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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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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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概述TRIPS 全称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所包含的一个多边贸易协议,旨在为知识产权提供通用的国际规则和标准。

TRIPS 协议于 1994 年1月1日生效,是当下世界范围内最严格、最全面的知识产权协议之一。

TRIPS 协议基于全球对知识产权的大量争议,旨在通过为所有尊重知识产权的成员国(即 WTO 成员国)制定一系列共同的最低标准和规则,来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TRIPS协议是一个长达 77 页、共 5 个部分、16 个附件的协议,其中包含了 73 条规则。

TRIPS 协议的对等性原则在 TRIPS 协议中,认为知识产权具有可以与其他商品一起交易的权利,称之为知识产权交易可等效于商品交易。

这也是 TRIPS 协议的一个重要特征,因为它要求所有成员国遵循对等性原则。

对等性原则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享有与其他贸易产品同等的待遇。

根据这一原则,TRIPS 协议规定了针对各种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和检验证书等。

TRIPS 协议的主要内容TRIPS 协议主要设置了以下 5 个方面的规定:1.知识产权的范围和内容TRIPS 协议明确了哪些知识产权得到保护,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和检验证书等。

协议还规定,知识产权应该保护作品、表演、录音、商业秘密等等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的保护TRIPS 协议规定了成员国必须遵守的基本保护规则和标准。

这些规则和标准包括专利保护时间、商标保护时间、保护期限的计算方式、侵权行为的定义等等。

3.国内法律的要求TRIPS 协议规定,成员国的国内法律必须包括 TRIPS 协议的保护范围,也就是说,成员国必须对 TRIPS 协议的要求进行国内实施。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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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知识产权•【公布日期】1994.04.15•【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注[1]:协定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卡什协定》(以下简称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该件1C。

该协定签订于1994年4月15日,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知识产权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对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都有约束力(见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二条第二款)。

)各成员,希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碍,考虑到需要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保护,并需要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致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承认,为达到此目的,需要制定新的有关下列内容的规则和纪律:(a)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协定或公约的可适用性;(b)制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提供利用、范围和使用的适当的标准和原则;(c)考虑到各国[2](注[2]: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末尾有一段说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是单独关税区的情形,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定中的用语前有修饰词national(国家的、国民的)时,除另有规定外,这种用语应理解为与该单独关税区相关。

”这一段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因为它是一多边贸易协议。

)法律制度的差异,制订有效和适当的方法以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d)制订有效和迅速的程序,以多边的方法防止和解决政府间的争端;和(e)制订过渡安排,目的在于使谈判结果获得成员最广泛的接受;承认需要一个包含原则、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处理假冒货物的国际贸易;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承认各国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的公共政策目标,包括发展和技术的目标;还承认最不发达国家[3](注[3]:上注所说的说明中还说:“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定中所用的country or countries(国家)二词应理解为包括世界贸易组织的单独关税区成员在内”。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促进技术和服务出口
限制外资进入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鼓励技术 创新和服务业发展,这有助于提高服 务质量和竞争力,促进服务出口。
协定可能对外资进入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某些领域要求本地化知识产权 或技术转移,这可能影响服务业的国 际竞争力和市场准入。
增加外资吸引力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吸引更多的外 国投资,尤其是对于技术密集型和服 务密集型企业,这有助于提高服务业 的水平和规模。
业的竞争优势。
限制仿制和假冒
协定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打击仿 制和假冒行为,这有助于减少市 场上劣质和假冒产品的流通,提
高产品质量和消费者信心。
增加进口成本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加强,进口产 品的成本可能会增加,包括专利 费、商标使用费等,这可能导致 进口商品价格上涨,影响消费者
的购买意愿。
对服务贸易的影响
磋商机制
当成员国之间出现争端时,首先应通过双边磋商解决。
争端解决机构
若磋商无法解决问题,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行仲裁或调解。
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
技术援助
提供给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技术援助,帮助其 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能力提升。
能力建设
通过培训、研讨会等方式,提高各成员国在 知识产权领域的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
息共享。
02
CATALOGUE
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保护
总结词
为技术创新提供法律保护,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详细描述
专利保护允许发明人在一定时间内享有对其发明的专有权,防止他人未经授权 使用、制造、销售或进口该发明。这有助于激励创新者进行研究和开发新技术 ,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商标保护
总结词
THANK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主要内容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主要内容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主要内容引言: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是指对知识、技术、作品和商业秘密等创造性产出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贸易与知识产权之间一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保护创新,各国纷纷达成了一系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国际上主要知识产权协定的内容,以及对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一、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贸易组织旗下的TRIPS协议(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协议之一。

TRIPS协议于1995年成立,是全球贸易体制中对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的法律框架。

其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的范围、保护期限、专利授权、商标注册、版权保护等方面。

1. 知识产权的范围TRIPS协议明确了知识产权的范围,涵盖了版权与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产权(专利、工业设计和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品种植物品种保护和秘密信息等方面。

2. 专利授权和商标注册TRIPS协议规定,成员国应该为可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提供有效的授权制度,以及为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3. 版权保护TRIPS协议对版权的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著作权、表演权、录音制品和广播组织的保护等。

此外,协议还规定了对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保护。

4. 争端解决机制TRIPS协议还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为各成员国处理彼此之间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提供了有效平台。

二、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是两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知识产权协定。

1. 巴黎公约巴黎公约于1883年签署,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了国际合作的法律框架,主要内容为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

巴黎公约由各成员国自愿签署,目前已经包括了160多个国家。

2. 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签署,是版权领域的国际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 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制定了一系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包括《专利权协议》、《商标权协议》和《版权与相关权利协议》。

这些协议为成员国提供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框架,并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互相义务和权利。

2. TRIPS协定TRIPS协定是根据WTO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下的《知识产权协议》制定的。

TRIPS(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协定要求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打击盗版和假冒产品、提高知识产权的执行和保护等。

TRIPS协定的实施对于促进贸易和保护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3. 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除了国际组织制定的协议外,许多自由贸易协定也包括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这些协定通常要求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以提高贸易的公平性和竞争力。

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通常包括专利保护、商标保护、版权保护等内容。

4. 区域性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除了自由贸易协定,一些区域性贸易协定也包括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例如,欧洲联盟的贸易协定通常要求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一致的措施。

这些区域性贸易协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对于促进跨国贸易和技术转移具有重要意义。

5. 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对知识产权的裁决贸易争端解决机构(DSB)是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DSB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DSB的裁决可以促使各国遵守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协议旨在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促进贸易和经济发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章引言1.1 本协议是由以下各方(以下简称为“各方”)共同签订,为确保贸易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而设立。

1.2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技术转移,以及推动公平竞争和贸易发展。

第二章协议范围2.1 本协议适用于涉及贸易活动的知识产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以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

2.2 本协议适用于所有贸易行为,包括国际贸易、跨境投资以及其他相关贸易活动。

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3.1 各方应遵守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3.2 各方应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以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创新和技术转移4.1 各方鼓励知识产权持有人进行创新,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护。

4.2 各方鼓励技术转移,促进技术合作,推动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五章公平竞争和贸易发展5.1 各方承认公平竞争的重要性,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限制贸易。

5.2 各方应遵守国际贸易规则,推动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第六章协议实施6.1 各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6.2 各方应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定期进行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

第七章争议解决7.1 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磋商解决。

7.2 若磋商不能解决争议,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附件列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1、知识产权:指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等在内的法律保护下的智力成果。

2、创新:指开发新产品、服务或创造新的商业模式和方法。

3、技术转移:指将技术从知识产权持有人转移到其他经济主体的过程。

4、公平竞争:指没有不合理限制或歧视性对待的自由竞争。

5、贸易自由化:指消除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和无歧视。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保护了创新和创造力,还促进了技术的传播和经济的发展。

为了解决跨国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协议和条约。

本文将介绍与贸易有关的主要知识产权协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贸易相关方面协议》(TRIPS协议)、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韦尔斯公约。

一、《知识产权权利的贸易相关方面协议》(TRIPS协议)TRIPS协议是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部分,旨在确保成员国在贸易过程中保护知识产权。

该协议涵盖了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等一系列知识产权领域,并规定了相关的国际标准。

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规则、适用于专利、版权和商标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的执行和争端解决机制等。

协议的核心理念是平衡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利益,同时促进技术转移和知识普及。

二、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1883年成立的国际上第一个保护工业产权的组织,由158个成员国组成。

公约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确保成员国在商标保护方面的保障。

巴黎公约规定了一系列商标保护的国际标准,包括商标注册程序、商标使用要求、商标的权利和义务等。

该公约为商标权利提供了有效的国际保护机制,并推动了商标的国际化和标准化。

三、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是1886年成立的国际上第一个版权保护的组织,由179个成员国组成。

公约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国家之间的版权合作,保护作品的原创性和作者的权益。

伯尔尼公约规定了作品版权的国际标准,包括版权的保护期限、被保护作品的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该公约为作品的跨国传播提供了保护,推动了创作和文化的多样性。

四、韦尔斯公约韦尔斯公约是1883年成立的国际上第一个工业设计保护的组织,由57个成员国组成。

公约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国家之间的工业设计合作,保护设计的创新性和权益。

韦尔斯公约规定了工业设计保护的国际标准,包括设计的可注册性、设计的有效期限、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指各国之间为了促进贸易和保护知识产权而达成的协议或者协定。

这些协议旨在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在贸易活动中得到维护,以鼓励创新、鼓励技术转让和促进经济发展。

最重要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该协议于1995年成立,是全球范围内最具影响力和广泛适合的知识产权协议之一。

TRIPS协议的目标是通过制定具体规则和标准来促进和保护知
识产权,特殊是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等领域的知识产权。

该协议要求各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法律和措施来保护知识产权,并确保公平、公正和非歧视的待遇。

TRIPS协议还涉及到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协议规定了允许强制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以确保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共卫生紧急情况下能够获得必要的药品和医疗设备。

除了TRIPS协议,还有一些地区和双边贸易协定也涉及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例如,美国与一些国家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FTA)通常包含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起到促进国际贸易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有助于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

这些协议为各国提供了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共同规则和标准,建立了国际合作和协调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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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范围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发明、成果和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也就是人们对自己通过脑力活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范围的划分有两种,即广义的知识产权和狭义的知识产权。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也就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中所划分的范围。

该公约第二条第七款规定,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权利:关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在一切领域中因人的努力而产生的发明;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也称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大部分。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著作权包括作者权和传播权等。

世界各国对工业产权的理解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但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传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与版权。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不同,主要特点是:(一)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相对于有形财产权而言的,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贸易只有使用权的转移,而没有所有权的转移。

(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

知识产权只能归权利人所有,其他非权利人若想使用,必须经权利人同意。

(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的确认与保护是依照某个国家的法律进行,所以它只在特定的区域内受到保护。

(四)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一个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超过此期限,任何人都可以以任何方式使用而不会涉及侵权问题。

(五)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必须通过一定的有形载体表现出来,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可以被复制。

三、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是知识和技术交流日趋国际化的客观需要。

1883年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开端。

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签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0年4月成立,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主管工业产权、著作权及商标注册的国际合作。

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专利合作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简称《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等。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通过转让技术、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权及版权许可,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但由于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不一致,法律法规不协调,假冒商品、盗版书籍和盗版电影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背景(一)《知识产权协定》产生的原因1.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科技发展和经济的进一步全球化,各国之间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巨大差异给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

造成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三点:首先,科研与技术在工业生产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发达国家出口产品中高科技和创造性投入比重越来越大。

发达国家主张将知识产权纳入到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中,使其出口产品时,专利权受到东道国的保护,以便能补偿研究和开发费用。

其次,发达国家通过许可或合资方式在发展中国家生产专利产品机会增多,而这种意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机制。

最后,伴随国际贸易产品的技术改进而出现的技术进步已经使得复制和仿制简单而经济。

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的国家里,冒牌与盗版产品生产猖獗,这极大地损害了正当权利人的利益。

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促进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知识产权协定》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

2.《知识产权协定》产生之前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局限性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已经有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例如:《巴黎公约》、《专利合作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等。

但这些国际公约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不能有效实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例如没有专门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公约;《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已有公约对假冒商品的处理不够有力;对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缺乏国际保护;再有,缺乏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针对以往国际公约的不足,发达国家认为应当谈判一项新的国际公约以解决这些问题。

《知识产权协定》就是在参考和吸收前述公约的基础上,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和修改,成为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3.《知识产权协定》与美国“301条款”《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与美国在谈判中的推动不可分开。

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连年出现贸易逆差,美国政府认为这是由于美国的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高技术的优势得不到发挥。

于是,美国在贸易法中规定了“301条款”,全称为“实施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回应外国政府的某些贸易作法”。

根据“301条款”,外国政府不遵守其与美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或采取其他不公平的贸易作法,损害美国的贸易利益,美国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报复措施。

美国的“301条款”包括三个部分,即“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其中“特别301条款”就是针对知识产权而制定的。

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基本上是仿照美国的“特别301条款”而制定的,可以说,它是美国“特别301条款”的国际化、扩大化和系统化。

(二)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的谈判《1947年关贸总协定》曾规定,有关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条款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直接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很有限。

“东京回合”期间,美国曾就假冒商品贸易问题提出一个守则草案,但没有达成协议。

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以美国、瑞士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

美国甚至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作为新议题,将拒绝参加关贸总协定第八轮谈判。

发达国家还主张,应制定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并且必须纳入争端解决机制。

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廷、南斯拉夫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务,应把制止假冒商品贸易与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别开来。

他们担心,引入跨领域的报复机制会构成对合法贸易的障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会助长跨国公司的垄断,特别是形成对药品和食品价格的控制,会对公众福利产生不利影响。

该轮谈判开始后,在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的主持下,10个发展中国家和10个发达国家组成的谈判组专门对此问题进行了谈判、协商。

1991年,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提出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草案的框架,其中《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基本获得通过。

由于该协定毫无疑问包括假冒商品贸易问题,因此该协定最后的标题中没有出现“假冒商品贸易”这一名称。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建立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基础上的。

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该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要求是相当苛刻的。

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所做出的主要让步之一。

发展中国家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包括了发展中国家所希望得到的一些好处,如《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强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因而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实际上是一种交换。

第二,许多发展中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量引进外资,需要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

第三,发达国家同意给发展中国家一些过渡期,以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四,发展中国家还担心,没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美国国会将不会批准一揽子协议。

第二节《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内容知识产权协定》共7个部分(含73个条款)。

除了知识产权的实施在第三节中单独解释外,其他主要内容如下:一、总则和基本原则这一部分共8条。

成员方应实施《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并可在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确定实施该协定的适当方法;只要不违反该协定的规定,成员方还可以在其法律中实施比该协定要求等广泛的保护,但这不是一种义务。

成员方实施《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不得有损于成员方依照《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等已经承担的义务。

《知识产权协定》还规定,成员方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一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给本国国民的待遇,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另有规定的可以例外。

给予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的国民待遇,仅适用于《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权利。

某些司法和行政程序也可以成为国民待遇的例外。

鉴于世贸组织“成员”可以是主权国家的政府,也可以是单独关税区政府,《知识产权协定》专门对协定中有关“国民”一词做了注释。

当世贸组织成员是一个单独关税区时,应被认为是指在那里有住所或有实际和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的人——自然人或法人。

当世贸组织成员是主权国家政府时,“国民”应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所列明的保护标准项下的自然人和/或法人,是那些条约成员国和世贸组织所有成员的国民”。

因此,《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国民”不仅可以适用于上述公约的成员国,而且一定适用于世贸组织的成员。

这样,世贸组织中的单独关税区就可以在不加入上述四个只允许主权国家加入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按照《知识产权协定》国民待遇原则解决其国民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

这对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的知识产权获得国际保护是非常有利的。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成员提供给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

但这个原则有许多例外,具体表现在:1.来自有关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的优惠等,但这种优惠并非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一般性的优惠。

2.来自《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的互惠性保护。

3.《知识产权协定》未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的权利。

4.《知识产权协定》生效前已经有的优惠等。

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还有一个总的例外,即这两个原则不适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下订立的、有关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中所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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