由国家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出口某种货物的证明,目前,我国采用的是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措施,即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需要配额管理的商品必须申领许可证。

除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外,对限制进出口的其他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需经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并签发有关允许货物进出口的证明,这些证明,统称为许可证件。

进出口许可证件是海关对限制进出口货物验放的重要依据。

二、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一)进口许可证管理1.商品范围根据2001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33种,税目总计383个8位商品编码,主要商品为:成品油、羊毛、涤纶纤维、腈纶纤维、聚酯切片、天然橡胶、汽车轮胎、氰化钠、食糖、化肥、烟草及制品、二醋酸纤维丝束、棉花、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收、录音机及其机芯、电冰箱及其压缩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照相机及其机身、手表、空调器及其压缩机、录音录像及磁带复制设备、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气流纺纱机、粮食、植物油、酒、彩色感光材料、监控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光盘生产设备、消耗臭氧层物质。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商务部令(2005年第27号)《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引导加工贸易升级,进一步规范出口加工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或从境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经加工、装配后将制成品复运出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产业发展要求,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在出口加工区内依法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须按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第五条商务部是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的政策业务主管部门。

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工作,出口加工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加工贸易业务。

第六条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

第三章加工贸易与补偿贸易

第三章加工贸易与补偿贸易

第五节
补偿贸易
一、补偿贸易的含义与形式 (一)、补偿贸易的含义 补偿贸易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对方提供信贷的基础上, 补偿贸易 向对方购进技术和机器设备,不用现汇支付货款, 在约定的期间内,用生产出来的产品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商品或劳务等,分期偿还进口的技术和机器设 备的价款。 (二)、补偿贸易的形式 1、产品返销:是指技术设备进口方用引进的技术设 备所生产的产品直接向技术设备出口方偿付价款。 返销补偿贸易的程序如下: (1)、交易双方签订技术设备进口合同和补偿产品 出口合同;
(二)、补偿贸易与传统易货贸易的区别 1、传统易货贸易往往是一次性行为,补偿贸易包括 多次的买卖活动。 2、传统易货贸易相互交换的商品没有联系全部活动 仅局限在流通领域;而补偿贸易有很大一部分交易 双方的关系超出流通领域。 3、传统易货贸易双方不发生信贷,而补偿贸易是建 立在信贷的基础。 (三)、补偿贸易与延期付款贸易的区别 1、补偿贸易是用商品偿还有关技术设备的进口价款, 而延期付款是用现汇支付的。 2、延期付款贸易是单向贸易,而补偿贸易则是双向 贸易。 (四)、补偿贸易与合资经营的区别
(四)、来图来样加工
来图来样加工就是加工方根据国外客商提供的图纸或样品 来图来样加工 进行分析和测试,然后按照图纸或样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 选定的原材料进行自备原料加工成成品后出口给对方。 二、不同加工贸易形式之间的区别 (一)、来料、件加工装配与进料、件加工装配的区别 1、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同 来料、件加工装配双方之间的关系属委托加工关系,而进 料、件加工双方之间的关系为买卖关系。 2、来料、件加工装配所提供的料、件一般不收费,加工装 配方的收益是加工装配费。而进料、件加工装配的料、件 则需花现汇购买,加工装配方自负盈亏。加工装配方的收 益为增值费。 3、国家外贸管理不同 4、产品质量要求不同

进出口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进出口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进出口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一、《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报关对象:第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报关企业及报关员: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

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报关时机: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保税货物: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加工贸易:第三十三条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

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第三十八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经发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为贯彻落实以上加工贸易进口设备税收调整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下同)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二、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二)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三、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并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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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商品加工贸易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纸制品
除生产纸制品直接出口外,为出口商品所进口的纸制包装物料或用于加工生产纸制包装物料的原料等,不再作为加工贸易。

(一)“生产纸制品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浆、纸张、纸板等原料,加工成纸或纸制成品直接出口。

(二)非生产纸或纸制品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张、纸板等原料,用于生产本企业直接出口产品所需的纸制零部件或纸制包装品(但其纸制零部件或纸制包装品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厂,出售或转让)。

加工贸易企业直接进口用于包装本企业出口产品的纸盒、纸箱、纸匣、纸袋等纸制包装容器的制成品,仍作为加工贸易。

二、铜及铜基合金
“铜及铜基合金”属于禁止出口商品,外贸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事先需报外经贸部审批,并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发证。

三、皮制劳保手套
皮制劳保手套属出口配额有偿招标和许可证管理商品,来料加工业务由外经贸部审批,对来料加工项下皮制劳保手套出口实行总量控制、有偿使用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经营单位在出货前向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指定银行帐户交纳配额有偿使用费。

商会收到企业交纳的配额使用费后,开具《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企业凭此证明书向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据此放行。

四、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
国家将加工贸易项下四种商品进口纳入进口总量管理,并实行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

外贸企业开展以四种商品为原料的加工贸易业务。

一律报省外经贸厅审批,凭批件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

其中原糖进(来)料加工复出口食糖、棉花来料加工复出口两纱两布业务,由省外经贸厅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除原糖进(来)料加工复出口食糖、棉花来料加工复出口两纱两布业务外的其它四种商品加工贸易,由各省级外经贸管理部门使用统一的四种商品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业务批复单审批。

四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批复单有效期为3个月,如在批准后3个月内原料不进境,其业务批复单及进口配额,自动失效。

开展复出口制成品属于出口配额,被动配额和配额有偿招标商品的,事先须按有关规定获得额。

对开展原糖进(来)料加工复出口食糖和棉花来料加工复出口两纱两布业务,由外经贸部在审批时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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