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转让计算所得税只能扣除原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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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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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填写和分析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填写和分析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政策解读和申报操作一、股权处置损失的政策规定及税务处理股权处置损失是企业因收回、转让、处置清算股权投资的收入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是指投资方对所持有的被投资方的股权进行处置所形成的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财产收入为所得税应税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又继续补充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收入为应税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成本在股权持有期间不得扣除,只有在股权转让或处置时方能扣除。

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转让所得税业务的一般性规定。

如果投资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没有取得收益,而发生股权转让损失,投资方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进一步对税法准予扣除的损失范围进行具体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这里的财产转让损失应该包括股权转让损失。

因为顾名思义,转让财产损失,是指企业转让财产的所得,不足以全部抵免企业因获得该项财产而发生的对价支出,两者之间的差额就属于企业的转让财产损失。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收入包括股权转让收入,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因此,财产转让损失自然也包括股权转让损失。

总局所得税司解读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总局所得税司解读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总局所得税司解读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08-08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刊邀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人士从公告的制定原则和背景出发,对其进行全面解析.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对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

由于该文件是一个实体性文件,只解决了主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标准、条件问题,没有涉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程序、证据和管理方面的规定,因此,在损失具体认定过程中,税企双方经常出现争议。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情况,结合当前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又对88号文进行了修订、完善,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作为《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09]57号文的重要配套政策,25号公告内容十分丰富。

它不仅涉及税收征管制度,还涉及会计处理、法律政策及经济领域各项业务活动,因此,实践中不少财务人员觉得政策条款和问题难以准确把握。

实际上只要了解25号公告关于资产损失认定所蕴含的税收原理,对条款的理解,就会很容易。

一、税前扣除的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其业务的发生和现金(货币)结算(收付)的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即存在现金流动与经营活动的分离。

由此而产生两个确认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一个是以资产处置、转让过程中的现金收付与否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称为收付实现制;另一个是以取得收款凭证或权利作为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称为权责发生制。

第七章投资决策

第七章投资决策

第3年 40 3 40/1.037 =35.87
三、资本成本
(一)资本成本的含义 (二)个别资本成本 1、债券成本 债券成本= 年利息*(1-所得税税率) 债券筹资额*(1-债券筹资费率) 2、银行借款成本 银行借 = 年利息*(1-所得税税率) 款成本 银行借款筹资额*(1-银行借款筹资费率) 3、优先股成本 优先股成本= 优先股每年的股利 发行优先股总额*(1-优先股筹资费率)
解法二:实际现金流量用实际折现率进行折现 1+名义折现率 实际折现率 = 1+通货膨胀率 -1
=(1+12%)/(1+8%)- 1 =3.7%
净现值的计算 时间 第0年 第1年 第2年 实际现金流量 -100 45 60 2 现值(按3.7%) -100 45/1.037 60/1.037 =43.39 =55.79 净现值=-100+43.39+55.79+35.87=35.05
第七章
第一节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基础
长期(项目)投资是指一年以上才能收回 的投资。 其特点:投资金额大、影响时间长、不经 常发生、变现能力差。 投资决策的目的是获得能够增加未来现 金流量的长期资产,以便提高公司价值的长期 增长潜力。 具体目标:增加收益、分散风险 规模扩张、战略转型
企业项目投资的分类:
例5:假设以10%的利率借得20000元,投资某个10年期
项目。问每年至少要收回多少现金才有利可图?
例6:某企业01年末、02年末分别投资20万元,02年末 竣工投产,03年至07年每年收益12万元,期望投资报 酬率为10%。 问:该投资可行否?(分别用01年初现值比较, 用07年末终值比较)
二、现金流量
进行长期投资决策时要考虑的因素: 时间价值、 风险价值、 资金成本、 现金流量。

深圳股权转让程 个税申报流程

深圳股权转让程 个税申报流程

深圳股权转让个税申报流程一、股权转让个税的概念股权转让个税是指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卖方获得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通过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按照相关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转让个税的纳税主体1. 自然人:个人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取得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法人: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若获得股权转让收益,则按照公司的纳税主体身份和所得性质,将股权转让所得纳入企业所得税范围进行税收征管。

三、股权转让个税的计税依据股权转让个税的计税依据包括转让股权的收益额、转让股权的原始成本、股权转让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1. 股权转让收益额:即卖方通过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股权的转让价格、资产评估增值和其他补偿等。

2. 股权转让的原始成本:即股权的取得成本,包括购物股权的价格、从公司获得的收益等。

3. 股权转让费用:包括交易过程中的中介费用、评估费用、过户费用等相关费用。

4. 其他相关因素:还包括对特定转让交易所涉及的特殊因素的考虑。

四、股权转让个税的申报流程股权转让个税的申报流程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

以下为深圳股权转让个税申报流程:1. 确定纳税人身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首先需要确认纳税人的身份,包括卖方的身份信息、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等。

2. 计算纳税所得额:根据股权转让的收益额、原始成本和相关费用,计算实际纳税所得额。

3. 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计算出的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税法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4. 提交申报材料: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我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核算。

五、深圳股权转让个税的操作技巧1. 了解税务政策:深入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股权转让个税的政策法规,牢固掌握相关法规,以免在申报过程中出现纳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企业资产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企业资产损...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2025年会计专业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及答案指导

2025年会计专业考试经济法基础初级模拟试题及答案指导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23小题,每小题2分,共46分)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公司的组织机构?A. 股东大会B. 董事会C. 监事会D. 总经理答案:D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总经理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不属于公司的组织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A. 国有企业B. 集体企业C. 个人独资企业D. 外商投资企业答案:C. 个人独资企业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该法所指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为它们的投资者或合伙人直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企业所得税。

因此,选项C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22年12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该批原材料已验收入库,该企业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为:A. 117万元B. 100万元C. 117万元D. 17万元答案:D解析: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在购进时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因此,该企业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即17万元。

4、下列关于企业设立登记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企业设立登记后,即取得法人资格B. 企业设立登记前,企业名称已取得专用权C. 企业设立登记后,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得变更D. 企业设立登记后,企业章程不得修改答案:D解析:企业设立登记后,企业即取得法人资格,但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章程在设立登记后是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变更的。

国税总局公告25号文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资本投资者一定要了解的25个税务问题——股权变现金

Q6公 司合 并 、分立 时取得 的股 权 ,交税 吗 ? . A: 司合 并 ,个 人 股权 继 续持 有 ,不 应 对此 征 公 税 ,个人 取 得 新股 ( 并方 的股 权 )成本 按 照放 弃 合
流 通 环 节 ,个 人 所 得 税 由证 券 公 司 负 责 代 扣 代
缴 。部 分转 让 股票 时 ,允 许 扣 除的 成本 按 照转 让 股票 数量 与持 股数 比例对 投 资成本 分配 确定 。
其拥有的第三方股权。
应追 加 投 资成 本 。对 资 本溢 价 ( 本 溢 价 )转增 个 股 人 股本 ,不得追 加投 资成 本处 理 。
Q8 股 权 受 让 价 格 中 包 括 目标 公 司 留存 收 益 . 的 ,投 资成 本如 何确 定 ?
A: 股权 受 让价 格 中包 括 目标 公 司 留存 收 益 的 ,
Q4 接 受捐 赠 的股 权 , 是否 按 “ . 其他 所 得 ”
计征个人 所得 税 ? A 是 的。但 有两个 例外 。 :
如 果个 人将 股 权捐 赠 给父 母 、子 女 、配 偶 、 兄 弟 、姐妹 、 孙子 女 、外 孙子 女 、祖 父 母 、外 祖
旧股 ( 合 并方 的股权 )替 代 ,待 将来 转 让 合并 方 被 股 权 时按 财 产转 让 所得 征 税 。与 公 司合 并 一样 ,个 人 股权 继续 持有 ,不应 对 此征税 。
Q7送转 股投 资成 本如 何确 定 ? . A: 明确规 定 ,有 限公 司 、股份 公 司 用 留存 收 有
上 市 公司 增发 ,视 同转 让财 产 计征 个人 所 得税 。 该 项所 得 只有 在未 来 转 让上 市 公司 股票 时才 能实 现 ,要 求 纳税 人在 投 资环 节 另 筹资 金纳 税 不切 实 际 ,建 议税 款 缴纳 的时 间宜 安排 在 上市 公 司股 票

溢价转让股权需缴纳哪些税

溢价转让股权需缴纳哪些税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除了轻资产公司之外,大部分公司的股权交易价格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溢价,这也就意味着在溢价转让股权时,投资者需要支付的税费会更多。

那么,究竟哪些税费是需要缴纳的呢?在本文中,我们将为您解析涉及到溢价转让的税费问题。

溢价转让的定义溢价转让(Premium Transfer)即指股权转让价格高于原始投资成本的转让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会存在未实现的资本利得增值,即溢价。

比如,某公司的原始估值为1亿人民币,投资者在5年后以1.5亿人民币的价格持有该公司的股权,那么在转让股权时,就需要缴纳这部分差价的税费。

涉及的税费在溢价转让股权时,需要缴纳以下四种税费:1. 营业税营业税是国家对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货物及劳务时所征收的税费,税率一般为3%。

对于股权转让,税率会根据股权所属公司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印花税是指房屋买卖、股票转让、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签署等时间发生的各种行为所进行的税收。

对于股权转让来说,印花税是必不可少的,税率一般为0.1%~0.3%。

3.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指企业雇员、董事、股东等个人获得的工资、薪金及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稿费、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红利、利息等所支付的税费。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0%。

4.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取得应税收入时所缴纳的税费,税率一般为25%。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投资者持有的股权比例在30%及以上,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费计算方式在溢价转让股权时,计算税费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税费缴纳方缴纳税费的主体是谁?这取决于交易双方的身份。

如果是个人之间的交易,税费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如果是企业之间交易,则需要由交易双方所属的企业进行缴纳。

溢价价值是指转让价格与原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

在计算税费时,需要将这一价值用作计算的依据。

3. 税率根据不同的税费种类和交易双方的身份,税率也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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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转让计算所得税只能扣除原始成本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张绍峰 陈晓 刘晓伟 日
期:2013-01-14
河南省某投资公司,是几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2011年,
该公司所持一家上市公司B公司股票到期解除限售,为了缓
解公司资金流压力,公司将持有的B公司股票的50%在二级
市场上抛售,取得了3亿元的转让价款。该笔长期投资B公
司股票出售时的账面价值为2.4亿元,企业按照
3-2.4×50%=1.8(亿元)计算了该笔长期投资转让所得,并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1.8亿元并入了应纳税所得额。
近日,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时发现,该笔长期投资的最初
成本是1.8亿元,上市公司B公司2010年盈利情况较好,
应该分给投资公司6000万元的利润,但是并没有实际分配,
投资公司调增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6000万元。
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调增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
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公司
对B公司投资达到规定比例,采用了权益法核算,根据会计
准则的规定,投资公司调整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
从最初的1.8亿元调整到了2.4亿元。由于《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为免税收入,所以该笔投资收益并没有做应税申报。
税务人员告诉企业财务人员,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扣除成本,
税收与会计的处理存在着差异,应当进行纳税调整。根据《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税法关于投资收益的确认,不以被投资企业利润的实现为依
据,而主要以利润分配为依据,投资收益确认日期为被投资
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时的扣除成
本以取得时的历史成本为依据。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虽然企业在长期股权转让时调整了转让
成本,但是并没有形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事实,因为取得的
收入中包括了将来可能分配的利润。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
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
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
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
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文件明确了投资收回时,可以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
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
息所得,而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所得是投资企业的免税收入,
所以企业不进行纳税调整不影响最终的应纳税款。
税务人员告诉企业财务人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34号并不适用于在二级市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情形,只适用
于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需要在工商管理
机关进行工商登记股权变更,表明企业所有者权益股本的抽
出或减少,而不是股权的转让,对于投资企业而言,实质上
只是投资资产的转让,而不是投资资产的撤回或减少投资。
此类情况应当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
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
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
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
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所以,该企业该笔长期股权转让所得为3-1.8×50%=2.1(亿
元),对比原来的申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税额
21000-18000=3000(万元),补税3000×25%=7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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