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公司安全违章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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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通知处罚通知函

燃气通知处罚通知函

燃气通知处罚通知函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燃气公司的信赖与支持。

为确保燃气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我公司对燃气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在最近一次检查中,发现您的燃气使用存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情况,现就此情况向您发出处罚通知。

一、存在问题1. 燃气管道私拉乱接,存在安全隐患;2. 燃气设备安装不符合规范,可能导致泄漏;3. 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燃气设备检查,存在潜在风险。

二、处罚决定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公司决定对您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责令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2. 处以人民币XX元的罚款;3. 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将采取停气措施。

三、整改要求1.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私拉乱接的燃气管道,恢复原状;2. 对燃气设备进行整改,确保符合安装规范;3. 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四、温馨提示1. 燃气安全关系到您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您高度重视;2. 请您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整改,以免影响正常生活;3. 如您在整改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随时拨打我公司客服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五、联系方式如您对本通知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协助,请随时联系以下人员: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电子邮箱:XX我们期待您的理解与配合,共同为燃气安全保驾护航。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敬请关注燃气安全,共创美好家园!此致敬礼!XX燃气公司日期:XXXX年XX月XX日注意事项:1. 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由客户留存,一份由我公司存档;2. 请客户在收到本通知后签字确认,并按要求完成整改;3. 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我公司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50吨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2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50吨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工程管理奖罚制度

燃气工程管理奖罚制度

燃气工程管理奖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燃气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燃气工程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

二、奖励机制1. 安全生产奖励- 连续一年无安全事故的团队或个人,给予表彰及奖金奖励。

- 在安全管理中提出创新性建议并被采纳实施,显著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给予奖励。

2. 工程质量奖励- 工程质量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获得行业表彰的,对相关团队或个人进行奖励。

- 在施工过程中,通过技术创新或改进工艺,显著提升工程质量的,给予奖励。

3. 进度管理奖励- 提前完成工程进度,且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团队或个人,给予奖励。

4. 节能减排奖励-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效实施节能减排措施,显著降低能耗的,给予奖励。

5. 客户服务奖励- 在客户服务中获得好评,或因优质服务获得客户表彰的团队或个人,给予奖励。

三、惩罚机制1. 安全事故惩罚- 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2. 工程质量问题惩罚- 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或因施工不当导致返工的,对相关责任团队或个人进行处罚。

3. 进度延误惩罚- 无正当理由延误工程进度,对相关责任团队或个人进行处罚。

4. 违规操作惩罚- 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改变施工方案,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5. 客户投诉惩罚- 因服务质量问题导致客户投诉,经查实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奖罚执行1. 奖罚决定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制度规定进行评定。

2. 奖罚结果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有异议的,可向公司管理层提出书面申诉。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奖罚制度草案,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违”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三违”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风城油田作业区员工安全生产“三违”行为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三违”行为的惩戒力度,有效遏制习惯性违章行为,预防各类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依据《新疆油田公司员工安全生产“三违”行为处罚办法》,制定“三违”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细则适用于合作开发采油作业区(以下简称“作业区”)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三违”行为分类、分级第三条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影响程度、生产场所(区域)等因素,将“三违”行为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两种。

严重违章行为:可能危及操作者和他人生命安全或者造成作业区财产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行为。

一般违章行为:可能导致操作者受到一定伤害或给作业区造成一定财产损失或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严重违章行为:一、违章操作行为(一)共性违章操作行为1、进入阀池、容器内等有限空间场所作业时,违反“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2、在高处(2米以上)作业,未采用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3、在天然气间等0区防爆场所,未采取措施情况下使用非防爆工具;4、不按规定储存、放置汽油、轻质油等易燃易爆液体;5、给储运车辆装卸原油、轻烃等易燃品,不按规定作业;6、开关井口、工艺管线上的带压闸门、收球筒盲板等,未站在侧面的;7、需要泄压后方可实施的操作,没有泄压就拆卸、紧固、调整带压管道、容器上的附件等行为;8、不办理作业票就进行动火、电气、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或对特殊作业的施工监督不到位;9、违反电气规程进行电气作业;10、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而从事锅炉、电工、电气焊特种作业;11、不开展班前安全讲话,未对班组人员就当天工作进行安全交底就进行操作;12、材料或物品随意堆放而堵塞消防逃生通道,随意挪用消防设施,随意拆除消防装置;13、随意跨越高温高压管线;14、交叉作业没有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15、交接班时不按要求进行交接;16、不按周期保养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未定期校验;17、三相设备有接零(地)要求的,使用两孔插座。

燃气稽查_规章制度

燃气稽查_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稽查工作,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预防燃气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燃气稽查工作,包括燃气企业、燃气设施、燃气用户等。

第三条燃气稽查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燃气稽查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地区设立燃气稽查机构,负责燃气稽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燃气稽查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燃气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二)制定燃气稽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燃气稽查活动;(三)对燃气企业、燃气设施、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四)查处燃气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五)组织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防范措施;(六)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燃气安全意识;(七)其他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燃气稽查内容第六条燃气稽查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稽查:(一)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是否落实到位;(二)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三)燃气用户的用气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存在违章用气行为;(四)燃气设施周边环境是否安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五)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六)其他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燃气稽查程序第七条燃气稽查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燃气稽查:(一)制定燃气稽查计划,明确稽查对象、内容、时间等;(二)组织实施燃气稽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四)对燃气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五)对燃气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防范措施;(六)对燃气稽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稽查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燃气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燃气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燃气施工安全,预防燃气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燃气施工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燃气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包括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燃气施工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建立燃气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燃气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燃气施工安全管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燃气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施工准备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进行燃气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选用合格的燃气设备和材料,并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燃气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确保燃气设备、管道、阀门等设施的完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五章施工监理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燃气工程施工规范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参与燃气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章验收与交付第十七条燃气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自检,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交燃气施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应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燃气工程施工交付报告。

第七章事故处理与报告第二十条发生燃气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违反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条文释义:为防止由于燃气用户的不当使用行为导致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条例》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也作出了规范。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有关的售后服务义务,以保证燃气用户能享受到合格的售后服务。

为此,本条针对这两类主体的有关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情况一是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情况,包括:(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6)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7)盗用燃气的。

《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用气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对于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性规定的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本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燃气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中国燃气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组织结构与职责 (3)2.1 管理机构设置 (4)2.2 各部门职责 (5)2.3 员工岗位责任 (6)三、燃气安全运营管理内容 (7)3.1 燃气设施管理 (9)3.2 燃气安全管理 (10)3.3 应急预案与处置 (11)3.4 安全检查与评估 (13)四、燃气安全运营流程 (14)4.1 燃气采购与储存 (16)4.2 燃气输送与分配 (17)4.3 燃气使用与燃烧 (19)4.4 燃气设备维护 (20)五、安全培训与教育 (21)5.1 培训内容 (22)5.2 培训方式 (23)5.3 培训效果评估 (24)六、监督检查与持续改进 (25)6.1 定期检查 (26)6.2 专项检查 (28)6.3 不定期抽查 (29)6.4 改进措施 (30)七、法律责任与处罚 (31)7.1 违规行为查处 (32)7.2 法律责任 (34)7.3 行政处罚 (35)一、总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燃气作为重要的能源供应来源,其安全运营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为确保燃气运营的安全、高效、可靠,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燃气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从事燃气生产、供应、销售及服务的企业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运营活动。

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管理体系。

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燃气事故,降低燃气泄漏和中毒等安全风险,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燃气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技术水平,确保燃气运营全过程的安全可控。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将详细阐述燃气安全运营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燃气设施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及应急管理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针对燃气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安全监督检查与评估等方面也将进行详细说明。

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燃气安全的管理,确保员工、财产和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以及进入企业范围内的人员和外来单位。

第三条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并配合相关部门执行。

第四条企业燃气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五条涉及到燃气安全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相关的安全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

第六条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实施全员参与,责任到人,建立明确的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要注重技术、制度、培训等各方面的综合提升,确保企业燃气安全工作的有效性。

第二章燃气使用与运输第八条进入企业内的燃气必须合法,并且通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

第九条燃气管道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无漏气、无渗漏。

第十条燃气容器、设备的安装和运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燃气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了解燃气的使用和防范安全事故的知识,并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确保燃气使用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燃气管道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对于有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维护燃气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燃气运输必须进行合理的包装,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延长燃气的使用寿命。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和运输中发生的事故,必须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救援和控制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第三章火灾防控第十五条企业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换。

第十六条企业内必须设置火灾报警器,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验,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

第十七条企业内必须进行火灾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的能力,并熟悉企业内疏散路线和逃生设施。

第十八条燃气使用过程中必须加强火源的管理,禁止在燃气管道附近设置明火,禁止吸烟。

第十九条禁止在有燃气泄漏的地方使用明火、电器设备,必须及时停止使用燃气,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和维修。

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燃气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燃气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燃气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燃气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燃气企业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燃气企业的全体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燃气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和风险点,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一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现场、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燃气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确保生产设备、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四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定期体检,保障员工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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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安全违章处罚制度

1.安全违章处罚是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贯彻实施的可靠保障,是
杜绝违章、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强制手段,是强化全员安全意识、
营造公司安全氛围的有效措施。
2.安全违章特指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
标准和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或状态。
3.安全违章处罚由安全管理部门和各级安全管理职责人员负责
执行,凡一案处罚300元以上的,须报公司“安委会”审议决定,决定
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处以20至50元罚款;如造
成轻微安全事故(无人员伤害,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无负面
影响)的,对当事人处以50至300元罚款,对管理责任人处以20
至100元罚款;如造成等级安全事故的,对当事人处以300至1000
元的罚款,对管理责任人处以100至300元罚款:
① 值班人员擅离岗位,或睡岗、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② 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
③ 不按程序办理申报手续,擅自带气动火作业的。
④ 不按规定实施质量安全点检,空填记录、补填记录、不如实
记录的。
⑤不定期检查保养供气设备和施工器材,造成供气设备带故障
运行和施工器材带故障使用的。
⑥ 接到漏气报告未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或处置不及时、不得
力的。
⑦ 违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
⑧ 违反取款送款和现金管理规定的。
⑨ 带气动火作业无安全保障方案或组织不严密、安全保障措施
不到位的。
⑩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做到文明施工或繁华地段、跨路沟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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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施工、警示标志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处以50至100元罚款;如造
成安全隐患的,对当事人处以100至500元罚款,对管理责任人处
以100至200元罚款;如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当事人处以500至1500
元罚款,对管理责任人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①管道安装工程无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或方案不完整,不便于把
握质量安全标准的。
② 管道安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管道安装不装堵板的。
③ 安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做出“合格”结论,擅自
送气的。
④安装工程(包括较大的管道维修)送气前不进行气体置换或气
体置换组织不严密的。
⑤不按规定接电,存在不用插座、不用开关、不用保险丝、不用
绝缘胶布或线头裸露、露芯、超负荷用电、带电拖线作业等现象的。
⑥对消防器材设施随意移动位置、随意挪作它用或使用后不恢复
原位、不及时报告补充的。
⑦ 仓库、办公场所、生产车间、门市部、场站等部位不落实安
全保卫制度,管理措施不得力或检查督促不到位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部门或班组扣年度绩效考核成绩
1至3分,对相应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处以100至200元罚款;
留下安全隐患或造成事故的,对责任部门或班组扣年度绩效考核成绩
3至5分,对相应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① 同意、默许他人违章作业,或明知他人违章作业不予制止和
劝阻,或制止、劝阻不得力的。
② 不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安全管理无安排布置、无督促要求、
无总结评比、无奖惩措施、无会议记录,或安全管理资料、记录保存
不完整的。
③ 不定期组织法制教育,或人员管理不得力,部门内有人涉及
社会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参与非法组织的政治案件,影响公司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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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声誉和员工队伍形象的。
④ 不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管理规定或贯彻落实不得力,三分之一
的员工对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缺乏系统了解和对从职岗位操作技术要
求不够明白的。
⑤ 没有制定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没按要求组织演练或在实际工
作中抢修抢险组织不严密的。
⑥ 对安全管理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拖延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⑦ 不执行“安委会”决定或不落实公司安全例会下达的安全工作
任务的。
⑧ 没有做生产与安全“五同步”的。
⑨ 妨碍或故意不配合安全管理部门正常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
有组织地拒绝事故调查、不配合事故调查和提供伪证的。
⑩ 安全管理人员不正确履行职权,管理督促措施不到位、不得
力,或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包庇和打击报复的。
7.安全违章处罚的实施:安全违章处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
各级安全管理责任人开具《安全违章处罚通知单》,送达或告知被处
罚人,同时抄送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处罚备案和罚
金核算制表,财务部负责从被处罚人当月工资中扣取罚金。
8.安全违章处罚罚金的管理和使用:安全违章处罚罚金由财务
部列专账项目实行管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的奖励基金,任何人不得
挪作他用,由“安委会”制定使用方案,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
献的员工实行奖励。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各级安全管理责任人
不属于此项奖励基金的奖励范围。
9.安全违章处罚的申诉和复议:被处罚人如对安全违章处罚决
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业务管理上级申请复议,具体操作
程序是:对班组、部门安全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公司安全管理
部门申请复议;对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公司“安
委会”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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